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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5章

逆水行周-第16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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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没办法的事,《刑律》的条款涉及刑罚,是律法的重中之重,许多引起争议的草案条款,《刑律》占了大头。

    由此产生许多争论,首当其冲的,就是:父杀子,该当何罪?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杀了人,就是犯了王法,杀人犯应该受处罚,但是,若杀人的是父,被杀的是子,该当何罪?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总不能白字黑字在律法文书上写:父杀子,无罪。

    父,子,父为子纲,父亲对儿子有教化之权,儿子必须孝顺父母,如果儿子不服管教,父亲有权利处罚儿子,打、骂都行。

    可是,若在处罚过程中,父亲不慎打残、打死儿子,怎么办?

    这所谓的“不慎”,到底是意外,还是蓄意?如何区分?

    若是蓄意,那么,如果儿子无恶不作,或祸害乡里,或忤逆不孝,老父百般劝阻无果,大义灭亲,这种蓄意杀人,是对是错?

    若这种行为是对,那么,如何界定儿子的行为是忤逆不孝?莫非父亲说忤逆不孝,那儿子真就是忤逆不孝?

    譬如,儿子有钱十贯,老父让其拿出五贯帮助兄弟,儿子只愿拿四贯,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又如,寒冬腊月,老父想吃鲜活鲤鱼,让儿子想办法弄来,儿子做不到,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再如,兄弟二人,大郎欠下巨额债务,父亲做主,让经商的二郎出钱还债,二郎不愿意,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阴世师想到这里,只觉头疼,从抽屉里拿出一个小玻璃瓶,从中倒出一些“清凉油”,涂在太阳穴上提神醒脑。

    《大周律》里,并没有“父杀子”这一单独罪名,相近的罪名,是“十恶”中的“不睦”。

    不睦,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

    缌麻、大功、小功,是服制中的名词,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

    因为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又称“五服”,以此表示亲属之间的关系亲疏,由《大周律》关于“不睦”的规定可以推演,父杀子的罪行类似于不睦。

    但是,在实际裁决中,父杀子这种案件一旦发生,大部分是意外,也就是父亲教训儿子时,失手将儿子打死或打得伤重不治。

    这种情况,基本上都是从轻发落,至于如何酌情处理,主要看各地地方官的量裁,以及刑部的复核。

    若是儿子实在不像话,父亲要大义灭亲,一般是要在宗祠召集族人,在列祖列宗牌位面前,在族老面前,陈述不孝子的罪行,然后处刑。

    这是私刑,朝廷不提倡。

    朝廷提倡的做法,就是父亲将不孝子扭送官府,陈述不孝子的罪行,让官府依法判决,该打就打,该杀就杀。

    但这种做法,又和“亲亲相隐”(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规定相冲突,实际上很难有人做得到“大义灭亲”。

    所以,父杀子这种罪名及如何处置,律法上不好写明白,地方官若是遇到了,会很头疼。

    刑部也会头疼,因为量刑重了(减刑轻了),清议哗然;若量刑过轻,又有枉法的嫌疑。

    想到这里,阴世师又往太阳穴涂清凉油。

    入秋时,扬州发生了一件凶案,行商蒋义黎回家省亲时,与父亲蒋万年发生争执,争执中蒋义黎出言不逊,激怒老父,以至于蒋万年失手将儿子打死。

    这是典型的父杀子事件,首先是父子发生争执,然后是儿子忤逆、出言不逊,导致父亲暴怒之下失去理智、失手打死儿子。

    但是,扬州官府经过仔细调查后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蒋义黎为婢生子,素来不得父亲蒋万年待见,几位嫡庶兄弟也看不起这个婢生子,蒋义黎在家中地位极低。

    所幸天无绝人之路,扬州工商业快速发展,蒋义黎从学徒做起,慢慢攒下身家,然后自己做买卖,买卖越做越大,虽然不至于变成豪商巨贾,却也有了一家生意不错的商行。

    蒋义黎通过自己的努力出人头地,娶妻生子,妻弟黄三郎颇为能干,郎舅齐心,把商行打理得红红火火,这时,父兄找上门来。

    然后父子、兄弟之间多次爆发争吵。

    按商行掌柜、伙计、蒋妻及妻弟供述,可以汇总出一个事实:蒋义黎之父蒋万年,要求蒋义黎帮忙还家中债务,又让要求蒋义黎让自家兄弟协助管理商行,甚至要把妻弟挤走。

    蒋义黎知道父兄的动机不良,坚决不干,由此多次在公开或者半公开场合,和父亲爆发激烈争吵。

    蒋万年曾脱口而出:“必要打死你这个孽子!”

