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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合同样品-第1章

小说: 合同样品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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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场活动现场基本没有肖像权的问题 法律规定过了






借用场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QQ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
         《LA5PP》摄制组
   为了支持影视事业的发展,繁荣影视文化事业,同时进一步拓展企业的社会知名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无偿提供“                   ”场地,供乙方拍摄景点使用,时间为2001年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共拍摄   天。乙方确认拍摄及时间后提前两天通知甲方。
二. 乙方为感激甲方支持,将在本剧/集的片尾给甲方打上鸣谢单位及公司名称。
三. 乙方保证不在甲方场地内拍摄暴力,色情以及有损甲方企业形象等情节内容,以维护甲方的声誉。
四. 乙方在拍摄过程中如造成甲方场地的物品污损,将酌情承担维修赔偿的责任。
五. 甲方安排电工和保安协助拍摄。
六. 未尽事宜,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
七.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QQ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                    
                                  《LA5PP》摄制组
盖章:                      盖章:
                                          200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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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特授权书

我作为模特儿,受雇于 (以后称摄影师),根据下述酬金的条款,在此我将作品使用权永久让给摄影师,并允许他、他的合法代表和受让人,以及他代理的那些人,和经他允许代理他的雇员出版和(或)使用、重新使用和(或)发表、重新发表我的照片和肖像。在这些照片和肖像中,我的形象和体型可以变形,也可以用我的真名或假名,摄影师可以在他的工作室或其他任何地方出于任何目的将它制成彩色或黑白的复制品,包括与此相关的任何其他印刷品。
我特此放弃检查和批准使用成品照片、或广告拷贝、或与此相关的印刷品、或最终采用这些相片的权利。
我对摄影师、他的代表、受让人、雇员或任何人、公司,根据他的允许或授权,或他代表的任何人或公司,在摄制、洗印、复制完成片时,包括全部或部分出版和/或发行完成片时,有意或无意的变形、虚化或颠倒、使用光学错觉或综合使用这些方法产生可能使我遭人嘲笑、反感、责备、轻蔑、侮辱的效果放弃追究的权利,并认为摄影师不是有意伤害我。
我将得到下述补偿:


我在下面签字之前读了上述授权协议,我保证我完全理解全部内容。


模特儿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时 间: 



二、拍摄合同
甲方(摄影师): 乙方(模特): 

甲方现因创作需要聘请乙方作为人体摄影模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1)拍摄日期: 年 月 日
(2)拍摄时间,共 小时
(3)拍摄地点: 
(4)模特费:人民币 元(拍完后一次付清)
二、乙方在拍摄期间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的拍摄要求,力求甲方有最佳的创作状态。乙方可以在拍摄期间适当休息调整,但不计入拍摄时间。
三、拍摄期间,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责,并不计入模特费。
四、摄影作品版权归甲方所有。除色情及商业广告用途外,甲方拥有作品在法律允许的期限范围内的绝对使用权,如出版、发表(含摄影网站)、参赛、展览、博物馆或个人收藏等,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也并不认为甲方侵犯其肖像权和隐私权。甲方亦有权对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和处理,乙方并不认为甲方是有意伤害自己。
五、乙方保证自己在拍摄期间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乙方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甲方不负责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以上条款双方均仔细阅读并理解其含义,一式两份,一经签字,即具法律效力。如一方认为另一方违约,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 间: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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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se。ce/bbs/guose/

全国地区租用模特须知及流程报价:
国色为全国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人体艺术摄影网站,常年举办各种摄影活动,拥有最丰富的人体模特资源。鉴于现在全国各地人体艺术摄影发展需要,应各地要求向全国各地摄影机构及个人摄影师有偿输出人体模特。

一。输出范围:
全国各地摄影机构及摄影师。

二。客户条件:
鉴于人体模特的特殊性,现只接受影协,公司影楼实体,及有各地摄影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及个人的邀请。

三。拍摄范围:
人体艺术摄影,非商业用途,谨供内部交流,参加比賽评选,可在正规摄影媒体发表,非商业的专业摄影展览展出。(人体艺术书刊及音像制品不在此列,商业用途另谈)。模特与摄影师拍摄前均须签定非商业拍摄授权合同。

四。拍摄要求:
1。拍摄前须充分沟通拍摄内容及主题,让模特了解拍摄所表现的形式。一但开始拍摄,不管此次拍摄效果如何,客户均需全额付款。
2。摄影师拍摄内容要求健康,艺术。拍摄过程中如遇部分动作超出模特意愿,模特可拒绝执行。不管该动作是否艺术,均可拒绝,并不视为违约。
3。不得向他人透露模特联系方式及任何相关资料。

