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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章

管理:任务、责任、实践-第1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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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国公司对这些攻击的反驳是完全顺理成章的。任何企业,不论它是多么富有和强大,都没有同一个国家的政府相对抗的权力。在经济权力同政治权力的任何冲突中,经济权力总是屈居下风的。多国公司正如其它任何企业一样,只有在一国政府的容许之下,才能存在。
  但是,这种反驳并没有接触到问题的核心。问题的实质在于多国公司从其本性来讲,必须从非国家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它必须把制造厂这样的资源看成是跨国经济体系的一个部分,而不看成是某一国的资源。它必须力图按照市场而不是按照国家疆界来求得最优化。这就是二十世纪的多国公司同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先驱者之间的真正差别。
  在一个共同世界市场中的多国公司的职能正在于按照经济的逻辑来分配资源和市场,即在很广大的地区内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生产和分配最优化。而所谓“生产和分配”只不过是就业机会、进口和出口(即贸易差额和收支差额)、工资水平——总起来讲就是经济条件和经济政策的另一种用语。
  关于多国公司的经济最优化“输出就业”的论调是完全不对的。所有的研究都表明,它创造出就业机会。多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所制造和销售的产品,如果没有多国公司的话,也不会由其母国中制造和销售。而且,子公司还从母国购买装备和供应品。事实上,多国公司把生产转移到国外去,可能是防止动乱不安的一种有力手段。否则,大量迁移低技术和低收入的人们——如黑人迁入哈林区、阿尔及利亚人迁入法国、土耳其人迁入德国、巴西东北部佃农迁入圣保罗市或西西里人迁入多林诺——都造成了无法解决的紧张状态;因此,经济学家、几乎是所有的经济学家都会得出结论说,人们之所以对多国公司进行批评和抵制。是由于不了解真相。
  但这还是没有抓住要点。多国公司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正是由于其决策是以经济合理性为依据而同国家主权相分离。
  这一问题没有什么解决办法。多国公司之所以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并不是由于它做了什么事情或没有做什么事情,而是由于国家主权和经济现实已不再能统一。多国公司抗议说,它和它的每一家于公司是它们在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个国家的“良好的团体公民”。但这种抗议对多国公司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当然,多国公司及其每一家子公司都遵循当地的法律——至少同该国的国内公司一样地遵循。但是,如果所谓“良好的团体公民”指的是多国公司在每一个国家中从该国的国民经济和市场着眼来经营——人们通常就是这样来理解这句话的——那就是无楷之谈。如果多国公司那样做的话,那就是否定多国公司的全部逻辑,即在世界市场的现实中使资源得到最优化利用。
  但是,强调多国公司必须尊重国家主权,也是无益的。戴高乐就是这样做的。其唯一结果就是法国经济在世界上的竞争能力大为削弱。法国后来成为拟议中的“欧洲跨国公司”法案的最有力的支持者,当然不是偶然的事。
  为了处理这种紧张关系,的确有必要制定一种新的国际法。2这种法律不仅必须规定各国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接受多国公司,而且要规定各国能对多国公司施加些什么限制,如所有权,利润的汇出和资本的偿还,商品、人员和资本从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的自由转移等方面。
  尤其重要的是,这种法律必须使多国公司“非政治化”。如果“非政治化”指的是多国公司除了新国际法所允许的以外,不得利用其母国政府的政治实力来达到其自己的目的,那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指的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利用政治实力来达到公司目的的办法,早就行不通了。如果指的是多国公司的发达而经济实力强大的母国和经济力量软弱的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那么现在已十分清楚,所谓“多国帝国主义”也是无效的。
  当智利左派于1970年大选获胜以后,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的一位高级人员对美国尼克松当局说,为了阻止智利的马克思主义者总统就职和挽救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的智利分公司免于被没收,该公司准备在智利制造经济和政治上的动乱。虽然尼克松行政当局也对智利新政府抱敌对态度,但该公司的那位高级人员向尼克松行政当局保证,并不要求它去做什么事,只要谨慎地不予介入就可以了。虽然如此,智利政府还是抓住这点做文章,攻击所有的外国企业和所有的企业。
  今后有关多国公司的任何国际法都必须把这类行为宣布为非法。多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它从事经营活动的任何国家中,正好像私人公民一样,都无权得到母国政府的政治支持。
  更为困难得多的是通过立法来解决政府对其本国企业的优惠问题。这种优惠在多大程度上是容许的呢?例如,一般通行的在公共工程或政府采购方面给予本国厂商有限的或无限的优惠的做法,在多大程度上才是合法的呢?而且,在一个多国公司的时代中,到底谁是本国厂商呢?
