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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53章

小说: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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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机车车辆)。

扩大运输企业保价运输改善设施投资的管理权限。保价盈余部分的投资项目,由铁
路局按规定范围办理。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
税务部门批准,可发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税款。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部属企业要报铁道部备
案。工业(包括运输企业的工附业)、施工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
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有权选拔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运输企业增提新
产品开发基金的折旧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铁路局的运输利润按承包办法规定进行分配,目前采用“定额上交,超额全留”。铁路
工附业利润按多种经营的上交比例实行“定率上交”。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
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不含留用建设资金)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建设和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
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
运输企业自行投入的新增客货服务项目和为弥补支线、专用线亏损执行地方政府批
准的收费标准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留给企业按规定核算和使用。

客货运服务基金全部留给铁路局自行安排,按更新改造和基建小型项目进行管理。

堵漏保收提成,全部由铁路局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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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客货联运的运费和外汇收入,在铁道部和有关铁路局之间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运输企业对报废、淘汰的机车车辆,经铁道部批准后由企业进行处理。亏损的支线、

专用线和集资建设的车站等,经铁道部批准,可以出租、抵押、有偿转让。废旧钢材在完成

上交指标后,留给企业自行处理。
其他企业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外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非运输企业可以按《条例》规定与路内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运输企业可以用支线、专用线、客货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与其他路内外企

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但以支线及主要客货服务设施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要报铁道
部批准。共同经营的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与其
它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
担民事责任。

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
企业联营兼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

件、方式和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按《条例》执行。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
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按《条
例》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企业所需铁路专业

的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优先从铁路院校招收。
其他人员的录用,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在稳定技术业务骨干和技术复杂工种的前提下,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

实行合用同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
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位,实行合理劳动组
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拓宽经营领域、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
他方式安置;建立铁路内部劳务市场,进行内部调剂;企业和劳动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
搞好余缺调剂,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为了保证铁路技术骨干的合理调配,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对铁路技术骨干在城市间调
动的户口问题和施工队伍的临时户口问题给予及时解决。
企业有权信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
动合同、辞退和开除职工的待业保险金和提供再就业机会问题,按《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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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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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
权。

部属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任聘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未聘任的管
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
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部属企业可以向铁道部提出招聘境外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申请。

部属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
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铁路分局党政正职人员的平调,由铁路局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报部备案。各总公
司所属单位副局职人员的平调,由总公司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报部备案。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
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条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部定标准工资制度,自主决定工资和奖金的分配办法。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目前,运输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运输收入

和综合劳动效率三挂钩;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生产任务(或供应总值)、销
售收入、实现利润三挂钩;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

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

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

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

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第二十四条运输企业实行转产、停产整顿、解散和破产、合并或分立必须经铁道部

批准。
非运输企业实行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按《条例》执行。
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所欠银行债务,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停

息、三年减半收息。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
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部属(含各大公司所属)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由铁道部批准。部属企业以下的非运输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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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由部属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企业经营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全体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

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
逐步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
定与调整,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
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
工资应当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当接受铁道部和政府有关部门
的监督。企业违反本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企业必须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条例》规定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 
!〃#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
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上级主管部
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
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二十九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风险抵押
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达不到总经营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按《条例》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效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
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
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给予相
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
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
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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