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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316-普济方·针灸-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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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六腑俞x 十(椎下两旁各一寸半是也)。十八(椎下两旁各一寸半是也)。十二(椎 
下两 
旁各一寸半是也)。十六(椎下两旁各一寸半是也)。十九(椎下两旁各一寸半是也)。十三(椎 
下两旁各一寸半是也)。 
x五脏募x 期门。巨阙。章门。中府。京门。 
x六腑募x 日月。关元。太仓。天枢。中极。石门(三焦)。 
x五脏脉x 弦长。洪盛。缓大。浮短。沉濡。 
r五脏流注旁通p06…d7a4。bmpr 
谨按铜人针灸甲乙经。九墟并无五脏所过为原穴。唯千金及外台秘要集有之。今列穴名 
中 (肝)。内关(心)。公孙(脾)。列缺(肺)。水泉(肾)。 
r心之脏主出入p06…d7a5。bmpr 
r六腑流注旁通p06…d7a6。bmpr 
r三焦流注旁通p06…d7a7。bmpr 
r五脏脉p06…d7a8。bmpr 
r六腑脉p06…d7a9。bmpr 

卷三针灸门
误伤禁穴救针法
属性:脑后哑门穴。不可伤。伤即令人哑。宜针人中扶突二穴。可二分。 
风府一穴。在哑门上入发际一寸五分。针只可下一寸以下。过度即令人哑。宜针人中扶 
突救之。 
两腋外文头尖处。上曲池穴不可伤。伤即令人手臂不举。宜针大鹤柏夹脑骨缝四穴。 
深半寸。 
睑池上下四穴。针只可深一米许。过深令人血灌黑睛。视物不见。不可治也。 
眼小 后一寸太阳穴不可伤。伤则令人目枯。不可治也。两目大 二穴。只可背睛斜飞 
不得直针。直即伤睛致瞎。不可治也。 
囟会一穴。只可针五分。过即令人头旋目暗。急针百会及风府二穴救之。 
承泣二穴。只可针三分。深即令人目陷。陷即不治。 
正营不可伤。伤即令人神魂失次。宜针大椎两边相去三寸后心一穴。可入五分。 
承筋不可伤。伤即令人手脚挛缩。凡针筋皮。须重手按开而取正穴。如伤即治手虎口。 
及手腕上下。 
胆池不可伤。伤即令人目暗(即乳下二穴是)。宜治肝俞。 
肺俞不可伤。伤即令人身心颤掉。宜针后心囟门穴救之。 
肺募不可伤。伤即令人鼻塞。不闻香臭。白汗透流。宜治囟门及心下一寸深。可一寸半 
地户涌泉不可伤。伤即令人百神俱散。宜治人中百会三里太白穴。 
手心不可伤。伤即令人闷倒。眼直上。宜治前后心可五分。又治神庭穴。 
大腋不可伤。伤即令人心气促。宜治肺俞穴。 
阴后神田不可伤。伤即令人精神散乱。屎尿不禁。 
耳后宛处不可伤。伤即令人口颊 斜。宜治人中承浆二穴。 
水曹不可伤。伤即令人尿血不止。宜治脐上一寸及百会。 
章门不可伤。伤即令人气绝。宜治后心囟会。 
癖户不可伤。伤即令人命绝。宜治后心囟会。 
神庭不可伤。伤即令人命绝。宜治百会至骨。 
胸前诸穴不可伤。伤即令人闷倒。宜治人中。 
命室不可伤。伤即令人命绝。宜治人中百会承浆。 
颐下不可伤。伤即令人舌根不转。宜治耳后宛宛处五分。过之亦伤也。 
委中不可伤。伤即令人脚挛。行履不遂。宜治三里分白穴。 
胆户不可伤。伤即令人筋搐。行履不得。宜治气海分白穴。 
外踝上一寸不可伤。伤即令人闷绝。宜治分白穴。 
命泉不可伤。伤即令人行不得。宜治三里。 
乳首不可伤。伤即令人命绝。不可治也。 
白气不可伤。伤即令人失音。宜治无突。 

卷三针灸门
骨空穴法
属性:人之周身总有三百六十五骨节。以一百六十五字都关次之。首自钤骨之上为头。左右前 
后。 
至辕骨以四十九字。共关七十二骨。巅中为都颅骨者一(有势。微有髓。及有液)。次颅为髅 
骨者一(有势。微有髓)。髅前为顶威骨者一(微有髓。女人则无此骨)。髅后为脑骨者一(有 
势微液)。脑左为枕骨者一(有势无液)。脑右为就骨者一(有势无液)。枕就之中附下为天盖 
骨者一(下为肺系之本)。盖骨之后为天柱骨者一(下属脊窳有髓)。盖前为言骨者一(言上复 
合于髅骨。有势无髓)。言下为舌本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无髓)。髅前为囟骨者一(无势无液) 