  前面举过这样的例子,英国政府规定政府部门优先购买英国所有的国际计算机公司生产的电子计算机。在这个例子中,“本国企业”指的是所有权属于本国人的企业。汉尼威尔公司英国分公司对此规定提出抗议,事实上是要求用企业所提供的就业机会的数量和地点来确定企业是否属于本国企业。当然,从它们的申请组成和地点来讲,这两个公司都是英国公司。而且,就许多其它产品来讲,如果英国政府也接受汉尼威尔公司提出的论点。
  最棘手的问题是母国的法律管辖所能达到的范围问题。这也是美国最感困难的问题。
  传统的美国法学学说——或至少是政府学说——认为,美国公司在国外的所有子公司或分公司都在美国法律管辖的范围之内,例如,反托拉斯法或禁止同某些国家进行贸易的禁令。但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思想并没有被世界各地的人普遍地认为是恰当的或甚至合乎道德的思想。例如,在欧洲大陆的绝大多数国家以及日本,都认为强制组织卡特尔是推行经济政策的一种正常工具,而竞争则被认为不是一种好事而是一种坏事。
  制定出一种共同的行为规范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唯一的途径使得多国公司成为它应该成为并可能成为的东西,即增强经济实力和在政治上加以协调的一种有力工具。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但这些问题也是多国公司的高层管理应予认真考虑的职责和机会。否则,可以有把握的预言,将会对多国公司强加给一些政治解决办法。那将会使多国公司和世界经济都受到损害。
  但是,甚至连意识到这项任务的多国公司似乎都很少。它们似乎都认为,只要没有人谈论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就会自行消失了——这种态度既不明智,又不负责。
  
  多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
  多国公司的投资和企业(除去不算是真正多国公司的种植业和石油生产或铁矿开采这样的采掘工业)有百分之八十在发达国家中,而世界贸易(也是除去农产品和原料的贸易)也有百分之八十在发达国家中。
  但是,多国公司的最大贡献和最大问题却都在发展中的国家中。
  从一方面来讲,发展中的国家所最需要的无过于多国公司了,它能够受益最多的,也无过于多国公司了。发展中的国家需要资本,尤其需要技术。它需要市场来销售它唯一的剩余资源——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任何商品。
  美国的多国公司对新加坡、香港、台湾这些国家和地区所做出的最大贡献既不是资本,也不是技术,甚至也不是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技术——这些国家和地区从种族上讲都是中国人,在企业经营和管理方面都有相当水平。它的最大贡献在于保证这些国家和地区制造的纺织品、圣诞节装饰品和收音机在美国有市场。
  最重要的是,  发展中国家需要有一种途径来获得各种技能——工业技能、管理技能、企业经营技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机构能在转让技能方面比多国公司做得更好的了。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些技能上。
  但是,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正由于是发展中国家,都有着一个国际收支平衡的问题。它引进的资本愈多,则愈需要更多的外汇来使这些资本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正由于是发展中国家,都有着一个民族意识的严重问题。他们可能是——而且常常是——“民族主义者”。但它们很少有民族性的传统。在多国公司中,一个国家中最能干的人、至少是它最富有的人却从属于其它地方——伦敦、纽约、鹿特丹或东京——的老板。于是就产生了、至少在那些努力建立其民族意识的人们的心中产生了一个效力于哪个国家的问题。它还产生了一个“人才外流”的问题——最能干的人去为外国雇主工作。于是,在经济权力的集中的面前,造成了一种依赖于人、甚至无依无靠的感觉。同经济大国比较起来,穷国的确显得软弱无力。
  一位秘鲁的部长或印度的部长感到以一个发达国家为母国的大型多国公司是一个威胁。这并不完全是一种偏执狂。他完全知道,尽管这个多国公司的子公司对他的国家的经济来说极为重要,但在该多国公司总部的财务上,仅只占很小的比重。对秘鲁或印度来说,某一多国公司(如美国的一家制药公司)在秘鲁或印度的印度斯坦莱佛的子公司是对该国经济影响极大的巨人,但该子公司的产值在该制药公司或尤尼莱佛公司的总收入中至多只占一个很小的百分比——这个多国公司的中央管理当局在其决策中不大可能使整个公司的利益从属于秘鲁或印度的利益。它可能并不是故意地损害秘鲁或印度的利益——事实上它也没有什么理由要这样做。但是,一位秘鲁或印度的部长或政治家认为至关重要的事,在多国公司看来却不免是无关重要的事。
  还有,使多国公司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一笔经济资产的性质,又使它成为当地企业家、当地企业机构的有力竞争者。在巴西和印度,那些本身同以欧美为基地的多国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最多的工商界人士,也是叫嚷得最厉害的人士,要求“保护”免受多国公司的侵犯,要求当地投资者拥有绝大多数股权,或至少拥有控制性股权,要求把某些经济领域封闭起来不让多国公司介入。
  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矛盾心理最突出地表现在南美洲北方和西方沿海各国对所谓安第斯公约的极为不同的反应上。该公约事实上要求对多国公司严加限制,把多国公司限制在经济的某些狭窄领域中并只限于拥有少数股权。
  智利和秘鲁甚至要求对多国公司施加更严厉的限制。那事实上会在十年或十五年内把多国公司排除出去。哥伦比亚在该公约上签了字,但带有很大的保留,并且事实上清楚而公开地表明它不准备履行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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