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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吴思-血酬定律-第3章

小说: 吴思-血酬定律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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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保护程度的变法就不多说了,历朝历代推出恶法横征暴敛的故事比比皆是。各级官僚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潜规则替换正式规则,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我们这里着重考虑更加重大的制度变迁,看看变法改制的终点能推至多远。

    据《清世祖实录》(清世祖即顺治皇帝,1644—1661年在位)卷九十记载:“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同书卷二十说,入关以后,“俘获人口,照例赏给登城被伤之人。”

    “血战所得”之类的措辞表明,当事人确实有以奴婢为血酬的观念。正如前边提到的那样,满族统治集团最初就像土匪一样掠人为奴。稍后,他们又像强盗一样,以圈地的方式掠夺了15万至22万顷土地,分给八旗将士,让奴仆为他们耕种。 主子对奴仆可以任意拷打虐待。这种制度安排对主子来说很痛快,操作起来既简单又方便,蒙元初期也曾如此办理。

    问题在于,奴仆可以偷懒,可以装傻,可以偷吃偷拿,挨打受虐还可能逃亡。顺治三年(1646年),“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1649年,奴仆“今俱逃尽,满洲官兵,纷纷控奏。”1654年,“一年间,逃人几及三万,缉获者不及十分之一。”从血酬的角度说,大规模逃亡意味着“无以慰其主而劝有功,” 制度设计的酬报和激励功能丧失了。不仅如此,圈来的土地大量抛荒,“历年并未收成,”失地者和逃亡者又纷纷当了土匪,这种结果未免让人生出鸡飞蛋打的感觉。

    满清统治者的初步反应是双重的,有退让,也有进攻。

    先说退让。顺治四年(1647年),清政府下令:“自今以后,民间田屋不得复行圈拨,著永行禁止。”顺治八年(1651年)再次下令:“将前圈土地,尽数退还原主。”康熙八年(1669年),皇帝再次反击复辟的圈地行径:“比年以来,复将民间田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

    再说进攻。顺治三年(1646年),“逃人法”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

    这些法规初看很奇怪。奴仆逃亡,换来的不过是一百鞭子并归还本主,而隐匿者却要被处死,还要没收家产。被株连的邻居和村干部们也要挨一百鞭子,还要流徙边疆。对逃亡者的惩罚,远不如对被牵连者严厉。这种法规背后的计算是:奴仆像牛马一样是贵族立法者的财产,牛马好不容易找回来了,总不能杀掉,那等于处罚财产的主人。而隐匿者却是外人,无论处罚多么凶狠,立法者也不会疼。

    对奴隶主来说,这确实是精明的计算。对天子皇帝来说,这却是狭隘近视的计算。

    在满清厉行“逃人法”之前四百年,蒙元也有类似的法律。1232年,蒙古大军攻占河南,“俘获甚众。军还,逃者十七八。”于是皇帝下令:“居停逃民及资给者,灭其家,乡社亦连坐。”这种处罚窝主的方式似乎比满清还凶狠,达到了“灭其家”的程度。这时,耶律楚材(1190…1244,官至元朝宰相)为皇帝另外算了一笔账,他说,河南既然平定了,民都是陛下的,逃又能逃到哪里去?何必因为一个俘囚,牵连处死几十人上百人呢?

    当时,耶律楚材刚刚在中原建立赋税体系,多一个百姓便可以多收相当于十几元人民币的税,蒙元大军的军需就要依靠这些赋税。为了那些二三流贵族的一点利益,破坏皇上的一片税基,这种法律究竟对谁有利?

    于是,“帝悟,命除其禁。”

    几经周折之后,满清也修改了逃人法,窝主免死,处罚减轻。同时又从根本上修改奴婢或农奴制度,规定不得虐待奴婢,殴打奴婢致死,家主也要治罪。后来,租佃制渐渐取代了农奴制,逃人的问题自然也随之消失。

    我猜,两千多年前井田制被“初税亩”替代,大量服劳役的农奴成了纳税的自耕农,这种大包干式的制度变迁,便可以解释为统治集团对血酬(法酬)最大化的追求。同样,这种解释也适用于晚清官府逐步退出企业,放松官家对工商业的垄断,容许民间工业发展等一系列的新政策。

    杀人和害人本身毕竟不是目的,要获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创造条件让牛羊长大,调动它们长肉和繁殖的积极性。根据血酬定律,同样是劫掠,对象价值一万元,或者价值一亿元,血酬的价值可以相差一万倍。那么,创造条件让对象发财,让他们拥有几十亿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强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山东军阀韩复榘的做法更令人大开眼界。何思源在《我与韩复榘共事八年的经历和见闻》中说,韩复榘野心不大,他感到保存山东地盘,也就很不容易,既怕蒋介石釜底抽薪,拉拢韩的部下从内部瓦解他,又怕蒋介石布下圈套,使韩落入陷阱。

