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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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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事故的等级
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 
人的; 
〃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 
万元(不含 
万元)的; 
#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物品损失价值超过 
!万元(不含 
!万元)至 
万元的。


()一般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物品损失价值超过 
#))元(不含 
#))元)至 
!万元的。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

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 
#))元(含 
#))元)的; 
〃被盗在 
)*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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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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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的划分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行李、包裹从承运时起至交付前止,铁路担负安全运输的责任,并在规定的运到期限
内运至到站。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如水害、风灾、冰雹、地震、泥石流等(保价物品除外)。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如枯黄、死亡、水分蒸发而产生的减量,化学制
品的老化干裂,放射性同位素和短寿命生物疫苗的失效等。
()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
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 
’(内向赔偿要求人做出答复并尽快
办理赔偿。 


#〃承运人内部责任单位的划分

(!)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经查明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
答复站、段。

()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如承运不符合规定的
包装技术条件的行李、包裹时;应派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或者规章允许可不派人押运
的包裹,但未规定在包裹票和托运单上由托运人自行签注“包装完好,内部破损,铁路免
责”字样等。

(%)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
的车站。对不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破损站、车的,发生
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
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 
)内(如区间
列车运行超过 
)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时,责任列接收
站、段。

(*)列车到达终到站后,超过 
!)不签收或未超过 
!)而列车入库,行李、包裹未卸完,
发生事故时,列终到站责任。
(+)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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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事故赔款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收货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
行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
(#)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单位列“其他”: 


!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 


#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事故处理站在核定事故责任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
录连同附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仲裁核定。若站、车属于一个铁路分局管辖的,报铁路
分局;跨铁路分局的,报铁路局;跨局的报铁道部。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召开事故分析会,属于重大事故时,应通知铁路
局、铁路分局派人参加。事故分析会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教训、制订措施,确定
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承担事故责任大小和事故损失程度及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三)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和调查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

行李、包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处理:

(#)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
或顶件运输及其他事故时。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 
#’,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时,车站必
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行李、包裹的下落,如查询无结果时,应立即立案调查处理。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到站办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
失、毁损时由发站办理。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事故记录)一式三
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
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收回)。事故记录是铁路内部分析责任的原始
资料,是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向铁路提出赔偿要求的依据。因此,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填
写,如实记载事故现状。

行李、包裹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行包事故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
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
依据。如在途中全部丢失、被盗、毁损时,应将客运记录和运送票据车递挂号寄送到站。 


%&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

行李、包裹未到,按下列规定查询、调查。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
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损坏时,到站必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并抄有关铁路分
局、铁路局。

(#)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
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列车主管段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段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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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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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应将卸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卸车站,有关站、段按此顺序进行
查找。

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受站、段将调查结果电复到站,同时应填写事故查复书(用货
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事故查复
书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

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包括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方在同一铁路分局管内的,应抄
送主管铁路分局;跨铁路分局在同一铁路局管内的,应分别抄送铁路局和有关铁路分局;
跨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站、段在接到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 
〃#内,段必须在 
%#内答复到
站,不得拖延。否则,由拖延站、段承担事故责任。但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如逾期不复,
到站可再次电报催问,受调查站、段自接到催问电报日起,再超过 
%#不答复时,即视作责
任单位。

(〃)发生火灾、被盗事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调查。

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的车站及列车,应立即向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拍发事故速
报,并抄知有关单位。速报内容如下:
()事故种类;
(!)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票号、发到站、品名;
(%)事故简要情况。

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接到速报后,应立即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故事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否
则,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四)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手续和赔偿的价格标准 
’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手续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 
〃(#尚未到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
向铁路提出赔偿。
(!)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内提出赔偿要求书(用货运的)并
附下列证件: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行李票或包裹票; 


#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确认是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承担责任范围的,不论责任单
位是否确定,事故处理站均应先行办理赔偿。对需查找下落的行李、包裹事故,其赔偿期
限,自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 
〃(#。

(&)车站在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赔偿要求人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受偿资格。接受赔
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和经办人规定的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并抄
知有关单位。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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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责任不属于铁路而不予赔偿时,处理站应用正式文件,说明理由和依据,连同
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应迅速通知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撤销一切赔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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