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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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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凭证。中转港应当给部队开具注明部队使用舱位的军运后付客票。

接送兵部队应当按照新老兵铁(水)路运输购票计划,于始乘日的 
#天前,凭介绍信或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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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有效证件,到始乘车站(港口)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办理购票;已编报中转
购票计划的,应当派出先遣人员,在换乘列车(轮船)开行时分的 
!小时前,凭介绍信或联
系人有效证件,到换乘车站(港口)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办妥购票或中转手续。

换乘列车(轮船)开出前 
!小时接送兵部队未办理购票或中转手续的,取消中转购票
计划。铁(水)路客运部门可以发售为该计划调配的客票。

第三十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做好供水、供电、供暖和餐料卫生检查及补充工作。车
站、港航单位应当制订和落实新老兵优先购票、优先上车船、优先中转换乘、优先托运行李
的有关措施。新老兵运量大的车站、港口应当专门开设新老兵售票口,有条件的应当开设
新老兵候车、候船室,并设置醒目的标牌和指引标志。有条件的机场应当适时开设专用安
检通道。

全国新老兵运输期间(通常为 
〃〃月 
#日至 
〃#月 
%〃日),旅客列车的列车长必须到
始发站所在客运(列车)段派班室或车站计划室报到,受领任务。列车长、船长应当采取措
施保证新老兵按计划入座。

第三十八条承担新兵军事运输任务的列车、轮船、飞机晚点时,有关运输企业应当
采取措施组织恢复正点,并迅速将情况通报驻本单位(本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做好调度指挥和现场组织协调工作,严
密掌握运输情况。

计划与实际相符的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驻铁(水)路军事代表机构之间不通报。

计划与实际不符的新兵铁路、水路军事运输,铁路、水路接运的新兵军事运输,由驻新
兵始乘、中转、换装、终到地铁路分局或港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接续通报。中转 
#次及
以上的按新兵中转顺序接续通报。

计划与实际不符的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现场军事代表应当迅速报告,从驻新兵始
乘地铁路分局(港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开始接续通报。列车(轮船)晚点的,从驻晚点
发生地铁路分局(港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开始接续通报。驻新兵中转地铁路分局(港
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应当迅速会同驻在单位客运部门调整计划,并组织部队按调整
后的计划中转。驻新兵终到地铁路分局(港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
部队。

铁路、水路接运的新兵军事运输,驻换装地铁路分局或港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接到
通报后,应当及时会同驻在单位客运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新兵铁路、水路军事运输在运输途中发生人员漏乘时,漏乘人员凭军事代
表开具的证明免费乘车、船追赶队伍。新老兵和接送兵干部在运输途中发生伤、病不能继
续乘行的,应当就近救治。对危重伤病员,接送兵部队应当留人护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一条铁路通勤职工和通学学生,可以搭乘整列运输新兵的旅客列车,但不得
与新老兵和接送兵干部争抢座位。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搭乘。旅客列车全部硬卧车代硬座
运输新兵的,机车乘务员便乘铺位在宿营车安排。

第四十二条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应当优先安排新老兵食宿,可以适当
限制老兵住宿的天数。
第四十三条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军事代表和接送兵干部,应当尽职尽责地为新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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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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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解决运输中的困难和问题,解决不了的应当迅速按级上报,不得推诱和延误。

第四十四条铁路、水路运输企业客运部门应当逐日统计逐级上报始发和中转的新
老兵数量;民航运输企业按本系统规定统计上报;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和驻交通沿
线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新老兵运输数据。

第六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安全管理措施,做好运输机车、车辆、船舶、飞机
和车站、港口、机场及线路设备的检修整备工作。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章和
作业程序。新兵公路运输应当使用国有企业的客车。

第四十六条禁止新老兵和接送兵干部携带或托运武器、弹药、雷管、导火索、管制刀
具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船、飞机。

