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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休谟-人性论-第10章

小说: 休谟-人性论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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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样也不能对于那个比例和这些形形成任何稳定而不变的观念。我们仍然只能乞求于我们根据对象的现象所形成的、并借两脚规或共同尺度加以校正的那个脆弱而易错的判断。我们如果再假设进一步的校正,这种假设的校正如果不是无用的,便是假想的。我们如果竟然采纳那种通常的说法,采取一个神的假设,以为神的全能可以使他形成一个完善的几何的形,并画出一条没有弯曲的直线:那也是徒然的。这些形的最终标准既然只是由感官和想像得来,所以如果超出了这些官能所能判断的程度之外去谈论任何完善性,那就荒谬了;因为任何事物的真正完善性在于同它的标准符合。
这些观念既然是那样模糊而不确定,我就要问任何一个数学家,他不但对于数学中一些比较复杂而晦涩的命题,就是对于一些最通俗而浅显的原理,都有一些什么无误的信据呢,例如,他如何能够向我证明,两条直线不能有一个共同的线段,他又如何能够证明,在任何两点之间不可能画出一条以上的直线呢?他如果对我说,这些意见显然是谬误的,并且和我们的清楚的观念相抵触;那么我就会回答说,我不否认,当两条直线互相倾斜而形成一个明显的角度时,要想像那两条线有一个共同的线段是谬误的。但是假设这两条线以六十英里差一英寸的倾斜度互相接近,那我就看不出有任何谬误去说、这两条线在接触时会变成一条线。因为,我请问你,当你说,我假设两条线相合而成的那条线不可能像形成那样一个极小的角度的那两条直线一样成为同样的一条直线,你这时候是依照什么准则或标准来进行判断的呢,你一定有某种直线观念,和这一条线不相一致。那么你的意思是否说,这一条线中的点的排列秩序和它们所遵循的规则,和一条直线所特有的、而且是它的根本条件的那个秩序和规则不同呢,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必须告诉你,要是依照这个方式进行判断,你就已经承认了广袤是由不可分的点组成的(这也超出了你的本意),而且除此以外,我还必须告诉你,这也不是我们形成一条直线观念时所根据的标准;即使是的话,我们的感官或想像也没有那样大的稳定性,可以确定那个秩序何时被破坏了、何时被保存了。直线的原始标准实际上只是某种一般的现象;显然。我们可以使直线之间有相合的部分而仍然符合于这个标准,虽然这个标准是经过了一切实际的或想像的方法加以校正。
'数学家们不论转向哪一边,都会遇到这个困境。如果他们借一个精密而确切的标准,即计数微小的、不可分的部分,来判断相等或任何其他比例,那么他们既是采用了一个实际上无用的标准,而又实际上确立了他们所企图破坏的广袤的部分的不可分说。如果他们像通常那样,从一些对象的一般现象的比较中得到一个不精确的标准,加以应用,并通过度量和并列加以校正;那么他们的一些最初原则虽然是确定和无误的,但也是太粗略了,不足以提供出他们通常由此所推出的那些精微的推论。这些最初原则是建立在想像和感官上面的。因此,结论也不能超出这些官能,更不能和它们抵触。'
这就可以使我们的眼界开拓一些,并使我们看到,证明广袤无限可分性的任何几何的证明,并不能有那样大的力量,如像我们很自然地认为那种以辉煌名义作为支持的每一个论证应该具有的力量一样。同时,我们也可以了解,为什么几何学的所有其他一些的推理都得到我们的充分的同意和赞同,而单是在这一点上却缺乏证据。的确,现在更需要做的,似乎是说明这个例外的理由,而不是指出我们实际上必须要作这样一个例外,并把无限可分说的一切数学论证看成完全是诡辩的。因为,任何数量观念既然都不是无限可分的,那么显然,要试图证明那个数量本身允许那样一种分割,并且借着在这方面和它直接相反的一些观念来证明这点,那便是所能想像到的最为显著的一种谬误了。这种谬误本身既是十分显著的,那么以它为基础的任何论证必然会带来一种新的谬误,并且含有一个明显的矛盾。
我还可以举出一些由接触点(Point of contact)得来的无限可分性的论证作为例子。我知道,没有一个数学家肯被人根据纸上所画的图形加以判断,他会说,这些图形只是一些粗略的
草稿,只能较为简便地传达作为我们全部推理的真正基础的某些观念。我很满意这种说法,并愿意将争论只是建立在这些观念上面。因此,我希望我们的数学家尽量精确地形成一个圆和一条直线的观念。然后我就问,在想像两者的接触时,他还是想像线和圆在一个数学点上互相接触呢,还是不得不把线和圆想像为在一段空间中相合呢,不论他选择哪个方面,他都陷于同样的困难地步。如果他肯定说,在他的想像中勾划出这些形的时候,他能够想像线与圆只在一点上接触,那他便承认了那个观念的可能性,因而也就承认了那个对象的可能性。如果他说,在他想像那些线条接触的时候,他不得不使它们相合,那他因此便承认了几何学证明在进行到超出某种微小程度的时候,便发生错误;因为他确是有反对一个圆和一条线的相合的那样证明,换句话说,也就是他能够证明一个观念、即相合的观念与一个圆和一条直线这两个另外的观念是不相容的,虽然他在同时却又承认这些观念是分不开的。

第五节
对反驳的答复(续)
