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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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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
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
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铁路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产品的生产、
销售、维修、检测单位,应当向铁道部公安局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机车、车辆和其他重要运营设施的消防设备、器材的配置、维修必须由铁路分局主管
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单
位,应当对设备、器材定期进行检测、调试、维修。未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
停用。

第十八条既有车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车停车线)、编组场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
铁道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规
定。

重点工程工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
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重点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
局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处(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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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旅客运输消防管理

第一节旅客车站

第二十条车站站房内设置商场、旅馆、饭店、售货摊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消防
安全规定,报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候车室、售票厅应制定疏散旅客应急方案。候车室内应设置应急照明
灯,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站区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应由车站主管部
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车站应加强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

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四条站台上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车站应设专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配备危险品检查仪的,应保持设

备良好,运转正常。

第二十六条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随意动
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节旅客列车

第二十七条新型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
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新造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结构、保温材料和涂料)采用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
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旅客列车的防火工作由列车长负责,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
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

议,将防火工作作为列车乘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列车工作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使列车工作人员达到“三懂三会”。
(三)检查督促列车工作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火灾事故的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七)建立健全列车防火安全台账。防火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上级印发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 
#〃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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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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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防火组织; 


#〃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及人员分工; 


〃防火安全会议记录; 


%〃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餐车炉灶清扫记录; 


(〃三乘联检记录; 


)* 
〃消防器材登记。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联检签认制度。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长、车辆乘
务长参加,对列车火源、电源和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
查。
第三十二条客车取暖锅炉、茶炉严禁缺水点火,室内不准放杂物,离人加锁。炉灰
应用水浸灭后清除。

第三十三条运行中严禁在餐车炼油,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
三分之一。炉灶、烟囱、排油烟罩按时清除油垢,并认真填写清扫记录。乘务人员严禁使
用自备的炉具和电热器具。

第三十四条车厢配电装置要保持良好、清洁。发电车和车厢的配电室内严禁存放
物品。配电室离人加锁。
第三十五条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拉
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六条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吸烟。乘务人员应对在不吸烟车
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
第三十七条对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照明等电气设备的乘务人员,要进行专门的
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按照《关于处置旅客列车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方案》的要求,明确疏散、灭
火、现场保护、伤员救护等工作分工,并定期演练。每个乘务人员都要牢记应急方案的内
容。

第三十九条乘务人员在执乘中必须坚守岗位,注意发现车厢内出现的异常情况,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按照应急方案果断处置。

第四十条旅客列车每个车厢应配置至少两个 
+公斤以上 
;…。干粉灭火器,悬挂在
车辆两端便于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挂具要牢固、配套。灭火器检查、维修标记符合有关
规定。

第四十一条客车车底、备用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客技站或其他停放线停留时,应制
定看守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二条邮政车、加挂车纳入列车防火安全管理。邮政车、行李车货物堆码应留
有通道,宽度不小于 
*〃米,不得堵塞端门。邮政车严禁使用明火烧水做饭。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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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货物运输消防管理

第一节装载货物车辆

第四十三条新型货车、易燃液体罐车和液化气体罐车的设计,应符合铁道部有关防
火设计标准的规定,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四十四条装载货物的车辆应保持门窗完好,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
准。地板破损的应采取防火铺垫措施。
第四十五条守车、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
安装牢固,烟筒与车顶四周必须用隔热材料填充。

第二节货物装载

第四十六条货物包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货物装载执行配装规定,严格计量,严禁
超高、超载。
第四十七条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装衬垫的货物,装载应紧密牢

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蓬布严密苫盖。
第四十八条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

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五十条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防止发生普通
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五十一条对生火加温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
运,并根据需要携带消防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三节编解作业

第五十二条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
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
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其他易
燃物,严禁明火作业。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临时在非固定线路上停留时,禁
止在该线进行溜放作业。

第五十四条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段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
组、蓄电、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运。

第四节站车交接

第五十五条车站对已编好的列车,将有关防火安全的情况向运转车长或列车货运
员介绍,并按规定办理站车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运转车长、车号员、列车货运员、商检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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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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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需通风的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编组隔离,蓬布苫盖、捆绑,
腐朽木材防火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罐车有无泄漏,罐盖配件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扒乘
货车人员,并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货物押运人员应遵守《押运员须知》的规定。
编入货物列车的厂修客车,押运人员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使用自备的炉具做饭、取暖。

第五十七条各铁路局应在局间分界站对邻局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通报邻局。对有严重火灾隐患的货车应
甩下处理。

第五十八条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用明火照明,检修装有可燃货
物车辆时禁止使用电、气焊及其他喷火花的工具。
第五十九条车站对在专用线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应严格
检查,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方可挂运。

第五节列车运行中的防火

第六十条机车乘务员应认真执行机车防火有关规定,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了望,注
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六十一条列车在高坡区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
大小闸交替使用,防止闸瓦磨托引起火灾。
第六十二条高坡区段的列检所对通过列车,应严格按作业标准更换闸瓦、调整鞴鞲
行程和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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