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基础科学电子书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

第607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07章

小说: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理以适应目的地和在运输途中可能遇到的环境条件。 


!〃%为了在栽培和培植方面取得最佳效果,活体植物材料应尽快运输,即应经常使
用飞机的密封分隔间进行空运。除种子外,其它植物标本不应采用陆路邮寄的方式进行
长途运输。 


!〃&对活体植物,特别是列入 
’()*+附录一中各分类单元的物种,检疫机构不能强
制使用熏蒸法处理植物,因为这种方法会伤害植物。 


#〃运输的前期安排 


#〃!发货人应负责提前做好植物标本在运输过程中的照管安排,直至收货人接管。 


#〃#应采取所有可能的预防措施,以确保装运容器的干燥,不能将容器暴露在完全
脱水的状态下,也不能将其置于暴晒或处于极热或冰冻(温度)的环境中。植物标本应放
在有适当空气流动的地方。 


#〃预计植物的抵达时间和运输路线要提前通知收货人。 


〃包装 


〃!植物的包装和运输之前应咨询有关抵达国的植物进口检疫要求。包装使用的
材料和方法,不能与这些要求相抵触或不能使进口检查或处理发生困难 
〃应该注意到,许
多国家禁止诸如土壤及某些其他的植物生长媒介或包装材料等被视为潜在的害虫和病原
体来源的物质入境。 


〃#包装应确保具有能经受运输途中的任何搬运的强度。 


〃植物标本通常应包装在有混合物填料的容器中,这样可以减低植物在运输过程
中的枯萎、摆动和受伤,并保证充分的通风。 


〃%植物标本通常不应封在密闭的容器中;培植材料(新生苗和组培苗)宜在试管培
养基或其他密闭容器中运输。 


%〃标签和文件

耐用的防水标签要按下述规定准备: 


%〃!在顶部和所有外壁上要标明“活体植物—不能骤冷骤热”的字样。标签和标牌
应完全符合限定。 


%〃#适当的时候,要使用指向顶部的箭头标出“正立方向”。 


%〃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不应以邮政信箱号码作为唯一的地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址。
含有下列文件和重要信息的耐用、防水材料要牢固地贴在容器上: 
!〃!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的副本。 
!〃#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的复印件。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年 
〃月 
&&日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
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
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
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
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
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
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
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
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
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
时。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
民政府确定。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
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六)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
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
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 


!!!!!!!!!!!!!!!!!!!!!!!!!!!!!!!!!!!!!!!!!!!!!!!!!!!
!!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
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

续。
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

协助。

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

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

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九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
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
关指定。

第十条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
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一条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
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

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二条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

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

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

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海

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

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第十六条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
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进出境货物

第十七条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
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
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

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十九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

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第二十条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

关签印放行。

第二十一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
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
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
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
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
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
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
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第二十三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需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
册手续。
第二十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