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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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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集体决策为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经营管理的企业或者个人投资

的;
(三)挪用建设资金或其他专项款对外投资的;
(四)违反规定集资、筹资的;
(五)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被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罚款、没收财产的;
(六)在对外投资中,有其它失职及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对外借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对外借款是指:铁路单位将属于本单位可支配的货币资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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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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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铁路单位不得向路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铁路单位之间相互调剂资金余缺,必须经
过各级铁道结算中心办理。

第十四条铁路单位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借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以下经济损
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
记大过至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个人擅自决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二)经集体决策借给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所经营管理的企业或者个人

的;
(三)借出款项,被政府等有关部门罚没的;
(四)以对外借款名义,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金

融政策的;
(五)挪用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对外借款的。

第四章对外担保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铁路单位以第三人的身份,为本单位以外的债
务人,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包括设定质权(以动产或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
占有)、抵押权(以不动产作保而不转移占有),或者作为“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
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记过
处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
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至降
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个人擅自决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二)经集体决策为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为个

人提供担保的;
(三)不了解债务人资信情况,盲目提供担保的;
(四)因违反规定对外担保导致本单位资金被划拨,或者质押、抵押的财产被变卖清偿

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其他单位、个人或者挂靠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担保等经
济活动,而承担连带责任的;
(六)在对外担保中,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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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决策是指:铁路单位的领导集体或者董事会成员按照民
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要投资项目和担保事项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问题,通过党委会、行
政办公会、董事会等会议形式,认真研究讨论并获得通过的决策。

集体决策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由职能部门提交有关项目的优选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有关各方的资信报告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资金筹措情况报告,向上级或者政府
有关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以及批复文件等;
(三)集体研究讨论的会议记录,决议或者决定的文稿等原始书面材料。
虽然经集体研究,但确有失职或违反规定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节,追
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对重大投资、担保项目的集体决策过程中,有关人员明确持反对意见,而且事实证明
所持意见是正确的,不承担错误决策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对外投资的本金(实物)和合同规定的收
益;对外借款的本金和收益(利息);因对外担保而承担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它与直接责任者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经济损失。由此引发的其它
经济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界定:

(一)依据《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外投资、
借款、担保中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较大经济损失为 
!万元以上至 
〃#万
元以下,重大经济损失为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巨大经济损失为 
!#万元以上;

(二)铁路大中型企业及较大的事业单位,可按以下数额标准掌握:较大经济损失为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重大经济损失为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巨大经济损
失为 
##万元以上。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造成经济损失的时间界定:

(一)在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有关责任者因失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需
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以立案调查时间为止确定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或者通过有关责任者采
取措施挽回的经济损失,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做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
分的情节考虑;

(二)因工作失误,有关责任者未构成违纪,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以对外投资、借
款、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事实上已终止的时间,或者发现投资项目已发生重大损失并
且无法挽回,以及破产、解散后清算的时间确定损失数额。

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任者因失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经济损
失,须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处以 
###元至 
〃####元的经济赔偿;凡个人擅自决策的,加
重经济赔偿;凡个人决策为个人或者为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的,由直接责任者
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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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因工作失职或者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按照本规定应给予有
关责任者纪律处分的案件,由行政监察部门受理;有关责任者违反党纪案件,由党的纪律
检查委员会受理。

第二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的免职、解聘的组织处理,由行
政监察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书,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任免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干部、人
事、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执行。

第二十四条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由行政监察部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确认。对有
关责任者经济赔偿的金额,由行政监察部门确认,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济赔偿
通知书”,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向有关责任者收缴,归铁路单位所有。

有关责任者不按期交纳赔偿款的,在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财务部
门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发布之前铁路单位在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造成经济损失案
件的处理,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既充分考虑国家宏观
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要实事求是地给予有关责任者必要的处理。

(一)本规定发布前,领导班子成员经过某种形式的集体决策而进行的对外投资、借
款、担保,造成损失,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依照本规定的量纪标准,从轻、减轻处分;

(二)本规定发布前,铁路单位对路内其他单位或者向本单位所属多经、集经企业投
资,以及因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等政策性原因进行的投资,造成经济损失,需要给予有关责
任者纪律处分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铁路系统开展“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执
法监察”工作期间,有关责任者能够认真自查自纠,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的,
在计算损失数额时,以最终损失计算,并可按照本规定放宽一档或者免予处分。对态度不
积极、自查自纠不力,甚至顶风违纪的责任者,要从重加重处理。

前款所述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政策性规定,均不适用于个人决策为
个人,或者为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而进行的投资、借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铁道部监察局负责解释。铁路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
合所在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附件经济赔偿通知书
财务处(科、室):
根据
处(科、室)交纳经济赔偿金
决定,# 
# 
#同志应自接到此决定后,个月内向你
元,如不能按期交纳,请分期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
年月日(章)

注:此件应一式三份,其中交本人一份,留存一份。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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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企业国有资产
营运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及铁道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浪费而
采取的有偿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投资、租赁、代销、修复改造再利用等调剂利用措施和信
息、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是落实铁路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盘活企业
存量资产、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当前企业设备管理工作
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职责。各企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方式搞好闲置
设备资源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设备闲置造成的资金占用和浪费,充分发挥其能
力和潜力,提高企业的整体资产营运效益。

二、闲置设备的界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设备是指企业固定资产配置中多余、不需用、低效的机械动
力设备、运输设备和传导设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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