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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香港二十八总督-第53章

小说: 香港二十八总督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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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九龙居民没有接到慰问团延期到达的通知,已组成欢迎粤穗慰问团筹备委员会,二百多人按原定日期赴罗湖迎接慰问团,3月1日上午10时40分,火车到达粉岭时,便被香港当局拦截停车,强迫该次列车乘客全部要在粉岭下车接受检查。
  另一方面,筹委会负责人莫应溎亦由深圳返港,步出尖沙咀车站,向在车站停候准备欢迎慰问团的人群说明慰问团未能来港的原因,人群在对港府的不满声中陆续散去。当人群走到九龙左敦道口一带时,与警察发生冲突,警方向群众开枪。在这次事件中,纺织工人刘达仪因腹部中弹伤势严重而死亡,而另外有多人也分别被流弹和硬物所击伤。警方事后拘捕了一百多人,判处其中18人有罪,递解了12人出境。由于事件发生于3月1日,故被称为“三·一事件”。
  3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短评,向香港政府提出抗议。
  翌日,香港《大公报》全文转载了《人民日报》的这一篇短评,并在同一版刊登了“粤穗慰问团”在广州发表的一篇声明,以及路透社关于李特尔顿在英国下议院发表谈话的新闻稿。《大公报》所有人兼督印人费彝民、承印人鲍立初、编辑李宗瀛三人因此被香港政府控告。告词称,在英国的殖民地香港内,在《大公报》上刊载涉及英国殖民地政府(香港政府)的煽动性文字。这就是香港有名的“大公报案”的起因。
  《大公报》诸人在接受传讯的过程中,据理力争。控辩双方舌剑唇枪,争持激烈,轰动一时。
  《大公报》的辩护律师陈丕士形容,被告等人当时是被法庭“蒙蔽着双眼”受审的,因为被告者是先被邀请到警察总部而在那里被捕的,并且逮捕的依据也不是高等法院签署的逮捕状。陈丕士将当时港英法庭的行为比作英王查理一世时代派兵去抓人受审的情况。实际上,“三·一”案和“大公报”案都是葛量洪制定的那些所谓条例规定的恶果。
  另一辩护律师贝纳祺大律师也指出,由于逮捕状是由裁判署法官签署的,而裁判署法官对于逮捕状的签署是“没有权宜决定之权”的,因此费彝民诸人之被捕是非法的。因而此案直到审结为止,所有控诉程序是无效的。
  陈丕士当时的辩护相当出色,对他的辩论内容,香港各界人士十分赞赏。
  《大公报》对《人民日报》短评的处理方式,很有头脑。当时,《大公报》除了刊载《人民日报》的短评之外,在同一版内也刊载了广州《南方日报》的一篇关于粤穗慰问团在广州发表的声明,和李特尔顿在英下议院发表的谈话的路透社新闻稿。
  陈丕士的辩词正好抓住了这一特点。他说“对于一张贴在墙上的报纸,若此一报纸曾把上列三个消息并排地刊载出来,我们应当认为那张报纸编得不错,因为他把所有有关材料,都刊载出来,形成了整组的新闻。”陈丕士认为《大公报》这样的行为是客观的报道而非所谓存有煽动意图。他在结案陈辞中对陪审团说:“现在,许多例证已摆在我们的面前,说明《大公报》编辑的意图是怎样的了。第一,他是有意地,并不是偶然地,把三篇新闻摆在一起。第二,这三篇新闻是可以互相参照的。我的有学问的朋友(指主控官律政司律师胡顿)并不能证明被告有煽动的意图,他只是假想被告有煽动意图。但是,我说没有煽动意图,却是有证据的,那就是3月5日那份《大公报》,你们说他有煽动的意图吗?”
  陈丕士还力图证明,《人民日报》的短评是没有煽动性的,他说:“关于《人民日报》的短评,照我自己看来,这是北京方面对发生在香港九龙3月1日事件的反应,这篇文字提到了‘这充分表现了英帝国主义是在继续顺从美国的意旨,蓄意迫害香港的我国居民,以图实现其把香港变为帝国主义侵犯我们的基地的阴谋。’(即违反了周恩来的三条件)我觉得这一段话的意义就是说北京愿意和你们友好,愿意和你们做生意,但是做生意就是做生意,并无政治意义,完全像你们英国人做生意一样,不像美国人做生意那样。但是假如你们要跟随美国政策,像‘禁运’一样,那么,你们等于自己割自己的颈。”
  陈丕士还指出,“香港的居民有99%是中国人,因此,如果因追随美国的政策而使香港发生了什么意外,谁受苦难呢?就是那些99%的中国人。由此可见香港的福利,实际上就是中国居民的福利。因此北京的抗议只是对香港中国居民表示关切。而不是要煽动他们。香港的中外居民是很融洽的,但并不是没有例外的。这些例外就是那些迫害居民的官僚。”
  但主控胡顿在结束辩论时说,“那篇文字(指《人民日报》的短评),是转载了中国官方的意见,是向本殖民地的中国人发出的;而中国人在本殖民地却占到90%以上,唯其是从中国官方发出的意见,惟其是从一个有四亿多人口的国家的官方发出来的,它对本殖民地中国人更具危险性与煽动性。”他又说:“用这种方式来对本殖民地内的中国人说话是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的。”“《大公报》的负责人刊载这篇文字,也可能出于爱国热诚,但这是与本案无关的。在本港,煽动还是煽动。”
  “大公报案”在香港高等法院经过接近两星期的审讯后,于1952年5月5日审结宣判。《大公报》的所有人兼督印人费彝民及编辑李宗瀛被威廉士法官裁定罪名成立,前者被判罚金4000元,或囚刑9个月,另支付控方讼费1500元;后者被罚金3000元或苦工监6个月,另支付控方讼费1000元,而承印人鲍立初则经陪审员认为无罪,当庭开释。威廉士同时还根据主控胡顿的要求,根据《管制出版统一条例》,将《大公报》停刊6个月。