五。报价:
1。交通:原则上是飞机往返(机票可打折,实报实销),部分周边省份可汽车或火车,限10小时车程内,还包括当地交通费均由摄影方负责。
2。住宿及餐饮标准:住宿每天100元及以上标准酒店。餐饮为50元/天以上标准。如无工作餐可按50元/天折现。
3。模特费用:每场活动按3小时计算,不分户外及棚拍。每场1800元(拍摄开始,计时开始,中途换场景、补妆时间以及模特休息时间均算在三小时之内,所以请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加钟超出部份按500元/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超出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4。模特去当地最少拍摄一场,去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开拍,拍摄方须支付模特交通费全额及模特拍摄费用的一半。

六。申请及流程:
1.选定模特。
2.提交资格证明(包括影会的营业执照,公司执照,个人须提供影协会员证),以上3份文件须提供其中之一。复印传真到:010…65546731。
3.提交资料后请汇50%定金及一半交通费到以下帐户:中国工商银行:卡号9558 8002 0013 6481930(开户人:张羽中)同时发短信到13901012290提示查收。
4.我方按拍摄方要求时间买订机票,模特到达,拍摄方需安排专人接送模特,并保障模特的人身安全。
5.拍摄结束后须将另50%费用汇至以上账户,并同时发送短信提示查收。在我方确认汇款收到后,拍摄方负责为模特购买回程机票,并将模特安全送上飞机方告流程结束。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5546733
联系人:丑八怪(13901012290)、笑三少(1390132352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三单元805室。
联系电话:010…65546733 
传真:010…65546731
备注:以上模特拍摄报价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个别模特因知名度及工作档期差异需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另行商议。

另,聘请模特的朋友请用站内短信或电话直接联系,不要在站内留下电话及QQ等联系方式。谢谢合作! 

 

















摄影师版权与模特儿授权
——关于人体摄影画册出版的几点思考

近两年,中国大地上掀起一股空前的人体摄影热潮,大大小小的人体摄影比赛、展览、采风等活动接连不断,无论是专业的还是业余的,拍人体、看人体、聊人体……人体摄影在中国从来没有这么热闹过。尤其是2002年,摄影界称之为“人体摄影年”,出书、展览,摄影家们忙得不亦乐乎。

人体摄影热潮的掀起,拉动了国内出版界敏感的神经。据统计,目前市面上能看到的各种人体摄影画册不下百余种。除此之外,我们还能不断地看到各出版社新书目录上的即将出版的人体摄影画册……似乎,出版界也掀起了一股人体摄影画册的出版热潮。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这股热潮之本身。作为这类画册的主要出版者——美术出版社,除了要严格把好作品的质量关外,还要对这些画册在版权保护与利用方面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因为人体摄影作品不仅仅涉及到创作者——摄影师,也涉及到作品的主体——模特儿,其版权关系相对复杂,如果处理不好,轻则影响摄影师和模特的利益,重则影响整个图书的出版与发行,甚至违反法律走向被告席。毕竟,人体摄影在我国只属于刚刚起步阶段,很多摄影师缺乏版权意识,加上人体摄影本身就是一个很敏感和充满争议的话题,所以这几年关于人体摄影的官司不断,其中很多都是围绕着摄影师的版权和模特的授权问题引起的。在本文中,笔者就在出版人体摄影画册的过程中遇到的摄影师版权与模特授权问题谈谈自己的几点思考,以就请教于大家。

一、摄影师的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
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由此可见,只要是我国公民,人人均享有版权,摄影师也不例外。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即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产生的原则——版权在作品完成之时便自动产生,无论是否发表。所以,摄影师拍摄的作品(包括人体摄影作品),在无其他合约约定的情况下,版权归摄影师所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拍摄的是人体摄影作品,摄影师需进一步与模特明确作品的版权,即享有照片的专有权利。如果有人状告摄影师翻拍甚至是偷拍,若举不出反证,摄影师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拍摄人体摄影作品,一定要与模特签订拍摄合同,明确版权是归摄影师所有。

但是,版权也有不一定是属于摄影师的时候。如果摄影师是接受委托所拍摄的作品,常见的如影楼营业性质的摄影作品,其版权归属要和委托人(被摄者)通过合同约定。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这里,如果通过合同确定版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所有,摄影师便不能享有出版、发表等权利,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相反,如果版权归受托人(摄影师)所有,虽然作品的所有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未经摄影师授权,被摄者也不能将作品用于出版或发表,否则也是侵权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前段时间引起媒体较为关注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便是属于委托人(被摄者)出版画册的例子。虽然我们不太清楚这本画册的详细出版过程,但是,我想出版社肯定是需要摄影师张旭龙的授权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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