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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修定修观法要-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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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昂旺朗吉堪布 口授 
            郭和卿     译 
            黄隼高    笔记 
            昂旺敦振 校订重印 

    吴序 

  佛云,唯此一事实,余二皆(原作「即」,据《法华》更正—鸿泥)非真。斯言也,夫人而知之矣!然今之学佛者,分河饮水、万别千差,以方便法,立门户之见,于权实义,操同室之戈,各是其是而非其非,此一佛法也,彼亦一佛法也,岂特二而已哉?呜呼,大法不明,我执是竞,故彼之所谓是,非关空性中观之见也;彼之所谓非,亦非关烦恼无明之障也。不过同我则是,异我则非,理愈多而执愈重,行愈力而执愈坚,此皆我见之为害,而大法所以不明也。某某年秋,阿旺朗吉上师传修止修观仪轨于雅州,黄隼高笔述寄省,省友先刻印修止仪轨行世,以修观仪轨辗转传钞,不无讹谬,故未付梓。今幸多方就正,得成完璧,吾友谢子厚见而悦之,以其契合禅宗也,亟欲印行,嘱序于余,余观其证入空性中观之理,非特同于禅,且与贤宗四法界观,台宗圆顿止观,净宗一行三昧,无不同者,至于所以证入之法,则有异而同同而异者在。何也,盖禅宗知我执之为障,故离四句,绝百非,剿除情识,截断意根,必离二边三际,然后契证无上。今兹观法,知无明烦恼之根,即属我执,利用分别意识,使其竟委穷源,终以无自性成立,而得中道之观。其法虽异,其致则同,果能由此通达性海,即一滴而知百川之味,则人我之执尽,而同异之见亦泯,是法,非法,非非法,皆此一事耳。其谁能之,余日望之。 

          中华民国戊寅岁季春三月归安吴梦龄序 

    谢序 

  达摩西来,不立文字,直指人心见性成佛,称曰教外别传,岂所得果在教外哉。盖言教中所诠,非文字语言,要人离指见月耳。虽名曰禅宗,其实非五度之禅,乃摩诃般若波罗密多也,故与中观之义无不吻合,坛经言:我此法门,从上以来,先立无念为宗,无相为体,无住为本。无念者,于念而无念,示诸法之无生也;无相者,于相而离相,明诸法之无性也;无住者,不住内外,不住生死,不住涅槃,不住有为,不住无为,于一切法不取不舍,离二边、显中道,此正般若三昧也。其曰一相三昧者,一相无相,是曰实相也;其曰一行三昧者,内外一如,定慧双运也。此与般若中观,又奚以异乎?至其入门,即在识自本心,见自本性,故曰学道常于自性观,又曰努力自见莫悠悠。要人于当下一念,日用天真处体认佛性,及其一念顿悟自心之后,乃知妙湛圆寂,体用如如。五阴本空,六尘非有,无动无静,无生无灭,无去无来,无是无非,无住无往,六度万行,恒沙功德,无不具足。但其力未充,习气未断,细微流注,不觉不知,故须随时随地保护,莫教枨触,常见己过,常自知非,念念开佛之知见,勿开众生之知见,此见道而后修道也。其有妄认识神为真心者,或认日用现行者便是,或认能见能闻虚虚寂寂便是,或认昭昭灵灵能知觉运动者便是,是又禅宗所极力拣除者也。自达磨初来,扫尽支离,以此一心即是佛,更无别佛,亦无别心,要当人忘情默契,即本现成。传之数世,宗风极盛。其后流弊渐生,多尚识阴虚寂,遗失宗旨。至唐宋之间,乃有五宗棒喝机缘,剿绝情识,以救其失。然久之又不能无弊,乃有以无义味话头,令人离却心意识参究,又指出种种方便,绝其解路,使其心无异缘,如猫捕鼠,首尾一直,发无不中,如箭射空,筈筈相承,经久不堕,其方便与西藏修中观之精进力相等也。近读西藏昂旺朗吉大师讲授之修定法要修观法要,其于缘起性空、性空缘起之义,破除人法二执之方,言之綦详,所重在穷搜妄执,障消智朗,与禅宗直截根源,本得末彰者,固自不同,但相观而善,殊途同归,皆为般若要门也。爰付手民,合刊广布,以遗来哲。愿见闻者,受持者,悉发菩提心,共证萨婆若尔。 

        时公元一九三八年岁在戊寅三月初三日谢慧龄序于成都佛学社 

    修定修观法要 

            依三界法王宗喀巴大师法流传承具足无缘 
            大悲至尊具德恩师功德名称亟难赞说色拉 
            寺拉穰巴格西广法寺堪布昂旺朗吉 口授 
            郭和卿 译 
            黄隼高 笔记 

    修定法要 

  (甲)修定前方便 凡欲修定,须先完具定因,支分不缺。兹为便于行人起见,撮其大要:修定 
  (一)、寡欲 于衣食住等,先去贪求最好与最多之心。 
  (二)、知足 于好恶优劣等境,随遇而安。 
  是二者为拣除与修定相违之品,其与修定不妨之衣食住等不计也。引生此二心,其方便复二: 
  一、观一切可贪欲之境,悉是无常。 
  二、观欲境与我无永久和合性。有时欲境先舍我而坏灭,有时我先舍欲境而死亡,终有分离之日;故知一切欲境,无可贪着。常常作如是观察,于欲念炽盛时,尤宜着力。 
  (三)、净戒如受有戒,须守护清净。 