我的体系的第二部分是:空间或广袤观念只是分布于某种秩序中的可见的点或可触知的点的观念;这一部分如果是正确的,那么由此便可得到这样的结论:我们不能形成一个真空的观念或是一个不包含可见的或可触知的东西的空间观念。这种说法引起了三种反驳,我将对这三种反驳一并加以考察,因为我对一个反驳的答复正是我用以对待其他反驳的答复的一个结论。
第一,有人也许会说,许多年代以来人们关于真空(vacuum)和充实(Plenum)争论不休,没有能够使这个问题得到最后的解决;即在今天,哲学家们还以为可以随着自己的想像任意站在某一方面。但是,有人就会说,关于事物的自身,人们的争论不管有什么样的基础,那种争论的本身就确定了那个观念:人们如果对于他们所反驳或拥护的真空没有任何概念,那么他们对于真空便不可能那样长期地进行推理,或是加以反驳,或是加以拥护。
第二,如果这个论证会引起争执,真空观念的实在性或至少是可能性,也可以通过下面的推理加以证明。任何观念如果是可能观念的必然的和无误的结果,这个观念也就是可能的。我们即使承认世界此刻是一个充实体,我们也可以很容易地设想它被除去了运动:这个观念当然可以被承认为可能的。我们也必须承认能够设想全能的神可以毁灭任何一部分的物质,而其余的部分仍然处于静止的状态。因为,凡能区别的每一个观念既然可以被想像分离,而凡可以被想像分离的每一个观念又可以被设想为各别存在的;所以一个物质分子的存在显然不涵摄另一个物质分子的存在,正如一个物体的方形并不涵摄每一个物体的方形一样。这点既被承认,我现在就要间,静止和消灭这两个可能观念的并存可能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当这一个房间中全部空气和细微物质都被消灭以后,并假设墙壁如旧、没有任何运动或变化的时候,那么我们必须设想会有什么结果发生呢,有一些形而上学家们答复说:物质和广袤既是同一的,所以一个的消灭就必然涵摄另一个的消灭。现在房间中各个墙壁之间既然不隔着距离,所以墙壁就互相接触,正像我的手接触着紧在我面前的这张纸一样。但是,这种答复虽然是很普通,可是我要问这些形而上学家们,他们是否能够根据了他们的假设去想像这个情况,或者想像地板与屋顶,连同房间的相对的墙壁,互相接触,而同时却仍静止不动,保持同一的位置。因为自南向北的两壁既然与自东向西的两壁的相反的两端接触,那么自南向北的两壁如何还能够互相接触呢?而且地板与屋顶既然被处于相反位置的四壁所隔开,又如何能够互相会合呢?如果你改变它们的位置,那么你便假设了一种运动。如果你设想它们之间有任何东西,那么你便假设了二种新创造出来的东西。但是如果严格地守着静止和消灭这两个观念,那么由这两个观念产生出来的观念显然不是各部分接触的观念,而是其他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可以断定是一个真空的观念。
第三个反驳把问题更推进了一步,不但主张真空观念是实在的和可能的,并且认为它也是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这个主张是建立于我们在物体中所观察到的运动,认为如果没有了真空,这种运动便将是不可能的,也是不能设想的,一个物体必须进入真空之中,才能为其他物体留出空间。我不准备详细阐说这个反驳,因为这个反驳主要是属于自然哲学,而自然哲学并不在我们现在的研究范围之内。
为了答复这三种反驳,我们必须将问题加以相当深刻的研究,并考察各个观念的本性和根源,以免我们没有完全理解争论的主题,而就进行争辩。显然,黑暗观念不是一个积极的观念,只是光的否定,或者更切确地说,是有色的、可见的对象的否定。一个享有视觉的人,如果周围没有了丝毫的光,那么他虽然向四面转动眼睛,他所得到的知觉和一个生来就盲的人的知觉相同。可以确定,这样一个人既没有光的观念,也没有黑暗的观念。由此而得的结论就是:我们并不是由于除掉了可见的对象后,就接受到没有物质的广袤印象;绝对黑暗的观念和真空观念绝不可能是同一的。
再假设一个人悬在空中,并被某种不可见的力量轻轻地向前移动;那么他显然感觉不到任何东西,并且从这种不变的运动也永远得不到广袤观念或任何其他观念。即使假设他来回运动他的肢体,这也不足以给予他以那个观念。他在这种情形下感到某种感觉或印象,那个感觉或印象的各部分是前后接续的,并且可给予他以时间观念;不过这些部分决不是排列于这样一个方式,足以成为传来空间或广袤观念的必要条件。
由于把一切可见的和可触知的东西全部除去以后,黑暗和运动看来决不能给予我们没有物质的广袤观念或真空观念,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它们如果与可见的和可触知的东西混杂起来,是否能够传末这个观念呢,
哲学家们通常承认,呈现于眼前的一切物体都似乎是涂绘在一个平面上,而且它们和我们相距的各种距离程度,都是被理性、而不是被感觉所发现的。当我把我的手举在面前、并把手指叉开时,那么手指完全被天空的蓝色分开,正像它们能够被我放在它们之间的任何可见的对象分开一样。因此,为了要知道视觉是否能传来一个真空的印象和观念,我们必须假设:在一片纯粹的黑暗中有一些发光体呈现于我们面前,这些物体的光只显示出这些物体的本身,而并不给予我们以周围对象的任何印象。
关于我们的触觉对象,我们也必须作出一个平行的假设。我们不该假设完全除去一切可触知的对象:我们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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