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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休谟-人性论-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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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当一个对象挤压我们的任何一个肢体时,都会遇到抵抗;那种抵抗借其所给予神经和元气的那种运动,把某种感觉传到心中;但是我们不能由此断言,感觉、运动、抵抗三者有任何类似之处。
第二,触觉的印象若非当它在其广袤方面被考虑时,那它只是单纯的印象;这对于现在的目的毫无帮助:从这个单纯性我推断说,触觉印象既不表象填充性,也不表象任何实在的对象。因为让我们假定一个人用他的手抵压一块石头或任何坚固的物体,又假定有两块石头互相挤压,那么人们立刻会承认,这两种情形并非在各方面都是相似的;在前一种情形下,有一种感觉与填充性相结合起来,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并没有这种现象。因此,为了使这两种情形互相类似起见,就必须把那个人凭其手或感觉器官所感到的那一部分印象除去;在一个单纯印象方面既然不可能作到这一点,所以这就迫使我们把整个感觉都除去,并且证明这一整个印象在外界对象方面并没有原型或模型。此外还可以再加上一点:填充性必然以两个物体为前提,并需要接近和撞击两个条件;这既然是一个复合的对象,所以永不能被一个单纯印象所表象。更不用说,填充性虽然继续永远始终不变,而我们的触觉印象却是时时刻刻在变化的;这就清楚地证明了后者并不是前者的表象。
由此可见,我们的理性和我们的感官之间有一种直接而全部的对立;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我们根据原因和结果所得的那些结论和使我们相信物体的继续独立存在的那些结论之间,有一种直接而全部的对立。当我们根据原因和结果进行推理时,我们断言,颜色、声音、滋味、气味,都没有继续、独立的存在。当我们排除了这些可感知的性质时,宇宙中也就没有剩下具有那样一种存在的任何东西。
第五节 论灵魂的非物质性
在关于外界对象的每一个体系中,和我们所设想为那样清楚和确定的物质观念中,我们既然已经发现有那样一些矛盾和困难,那么在关于我们内在知觉和心灵本性的每个假设中,我们自然会预料有更大的困难和矛盾,因为我们总是认为后者是尤其模糊而不确定的。不过在这一方面,我们却是自己欺骗了自己。理智世界虽然纠缠于无限的含糊暧昧之中,却并不被我们在自然界中所发现的任何那一类矛盾所困惑。我们关于理智世界所有的知识都是白相符合的;至于我们所不知道的,那我们就只好听其自然了。
的确,假使我们倾听某些哲学家们,那么他们是声称要减少我们的无知的;不过我恐怕,这样就有使我们陷入这个题目本身原来可以避免的矛盾中的危险。这些哲学家们就是对于他们假设知觉所寓存其中的物质实体或精神实体进行细密推理的那些人们。为了终止双方的无限争论起见,我不知道有更好的方法,只有用一句话要问这些哲学家们,他们所谓实体或寓存(inhesion)究竟是什么意思,在他们答复了这个问题以后,而且一定要在作出答复以后,我们才可以合理地,认真去参加这场争辩。
我们已经发现,在物质和物体方面,这个问题是无法答复的;但是在心灵这个方面,它除了仍然苦于种种同样困难之外,又被这个题目所特有的附加困难所缠扰。每个观念既是由先前的印象得来的,那么倘使我们有任何心灵实体的观念,我们也必然有这种实体的印象;而这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难以想像的。因为一个印象若非类似于一个实体,又如何能表象那个实体呢,按照这派哲学来说,一个印象既然不是一个实体,并且没有一个实体的任何特殊性质或特征,它又如何能类似那个实体呢?
但是如果撇开了可能是什么或不可能是什么的问题,来谈现实是什么的问题,那末我希望,那些自称我们对心灵实体有一个观念的哲学家们指出产生那个观念的那个印象来,并且清楚地说出,那个印象是以什么方式发生作用,是由什么对象得来的。这个印象是一个感觉印象,还是一个反省印象呢?这个印象是愉快的,还是痛苦的,还是漠然的呢?这个印象还是永远伴随着我们,还是有间歇地返回来的呢,如果它是有间歇地返回来的,那么主要是什么时候返回来呢,并且是由什么原因产生出来的呢?
如果有任何人不答复这些问题,而是躲避这个困难,说一个实体的定义乃是可以独立自存的某种东西,而且这个定义就应当使我们满意:如果有人这样说,那么我就要说,这个定义与每一个可以被想像的东西都是符合的,可是决不足以区别实体与偶有性,或是区别灵魂和它的知觉。因为我是这样进行推理的。凡可以清楚地被想像的东西都可能存在;而凡在任何方式下被清楚地想像的任何东西也就可能以那种方式存在。这是已经被承认的一条原则。其次,凡差异的事物都是可以区别的,而凡可以区别的事物都是可以被想像所分离的。这是另一条原则。我从这两条原则所推得的结论就是:我们的全部知觉既然都是互相差异,并且与宇宙中其他一切事物差异,所以这些知觉也都是互相分别的,互相分离的,而可以被认为是分别存在的,因而也就可以分别存在,而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来支持其存在。因此,这个定义如果说明一个实体的话,那末这些知觉便都是实体了。
由此可见,不论是借着考察观念的最初根源,或是借着一个定义,我们都不能得到任何一个令人满意的实体概念:据我看来,这似乎就是可以完全抛弃关于灵魂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那个争论的一个充足理由,并且是使我绝对鄙弃那个问题本身的一个充足理由。除了对知觉而外,我们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一个完善的观念。一个实体是和一个知觉完全差异的。因此,我们并没有一个实体观念。“寓存于某物之中”这个条件被假设为是支持我们知觉的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可是没有任何东西似乎对支持一个知觉的存在是必要的。因此,我们便没有寓存观念。当人们问:知觉还是寓存于一个物质的实体中、还是寓存于一个非物质的(精神的)实体中时,我们甚至不懂得这个问题的含义,那么如何还可能加以答复呢?
