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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玛哈瑜伽-第14章

小说: 玛哈瑜伽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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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对真我的臣服,成为最终和完美的,需要后面内容所教导的方法来进行真我的质询才能产生效果。 
当这个奉献成为完美,然后才有可能进入并保持于质询中,直到成功——直到真我显现出其自己。

摩诃瑜伽:第七章 
神(GOD) 


我们业已得出结论,我们观察的三个主题之中的两个,即尘世和灵魂,都是如此不真实。现在我们需要观察神这一概念的真实性了。 
这一部分的内观非常简单,因为结论是没有疑问的。这三者,即尘世、灵魂和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为每一个都隐含另两个。实际上第一个成员,尘世,包含第二个和第三个。“尘世”这个词意味着所有头脑区分出来的客观事物的整体性。它隐含和包括所有无生命的客观事物,所有有情,和所有这些的那一个原因。人类与一切的这个世界是一个结果,如果没有引发和支撑其的原因,它是不可设想的,正如没有意识到其原因或者设置其的原因,你不能理解一个壶。因而这三者是这一内观的一个实用。我们不能将这三者中的一个或者两个当作是虚假的,而将剩下的当作是真的。圣人商羯罗告诉了我们一个关于母鸡的古代比喻。他指出一个人不能将一只母鸡一割为二,一部分用来吃,另一部分用来下蛋;他要放弃这些目的中的一个,满足另一个;也就是说,他必须要么吃掉一整个母鸡,要么让母鸡活着下蛋。同样,我们必须整个拒绝这虚幻的三者——如同吠檀多玄学所理解的尘世那样——或者以唯物主义者的概念接受整个都是真的,一如有神论者所认为的真那样。没有中间道路。 
神的理念与尘世和灵魂的理念相关。尘世——其完全限制于无知觉的客观事物中——是神的反面,因为它是没有觉知的,而神则被认为具有无限觉知的能力。灵魂是神的反面,因为和无限的神比较,它是有限的。因而神是两对对立面中的一员。仅仅因为自我感,才会有对立面的存在。因而神不是一个客观实相。 
还有另一个考虑。考虑作为三者中的一个——并不像神真正的那样——神是思维的一个客体。神是三角关系的一角,即思者、客观事物和思想的行为。所有三角关系都在无明范围内,拜自我所赐。因而神不是一个客观实相。 
拉玛那清晰表达如下:“所有产生的三角关系,都依赖于自我感,对立关系的产生也是如此,如果一个人通过质询‘我是谁?’进入真心看见真我的实相,所有这些将会完全消失,这样一个人是一位圣人,他不被这些所蒙骗。”*
如果我们能从世界中将这些对立与三角抽离,可能除了时间与空间外,就不剩什么了,而时间和空间,我们已经看到,不是客观实相。辨别出自我以后,剩下的就是真我了,真我不能被划分。 
* Ulladu Narpadu 诗 9 (见附录A; 诗14)。

我们有更多神非真实的证据。圣人们说在无我状态中,除了真我,没有神,分别正是神之为神这一理念的本质。实际上,没有分别,就不会有一点理念。真实的神,并非思维的客观物。 
关于神的真相是神只是真我,也可以描述为实相和纯粹觉知。神不是一个人,从任何角度来讲都与人类、万事万物的世界无关。因果关系,通常说是存在于实相与尘世之间,这根本不是真的。如果实相与任何事有任何关系,那就不是实相,正如圣人们指出的那样。 
神——如同其本身所是的那样——与真我是同一的,是奥义书的核心思想,正如我们已经从商竭罗引用的文字中看到的那样。这一同一性不仅是作为一个事实陈述,它也在所有可能的方式中得到强调。惩罚是给那些没有接受教导的人,祝福是给那些接受这教导并热诚努力用他们自己的体验去意识到那真相的人。 
“那区分神明的人——认为‘他是一个,而我是另一个’——是无知的,他就像一个天堂中为众神们存在的四足兽一样。”*
“当一个人渐渐合一于——没有恐惧——这个不可见的、未显现的、不可限的、无处不在的一,他便达到了无惧。当一个人对这个一做最小的区分,他便有了恐惧。那是恐惧的真正原因,那样他误解了真我的道理。”+

* Brihad。 Up。; 1。4。10。
+ Taittiriya奥义书; 2。7。1

“那看到似乎有区别的人是从死到死。”1 
神如其真正的样子,因而是无名、无形和没有任何属性的。如果神有属性,神就是相对性的,因而是不真实的。 
这是圣人们揭示的关于神的最终真理。当然明显的困难是如何考虑创造物是如何产生的。这个困难被圣人商竭罗克服了,他将实相区分成其真实特性,和相同的设想,这个设想为了教导的目的,作为世界的源头。前者称作 Para…Brahman(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上梵),后者称作Apara…Brahman(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下梵)。也称作Nirbija(无种三昧)和 Sabija; Nirguna和Saguna(译注:这两个词有人译作“无德和具德”)2。后者也被称作Isvara(自在天)或者人格神。那些将二者混淆的人声称神确实成为了所有这些多样性。他们依赖于古代典籍,从字面上去理解这些文献,不去理会在同样的书籍——这些书似乎是他们钟爱的——中更晚出现的文字,不将这些文字作为最终教导。争论紧紧围绕着这些内容的文字解释是否合乎体统。阿茹那查拉圣人为我们解答清楚了这个问题。 
拉玛那如此宣说:“即使那二元性的状态在一个人努力达到那个目标时是真的,不过在那个目标中的那没有二元性,这样一个二元性丝毫不正确。其他的那第十个人不是是那寓言中的一个人,当他焦虑地寻找那丢失的第十个人时,当他找到他自己时(即那走丢的第十个人),那个人就是他自己。” 3 
1。 Katha奥义书; 2。1。11
2。 ‘Nirbija’ 指 ‘seedless’(无核); ‘Sabija’; ‘with seed’(有核); Nirguna; 无属性; Saguna; 有属性 
3。 Ulladu Narpadu 诗37 (见附录A; 诗 42)。

