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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反贪局专案-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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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法庭辩论:贪官的罪与罚
  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漫长,有条不紊。
  检察官王忠华首先就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并为赖昌星谋利的事实,讯问李纪周。李纪周没有辩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都认可。指控开始似乎进行得很顺利。但两位辩护律师却没有因为李纪周的认罪而改变试图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初衷。他们抓住赖昌星行贿时双方语言表达的模糊隐晦,精心设计了一系列问题,试图给合议庭造成指控证据并不充分、事实并不确切的印象。
  辩护人:“被告人,刚才公诉人问到了赖昌星给程辛联100万人民币,赖昌星是否明确告诉你送给你?”
  李纪周:“赖昌星没有明确说。是我理解不用还了。”
  辩护人:“李茜是否亲口告诉你,收到赖昌星的50万美元。”
  李纪周:“她没有同我说过。”
  辩护人:“你见过汇票吗?”
  李纪周:“没有。”
  辩护人:“50万美元是借还是给?”
  李纪周:“他当时没有说借也没有说给,是帮助李茜。”
  律师的发问可谓巧妙、得体,李纪周心领神会,对答也不失精彩。可这一切尽在检察官预料之中,审查起诉阶段深入、细致、全面的工作,检察官们早已严阵以待,指控有板有眼,字字句句掷地有声: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1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程辛联的证言……证明:1994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纪周说赖昌星要出钱给她做生意,让她与赖昌星联系。同年12月,经与赖昌星联系,她与刘某到北京市三元桥附近一饭店从赵建章处取走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告诉了李纪周。李纪周后来告诉她这笔钱不用还了,她将该款用于偿还购房借款,并将余款中的一部分借给他人使用。
  “2证人赖某、赵某的证言……证明:1994年底,由赵某在北京如意酒家将赖昌星委托转交的人民币100万元给了程辛联。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1994年底的一天下午,程辛联同她到西坝河附近一个酒店取走人民币100万元。
  “4中国银行转支票、北京市中管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收据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广安门分理处现金送款单等书证……证明:程辛联收到人民币100万元后,还购房借款50万元,存入刘某公司30万元。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50万美元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程辛联的证言……证明: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纪周说赖昌星愿出钱帮助女儿做生意,让她跟赖昌星联系。她与赖昌星联系后,赖昌星汇给女儿50万美元,并将汇款底单传真给她,女儿也打电话告诉她收到了50万美元,她告诉了李纪周。后来,李纪周告诉她,给女儿的50万美元赖昌星不要了。2证人庄某、赖某的证言……证明:听赖昌星说给过李纪周的女儿一笔美元。3检察机关出具的有关说明……证明:程辛联按照李纪周的要求,通过电话催促女儿退回赖昌星给予的50万美元。4李纪周女儿的电话录音……证明:1996年底,她受到了赖昌星所寄的50万美元。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3万元港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程辛联的证言……证明:有一天,李纪周去看望赖昌星,回来后交给她3万港币,说是赖昌星给的。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1997年上半年有一天,他开车送过李纪周去王府饭店;接李纪周时,赖昌星送李纪周上车,二人在后座停留了一会儿。”
  检察官还出示了李纪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出:“赖昌星先后向他提出为程辛联、女儿提供资金经商。他同意后,让程辛联与赖昌星联系。程辛联和女儿分别收到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后,赖昌星告诉他,给的钱不要了,他告诉了程辛联。1997年上半年,他收受了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交给了程辛联。他接受赖昌星的请托,要求海南省边防局将查扣的油轮交海关处理;批示广东省公安厅为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大陆两地汽车牌证一副。”
  面对这些证据,辩护人辩解道:“程辛联的证言与李纪周供述不一致,不可完全采信。”
  公诉人从容答辩:“程辛联证言与李纪周供述之间只是在时间以及个别的表达上有出入,但在受贿、谋利的主要情节上,供、证是一致的,并不矛盾,是可信的。”
  辩护人:“程辛联与赖昌星也很熟,100万未必与李纪周有关。”
  公诉人:“证据表明,程辛联是随李纪周看望赖昌星时认识的赖昌星,赖昌星所认识的程辛联是李纪周夫人程辛联。李纪周和程辛联也都已经供认:没有李纪周的地位与身份,赖昌星不会给程辛联钱,钱是给李纪周的。”
  辩护人:“李纪周女儿的电话录音收集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李纪周的辩解是那样无力
  公诉人:“李纪周女儿的电话录音是程辛联主动提交的,也是经过李纪周女儿同意的,且侦查人员当时在场,收集程序合法,其内容又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内容真实可靠。”
