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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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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准开通使用。
第九条正式验收合格,产权单位应及时与铁路局运输部门按《铁路专用线、专用铁
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号)文件规定签订运输协议,并应编制相关的作业细

》〔’’#〕 
则和安全协议。在开通时,产权单位向所在铁路局运输部门提出专用线开通使用申请,铁
路局运输部门以电报批准开通使用。经铁道部运输局同意接轨的专用线要报铁道部运输
局核备。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管内的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
责,加强管理,组织好接轨、开通等问题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试行。铁道部
运输局《关于发布〈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地方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
的通知》〔’’*〕

行)〉(运设)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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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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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合资铁路公司的人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

》《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立的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或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人事管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具有履行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经理还应具有相应的领导岗位任职资历和铁路运输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合同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各股东和股东委托

单位协商委派。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铁道部委托单位选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监事会负责人的人选,需事先报铁道部审
查同意,其他成员报铁道部人事司备案。
第六条公司经理、副经理和“三总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按合同书和公司章程规定,

由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协商推荐,公司董事会聘任。
铁道部委托单位推荐的经理人选,需事先报铁道部审查同意。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经理及以下经营管理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

应转入所在公司管理。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选派的兼职董事、监事,其人事、工资关系仍
保留在原单位不变,不能从公司领取报酬。
第八条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对公
司董事长、经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任期届满或离任要进行全面考核和审计。

第九条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的考核,以控股方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为
主,商参股方组织进行;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进行。考核结
果要及时向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报告。

第十条建立公司董事、监事的述职制度。董事、监事每年应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向股东委托单位作述职报告。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应向控股方股东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一条股东委托单位要建立对所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制度,认真抓好对所派董
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并以职务及公司经营效益确定相应待遇,不再
套用国家干部行政级别,原有级别封存。
第十三条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按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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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表现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可由公司委托国家授权具备相应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人事管理工作业务由控股方委托单位归口指导。各公司应依据本办

法制定本单位的人事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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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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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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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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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年 
〃月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

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
线。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

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

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
正常秩序。
第七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
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
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
研究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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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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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
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
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

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

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

划。
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

输计划。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
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
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
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
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
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
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
保险。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十九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
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
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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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
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
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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