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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1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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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
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定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
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
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 
!〃#〃条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产品第
一供应者(工厂、工程、物资供应等部门,下同)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
查不出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因机车构架、车轴、整体车轮、轮箍及车辆大部件如侧架、摇枕断裂,车轴冷断造成行
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质量保证期、使用寿命和断口等情况分析断裂原因,判定责任单
位。

第 
!〃#〃%条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
路基下沉、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
影响安全成绩: 


#〃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
以上设计标准,但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 


&〃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
山采石、采矿弃渣、破坏植被,经劝阻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后仍然无效造成铁路设备
损坏。 


〃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融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 
%〃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
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第 
!〃#〃!条在新线或已竣工的工程地段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与工程的设计、施
工、科研等有关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属上述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工程、科研等部
门责任事故。

第 
!〃#〃’条凡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属货运部门失职而
造成的,定为货运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如确属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
偿全部经济损失,可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但影响安全成绩。如系托运人自装的车辆,经调
查分析,铁路工作人员无法检查发现,由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列
为货运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第 
!〃#〃(条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
门审核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如在运输中由于
自轮运转货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列审核
检查部门的责任事故;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单位赔
偿全部经济损失后,方可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
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入列车,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
编入或同意放行的部门责任。

第 
!〃#〃)条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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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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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
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单位人员或非铁路正式职工,承
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营业及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
因产品、施工、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
事故。

行车设备,采用非定点厂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行车事故时,列决定采
用该产品单位的责任。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
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施工、维修部
门、单位的责任。

第 
!〃#〃条凡因人为破坏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在公安部门结案或经公安部门
确认系破坏原因造成时,可列其他责任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若违反国家或铁道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规定而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有
关部门、单位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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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凡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铁路局批准的项
目需报部备案),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必须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
全措施,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但由
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仍列行车责任事故。凡已经正式投入使
用的各种技术设备,发生行车事故时,一律列行车事故。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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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发生局不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
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又不足的,列发生局的责任事故。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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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责任系他局责任时,应按本
规则第 
’〃%〃条规定,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事故原因,
定性定责;如有异议时,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裁定。如事故发生局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局派员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擅自决定列他局责任,而他局提出异议时,列发生局责任事故。
有关局接到发生局通知后,没有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发生局调查分析意见进行定性
定责。

如双方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推拖扯皮,经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
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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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下列事故可列为其他责任: 


#〃除本规则中“行车事故报告表”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

(安监报—’)
故,列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列车火灾或爆炸,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
事故,判明非铁路责任的,列其他责任事故。 
(〃特殊情况,经铁道部(铁路局)审查,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事故(大事故),是
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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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其他几项规定: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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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行车重大事故,影响铁路局、分局安全成绩;责任行车大

事故,影响铁路分局(无分局的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纯属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列领导

责任,影响单位安全成绩。 


#〃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

事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为铁路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是否影

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凡隐瞒事故,一经查清,列责任事故,并影响安全成绩。

第二节险性事故及一般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 
%〃#〃!条各铁路局可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理险性事故和一般
事故。

第三节事故损失费用的赔偿

第 
%〃〃!条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应在事故处理报告中列出明细表,由事故处理会

议或上级安监部门对事故损失费用的承担责任作出裁决。

第 
%〃〃#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 
!&&’。

第 
%〃〃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 
%&’以上;负重要责任的承担

事故损失费用的 
%&’以下;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 
&’以下。

第 
%〃〃(条定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不包括路外企业责任的事故),由承担其

他责任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定部门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由部门所在的铁路局
(或分局)负担。

第 
%〃〃%条属于铁路运营部门责任的行车事故损失费用,在铁路运输成本中列支。

第 
%〃〃)条尚未验交的工程发生其他非责任事故的损失费用,在建设费中列支。

第 
%〃〃*条确属产品制造部门责任的经济损失费用的赔偿程序为:先由产品第一

供应者负责赔偿,其后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与该设备零、配件或材料供货部门清算索赔

损失。

第 
%〃〃+条经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作出承担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损

失费用赔偿单位不得拒付。

第六章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 
)〃&〃!条各单位应备有(安监统—!)详细记载各种行车事故

《行车事故登记簿》,

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定期分析总结,认真填写“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 
)〃&〃#条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无分局的由站段安全室)应将发生事故情况每日

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分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 
%日内,铁路局于月、季、半年、

年度后 
!&日内做成“行车事故报告表”,

(安监报—()逐级上报。
第 
)〃&〃条铁路局、分局各业务部门应于月、季、年度末,对本系统行车事故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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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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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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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室。
第 
!〃#〃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行车事故定性定责。上级行车安全监察

部门发现下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全路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安全监察部门的记载为依据。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列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
所发生的事故即使确定为他局责任,仍由发生局统计件数。
铁路所属机车、车辆、人员,在本规则第 
%〃#〃&条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铁路线路上作

业,及在铁路所属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入路外线路,造成行车事故,责任属于铁路的,由
铁路统计件数,责任不属于铁路的,不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的机车、车辆、人员在铁路所属
线路上作业及在路外线路上作业的机车、车辆溜入铁路线路,造成行车事故,无论责任属
于何方,均由铁路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租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借调的人员发生行车事故
时,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办理。

第 
!〃#〃’条每日行车事故件数的统计,由前一日 
%(时 
#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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