    而那一天,蒋义黎回家后意外身亡,其妻及妻弟黄三郎觉得是蒋家父子蓄意杀人,然后借口“子不孝,父失手打死”,逃避杀人罪责。

    于是,黄家兄妹和上门接管商行的蒋家人爆发激烈冲突,蒋家人多势众,但黄家亲戚也不少,双方各不相让,几次差点酿成械斗。

    黄家兄妹还到官署门前击鼓鸣冤,蒋义黎遗孀黄氏怀抱幼子跪在官署门前,哭求父母官主持公道。

    蒋家人也到官署击鼓鸣冤,请求父母官主持公道,要求惩处霸占蒋家家业(蒋义黎商行)的恶徒。

    这件事情闹得很大,经由报纸传播,搞得淮南、江南之地议论纷纷,也弄得扬州官府左右为难。

    就黄氏兄妹、商行掌柜及伙计的口供,加上蒋家街坊邻居作证,说蒋义黎当年在家确实饱受凌辱,不得父亲待见,以此可以判断蒋万年确实有杀人动机。

    然而,当日在蒋家到底发生了什么,无人出来作证,官府又不能让蒋家人到公堂接受询问,因为这不符“亲亲相隐”的规定。

    蒋万年一口咬定是自己怒火攻心之下,失手打死儿子蒋义黎,当时在场或者在附近的蒋家兄弟、家人、仆人,也不会出来指证什么。

    官府拿不到至关重要的认证,像样的物证也没有,无法认定蒋万年到底是失手打死儿子,还是蓄意杀人。

    这案件案情陷入胶着,扬州官府里外不是人,事情闹到刑部,刑部也很头疼。

    即便蒋万年有杀人动机,但没有人证物证,谁也不能给他定个蓄意杀子的罪名,若判为失手杀人,又有子不孝在先,官府若不给蒋万年大幅减刑,清议是不会善罢甘休的。

    然而若是按失手杀人、大幅减刑来判,蒋义黎妻族不会善罢甘休。

    因为这案子让诸多庶子身份创业的商贾心有戚戚,而这帮商贾,又多为山南荆襄、汉沔出身,亲朋故旧多在朝中为官,若“活动”起来,威力一样不小。

    那么,父杀子,该当何罪?

    是蓄意谋杀?还是失手致死?

    若是蓄意谋杀,人证何在?亲亲相隐,如何从这种家庭纠纷中寻找事情真相?

    就算发现真相,父杀子(蓄意、意外),该当何罪?

    对此,《明德律》草案《刑律》中有相应条款(拟定),正是这些条款,引发朝野内外激烈争论,作为刑部尚书的阴世师,现在就如同被人架在火炉上猛火烧烤的羊腿。

    那滋味,真是一言难尽。

    想到这里,阴世师再往太阳穴涂清凉油,腹诽不已。

    修律就修律,其实也没什么,可是陛下,此举是火上浇油啊!

第六百二十七章 快刀斩乱麻() 
“若母杀父,子告母,是不孝乎?”

    “若母欲杀父,子知,不告于父,是不孝乎?”

    广陵城内,某茶肆,说书先生在念报纸上的一篇文章,所念内容,使得茶客们议论纷纷,因为这个话题关于家庭伦理:母杀父,做儿子的,该不该到官府告母亲?

    若儿子得知母亲密谋杀父亲,那么,儿子应不应该将危险告诉父亲?

    按照亲亲相隐的原则,不该,因为母亲是儿子的尊长,儿卑母尊,儿子告母亲,是卑幼告尊长,等同犯上。

    再说,儿子到官府告发,导致母亲因罪被杀,那就等同于儿杀母,禽兽不如。

    问题是,父亲被杀,儿子不为父报仇,禽兽不如。

    又按亲亲相隐的原则,若母亲意图杀父亲,儿子不能告发,可如此一来,让父亲处于危险之中,这算是人么?

    坐视父亲处于危险之中却无动于衷,禽兽不如。

    对此,茶客们按照自己的理解,发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若母杀父,儿子告官不对,那就意味着要求儿子知母不知父,有违人伦。

    而夫为妻纲、母卑父尊,母意图杀父,首先是杀自己的“天”,同时也是在杀儿子的“天”,杀完之后,自己也要死,等同于让儿子的两个“天”都完了。

    所以,儿子一旦知道母亲有这种念头,必须及早告发,制止悲剧的发生。

    这种观点很有道理,认可的人不少,但又有人反问:若是父杀母,儿子该告发么?

    若是儿子知道父亲意图杀母亲,儿子应该告发么(告诉母亲)?

    再深入一点,庶子得知父亲杀了生母,该不该告官?

    庶子得知父亲意图杀害生母,该不该告发?

    庶子得知嫡母杀了生母,该不该告官?庶子得知嫡母意图杀生母,该不该告发?

    虽说庶子要认嫡母为母亲,但是,毕竟是生母怀胎十月生下来的,生母遇害或者面临生命危险,儿子不作为,是不是禽兽不如?

    围绕这几个问题的争论,让茶肆里的气氛愈发火爆,各持己见的茶客们争论起来,谁都有自己的一套说辞,但谁也说服不了对方。

    说书先生见着争论越来越激烈,赶紧打圆场,把话题主导权重新抓在手上:“诸位稍安勿躁,这文章鄙人尚未念完。。。”

    “皇朝律法,亲属相犯,以服叙(血缘关系)远近、尊卑量刑。。。”

    “卑幼犯尊长,服叙越近处刑越重,尊长犯卑幼,服叙越近处刑越轻。。。”

    “但是,若是亲属**,是为禽兽行,不论尊卑,服叙越近处刑越重。。。”

    “此次朝廷修订律法,对于亲属相犯,增加不少新规,拟定条款认为,杀人为重罪,不适用于‘民不举、官不究’,只要出了人命,官府必须管。”

    “且不论是故杀、过失杀,无论父母相杀、夫妇相杀亦或是父母子女相杀,但凡亲属相犯,出了人命一律为公诉案件,亲属**亦是如此。”

    “鄙人所念这篇文章,就是一位州学博士对此发表见解,总体而言,是赞同的。。。”

    “其人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黎民百姓,均是陛下之子民,陛下爱名如子,子民若意外殒命,陛下绝无袖手旁观之理!”

    “亲属相犯,出了人命,是故杀、过失杀亦或是另有隐情,须得有司侦查,量刑轻重与否,若无人为原告,有司(负责侦查的机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公诉。“

    “亲属相犯出人命,亲属**,均为禽兽行,容不得草草糊弄了事。”

    “由刑司以事实、证据进行裁决,量刑轻重与否,均由刑司依律酌情决定。。。事涉命案、奸非(非婚姻两性关系),若无原告,官府也要作为原告,提起公诉,此即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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