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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7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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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并应符合卫生要求。
(二)要做好食品的计划生产、供应,隔餐存放的熟食品,必须冷藏,出售前再行妥善加
工。
车站供应的熟食品要严格执行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用冷藏柜、专用炊具容器和专

人消毒制度。
(三)不准在厨房内洗澡、洗脸、刷牙、洗衣物、吸烟等,闲杂人员严禁进入厨房。
(四)冰箱、贮藏室(库、柜、架)、售货柜等应有定位存放标记,并保持清洁。餐车工作

人员的私人物品应存放于指定的设有标记的处所。
(五)食品容器、刀、板、提桶、抹布必须清洁,有生熟标记,不得混用、混放。食品应生
熟隔离,定位存放。
第二十二条站车食品经营单位,进货时必须向进货单位索取“卫生许可证”及该食
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必要时铁路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准销售。

第二十三条餐具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不得供旅客使用。站车使用
的洗涤消毒剂均必须经铁路中心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并取得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安全卫生检验站鉴定核准,由铁路局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食品包装、食品商品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通用商品包
装要求,并必须执行出厂期和保存期限销售的规定,凡无出厂期和超保存期的食品,禁止
销售。

第二十五条旅客列车发生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应及时报告前方铁路卫生防疫部门,
并保护现场,封存保留样品,以备查验;铁路卫生防疫站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
及时前往调查处理。

第六章站车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卫生主管部门和铁路局所属卫生防疫站中的
站车卫生监察,应在从事站车卫生工作超过二年的医师,三年的医士及从事客车“消杀灭”
工作三年的医师以上人员中选荐,经各铁路局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报铁道部卫生行政机构
任命发证。

第二十七条站车卫生监察在本管内对车站,各次始发、终到和站停五分钟以上的通
过旅客列车实行卫生监督检查。分局卫生主管部门和分局卫生防疫站的站车卫生监察可
添乘本分局属旅客列车;路局卫生主管部门和局中心卫生防疫站的站车卫生监察可添乘
本局属旅客列车;部卫生行政机构的站车卫生监察可添乘国内各次旅客列车。国际联运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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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客车)、广九直通客车添乘办法另定。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运输枢纽地区卫生防疫
站所在地的车站要有检查用房以及消毒、杀虫、灭鼠药械专用房屋。
第二十八条站车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

《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

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车站、旅客列车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对站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三)审发分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并按规定组织实施体验。
(四)对站车卫生进行技术研究,提出改善、提高站车卫生水平和保护旅客、乘务人员

身体健康的建议;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技术的培训和指导。
(五)编写站车卫生监督通报,开展卫生宣传。
(六)对站车消毒、杀虫、灭鼠进行监督监测。
(七)站车卫生监察(不包括从事“消杀灭”工作的)同时是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公

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其监察证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兼具站车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
卫生、饮水卫生监督检查的效力。凭站车卫生监察证使用铁路电报、电话,住乘务员公寓。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遇有车站、旅客列车、车辆及站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
卫生法律、法规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

遇有下列情形经警告后仍无改进者,可以处二十至五百元罚款。
(一)卫生监督检查符合率不合格者;
(二)车站及车辆卫生设施缺乏、损坏,影响使用,经卫生监督记录提出,仍不增添、修

缮改进者;
(三)旅客列车停站五分钟以上不锁闭厕所者;
(四)旅客列车将粪便、污水带入终到车站或客技站者;
(五)旅客列车不按规定处理垃圾,沿途随意倾倒者;
(六)废弃塑料饭盒及其它固体废弃物,不组织回收,造成污染站区及线路者;
(七)供旅客使用的卧具不按规定洗涤,消毒和更换者。
(八)鼠密度,蝇、蚊、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未达到卫生标准者。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并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复
议无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处理。

第三十一条站车卫生监察对外局旅客列车的行政处罚应据事实填写站车卫生监督
记录书,经列车长、餐车长(主任)确认签字后,将监督记录书和处罚通知书委托所属铁路
卫生防疫站受理执行。执行结果以书面回执函告原开具处罚通知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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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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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铁卫字 
#〃号《铁路车站、旅客列车

卫生条例(试行)》即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在临管线上运行的旅客列车以及车站的卫生监督管理,应参照本办法在管辖范围内

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附件:
(一)站车卫生监督记录表(式样): 
%—%旅客列车卫生监督记录;

(已发) 
%—&餐车卫生监督记录;


(已发) 
%—车站卫生监督记录;


(已发) 


%—#站车食品单位卫生监督记录。(已发)
(二)站车卫生监察证。(待发)
(三)站车卫生监察臂章(!〃)(已发)


〔同铁卫字 
#〃文〕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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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教卫〔!〃〃#〕!%号

关于发布《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发布《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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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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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消除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危害,提高铁路客运卫生质量,
防止疾病借铁路交通传播,保障广大旅客和铁路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车站(客技站)、旅客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和承担站、车

鼠蟑病媒生物防制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站、车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铁路各级爱卫会负责统一协调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
第四条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与群众性除害活动相结

合,采取消除孳生条件、药物防制等综合措施,坚持定期与经常性防制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站、车鼠蟑
等病媒生物监测,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铁路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监测方法、防制技术规范和控制要求由铁道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经费列入各车站(客技站)、客运(列车)段年度

支出计划。
客运车站(客技站)应设置鼠蟑防制专用房屋。
第八条车站(客技站)、客运(列车)段负责组织本车站、管内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

物的防制工作。
具体防制任务可与卫生防疫站签订合同,实行承包责任制;合同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
第九条铁路卫生防疫站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承担卫生主管部门交

付的防制、监测任务,做好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控制工作。
铁路卫生防疫站承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业务时,收入不冲抵防疫经费。
第十条承担病媒生物杀灭业务的机构,在承包铁路站、车鼠蟑等防制任务时,应向

站、车所在地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从业人员,须取得铁路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证书,方
可从事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杀灭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对消杀人员
的劳动防护规定。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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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根据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由铁路卫生防疫站直接承担站、车鼠蟑等病媒
生物防制任务的,其防制经费须列入防疫站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章要求

第十三条铁路站、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鼠蟑等病媒生物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站、车应经常保持环境清洁、整齐,及时清除垃圾,消除鼠蟑等病媒生物孳
生条件。
第十五条铁路客技站、站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有完善的防鼠设施。站、车应
建有长效灭鼠设施,并定期更换灭鼠药物。

第十六条新造、大修车辆,必须达到防鼠要求。管道、电缆与车厢连接处缝隙不得
大于 
!毫米;运营车辆缝隙大于 
!毫米的,应予堵塞。餐车后厨车厢壁及有关设备要消除
缝隙,防止鼠蟑栖息繁殖。

第十七条站、车使用的杀虫、灭鼠药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
止使用的杀灭药物。
第十八条在站、车使用杀虫、灭鼠药物时,不应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并应避免对环境
的污染。必要时,对毒饵或正在采取杀灭措施的场所须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畜中毒。

第十九条在旅客列车上进行鼠蟑等病媒生物的杀灭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
作,提前通知列车乘务班组,并须于列车始发之前 
〃小时结束。列车乘务班组应予以积极
配合,不得阻碍或干扰正常杀灭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条应积极推广防制新技术、新方法,减少病媒生物抗药性,加强技术交流,提
高杀灭效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对站、车或责任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行政处罚:
(一)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警告,或处以 
〃##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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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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