  费彝民及李宗瀛等在被宣判之后,以法律程序不当为理由,向合议庭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控罪及在上诉期间中止执行停刊令。高等法院合议庭在5月13日开庭研究。结果经由侯志津、颐德和、鲁怡士组成的合议庭一致裁定在全案上诉确定或续颁命令之前,中止执行停刊令。但上诉案始终被驳回,而停刊令就不再执行了。“大公报案”就此宣告结束。
  当时的香港和内地的关系显然深受国际形势的影响,东西对立,壁垒鲜明,香港处于东西方的夹缝中,政治敏感度自然强烈,“大公报案”可说是当时政治气候的产物。
  阻挠“两航”起义
  “两航”,即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运输公司。一般简称“中航”和“央航”。
  1949年1月底起,南京国民党政权的各个军政机关争相南逃,并迫令“中航”和“央航”的总公司及其基地从上海分别迁往台南、香港和广州。当时“两航”除抽出一部分运力去进行公司的搬迁工作外,仍为垂死挣扎的国民党政权效力。
  1949年7月南京国民党政府将“中航”的73架飞机转运到香港。1949年8月初,葛量洪为首的港英当局决定征用“中航”的发动机翻修厂厂房,并以所谓“紧急法令”强行下达征用命令。“中航”总经理刘敬宜曾分析,“港府这次的行动,与其说是由于政治和军事的动机,毋宁说是由于业务竞争的嫉妒。”因为“两航”在香港的业务发展,同英资航空运输企业的业务利害冲突更加尖锐化了。在这种困难情况下,刘敬宜曾多次号召“中航”职工咬紧牙关,度过一切困难,确保公司的生存。“央航”总经理陈卓林的处境也同样举步维艰。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极大地推动了“两航”起义的进程。10月14日广州解放,使起义条件日趋成熟。经过周密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于11月9日组织了“两航”的12架飞机北飞起义。刘敬宜、陈卓林两位总经理等乘坐由潘国定机长驾驶的CV-240型XT-610号飞机,由香港直飞北京;其余11架飞机(3架C-46型、8架C-47型飞机)由陈达礼机长带队,从香港直飞天津。毛泽东主席于12日致电刘、陈总经理及“两航”全体员工表示欢迎和慰问,并指出这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爱国举动。同日,周恩来总理也致函勉励“两航”员工坚持爱国立场,努力进步,为建设新中国的人民航空事业而奋斗。并宣布“两航”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任命刘敬宜为“中航”总经理、陈卓林为“央航”总经理。
  美国的插手,使“两航”事件复杂化。在处理和解决在香港发生的与美国有关的事件上,英国政府多从国际战略和英美关系上考虑,香港政府则多从英国在香港的利益考虑,经常存在意见分歧。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政府无疑要服从英国政府的决定,但在具体执行时,往往打折扣。在“两航”起义过程中,英国政府完全照顾同美国的关系,葛量洪一方面要遵从伦敦意旨,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完全偏袒美国一方,会否引起中国不满,给香港带来麻烦。所以,香港政府在很长时间内没有采取明显的使中国政府受损的行动,并且在与英国政府的通讯中,回避可能有利于美国方面的任何信息。
  11月9日,刘敬宜、陈卓林在四千多员工支持下宣布起义,16日,港督葛量洪表示,在英国未承认新中国前,不许两航飞机飞回内地。11月24日,国民党当局通过沈德燮、戴安国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冻结两航在港的飞机和资产。同一天,两航员工也申请到了“临时禁制令”与国民党针锋相对。
  12月3日,周恩来总理发表声明,指出两航受中央人民政府民航局管辖,其留港资产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和其所受委托的人员才有权处理。“如两航公司留港资产有非法侵犯、移动或损坏,香港政府必须负完全责任,并将引起相应的后果。”
  在“两航”问题上,美英进行了勾结串通,利用陈纳德的名义,从中作梗。12月19日,陈纳德以美国民用运输航空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接收两航留港的飞机和资产。他编造理由说,该批飞机和资产是国民党当局卖给民用运输航空公司的。1950年2月24日,香港高等法院宣判,驳回陈纳德对两航在港资产的申请。陈不服,上诉香港高等法院合议庭,5月15日,合议庭也驳回陈的上诉,宣布维持原判。
  关于美国插手“两航”事件,当时的美国驻香港总领事兰勤曾写回忆录记载,两家民用航空公司“约有八十架飞机搁置在香港。这两家公司及其装备具有相当重要的军事意义;大多数的飞机是美国制造的,并且是按非常优惠的条件从美国政府那里取得的。美国人和英国人都不愿看到它们落入共产党人手中。”兰勤说出了历史真相,第一,这批飞机是美国政府优惠提供给国民党用作打共产党的,第二,美英两国无论如何不能让这批飞机落入共产党之手,因为它有“相当重要的军事意义”。
  4月2日,两航留港飞机中的7架在港英军事禁区内被国民党特务炸毁。4月3日,周恩来总理发表声明指出,7架航机被炸,港英当局应负完全的直接责任。5月10日,葛量洪接到英国政府授权,扣押停放启德机场的两航飞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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