有一个通常被用来证明灵魂的非物质性(精神性)的论证,据我看来是值得注意的。凡占有空间的东西都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而凡由部分组成的东西即使不在实际上、至少在想像中是可以分割的。但是任何可分的东西都是不能与一个思想或知觉结合起来的,因为思想或知觉是一种完全不可分离、不可分割的存在物。因为假设有那样一种结合,那么那个不可分割的思想还是存在于这个占空间的、可分的身体的左方呢,还是存在于其右方呢,还是存在于其表面呢?还是存在于其中央呢,还是存在于其后方呢?还是存在于其前方呢,如果这个思想是和广袤结合起来的,那末它必然存在于广袤范围内的某处。如果思想存在于广袤的范围以内,那么思想或者存在于一个部分,或者存在于每一个部分:在前一种情形下,那个特殊的部分便是不可分的,知觉只是与这一部分结合,而并不与广袤结合;如果思想存在于每一部分,那末思想也必然是占有空间的、可以分离的、可以分割的,如同物体一样;这是彻底谬误而矛盾的。因为任何人能够设想一个一码长、一尺宽、一吋厚的情感么?因此,思想和广袤是完全不相容的两种性质,永远不能合并于一个主体中。
这个论证并不影响关于灵魂实体的问题,而只影响灵魂与物质在空间上的结合问题。因此,一般地考察一下哪些对象能够或不能够有空间上的结合,那或许不是不适当的。这是一个奇妙的问题,或许可以导使我们达到重大的发现。
最初的空间和广袤概念完全是由视觉和触觉两种感官得来的;而且除了有颜色的或可触知的事物以外,也没有任何东西的部分的排列方式足以传来空间观念。我们减少或增添一种滋味的方式,与我们减少或增添任何可见的对象的方式不同;当几种声音同时刺激我们的听觉时,也只有习惯和反省使我们对于发出那些声音的物体的远近程度形成一个观念。凡标志出其存在的场所来的东西,必然是占有空间的,否则便是没有部分或组合的一个数学点。凡占有空间的东西一定有一个特殊的形状,如方形、圆形、三角形,其中没有一个与一个欲望、或与其他任何印象或观念互相符合的,而只能与上述视觉和触觉两种感官的印象符合。一个欲望,虽然是不可分的,也不应当被认为是一个数学点。因为要是那样,那末就可以加上其他欲望,而造成两个、三个、四个欲望,而且这些欲望还是分布和安置于有一定的长、宽、厚的那样一个方式中;这种说法显然是荒谬的。
在说明这一点以后,我如果提出曾被若干形而上学家所鄙弃、并被认为是违反人类理性最确定的原则的一个原理来,那就该不至于使人惊讶了。这个原理就是:一个对象可以存在,但却不存在于任何地方。我肯定说,这不但是可能的,而且绝大部分的存在物都是、而且必然是以这个方式存在的。一个对象的各个部分如果不是排列得可以形成一个形状或数量,而且整个对象对其他物体的关系也并不符合于我们的远近概念,那末那个对象可以说是不在任何地方存在。但是除了视觉和触觉两者的知觉和对象以外,我们的全部知觉和对象显然都是这种情形。一次道德的反省不能处于一个情感的右方或左方,气味或声音也不能是一个圆形或一个方形。这些对象和知觉不但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场所,而且还和场所是绝对不相容的,甚至想像也不能以场所给予这些知觉。至于说,要假设这些知觉不存在于任何地方,便是谬误,那末我们可以这样考虑:如果情感和情绪在知觉之前显得有任何特殊的场所;那么广袤观念也可以由这些知觉获得,正如其可以由视觉和触觉得来一样;这是与我们所已经确立的理论相反的。如果这些知觉显得没有任何特殊的场所,那么它们也就可能以这种无场所的方式存在;因为凡我们所能想像的事物都是可能的。
现在就无需证明,那些单纯而不在任何地方存在的知觉是不能在任何场所与占有空间并可以分割的物质或物体结合的了;因为如果没有一种共同的性质作为依据,便不能建立一种关系。更值得提出的是:关于对象在空间中的结合的这个问题,不但出现于有关灵魂本性的形而上学的争论中,而且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时时刻刻都有机会加以考察。例如,我们假设在桌子的一头有一个无花果,另一头有一个橄榄,那么显而易见,在形成这些实体的复合观念时,其中最明显的一个观念就是两种果实的不同的滋味的观念: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们还把这些性质与有颜色而可触知的性质合并起来、结合起来。我们假设一种果实的苦味和另一种果实的甜味、存在于那两个可见的物体中,并且被桌子的全部长度所分开。这是那样引人注目和那样自然的一个幻觉,所以我们应当考察一下它们所由以产生的那些原则。
一个占有空间的对象虽然不能和其他不存在于任何场所或者不占有空间的对象结合起来,可是这些对象仍然可能发生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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