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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科学史及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 作-第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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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以前的事。当时虽有惠威尔的警告,穆勒的见解似乎仍然代表了当时一般的信念。正如亨利·彭加勒(Henri Poincare)所说:

  自一肤浅的观察者看来,科学的真理是毫无疑问的;科学的逻辑是决无错误的;学者有时错误的原因是他未认清原则。

  科学的功用,在追溯各种现象间的关系,或更恰当地说,在追溯表述各种现象的概念间的关系。但当我们,比方说,已发现气体压力的增大,使其体积缩小时,我们也同样可以说,气体体积的缩小,使其压力增大。在我们的意识看来,凡是我们先想到的变量,就是原因。由此可知原因的观念与结果的观念是暧昧不明的。只有当此中含有时间的因素时——即当互相关联的事件之一,在另一事件之后时——我们的意识,才本能地把前件(post hoc)看做是事因(Propter hoc)。但这时也不可能把一个事件的真正原因和一长串发生在前的情况——都是该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分开。更进一步,相对论已经证明,在“此地…此时”的一个事件,只能成为绝对的未来中的事件的原因,与绝对的过去中的事件的结果。在第16图(见406页)中的中立区域内的事件,与一个“此地…此时”的事件,不能有因果的关系,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其影响的传递必将超过光速才可以。并且如果用因果原理来证明归纳法的有效性,说明它是追寻绝对真理的响导,那末,从逻辑上来说,这一原理自身便不能用归纳方法来加以证明。因此,穆勒的论据的基础就动摇了。

  的确,归纳方法叙述起来是很容易的,而要证明归纳在逻辑上的有效性,则颇为困难。归纳方法确非培根式的。惠威尔指出,归纳的成功,在于出发时须有正确的观念。洞察力,想象力,或者天才,都是需要的:首先要选择最好的基本概念,并把各种现象加以妥善分类,使其适于归纳的运用;其次要制订一个临时的“定律”,作为工作假说,再以进一步的观察及实验加以检验。

  现试以实例说明于下:亚里斯多德的物质及其特性、天然位置等等的观念,不能用作动力学的概念;如果说它能导出些什么,它所导出的,只是些假的结论,如重的东西坠落得较快之类。从此以后,毫无进步可言。直至伽利略及牛顿才摈弃了整个亚里斯多德的体系,从混乱之中选择距离或长度、时间及质量作为新的基本概念,这样才能对物质及运动加以思考。

  伽利略利用距离和时间以及由此导出的速度,于一度失败之后,猜得落体的速度与其降落时间的正确关系,推出其数学推论,并且用实验加以证实。牛顿再添上质量的概念——本隐涵于伽利略的研究成果内——成立了运动定律,又由此推导出动力科学。这种动力学广泛地得到观察与实验的证明。

  正确概念的重要是很明显的,有了正确的概念,再给予正确定义的重要性也是很明显的。所以彭加勒以为我们对于时间的测量,会不自觉地选择从正午到正午,而非从日出到日出,因为只有如此,才使牛顿的动力学成为可能。反对此说的人士,如怀德海及里奇(Ritchie),所以走到反对的地步,是因为他们把意识当作仲裁者,把我们对于各段时间相等的直接感觉,当作测量的基础。

  正确的概念既已择定,人们大概就可以象伽利略那样看出概念间的某些关系。这些关系,或它们的逻辑推论,就可以用实验加以检验,而其中有些将得到证明。于是简单的定律就建立起来,而新的学科也就开始形成了。每一得到证明的新关系,又引起新的实验,实验知识的增加,又需要并引出假设性的新关系。提出可能正确的假说,需要洞察力与想象力;推求假说的推论,需要逻辑本领同时还需要数学本领;检验假说的正确性,需要忍耐、毅力与实验技巧。的确,如坎贝尔所说,归纳是一种艺术,而科学是艺术中的最高的。

  从第九章所叙述的生理学及心理学最近的研究成果看来,有一些人如持“行为主义”的观点的人认为,归纳所依靠的基本方法,与心理学的“条件反射”有密切关系。婴儿触火受伤后,将来必知避火。如他触火时,火在炉内,他也将避火炉,即使炉内无火时也是如此。他前面的归纳是对的,后面的是错的,虽然从逻辑上来说,二者都是从一个特殊的例子得到的不合理的概括。相似的结果也可以在动物身上见到;但是无论其为动物或为人类,这些,在最初不过是本能的;关于这个方法的理论及其语言的表述,在很后才有,也许这就是弗洛伊德学派所说的“合理化”——即创设某种不管充分不充分的理由,以证明我们所习惯去作的是合理的。有人以为这些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甚至可以解释科学所需要的更为复杂的归纳。这些见解,在某种意义上,是心理学中“行为主义”的扩大,大概将随着那些多少有些机械地看待心理过程的观点,同其存亡。

  我们现在试研究一下归纳法的正确性。近年来,有许多人尤其是凯恩斯(J.M.Keynes),把概率的数学理论应用于这个问题。凯恩斯的主要问题是:归纳是不是象穆勒所说,只要根据若干数目的实例就行?

