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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新闻学概论(第4版)-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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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新闻法规

  对新闻媒介的社会控制有四种正规的途径。第一种是司法控制,国家以法律来监控新闻媒介;第二种是行政控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税收来控制新闻媒介;第三种是资本控制,即大公司垄断媒介市场,使新来者难以进入;第四种是媒体的自律(这一点,我们将在第十六章第二节中讲述)。当然,世界上任何国家,对新闻媒介最具威慑的社会控制是来自公众,即公众乐意还是拒绝接受媒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本国新闻媒介的管理采取法律形式。新闻法规(以立法形式通过的法律条文和行政颁布的规定、规则)是国家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

  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此种方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新闻法》。二是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通用。三是有些国家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例如《少年法》、《保密法》等等,在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中采用,中国目前也是如此。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新闻法规所要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都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体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发展。

  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新闻自由,这是资产阶级在和封建王朝作斗争并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伟大成果,也是世界上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标志。尽管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民族对新闻自由赋予不同的具体含义,但新闻自由总是任何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价值;保护新闻自由总是现代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条文。

  当谈论新闻法规的时候,我们应该记住:保护新闻自由,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国家最大、最主要的一条新闻法规。正因为有新闻自由,才需要有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规定;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一定意义上也是保护真正的新闻自由。

  为了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的新闻法规对新闻报道和评论作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有多有少,执行过程也有宽有严。但国家安全法、诽谤法和隐私法却是大多数国家所共同的。

  1.国家安全法

  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尽管表达上有所不同,但这是各国新闻法规不可或缺的条文。这包括:不得煽动以武力及其他手段推翻合法政府,破坏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煽动宗教、民族对立,等等。例如,英国制定有“公务机密条例”,严禁新闻媒介泄露有关国家安全的机密。在法国,如果新闻媒介刊载政府认为危害国家内外安全的消息,政府有权没收报纸,取消广播电视节目,甚至逮捕有关记者、编辑。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几乎所有有关国家安全的新闻,都须经有关部的部长亲自签字同意才能发表。而美国自1884年国会通过《煽动法》、《叛国罪》两个法案以来,从未明确宣布取消过。所以,西方的新闻学者都明确地说,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一切危害国家安全或者说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自由”在西方是不容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我国的新闻媒介严禁公开传播下列文字和图像:

  禁止公开传播一切诽谤和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字和图像(宪法第一章第一条);

  禁止公开传播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文字和图像(宪法第一章第四条):

  禁止公开传播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文字和图像(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字和图像,都是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

  禁止泄露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机密(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关于新闻诽谤

  新闻诽谤是各国涉及面最广、案情最为复杂,也是令新闻界、司法界最挠头的案件。“不准利用新闻媒介诽谤他人”是任何国家新闻法规必备的条文。但一涉及具体案件,是否构成诽谤罪,是轻微伤害还是严重伤害,那就变得非常复杂,有时官司一打几个月甚至拖上一年半载。

  什么是诽谤?各国法律的解释各有不同。美国法律研究会编辑的《法律的重述》所下的定义为:“无确凿的证据而散布对他人不真实的事实并损害他人的名誉”;“传播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使其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或有碍其与第三人的往来。”

  诽谤的对象一般有三种:一是个人(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二是某个特定团体(企业、事业及政府部门);三是企事业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包括服务)。

  诽谤罪的确认,在西方国家通行的标准,一般有四个条件:一是特定的对象,可以让他人确认的对象,不是泛指。例如“无官不贪”、“无商不奸”,虽然指责了所有政府官员、所有商人,但不是指向特定对象,不构成诽谤罪。二是歪曲、夸大、捏造事实;三是必须含有恶意;四是公开传播,造成对象的名誉损害。

  在中国,诽谤罪称作新闻侵权,又称作侵害名誉罪。近些年,随着新闻侵权案的日益增多,新闻官司不断跃升。最高法院于1998年8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久,最高法院副院长提出判定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标准是两条:一看报道是否真实;二看是否有借机诽谤诋毁的内容。如果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或有诽谤内容就会构成侵权【7】。这个标准和西方通行的标准基本相同。