囟下为服委骨者一(俚人讹为伏犀骨是也无髓势)。服委之下。为俊骨者一(服委下即眉宇 
之分也无髓势)。眉上左为天贤骨者一(无势无髓)。眉上右为天贵骨者一(眉上直目睛也)。 
左睛之上为知宫骨者一(无髓无势)。右睛之上为命门骨者一(无髓势。两睛之下中则为鼻)。 
鼻之前为梁骨者一(无髓无势)。梁之左为颧骨者一(有势有髓)。梁之右为 骨者一(有势无 
髓)。梁之端为嵩柱骨者一(无髓势其颧 之从。即耳之分)。左耳为司正骨者一(无髓无势) 
右耳为纳邪骨者一(无髓无势)。正邪之后。为完骨者左右共二(无势无液)。正邪之上。附 
为嚏骨者一(无势少液)。嚏上为通骨者左右前后共四(有势少液)。嚏上为HT 。内骨者一(无 
势 
多液)。其HT 后连属左颔为乘骨者一(有势多液)。右颔为车骨者一(无势多液)。乘车上下出 
齿牙三十六事(无髓势下则不满其数)。乘车之后。为辕骨者左右共二(有液有势)。复次钤骨 
之下。为膻中左右前后。至 以四十字。关九十七骨。辕骨之下左右为钤骨者二(多液)。钤 
骨为会之骨者一(无髓势)。钤之下为咽。骨左中及右共三(无髓)。咽下为喉左中及右共三( 
无髓) 
喉下为咙骨者。环次共十事(无髓)。咙下之内为肺系骨者。累累然。共十二(无势髓)。肺 
系之后为谷骨者一(无髓)。谷下为鬲道骨者左右共二(无髓)。咙外次下为顺骨者共八(少液) 
顺骨之端为顺。隐骨者共八(少液)。顺下之左为洞骨者一(女人无此)。顺下之右为棚骨者 
二(女人无此二骨)。洞棚之下。中央为 骨者一(无髓俚人呼为鸠尾)。 直下为天枢骨 
者一(无髓)。天枢之左右。为缺盆骨者二(有势多液)。左缺盆前之下。为下HT 骨者二(无髓) 
右缺盆前之下为分膳骨者一(无髓)。HT 膳之后附下为仓骨者一(无髓)。仓之下左右为 骨 
者共八(无液无势)。 下之左为脑骨者一(男子此骨大者好勇)。 下之右为荡骨者一(女人 
此骨大者多夫)。脑之下者为鸟骨一(男女此骨满者早发勇)。荡之下为臆骨者一(此骨高则使 
人多 
说妄)。钤中之后为脊窳骨者。共二十二(上接天柱有髓)。脊窳之下为大动骨者一(上通天柱 
共成二十四椎)。大动之端为归下骨者一(道家谓之尾闾)。归下之后为纂骨者一(此骨能陷精 
液)。归下之前为 骨者一(此骨多处薄者贫下)。复次缺盆之下。左右至衬。以二十五字关 
六十骨(此下至分两手众骨臂至十指之端也)。支其缺盆之下。其后为伛甲骨者。左右共二( 
有势。多液)。伛甲之端为甲隐骨者。左右共二(此骨长则贤)。前支缺盆为飞动骨者。左右 
共二(此骨消则病痱缓)。次飞动之左为龙 骨者一(有势。多髓多液)。次飞动之右为虎冲骨 
者一(有势。多髓多液)。龙 之下为龙本骨者一(有势。多髓)。虎冲之下为虎端骨者一(有 
势。多髓)。本端之下为腕。龙本之上为进贤骨者一(男子此骨隆。则为名臣)。虎端之上为 
及爵骨者一(女子此骨高则为命妇)。腕前左右。为上力骨者共八(有势。多液)。次上力为驻 
骨者左右共十(有势。多液)。次驻骨为搦骨者左右共十(有势。多液)。次搦为肋势骨者左右 
共十(左肋外为爪。右肋外为甲)。爪甲之下各有衬骨者左右共十(无势。无液)。复次 之 
下。左右前后。至初步五十一字。中关一百三十六骨。此下自两乳下分左右。至两足心。众 
骨所会剧也。 之右。为心蔽骨者一(无髓)。 之左为胁骨者。上下共十二(居小肠之 
分也)。左胁之端。各有胁隐骨者。分次一十二(无髓)。胁骨之下。为季胁骨者。共二(多液 
)。季胁之端。为季隐骨者。共二(无髓)。 之右为肋骨者。上下共二十(居大肠之分也) 
肋 
骨之下。为 肋骨者共二(各无隐骨惟兽有之)。右肋之端。为肋隐骨者共十二(无髓)。 骨 
之前。为大横者一(有势。少髓)横骨之前。为白环骨者共二(有势。有液)。白环之前。为内 
辅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多液)。内辅之后。为骸关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多液)。骸关之下。 
有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多液)。 骨之下。为髀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多液)。髀枢之端。 
为膝盖骨者左右共二(无势。多液)。膝盖左右。各有侠升骨者共二(有势。多液)。髀枢之下 
