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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7章

杂谈-第10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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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男60周岁、女55周岁。有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身体条件提前1至5岁。 
(4)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文艺、体育干部,男55周岁、女50周岁。 
(5)担任非专业技术职务正副局级、正副处级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科级以下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 
4、文职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应按规定办理退休。 
二、文职干部级别 
(一)级别的设置 
文职干部的级别设置为:特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最高为特级。 
(二)级别的晋升 
1、文职干部的级别按下列年限晋升: 
9级晋升8级为3年;8级晋升7级、7级晋升6级、6级晋升5级、5级晋升4级、4级晋升3级各为4年。 
2、文职干部现级别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按周年计算)的,在级别对应幅度内,可晋升1个级别。 
3、文职干部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的,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12个月的,受降职,降级处分不满18个月的,受行政撤职处分不满24个月的;受党(团)内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的,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不满12个月的,受撤销党(团)内职务处分不满24个月的,受留党(团)察看处分不满24个月的以及开除党(团)籍的,不予晋升级别。 
文职干部连续病休半年以上并需要继续休养的(因战、因公致伤、残者除外);不服从组织分配,公布了命令拒不到职或拒绝接受组织上分配的工作,长期住闲的;经考核工作不称职的;及其他特殊原因的,不予晋升级别。 
(三)级别的审批 
评定和晋升级别,由文职干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和按军职以上待遇评定、晋升级别的,由总政治部审批;其余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8)后联字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以通知的形式公布。 
(四)关于文职干部按照级别幅度和规定年限晋升级别 
级别4级以下文职干部晋升级别的办法,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文职干部,按照规定权限经过批准,可以晋升一个级别: 
1、现级别未达到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对应级别幅度的最低级别的; 
2、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级别9级满二年的; 
3、现级别满规定年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级、级别4级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九级或者十级、级别6级的。 
(五)关于提前晋升文职干部级别 
级别4级以下的文职干部,现级别满二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现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对应的级别幅度内提前晋升级别: 
1、现级别期间,因工作成绩显著,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并保持荣誉者; 
2、任现职期间,带领单位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获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主要领导; 
3、现级别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国家设立的其它相应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4、现级别期间,获一等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 
5、现级别期间,在教学、研究、技术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 
6、其他做出突出贡献者。 
(六)关于晋升级别的办理时间 
级别4级以下的文职干部晋升级别,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办理。新的级别时间从符合条件的当月算起。其中,提前晋升级别的,新的级别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专业技术文职干部专业技术等级对应级别幅度表
专业技术职务及专业技术等级 级别 
一级 特级、1级 
二级 1级、2级 
三级 2级、1级 
四级 2级、3级 
五级 3级、2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七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级 4级、3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八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七、八级 4级、5级 
九级 5级、6级 
十级 6级、5级 
十一级 7级、6级 
十二级 7级、8级 
十三级 8级、7级 
十四级 9级、8级 
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对应级别幅度表
职务等级 级别 
副大军区职待遇 1级、2级 
正军职待遇 2级、1级 
副军职待遇 2级、3级 
正局级 3级、2级 
副局级 4级、3级 
正处级 4级、5级  
副处级 5级、6级 
正科级 6级、5级 
副科级 7级、6级 
一级科员 7级、8级 
二级科员 8级、7级 
办事员 9级、8级 
三、文职干部晋升级别2级以上条件 
(一)专业技术四、五级,级别3级满规定年限的文职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晋升级别2级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经****军委批准,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并保持荣誉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择优晋升级别2级 
专业技术四级,专业技术五级满2年且军龄满3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最高标准的,或培养多名博士生且成果显著的,或在国家和军队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专业技术四、五级累计满4年,专业技术五级满4年且军龄满35年,长期从事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等第一线工作,业务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做出优异成绩的,或其他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专业技术二、三级,级别2级满规定年限的文职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晋升级别1级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经****军委批准,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并保持荣誉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择优晋升级别1级 
专业技术二级,专业技术三级满1年且军龄满3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最高标准的,或培养多名博士生且成果显著的,或在国家和军队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专业技术二级,专业技术三级满3年且军龄满35年,长期从事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第一线工作,业务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做出优异成绩的,或其他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三)大军区级副职待遇、级别2级满规定年限的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择优晋升级别1级: 
任现职满1年、军龄满35年、工作实绩明显的;任现职满3年、军龄不满35年、工作实绩显著的;军龄满40年的。 
文职干部晋升级别2级以上的,每年9月集中办理,新级别时间从当年9月1日算起。 
(四)按副军职待遇的文职干部晋升级别2级的条件,原则上按下列条件掌握: 
1、编制等级为副军级的部队主官和按编制职务等级配备的院校副军职主官。 
2、军龄满30年,任副军职满2年的;或军龄不满30年,任副军职满2年,级别3级时间满4年的。 
3、任副军职满1年,级别3级时间满4年,岗位重要,工作实绩著的。 
(五)正局级文职干部晋升级别2级,从入伍满35年、级别3级时间满4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中选升: 
1、任正、副局级(正、副师职)满10年或者任正局级(正师职)满5年,德才表现特别优秀的; 
2、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任正局级单位主官期间,所在单位被总部评为全军先进单位的。 
(六)关于选升级别特级问题: 
选升级别特级应是专业技术一级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被****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高级专家。少数贡献突出,造诣高深,国内外享有盛誉,专业技术一级六年以上的干部,也可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选升。 
四、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军队部分生产管理部门、军办企业和生产经营、科技开发等单位将配备不计入军队编内总定额、不开支国防费的文职干部(以下简称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 
(一)配备原则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要严格按照****军委、总参谋部规定的范围、员额、单位等级和各级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配备,不得超配、高配。不属于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岗位,不得配备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 
(二)来源和条件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来源,主要是由现役军官和编内文职干部改任,以及接纳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和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文职干部基本条件,同时必须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勇于开拓,具有创业精神;有专业特长,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达到离休、退休年龄或者已经被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含就地转业),以及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现役军官和编内文职干部,不得改为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职员干部不得改为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 
(三)任用和晋升 
对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等级,按照国家和军队统一规定执行;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其职务名称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执行,职务等级设置与编内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设置相同。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晋升、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级别的调整,按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规定执行。 
对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实行聘任制。其聘任和使用,要严格执行企业干部人事制度,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所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批准权限决定。聘任的职务,只在本企业内有效。 
办理改任手续时,应当按照改任对象的原职级平职改任,不得随意提高职级待遇。在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以命令形式公布;在军办企业工作的,以通知形式公布。 
(四)调整交流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一般不再改任现役军官或者编内文职干部。个别确实需要改任的,应当报有干部任免权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改任手续。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可在生产管理部门、军办企业、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单位之间交流,按照任免权限审批。其中,跨大军区级单位调动的,副局级以上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由总政治部审批,处级以下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干部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批。 
(五)有关待遇 
在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其工资和其他待遇,参照编内文职干部有关规定执行;在军办企业工作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被企业聘任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企业工资和其他待遇的规定审批确定,在本企业内有效;被企业解聘的,按照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之前的职级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和其他待遇。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家属随军、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以及离休、退休、转业、复员,参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规定执行。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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