  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在新闻报道中,真实性是防止触犯诽谤罪的最主要手段;在确认诽谤罪时,新闻真实是否定诽谤罪的最有力的辩护措施。

  3.关于隐私权

  英国的《法律大辞典》对隐私权下了这样的定义:隐私权是“不被干涉的权利;免于被不正当地公开的权利……个人(或组织)如果愿意,可使他本人和他的财产不受公众监视的权利”。

  隐私权虽然是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存权,但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宪法中都没有提到这个概念。在法律词汇中出现隐私权的条文还是近百年的事,但也只有近几十年才逐渐被社会所重视。因为随着各种电子监视器无孔不入地侵入人们的私生活,人们越来越感到正常生活受到威胁,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威廉·L·布鲁塞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新闻法规》一书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分为四类:①闯入原告的私人禁地。例如,记者用远摄镜头、监听器或装扮成其他身份的人混入他人家庭、病房或私人聚会获取材料,并在媒介上公开传播。但在公共场合所获取的任何个人资料均不在此列。②公开私人物件,使原告的正常社会生活被破坏。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公开私人信件、日记、病例、档案。③在公众面前将原告置于错误位置。例如,某家地方报纸在报道警察抓获一名盗窃犯时,不小心将协助警察抓盗窃犯的居民名字错写成盗窃犯,该居民上诉当地法院,获得50万美元名誉赔偿费。④未经本人同意,利用原告的姓名、肖像等进行商业活动,例如刊登商业广告、拍摄广告片等。

  在确认诽谤罪时,真实性是防止触犯诽谤罪的最强大武器;但在确认犯隐私罪时,真实不起作用,唯一能起作用的是“新闻价值”。法院在判决时,常以传播内容是否有新闻价值作为决定性依据。例如,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的女儿安娜公主在度假时,和其男友在游泳池裸体游泳,被人偷拍照片,登在报纸上,引起全英轰动。安娜公主上诉法院,法院以此照片有新闻价值为由,令安娜公主败诉。

  在中国,新闻媒介还有其特殊性。我国的绝大多数新闻媒介,尤其各级党委机关报,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因此,新闻媒介还必须受到党的纪律约束。《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以纪律约束、管控新闻媒介。

  注释

  【1】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44—45页。

  【2】 〔美〕埃默里:《美国新闻史》,新华出版社1982年版,第110页。

  【3】 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7; p。 49.

  【4】 〔英〕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1476—1776年英国的出版自由》,美国1952年版,第342—34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95页。

  【6】 《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92页。

  【7】 新华社:《国内外新闻最新动态》,1999年1月。

  第十一章

  新闻媒介的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

  由于国情不同,不同国家的媒体有不同运行体制;不同运行体制产生不同管理模式。媒介管理,既指国家对媒介的管理即媒介的宏观管理,也指媒介内部的管理即媒介的微观管理。

  第一节 世界新闻媒介的三大运行体制

  世界各国的报刊和广播电视在运作体制上有很大不同。报刊基本上只有私营和国有两种所有制形式。而广播电视却有私营、公营和国有三种所有制形式。就广播电视而言,目前世界上有三种运行体制。即:以美国为代表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完全商业化运作体制;以西欧各国为代表的公私并举的双轨制运作体制;以中国为代表的完全国有的有限商业运作体制。世界其他国家的电视体制,或可归入上述三种体制,或是此三种体制的小小变异。这三种体制将基本上是21世纪世界电视业的主导。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完全商业化运作体制

  美国的广播电视从一开始就是私营的。1967年经国会批准成立的公共电视系统(PBS),无论其规模还是收视率、影响力都不过是私营台的补充。

  私营台名义上是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政党、政府的控制;基本上依靠广告收入作为主要的财源。这一切决定了它们运作的商业化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为防止电视台过于低俗化倾向和恶性竞争、兼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则来制约电视业。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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