    何思源说,韩复榘怕自己军政内部日趋腐化,自己垮台。他常常说要改革,不然就会垮台。韩复榘请梁漱溟到山东办乡村建设,他说:“我不会改革,请梁来替我们改革吧!”韩复榘邀青年党来山东,最后又想和共产党合作,都是从需要改革的心出发的。

    由此看来,为了收入的长期最大化,暴力集团的首领甚至可以搞改革,反腐败。如此继续走下去,暴力集团是否可能走到自己的反面,从人民的主人变成人民的仆人呢?

    我不清楚台湾的经验应该如何归类。在欧洲历史上,可以看到城市市民重金购买自治权的故事,统治集团出售“自治特许证”相当于长期血酬的一次性征收,出售主人权力也可以算作有偿改革。在中国的历史经验中,不流血的主仆互换虽然并不罕见,但是,变成主人的却从来不是“人民”。“人民”是什么?中国人民主要是农民,农民是一盘散沙,一粒一粒,互无关联。那时候既无人大,又无农会,数千万互无关联的沙粒如何变成主人呢?变成了主人的又怎能算作农民——人民呢?

    2003年3月28日
探寻命价


    命价问题

    咸丰九年(1859年)旧历九月十八日上午,咸丰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召见福建布政使(近似福建省省长)张集馨,问起了福建械斗的情景,摘抄对话记录如下:

    皇上问:“械斗是何情形?”张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

    皇上问:“地方官不往弹压么?”

    张答:“臣前过惠安时,见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具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当其斗酣时,官即禁谕,概不遵依。……”

    皇上问:“杀伤后便如何完结?”

    张答:“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数需索命价,互讼到官。……”

    皇上问:“命价每名若干?”

    张答:“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这里我初次看到“命价”一词。作者还给出了准确价格:三十洋元(西班牙银元)。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大米的平均价格是每石2。4洋元,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过2000元人民币。

    皇上的问题打破了一个美好的神话。所谓生命无价,儒家宣称的人命关天,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还打听行情呢。

    从主体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无价似乎讲得通:任何东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贵重,人都死了,人用的东西还算个什么?不过,即使从这个狭隘的视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价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贵的药物,艾滋病人可以尽其天年,在这个意义上,死于艾滋病的人,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价格,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更取决于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命价体现着人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两者余缺相对,变化纷呈。

    官价

    意识到命价存在之后,我才发现古人明白得狠,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给出了官价。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户部(财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银五千两;五六品官,四千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生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

    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包括年纪、性别、官员身份、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42两白银。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

    从数字上看,明朝的命价比清朝便宜许多,实际上,清朝的白银购买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计算命价的时候也应该打个三折。另外,清朝经济要比明朝繁荣,人们的支付能力强,性命也应该贵一些。最后,如果回忆一下咸丰皇帝打听到的行情,就会发现官价大大高于市价,福建民间开出的30洋元,只能兑换21两白银。

    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建立金国的女真族习惯法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再往前追,汉惠帝时期,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性命可赎,其他肉体伤害也可赎。司马迁若家境富饶,就可以免受宫刑,奈何“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

    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尚书·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赎刑”的说法。 所赎之刑,从墨刑到宫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满足“罪疑”的条件——断罪有可疑之处。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价等级资料,来自西藏噶玛政权(噶玛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时期的《十六法》,和五世达赖时期(清初)的《十三法》 。法律将命价分为三等九级,最高级是“无价”,或等身的黄金;最低级只值一根草绳:

    上等

    上上:藏王等最高统治者(无价。《十六法》规定,上上等命价为与身体等量的黄金)

    上中:善知识、轨范师、寺院管家、高级官员[有三百以上仆从的头领、政府宗本、寺庙的堪布等(命价三百至四百两)]

    上下:中级官员、僧侣[扎仓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仆从的政府仲科等官员(命价二百两 )]

    中等

    中上:一般官员,侍寝小吏、官员之办事小吏[属仲科的骑士、寺院扎仓的执事、掌堂师等(命价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两)]

    中中:中级公务员[小寺院的扎巴(命价五十至七十两)]

    中下:平民[世俗贵族类(命价三十至四十两)]

    下等

    下上:[无主独身者,政府的勤杂人员(命价三十两)]

    下中:[定居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命价二十两)]

    下下:妇女、流浪汉、乞丐、屠夫、铁匠(命价草绳一根,《十六法》规定,下下等命价为十两。)

    这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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