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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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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铁路承运人及时通知托运人到站处理。则货物交付的权
利义务要由托运人承担。
(四)无法交付货物

铁路运输货物无法交付是指当铁路运输企业将货物按期运抵到站后,收货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没有按时领取货物或者发货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导致铁
路运输企业无法及时将货物交出去。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处
理货物。 


!〃一般货物的无法交付。

货物无法交付在铁路运输中是常见的。造成无法交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托
运人的原因,也有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还有一些客观情况。例如,货物的标签丢失,货票
分离等都可能造成货物的无法交付。由于货物、行李和包裹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因
此,处理这类物品应当慎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
通知后满 
%日无人领取,或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而铁路运输企业又及
时通知了托运人,要求托运人答复如何处理,而托运人在接到通知满 
%日内未做答复的,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予以处理。这种情况下,一般期限都超过 
%日。对于无法交付的货
物,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变卖处理,所得价款除扣除铁路运输企业保管等各项费用外,托运
人可以在 
!&%天内领回,属于无法退还或逾期未领的,上缴国库。《合同法》规定,承运人
可以用提存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将到站货物交付给提存机关,即可免除其向收货人
交付的义务。当然,如何提存、向谁提存、提存程序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规范。

对于因铁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的无法交付,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其款项应
列入铁路运输企业的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票货分离等无法交付,铁
路运输企业要尽量查找收货人。收货人如果对铁路运输企业逾期未将货物运到的,有权
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按货物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拒绝托运人或者
旅客的要求。因而,这部分无法交付货物、行李和包裹的收入实际上就是折抵了铁路运输
企业的赔偿。从行为的性质来看,对于处理托运人超过期限未提处理意见的无法交付货
物、行李和包裹的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应当认为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而处理铁路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无人认领的货物、行车和包裹的行为,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这部分收入就不应当上缴国库,而应当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折抵其赔偿的支出。 


#〃对特殊物品的处理。 



第五章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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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物品无法交付的期限比一般货物、行李、包裹要短一些,有的违禁品则不存在无
法交付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危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
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铁路运输企业不能自行处理。属于一些不宜长期保
存的物品如鲜活货物,要及时处理,避免扩大损失,因此,这类货物处理期限可以短一些,
但必须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作出规定。本条规定的特殊物品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违
禁品;一类是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对于违禁品,法律规定,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于不
宜保存的物品,则可以缩短处理期限。具体缩短到多少天,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即铁道
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随便缩短处理期限,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程序。

《铁路法》关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是在法律上首次明确了对属于财产权的各类物
品如何处置的问题,对铁路运输企业处理这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无法交付货物
处理的规定,也有利于铁路运输企业加快车站仓储周转速度,提高运输效率。这在目前铁
路的仓储能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是很有必要的。但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处理无法交付物
品时,一定要严格按规定正确处理,不得利用处理无法交付物品的机会,变相地谋取私利。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道部的规定,建立处理台账,对于无法交付物品要逐件登记,针
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变卖无法交付物品,要本着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原则,经
有关部门作价后处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公开销售无法交付物品。所得价款,
也要逐笔登记,除扣除保管等正当费用外,要按时上缴,不得中途截留。凡是不按规定处
理无法交付物品或者将物品的处理款私分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五)运到期限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运到的期限内运至到站。运到期限是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
重要内容。承运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将货物运至到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对运到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作出特殊的约定。这运到期限的规定是
为了保证货物及时、完整运至到站,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
规定计算。 


#〃货物发送期间为 
#日。 


〃货物运输期间:每 
%&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 
#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 
%&&
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 
#日。 
!〃特殊作业时间:
第一,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 
#日;
第二,运价里程超过 
%&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 
日,超过 
# 
&&&公里加 
!日;

第三,一件货物重量超过 
吨、体积超过 
!立方米或长度超过 
’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
危险品货物另加 
日;
第四,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 
#日;
第五,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 
#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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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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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货物运到期限,起码

天数为 
!日。

(六)货物的交付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了的次日内,用电话或书信,向收货人

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的方法和时间。有条件的车站可采用电报、挂号信、长

途电话、登广告等通知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其他通知方法。采用电报等方法或商

定的方法通知的,车站应按实际支出向收货人核收催领通知费用。

收货人在到站查询所领取的货物未到时,到站应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

明货物未到。

货物运抵到站,收货人应及时领取。拒绝领取时,应出具书面说明,自拒领之日起,!

日内到站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和发站,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

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

找,满 
!〃日(搬家货物满 
#〃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

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

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日内将货物搬出。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

物搬出,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编有记录或发现有事故可疑痕迹,到站必须复查重量或现状。

如已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货物时,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货物在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提

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签章或签字。如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机关、企业、团体应

报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个人应提出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或服务所在单位
(或居住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作证件时,车站应将姓名、工作单位名称、住址

及证件号码详细记载在货票丁联上;用证明文件时,应将领取货物的证明文件粘贴在货票

丁联上。

到站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和支付费用后,应将货物连同货物运一并交给收货人。

收货人向到站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时间,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迟于承运人发出

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应不迟于卸车完毕的次日);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

货物,应不迟于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的次日。

承运人组织卸车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向收货

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

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在实行整车货物承运前保管的车站,货物交付完毕后,如收货人不能在当日将货物全

批搬出车站时:对其剩余部分,按重量和件数承运的货物,可按件点交车站负责保管;只按 



第五章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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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承运的货物,可向车站声明。

在实践中,因收货人领货手续不全而导致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托运人以承运人未
按规章规定交付而要求其承担误交付的责任。按照《合同法》和《铁路法》的规定,承运人
应当向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也就是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未按运单交付就构
成误差交付,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承运人在交付时的基本责任是要确认收货人是否
是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不是正当的收货人,如果是正当收货人,则办理交付;不是正当收
货人或者对收货人的身份有怀疑的,可以要求领货人补充证明其正当收货人的材料,领货
人不补充的,铁路承运人应当拒绝交付。确认收货人身份是承运人的义务,如果确认错
误,导致货物被他人冒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的领货人提供虚假证明骗领货物,对这种情况,要看这份假证明的具体情况来判别
责任。如果按照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可以识别的,承运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按一般
人的注意难以识别的,则承运人可以按照保价原则或者限额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或者持有提货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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