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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26章

小说: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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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预防作用,使检查结果成为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检查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对安全检查中出现的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暴露出
来的矛盾,特别是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设备不可靠及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要定措
施、定人员、定期限整改、并做到条条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分层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运输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制度,是
提高安全管理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强化这项制度,要注意把握管理范围和职责,
组织学标、对标、达标和建立健全安全落实机制三个重要环节。

分层管理、逐级负责,就要界定管理范围,立标明责,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即界定铁
路局、铁路分局、基层站段、各部门,以及各单位、各部门的各个职位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
限,订立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在管理范围界定、责任标准明确的基础上,各单位、各部门
组织广大干部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职责、标准,对照职责、标准进行有效管理,并努力达到
职责、标准要求(即学标、对标、达标)。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落实机制,促进各级干部
和管理人员尽心尽责使运输安全的各个环节、关键岗点,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

运输安全管理体制保持正常运转,才能使运输生产协调平衡,基本稳定。正常运转的
活力和动力来自于广大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这就需要解决好干部作用和
职工现场作业控制这两个关键环节的落实问题。有了安全落实机制,好的管理制度和方
法才能坚持下去,并取得实效。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有效的安全落实机制相辅相成,是安全
管理有序可控的重要保证。

安全落实机制是以调动干群积极性、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为目的,制定兼容考核、激励
和约束为一体的政策和措施,使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得到落实的行政控制手段。如以干
部“五定”以班组(班组升级达标和岗位作

考核为核心内容的安全管理落实机制;“双达标”
业达标)为内容的班组自控机制;以加大激励力度,辅以行政手段、利益分配,以及与思想
工作紧密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激励机制;以全员岗位作业达标为目标的职工培训质量
保障机制等。 


#〃安全监察制度

安全监察是由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运输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强化安全监督监察工作是落实安全法规和安全措施,实现安全预
防,正确处理事故的重要保证。在运输安全管理体制中,安全监察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
用。有关行车安全监察的内容,在下节专门阐述。 



附录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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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行车安全监察

从安全生产角度看,建立健全运输安全法规与监督检查安全法规执行情况,对全路运
输安全工作同等重要。我国铁路早在 
!〃#年 
#月就设立了铁道部行车安全总监察室,负
责有关行车安全工作的计划,有关行车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事故发生时的指挥处
理。同年 
〃月,在全路行车安全会议上,确定了监察工作的业务方针、性质和行车事故处
理程序与方法,为各级监察机构配备了专职监察人员。几十年来,我国铁路安全监察工作
在安全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铁路“两个根本转变”和现代化建
设步伐的日益加快,通过深化改革来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行车安全监察组织机构

为了维护铁路行车安全法规的实施,保证运输安全,在铁路运输各级组织,各业务部
门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为此,在铁道部、铁
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局,本节下同)和铁路分局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三级管理。

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具有双重性质。行政上分别由铁路局长、分局长
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受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领导。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除设领导人员外,并按照车务、客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
务、教育、路外安全和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业务,设置监察人员。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由铁
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工作量大小、管辖单位多少、运营里程长短)确定。

经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选聘,在基层站段可设
置不脱产的行车安全监察通讯员。行车安全监察通讯员有权直接向本单位领导提出行车
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有权不经过本单位领导直接向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反
映问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完成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任务。行车安全监察
通讯员在监察业务上受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基层站段班组设不脱产的安全员。安全员对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加以纠正,有权越级
向上级反映情况。安全员在业务上受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指导。

目前,在我国铁路作业量比较大的站段上设有安全室。安全室是站段的职能股室,而
不是安全监察部门。它在行政上受站段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负责
本站段的安全检查,参与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安全情况,当好领导的安全参谋。

(二)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其任
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行车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维护行车安全
法规,以促进路风建设,保证安全正点、优质高产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行车有关单位和有关行车人员执行
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行使监察职责。如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铁路局、
铁路分局行政领导执行行车安全法规范围内的监督,发现有违反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应
如实地提出意见、加以纠正;如有关领导不给予正确解决,则有权向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
构报告,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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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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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探索安全生
产规律,总结推广运输安全经验,制订预防事故对策,并为宏观安全管理进行科学、民主决
策。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在《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中
具体规定。

(三)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作为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为了全面履行其职责,必
须具有以下职权: 


!〃发现作业上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加以纠正;对危及行车安全者,有权立即制
止,必要时可临时停止其工作,并责成有关单位议处;对不适合担当行车工作的人员,有权
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限期解决;情况严
重,确有发生严重事故可能时,有权采取临时扣留、封闭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紧急处理。 
〃发现有关规程、规范、规则、细则、办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违反《技规》和其他行
车安全法规时,有权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实施。 
%〃调查处理事故中,在确定性质和责任上有分歧意见时,由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提出结论性意见。 
&〃有权建议,即建议对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或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
给予处分;建议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上述职权中,对事故的定性和定责事关重大,应积极慎重对待。铁路局、铁路分局
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确定,以《事规》为准,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由铁路局、
铁路分局作出决定;如果对领导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请求予以复查处理。若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下级单位或下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
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确定不符规定、处理不当时,有权加以纠正。

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所发现的问题除向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外,必要
时应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改进意见,填写“行车安全监察通知书”(一式三
份),交当事人所属单位领导两份;对于严重隐患和比较重大的问题,由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向有关单位领导下发“行车安全监察指令书”送有关单位两份)限期改进。有

(一式三份,,
关单位领导接到“通知书”或“指令书”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研究改进,并将改进情况填记
在“通知书”或“指令书”回执页中,回复填发单位。必要时填发单位应派人进行复查。

当安全和事故同经济利益挂钩时,在一些把眼前利益与根本利益对立起来的单位,出
现了清除隐患不真抓实干,出了事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甚至多方说情的现象,这种不良
风气给安全监察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阻力和障碍。铁路部门的各级领导要大力支持行车
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保证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正常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好监察工作。
任何人不得妨碍行车安全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如发现对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有打击报复行
为者,必须严肃处理。要保证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使行车安全监察人员
顺利开展工作,及时迅速地了解事故情况,积极有效地组织抢修、救援工作,准确果断地确
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因此,除为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提供交通、通讯、食宿等方便条件外,还
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仪表、工具、用品和其他备品,逐步采用先进的检测手 



附录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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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并通过单位领导,参加或召集有关安全会议,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阅案卷、记录、表报、
借用必要的工具及仪器,要求指派适当人员协助工作等。
(四)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工作准则

自上而下的安全监察是原则性、政策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很强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
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按规定职责范围所做的一切工作都关系到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
生,切实保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大问题。其工作成效主要取决于安全监察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工作作风,因此,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选配符合规定要求的监察人员,是正确
行使安全监察职权,努力做好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规定:具有较高的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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