这儿“即使”这个词表明了一个没有提到的教义也是错的。两个不同的教义这儿要遭到批判。其中一个要含蓄地批判,一个要明确地批判。第一个是说那二元性总是真实的,即使在解脱状态时也是如此。第二个说二元性现在是真实的,通过一些灵性努力的方式,将会实现不二性。前者是二元性教义。上面引用的句子毫无疑问地表明这个教义是不正确的,就圣人们所有的无我状态中的真我直接体验而论的话。后者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圣人们已经给出的实相的专门定义。 
如果二元性从定义的层面上讲是真实的,其将永远存在,将不会有意识到不二的可能性,或者通过任何一种方法引起不二的可能性。另外,如果认为无我状态中的不二是追求质询或者其他方法的结果,其就是不真实的,有一个开始,就会有个结束。一个结果只有通过其原因的力量的支撑方能持续。奥义书的原则是:有限因(活动进程)绝不会产生无限果。即使那些理解了那个状态的人,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世界的居民也不允许回到一个更低存在的状态中。作者们诉诸我们平常的经验来证明这一点,如果需要证据的话。没有人解脱的状态是有结束的。 
那些坚称在解脱中依旧有不同的二元论者至少从他们的断言来讲是有逻辑性的。当然他们不能使他们的教义经住圣人们的考验。他们通过背离那考验达到他们的目的。 
那些试图调和圣人们的经验与他们自己教义的二元论者,面临着一个两难境界。如果他们声称区别是真实的,无明就会存在,他们将不得不说那解脱有个开端:但是他们不愿意承认那必然的结果,即有开始就将有一个结束。如果他们承认那既是无开始的又是无结束的,他们将逻辑地得出结论说那区别完全是一个幻相,正如不二论者说的那样。 
这个寓言是这样的。一座山里的10个人过河,然后他们认为自己全都安全地过了河。但是每个人都把自己计算除外,看上去他们只有9个人,于是他们得出结论说那第十个人走丢了。正当他们为那丢失的人悲伤时,一个人来了,并且询问他们悲伤的原因。他们告诉他他们有10个人,但是有一个走丢了。新来者发现他们错了,他数了数确实有10个人。他也看到他们是如何想到他们只有9个人的:他们在计算时发生了错误。为了让他们相信有10个人,他要一个人计算他要在他们背后画上的一笔。最后一笔他画在了计算者身上。当后者计算出9笔时,陌生人在他身上也画了一笔,这样10笔全画满了,显示出实际上有10个人。如果计算者之前计算正确的话,他会发现他自己就是那第10个人,于是他一直是第10个人,在他发现之前和之后都是。没有其他地方新到者。在他发现的时候他是那第10人,在发现之前也是那第10人。所以真我在所有时候都是唯一的实相,在辨别出无明之前和之后都是如此。 
事实是,无明和尘世、灵魂和神一样是虚幻的存在。无明不为真我而存在。无明只是一个假说,其用途是为了传递教导。我们已经看到无明即自我,无明没有任何存在性。因而无明,所有创造物的源头,即使现在也不存在。真我在所有时候皆为一而无二——即使现在,即,真我是非尘世的。因而实相不经受一个真正的变化——其真的成为了三——实相就不会向我们敞开,以信仰为乐。实相永远不能将我们从我们想逃避的各种无常中拯救出来。恰如乔达摩佛陀所说“如果没有一个不变和不可变的实相,对我们来说就没有从轮回(相对存在)中解脱出来。”他说“有一个不变和不可变的实相,因而我们可以获得解脱。”如果我们承认实相是不变的,我们也必须承认实相不是尘世的因、物或者果——实相的存在没有任何形式的变化。 
这就是神的真相。奉献者们所理解的神只是相对真实,正如我们将在“奉献”那一章看到的那样。 
我们此前已经看到,那将神视作一个人的人,将自己也视作一个人。我们也已经看到人格神必须有一个外形,粗身的或者精微身的,肉体的或者精神的。 
个性意味着自身的权利,是与所有其他生命相区别的。声称这样存在的人是基于自我感。自我感意识到其本身是有意识的和有智能的。这个意识不是其自身的,而是真我觉知的一个小片断,正如在镜中看到的阳光只是太阳本身光线的一个小片断。圣人们说那心或者灵的概念只是一个偷窃的行为。这个偷窃行为和反映其中的自我,通过理解实相即真我,在臣服于实相后必无所作为。这就是梵歌的最后一行教导我们的意思(18。66):(一段梵文,略) 
意思是:“于我中得庇护,放弃你所有的法。”这儿的“法”比一般的含义更广。它并不表示责任或者行为,它表示“地位”或者“属性”。灵魂是一个属性之群,其中首要的是个性。拉玛那说,必须放弃这些。 
这个交出的方式就是真我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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