第四十七条行李安全检查工作,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由部队负责,航空运输由机
场安全检查部门负责。携带、托运行李夹带危险品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安全检
查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部队应当对老兵行李进行点验,检查合格的托运行李,用经检查人签名和团级(含)以
上机关盖章的封条施封。
车站、港口凭部队施封条免检托运,可以抽查。发现危险品,部队或公安部门应当立
即收缴,并向当地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十八条新老兵和接送兵干部应当严格遵纪守法,自觉讲究社会公德,维护公共
秩序和环境卫生。接送兵干部和带队的老兵骨干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密组织,加强管
理,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九条全国新老兵运输期间,大、中城市和新老兵运量较大的地区,当地城市
警备区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铁道、交通、民航部门的意见,派出执勤分队或组织驻军、武装
警察部队协助车站、港口、机扬维护秩序。

车站、港口和机场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运输途中发生纠纷时,有关各方和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并将情况
按级上报(运行途中列车长限向前方停靠站、纠纷所在地铁路分局和列车所属铁路分局报
告),接送兵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并向军事代表报告。有关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协
同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公安部门赴现场处理。必要时,军队警备部门或武装警察部队
警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触犯刑律者,应当依法扣留,老兵由公安部门处理;新兵和现役接送兵干部,依照其
单位隶属关系,由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执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行李托运

第五十一条老兵免费携带物品重量为:乘火车、轮船限 
!〃公斤,乘飞机、汽车限 
#
公斤。超量部分应当办理托运并按规定交纳托运费。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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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军事运输办理的老兵凭团(含)以上单位证明,按购买客票办理的老兵凭客票及士
兵退出现役证,于乘车、船日的 
!天前或乘飞机、汽车的当日办理行李托运。
经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的托运行李应当拴挂货签,标明发、到站(港)和收货人姓名、
详细地址,并注明醒目的“老兵行李”字样。
第五十二条有条件的车站、港口应当到部队集中办理行李托运,部队应当主动配
合,提供方便。
车站、港口开具行李托运票据应当 
〃人 
〃票,对老兵行李应当优先装运、优先中转,不
得积压,做到人到行李到。老兵应当尽快领取运到的行李。

第八章运输经费

第五十三条新兵铁路、水路军事运输,按照铁路、水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由铁
路、水路部门凭军运费后付凭证向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计收运费。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由
航空运输企业按照合同向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计收运费。车站、港口和机场不得向乘行部
队收取运费及运杂费。

部队通过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新老兵中转接待机构安排使用地方客车、船的新老兵
短途运输,部队应当当场结清费用。有关部门应当酌情予以减免。
部队自行联系使用地方客车、船的新老兵短途运输,按购买客票办理的新老兵铁路、
水路、公路、航空运输,部队应当当场结清费用。
第五十四条部队应当按规定将新老兵短途运费和购票费用发给接送兵干部或老
兵。
老兵托运行李,乘火车、轮船 
!#公斤以内,乘飞机 
!公斤以内,乘汽车 
%#公斤以内,

可以凭单据由原单位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车站、港口一律免收老兵行李保管费。
第五十五条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应当酌情减免新老兵的食宿费用。

列车、轮船应当酌情优惠新老兵就餐。
接送兵干部和新老兵应当当场结清饮食住宿费用。
第五十六条铁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用于新老兵运输

的计划协调、专项办公等项费用,各自在有关费用中列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对在新老兵运输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人民政府、运
输管理机构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铁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各大单
位和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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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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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军务
部、动员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年 
#月 
日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
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和 
!〃〃%年 
!&月 
!’日
铁道部颁发的《新老兵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办法》即行废止。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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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应使用 
!开纸印制) 
新兵铁路军事运输计划表
装载分局:!!!!!!!!!!!!!!!年月日制表


军运号码发送单位接兵部队代号
接兵部队要求始乘
始乘车站
终到乘行人数客


付费号码备注 
号负责人日期车次局车站合计新兵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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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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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交运输
合计计划单位
部门
计划单位
要求
计划单
位领导
计划
单位
地址
审核意见
印章联系人电话

注:〃+接兵部队要求始乘日期、车次,仅供军交运输部门安排计划参考。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编报计划应当一式四页。 
#+审批后的计划,军区后勤部军交运输部、驻铁路分局军代处和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各存
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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