  凯恩斯所得的结论是:一个归纳的概率,确随实例的数目而增加,不过并不是因为穆勒所举的简单理由,而是因为实例愈多,则自首至末不存在第三种变更因子的可能性愈大,因此各个实例之间,除所考虑的特性外,不存其他共同点的可能性就愈来愈大。要这样增高归纳的正确性,还必须使每一新的实例具有独立性,换言之,即必须不是从其他实例推得的必然结果。一个归纳,可因实例数目的增加而达到确凿无疑,但要使此语有效,我们必须首先证明或假定我们所要证明的概括本身的内在概率,并非无穷的渺小。

  在检验上述的假设时,凯恩斯认为,对象的各种特性,象某些孟德尔单元一样结合为群,因此,可能的独立的变数的数目,远较特性的总数目为少。这个原理,在应用统计以建立定律时,也很需要。实际上所有科学的知识(除由纯粹数学所得的知识外)都很需要这个原理。因此,依照凯恩斯的意见,我们必须假定,一对象只具有有限数目的独立特性的概率是有限的,依照尼科德(Nicod)的意见,一个对象具有较某一指定有限数目更少的独立特性的概率是有限的。

  布罗德也用概率的方法来处理归纳。他想要证明:除非我们持有某种实在论者的信念——例如假定科学的“定律”所涉及的是构成感觉与概念的基础的持久性的客体——“否则,就不可能证明我们有理由相信‘久经考验的’归纳所得到的结果”。彻底的经验论者,或现象论者,或许回答说:这种信念,虽可用以指示将来什么可能是正确的,但往往证明其是错误的。

  自然律

  如果我们归纳成功,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工作假说;假说若经观测或实验证实,就成为公认的理论或学说;而最后上升到自然律之列。

  自然律在哲学上的重要性,曾经为人所夸大,主要责任在于十八世纪法国百科全书学派。这种现象一直继续到十九世纪末叶。此后主要是在马赫的影响下,科学思想之摆,又摆向另一方向,自然律又变成只是经验与感觉常规的速记式记录。

  现代的观点,介乎这两极端之间。例如坎贝尔于1920年,批判地分析假说、定律与学说的意义时,举出理由,说明为什么要相信:尽管把理论与事实比较时,人们对理论有些轻视,但是仅仅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经验定律,并不能引起多大的信赖;然而当此定律能用一种公认的理论加以解释时,人们就相信了。这样的定律,可能不只是感觉的常规。

  坎贝尔以为定律有两种:(1)各种特性的一致的联想,例如“人”或“银”的概念中所隐括的特性;(2)往往用数学形式表达的各个概念间的关系。穆勒与其信徒只讲第二种定律。“他们以冗长的论文,解释我们如何发现火花在气体中激发爆炸的定律,但并不以为这样一个问题值得任何注意:我们如何发现火花、爆炸与气体所以存在的定律(在他们的讨论中是假定知道这些的);然而这种后面所说的定律,在科学上却重要得多”。凡没有毕生致力于科学工作的人,对于不同定律的相对重要性是没有多少感觉的。

  自休谟的研究以至凯恩斯的研究,人们对于归纳方法的批判性的考察已证明,归纳科学虽然常常意识不到自己的局限性,也只能求得多少可能正确的结论。有时,概括的概率很大,但是无穷大的概率(即确定性),是决不能达到的。不多年前,牛顿重力定律的精确以及化学元素的持久不变,被认为毫无疑问的,而事实上,这两个原理正确的概率极大,致使我们大家在剧烈争辩中,都愿以最后的一文钱,为其真实性作赌。然而爱因斯坦与卢瑟福已经证明我们是错了,而我们的金钱要输给表面上愚蠢到、但也是真的愚蠢到同我们打赌的鲁莽赌汉了。

  由此可知,经验证明了现代的理论是对的,并且说明由归纳所得的概括或定律,即使被普遍公认为真理,也只可视作或然而已。由于哲学上的决定论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自然律普遍适用的信念基础上,所以这问题颇有其重要性。的确,在这方面所用的“定律”二字,颇易引起误解,而已产生不幸的效果了。它使人们觉得无形中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要叫现象“服从定律”,并且使人们以为当我们发现了一个定律,我们就发现了一个终极的原因。

  鉴于物质不灭及能量守恒一类定律(或概括)在二十世纪初所处的坚强地位,以及此后在观念上所生的变化,从著者另一本书(1904年初版)上引来的下面一段文字,也许是很有趣的。

  一方面按物理学的观点,我们完全承认这种概括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我们还须十分小心如何给予它们以某种形而上学的意义。在某种限制条件下,物质与能量以外的其他物理量,也可以守恒。例如在纯粹力学中,我们有动量——质量与速度之积的别称——的守恒。又如在物理或化学变化可以同等自由地向任何一个方向进行的可逆系统中,热力学指出另一量——即克劳胥斯所谓的熵——的守恒。动量与熵,只有在限定的条件下是守恒的;在物理系统中,可见的质量的动量往往毁灭,而在非可逆的过程中,熵量恒趋于增大。

  质量与能量在我们所知的条件下似为不灭,而且我们也有理由把它们守恒的原理,扩大到那些条件适用的所有情况下。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在某种未知的条件下,物质与能量不能可生可灭。一个飘行海面的波,似为持久不灭。它保持其形式不变,它所含的水量不变。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说“波的守恒”,而这种说法也许和我们说物质的最终质点不灭同样近于真理。然而波的不灭,只是一种外表现象。波的形式的确真是不变,但是波内的物质则常在改变——其改变的方式是接连的各部物质,一个接着一个地采取同一的形式。不少迹象说明,只有在象这种意义上质量才是不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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