  (乙)修定 
  (一)、发心 发心须极纯善。盖定为善法,发心不善则正定不成。然则发心当如何?  曰:为尽虚空界一切众生悉成佛故,自愿成佛而修此定。 
  (二)、何谓修定 修定有二事:初令其心仅系于一缘,如观佛像,则心仅仅系于佛相。次、系于缘上之心,须清明寂静。如是用最强念力清明寂静住于一缘,是为修定。 
  (三)、对治厌怠 思维定之功德,生起信心及欲乐心,则对治厌怠之精进心油然而生矣。 

  五过八对治法:   (五过)     (八对治) 

  未住所缘时:   [一]厌怠    [一]思定功德生信心 
                    [二]修定欲 
                    [三]精进 
                    [四]轻安 
  初住所缘时:   [二]忘念    [五]正念 
  正住所缘时:   [三]沉掉    [六]正知 
  有沉掉时:    [四]不加行   [七]思加行心 
  无沉掉时:    [五]加行    [八]舍 

  (四)、定之功德如次: 
  现见功德四: 
  [一]能使身安舒 
  [二]能使心调顺 
  [三]能使身心起柔和调融之安乐 
  [四]能使身心随学何种善法皆有堪能性 
  不现见功德一: 
  一切佛法僧功德皆依定生。 
  思维如是种种功德,则一切对于修定所生之厌怠心,皆可扫除。 

  (丙)坐法 
  (一)跏趺或半跏趺。(二)竖脊。(三)平肩。(四)手置脐下四指处,结定印(右掌放在左掌上、坚两大指相触。)(五)项微俯。(六)唇合任其自然。(七)舌抵上腭。(八)眼微开,自鼻端下视,离身尺许。(九)呼吸任其自然。 

  (丁)正修 
  (一)系念一缘,或阿字、或佛像均可。如系佛像,初观时,长短若何,色相若何,以后即当常常照此观念系心不变。初修时,对于所缘,皆仅观粗略之相。每日分十余次修习,修习少顷又放下,放已又提起,少分少分逐渐修习,迨其心自然与所缘相合,则将修习时间酌量增加。(附志)。观所缘时,有正念而后有所缘,若所缘消失,则正念亦随以消失,故应紧系所缘也。 
  (二)好好守护此系于缘上之念。 
  (三)如不守所缘,是为忘念。则重复寻回,用正念力系缘如前。 
  (四)努力坚持此住于所缘上之正念,不令外驰。 
  (五)先用正念以守所缘,次用正知以觉察沉掉之有无来否(正知,即正念内之一分作用)。 
  (六)沉相二 
  [一]沉之粗相所对缘之正念不清明,如日阴翳、是沉之粗相。如遇此种粗相现前,暂舍此缘,思维三宝功德,或思维人身难得,或思维菩提心功德,随思一种,粗相即灭。因沉使心下降,思令心高举,恰成对治故也。沉相既灭,则仍系心于所缘如前。如用上述三种思维,沉相不灭,则用特别教授以割断之,否则暂时出定。如遇沉相渐甚,眼倦身重,正念不能安住于所缘时,是为昏相,即宜出定。 
  [二]沉之细相正念不但能住所缘不失,且颇显现寂静,但尚缺坚固与精明之力,是为沉之细相。此为修定吃紧处,许多行人均误认沉之细相为定。颇邦喀仁波切云:此类行人,命终多堕畜生道,不如念嘛哩者,尚可种净土正因也。是故当知所谓定者,即正念清明而有坚精之力,无粗细二沉过是也。故遇沉之细相现前时,其对治法无他,于正念清明之中,再着意加坚精之力即得之矣。 
  正念清明而有坚精之力,是无过失之定。 
  正念清明而无坚精之力、是沉之细相。 
  正念能住所缘,而无清明坚精之力,是沉之粗相。 
  如遇沉之细相而不觉知照修以去,能使慧根退失,忘念增加。 
  (七)掉相二 
  [一]掉之粗相心不能安住所缘,为所贪所爱之外境所夺,是为掉之粗相。遇此相现,当觉知收回,仍住所缘。此即是正知作用。 
  [二]掉之细相心虽能住所缘,同时兼想异境,是为掉之细相。此种现象是运用念力稍稍过度,俾心高举之故。其对治法,将心念稍稍放平,即得之矣。 
  (八)总治粗细二掉之法 
  [一]思死无常 
  [二]思三恶道苦 
  [三]思轮回苦 
  如或仍旧掉举则暂时出定。 
  (九)颇邦喀仁波切修定要诀: 
  [一]用正念紧紧系于所缘。 
  [二]除所缘之外,一切不缘。 
  [三]如系久稍懈,则思我在正念所缘。 
  因定有明住二分,而沉来则明去,掉来则住去。由于(初)能治沉为明,由(中)能治掉为住,由(后)加进正念一步,亦即紧系所缘一步,则能使住而益坚,明而益澈,始为无过之定。 
  (十)散乱所谓散乱者,即时有因善恶等境扰乱正念,其对治法,暂释所缘,或修慈悲观或暂出定均可。 
  (十一)总论用心 
  [一]先寻所缘。 
  [二]用正念住于所缘。 
  [三]用正知观察有无沉相。 
  [四]如现沉相,则对于所缘用力摄持,用力松则易沉故也。 
  [五]恐用力过紧反成掉举,故又用正知观察有无举相。 
  [六]如现举相,即将心念稍放平缓。 
  (十二)无加行力对治沉掉过患,系运用正知,正知一觉沉掉发生,立即作主将心摄住,此力即作主摄心之力,是为加行力。但行人往往于沉掉生时,苦于不能立即作主将心摄住,竟随沉掉以去。此不能作主之故,是在无加行力,无加行力是为五过之一。 
  (十三)不舍加行若修定已离沉掉等过,心住所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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