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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7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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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
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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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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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
林业部
铁道部
文件
交通部
邮电部
国家民航局

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 


!〃#年 
#月 
!日(#)农(农)字第 
!%&号文

主送:略

为了防止危害农业、林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国家农业、林业生
产安全,现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一月三日发布的,将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
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向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水路、公路)运输部门邮寄、托运附件 
!规定的种子、
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须事先到所在省(地、
县)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领取(式样见附件 
’)

《植物检疫证书》。

上述检疫范围以外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各省(市、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可
根据本地区的需要,会同当地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补充规定,并报主管部
门备案。

二、在划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疫区内,向外邮寄、托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植物、植物
产品时,应按农牧渔业部、林业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疫区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各级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收寄、承运第一、二条中规定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时,一律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植物检疫证书应随邮单或货物运单
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个人。凡无检疫证书或寄运货物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
符的,一律不得邮寄或托运。

四、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邮局等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有关部门要
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五、在收寄、承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如发现寄运的种类、数量与检疫证书不符、伪造
证书、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收寄、承运部门有权扣留寄运物,并通知当地植物检疫
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因弄虚作假造成了检疫事故,由邮寄、托运一方负责,检疫部门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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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惩罚。触及刑律的,应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略

附件 
!实施检疫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其它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一、农业植物类
(一)水稻、麦类、棉花的种子,籽棉;
(二)马铃薯块茎:甘薯块根和秧苗;
(三)柑桔、苹果、葡萄的苗木和接穗。


二、森林植物类
(一)落叶松、紫穗槐、柠条、黄连木的种子;
(二)杨树、泡桐的苗;
(三)油松、赤松、马尾松的带皮原木。


三、热带植物类
(一)芒果种子;
(二)胡椒、山蒟、假蒟、芒果的果实;
(三)胡椒、山蒟、假蒟、龙舌兰麻、驳骨丹、臭牡丹、醉鱼草和玉叶金花的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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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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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植物检疫证书

检字第号 
!〃年月日
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包装。。。。
件数。。。。重量(株数)。。。。
产地。。。。起运地点。。。。
运往地点。。。。运输工具。。。。
发货单位(人)。。。。收货单位(人)。。。。

本证书根据: 
!#产地检疫 
#调运检疫
证明上列植物或植物产品未发现:

签发意见:

签发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检疫员
本证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注:本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交发货单位(人),并随货寄运。副本一
份寄调入地检疫机关,一份存签证机关。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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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道部
文件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局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

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
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
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使用、

民政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
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

〔卫统发第 
!号文件〕
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
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
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
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
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
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 
%小时内报告殡葬管理
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
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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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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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
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
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

〔卫防字第 
号〕
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

〔署行字第 
&’号〕
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
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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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铁路运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旅客列车运转车长值乘位置的规定 


!〃#年 
!%月 
&’日

前略 
()旅客列车运转车长值乘位置问题
(!)旅客列车往返方向的最后一辆的后端,应设有风表、紧急制动阀和供运转车长值
乘的乘务员室。

(&)各客车始发站发售客票时应将列车最后一辆硬座车供运转车长值乘位置座席号
扣除,不得出售,各旅客列车列车长,负责动员乘座该席位的无座号旅客腾出席位,保证运
转车长能正常进行工作。

()运转车长值乘位置标志由列车段(车务段)制做,运转车长保管(列为运转车长备
品),标志用塑料制做,尺寸为 
&%%毫米 
* 
’%毫米。白底红字,写“运转车长值乘座席”,挂
于适当位置。

(+)有配属客车的分局客运、车辆科应督促各客车配属段的车辆乘务员及时腾出存放
工具的乘务员室和张贴规章、图表等所占用宿营车的卧铺,制做工具箱和确定在行李车安
装工具箱的位置,并教育各工种乘务员按规定使用乘务员室。将车辆乘务员的车辆技术
状态揭示板、张贴的作业图表,规章命令等布置在宿营车厢内。不编挂行李、宿营车的旅
客列车,可占用列车中部的一个厕所,存放车辆乘务员保管的工具、材料及备品。上述规
章,图表等布置在列车办公席乘务员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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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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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年 
!月 
日铁运〔!〃##〕!%号

各铁路局:
现将《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并作

(试行)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如下补充说明,望遵照执行。

一、对于已在铁路车站常年从事装卸作业的地方专业装卸搬运组织,在《办法》试行
后,各局及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从国家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办法》中所
涉及的问题,在服从铁路统一指挥,稳定货场装卸作业秩序的前提下,地方专业装卸搬运
队可维持现状,铁路将根据管理费的交纳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地方与铁路双方另有协议
的,可在合同中注明,共同遵守执行。从《办法》试行之日起,车站新增委外装卸组织及人
员,应严格按《办法》的各项条款执行。

二、铁路多种经营(第三产业)人员在车站、货场内从事装卸作业,须经分局有关部门
与装卸管理部门共同批准,以多种经营及铁路集体的名义招募退休工人、社会闲散人员及
外地农民从事装卸作业的做法,应加以整顿,限期停止。

三、任何委外装卸组织及个人在车站、货场内转手进行二包工的做法,应迅速查清,加
以禁止。
四、各局应定期检查本《办法》贯彻试行情况,并将试行效果及时报铁道部。各局可根
据试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或具体实施细则。
五、凡过去对委外公布的文件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条文,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委外装卸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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