  辩护人:“在庄某的证言中有‘赖昌星告诉我,他给李纪周老婆介绍一个公司,借进一笔款子……这笔钱后来还了……这件事与陶某有关……’这表明:100万是借的,且已经还了。”
  公诉人:“这段话所反映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是程辛联、陶某与赖昌星的另一笔70万元款项。我们认定李纪周收受赖昌星的100万不是这笔款。”
  辩护人:“公诉人宣读的张某证言中,没有涉及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的事实,故此证据不能证明李纪周收了赖昌星3万港币。”
  公诉人:“证人张某虽然没有说明李纪周是否在车上收了赖昌星的钱,但他证实了赖昌星在王府饭店上车送李纪周的事实,这与李纪周供述收赖昌星3万港币时间、地点、方式等情节是一致的。从另一方面印证了李纪周收受赖昌星3万港币的事实。事实上,赖昌星在车后座是悄悄给李纪周钱,有意不让司机看见;乃至李纪周本人在车上都没看究竟是多少钱,拿得严严实实,直到进了自己家才看。李纪周不愿意、也不会让司机知道详情,毕竟不是什么好事。”
  方工、王忠华等继续就李纪周干预查处奥林匹克勇士号走私油轮的事实进行举证:
  “1证人冯某(时任海南省边防局局长)的证言……证明:1997年4月3日,海南省边防局在琼州海峡查扣了外籍油轮奥林匹克勇士号,李纪周给他打电话,让将油轮交海关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处罚决定书》……证明:奥林匹克勇士号油轮违法进口柴油32万余吨。”
  李纪周辩解道:“奥林匹克勇士号油轮不像起诉书所说的属于远华公司所有。”
  公诉人反驳:“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李纪周系接受赖昌星的请托,要求海南省边防局将查扣的奥林匹克勇士号外籍油轮交由海关罚款放行,无论该油轮是否属于远华公司所有,都是为赖昌星谋取了利益,都不影响所指控的犯罪成立。”
  公诉人:“关于李纪周违法为赖昌星办理香港大陆两用汽车牌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纪周在远华公司《关于申办香港大陆两地车牌的报告》上的批示、证人刘某、李某(均为广东省公安厅干部)的证言……证明:1997年9月2日,广东省公安厅按李纪周的批示,在申办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为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大陆两地汽车牌证一副。
  2《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证明:李纪周为远华公司办理的香港大陆两地汽车牌证,香港牌证号为BY6678,广东牌证号为广东02…49507。“
  李纪周:“远华公司办理的粤港两地车牌证手续齐全,应当给予办理,我没有利用职权为赖昌星谋取利益。”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接受赖昌星请托,批示下级公安机关为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大陆两地车牌证,即是为赖昌星谋取了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辩护人辩解:“应该有行贿人赖昌星的证言或传其出庭作证,现有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律要求。”
  公诉人:“行贿人赖昌星是厦门远华特大走私犯罪集团首犯,已畏罪逃往加拿大。众所周知,由于外交和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的种种原因,至今还未能将其抓获归案,所以没能取得赖昌星的证言。但依据我国法律制度和国际惯例,不能因为某个证人缺席就停止对犯罪的追究。况且现有的证据从多个方面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辩说:“起诉书指控李纪周收受赖昌星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的证据,除被告人供述外,均为传来证据,认定李纪周受贿证据不足。”
  公诉人反驳:“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书证等,并非都是传来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李纪周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的供述相吻合,认定李纪周受贿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审理检察机关第二项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300万港币贿赂时,李纪周矢口否认:“李莎娜打过电话来,就说了办保税仓的事,没说别的。我当晚去看李莎娜,李莎娜说,梁耀华答应给她300万港币,汤松新也说是的。我同李莎娜讲梁耀华的口碑不好,你要当心点。我说了之后看李莎娜还想要,就没再说什么——我不是默认,是不管了。”
  公诉人:“梁耀华说不用还了,你是什么态度?”
  李纪周:“没什么态度。”
  这一套供述,显然与他原来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相反。可谓形势突变。公诉人当庭宣读李纪周原来的供述,李纪周辩解道:“我谈的是现在的认识,我对自己犯罪的认识。”
  关于为新英豪公司出面干预下级办案,李纪周也反复辩解自己当时不知情,不知道新英豪公司是走私,她们(李莎娜等)告诉他手续合法。
  辩护人瞅准时机、趁热打铁,问道:“李莎娜在来京之前,是否同你说过梁耀华要给她钱的事?”
  李纪周:“在这之前我没听说过。”
  辩护人:“在李莎娜的房间,你是否与人商议过由你出面同梁耀华谈?”
  李纪周:“没有商议过。只是汤松新讲梁耀华要给。”
  辩护人:“在当时,你是否意识到300万与你有关系?”
  李纪周:“我没有认识到钱是给我的。如果知道就不会是这样了。”
  李纪周的翻供,并未出乎方工预料;若此时再追问下去,只会陷于纠缠。因此,律师询问完毕之后,方工示意同伴不再多争,立即申请传证人梁耀华出庭作证。
  公诉人:“认识李纪周吗?”
  梁耀华:“1993年中,找我捐钱时认识的。”
  公诉人:“认识汤松新、李莎娜吗?”
  梁耀华:“认识。是同一时间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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