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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工厂供电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2章

小说: 工厂供电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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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四、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第4。0。11条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二、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1 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 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 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三、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有“11”结线织别的二相配电变压器。 

  第4。0。12条 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一、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二、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30A时,宜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 
    供电。









第五章 无功补偿 

  第5。0。1条 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 
       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第5。0。2条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当经过技术经济 
       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 

  第5。0。3条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 
       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 
       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第5。0。4条 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 

  第5。0。5条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一、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二、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三、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 

  第5。0。6条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一、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二、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三、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第5。0。7条 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第5。0。8条 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亦可采用功率因数参数调节。 

  二、提供维持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偿者,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 

  三、无功功率随时间稳定变化时,按时间参数调节。 

  第5。0。9条 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二、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三、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四、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第5。0。10条 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0。9倍;其馈电线和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 
        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 

  第5。0。11条 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投切容量或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当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 
        响的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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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第六章 低压配电 

  第6。0。1条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 

  第6。0。2条 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第6。0。3条 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第6。0。4条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 
       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6。0。5条 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日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 
       室以放射式配电。 

  第6。0。6条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 
       路配电。 

  第6。0。7条 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6。0。8条 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 
       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星形、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第6。0。9条 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 
       变压器供电。 

  第6。0。10条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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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第六章 低压配电 

  第6。0。1条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 

  第6。0。2条 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第6。0。3条 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第6。0。4条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 
       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6。0。5条 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日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 
       室以放射式配电。 

  第6。0。6条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 
       路配电。 

  第6。0。7条 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6。0。8条 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 
       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星形、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第6。0。9条 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 
       变压器供电。 

  第6。0。10条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续表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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