为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多髓)。 骨之外。为辅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有液)。 骨之下 
为立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有液)。立骨左右。各有内外踝骨者共四(有势。少液)。踝骨之 
前。左右各有下力骨者共十(有势。多液)。踝骨之后。各有京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多液)。 
下力之前。各有释欹骨者左右共十(有势。有液)。释欹之前。各有起仆骨。左右共十(有势) 
起仆之前。各有平肋骨者左右共十(有势)。有肋之前。各有衬甲骨者左右共十(无势。少 
液)。释欹两旁。各有核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多液)。起仆之下。各有初步骨者左右共二(有 
势。无髓有液女人无此骨)。凡此三百六十五骨也。天地相乘。惟人至灵。其女人则无顶威 
左洞右棚及初步共五骨。止有三百六十骨。又男子女人一百九十骨。或衬或无髓势。干二百 
五十六骨。并有髓液。以藏诸筋。以会诸脉溪。相需而成身形。谓之四大。此骨度之常也。 
昔黄帝问于伯高曰。脉度言。经脉之长短。何以立之。伯高对曰。先度其骨节之大小广 
狭长 
短。而脉度定矣。帝曰。愿闻众人之度。人长七尺五寸者。其骨节之大小长短各几何。伯高 
曰。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胸围四尺五寸。腰围四尺二寸。发所覆者。颅至项一尺二寸。 
发以下至颐。长一尺。君子参折。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缺盆以下。至 长九寸。 
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 以下。至天枢长八寸。过则胃大。不满则胃小。天枢以下。至 
横骨长六寸半。过则回肠广长。不满则狭短。横骨长六寸半。横骨上廉以下。至内辅之上廉 
长一尺八寸。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内辅下廉至下内踝。长一尺三寸。 
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膝 以下。至跗属长一尺六寸。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故骨围大则太过。小则不及。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腋以下至 
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髀枢以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 
踝。长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耳后当完骨者。广九 
寸。耳前当耳门者。广一尺三寸。两颧之间。相去七寸。两乳之间。广九寸半。两髀之间。 
广六寸半。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 
本节长四寸。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头发以下至背骨。长二寸半。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 
节。长三尺。上节长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故上七节下至于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 
此众人之骨度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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