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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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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恰当地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各项特定会计政策。 
98.除了财务报表中使用的特定会计政策外,使使用者知道所采用的计量基础(历史成本、
现行成本、可实现净值、公允价值或现值)也是重要的,因为计量基础构成全部财务报表编
制的基础。如果在财务报表中使用一种以上的计量基础,例如重估某些非流动资产,则提供
每种计量基础适用的资产和负债类别的特征就足够了。 
99.在决定一项具体的会计政策是否应予披露时,管理部门应考虑披露是否能帮助使用者理
解在已报告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中反映交易和事项的方式。企业可以考虑列报的会计政策包括
(但不限于这些)如下方面:
(1)收入确认;
(2)合并原则,包括子公司和联营企业;

(3)企业合并;
(3)企业合并;
(5)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确认和折旧/摊销;
(6)借款费用和其他支出的资本化;
(7)建造合同;
(8)房地产投资;
(9)金融工具和投资;
(10)租赁;
(11)研究与开发;
(12)存货;
(13)税项,包括递延税项;
(14)准备;
(15)雇员福利费用;
(16)外币折算和套期;
(17)产业和地区分部的定义以及在分部之间分配费用的基础;
(1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19)通货膨胀会计;
(20)政府援助;
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会特别要求披露以上领域的许多方面的会计政策。 
100.每个企业应考虑其经营性质和会计政策,这是使用者期望针对该企业的类型所要求披露
的内容。例如,所有的私营企业被期望披露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资产)的会计
政策。当企业拥有重大的国外营业或外币交易时,使用者期望企业披露确认汇兑损益和对这
些损益进行套期的会计政策。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用于确定商誉和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政策
应予披露。 
101.即使当期和以前期间反映的金额不重要,会计政策也可能是重要的。披露现行国际会计
准则没有规定,而按第 
20段的要求选择并运用的各项政策的会计政策也是恰当的。
其他披露 


102.如果下列内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则企业应将其披露:

(1)企业所在地和法律形式、公司的国别以及注册总部的地址(或产业的主要地点,如果其
(1)企业所在地和法律形式、公司的国别以及注册总部的地址(或产业的主要地点,如果其

(2)企业经营的性质及其主要活动的描述;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高的母公司的名称;
(4)当期期末或当期平均雇员数量。
生效日期 


103.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日期自 
1998年 
7月 
1日开始或以后的财务报表生效。鼓励及早
采用。 


104.本国际会计准则替代 
1994年重述过并得到理事会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会计政
策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 
5号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 
13号流

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附录:示范财务报表结构(略) 


IAS 2: Inventories 

IAS 2; Inventories; became effective for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5。 

In May 1999;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mended paragraph 28。 The amended text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0。 

In December 2000; IAS 41: Agriculture; amended paragraph 1 and inserted paragraph 16A。 The amended 
text i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3。 

One SIC Interpretation relates to IAS 2: 

SIC 1: Consistency …Different Cost Formulas for Inventories 

Summary of IAS 2 

。 
Inventories should be measured at the lower of cost and net realisable value。 Net realisable value is 
selling price less cost to plete the inventory and sell it。 
。 
Cost includes all costs to bring the inventories to their present condition and location。 
。 
If specific cost is not determinable; the benchmark treatment is to use either the first in; first out (FIFO) 
or weighted average cost formulas。 An allowed alternative is the last in; first out (LIFO) cost formula。 
When LIFO is used; there should be disclosure of the lower of (i) net realisable value and (ii) FIFO; 
weighted average or current cost。 
。 
The cost of inventory is recognised as an expense in the period in which the related revenue is 
recognised。 
。 
If inventory is written down to net realisable value; the write…down is charged to expense。 Any reversal 

of such a write…down in a later period is credited to ine by reducing that periodVs cost of goods 
sold。 

。 
Required disclosures include: 
。 
accounting policy; 
。 
carrying amount of inventories by category; 
。 
carrying amount of inventory carried at net realisable value; 
。 
amount of any reversal of a write…down; 
。 
carrying amount of inventory pledged as security for liabilities; 
。 
cost of inventory charged to expense for the period; and 
。 
LIFO disclosures mentioned above。 
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存货

(1993年 
11月修订)

目 


本号准则的目标,是对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作为一项资产所
要确认并且需要结转到有关收入被确认时为止的成本金额,是存货会计的主要课题。本号准
则对成本的确定及其随后费用的确认,包括其减记到可变现净值等,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此外,本号准则还对费用分配到存货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提供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按历史成本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但不包括对
如下项目的会计处理:
(1)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见国际会计
准则第 
11号“建筑合同”);
(2)金融工具;
(3)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
根据某些行业已经良好建立的实务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 
2.本号准则替代于 
1975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
的估价和呈报”。 
3.第 
1(3)段所提到的存货,在生产的某些阶段是用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例如,

当农作物已经取得丰收或矿产品已经得到提炼并且根据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销售不成问题,
或者当存在着同类市场而可以忽视销售失败的风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存货不属于
本号准则的范围。

当农作物已经取得丰收或矿产品已经得到提炼并且根据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销售不成问题,
或者当存在着同类市场而可以忽视销售失败的风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存货不属于
本号准则的范围。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规定的含义如下:
存货,是指:
(1)在正常经营过程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
(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
(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可变见净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估计销售价格减去完工和销售估计所需费用后
的净额。

 5.存货包括为再售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货物,例如包括由零售商购入并且为了再售
而持有的商品,以及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等。此外,存货还包括企业已经生
产完毕的制成品、正在生产的在制品和在生产过程中等待使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在提供劳务
的情况下,存货包括了如第 
16段所描述的劳务费用,对此费用企业尚未确认有关的收入(见
国际会计准则第 
18号“收入”)。
存货的计量

 6.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低者来加以计量。
存货的成本

 7.存货的成本应由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
成本所组成。
采购成本

 8.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税和其他税(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
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
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 
9.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最近购买了用外币计价的存

货而直接引起的。这种情况虽然发生得较少,但却是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
影响”的备选处理方法所允许的。当一种货币发生了严重的贬值,并且对它没有套期保值的
实际措施,由此影响到负债不能结算时,会产生汇兑差异。计入采购成本的只限于这些汇兑
差异,并且要求是在最近采购存货时发生的。

加工成本 


10.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与单位产品有关的费用,诸如直接人工等。在将材料
转化成制成品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固定和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还包括对
这些间接费用的系统分配。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无论生产数量多少都保持相对不变的那
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工厂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维修费以及工厂的行政管理费等。变动的
生产间接费用是指随着生产数量直接或几乎直接变动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间接材料和
间接人工等。 
11.将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分配到加工成本之中,所依据的是生产设备的正常能力。
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考虑了由计划维修所损失的能力以后在许多期间或季节预期能够
达到的平均产量。生产的实际水平如果接近正常能力,也可以被采用。分配到各生产单位的
固定间接费用的金额,不会因为生产低下或厂房闲置而有所增加。未被分配的间接费用应在
它们发生的期间作为费用加以确认。在例外高产的期间,分配到每个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
用会减少,从而使存货按较低的成本被加以计量。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应根据对生产设备的
实际使用,将它们分配到每个单位产品之中。 
12.生产过程可能导致同时间不止一种产品的生产。例如,当生产联合产品或主副
产品时,就是这种情况。当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单独辨认时,需要在合理与一致的基础
上将它们进行分配。举例来说,可以按照每种产品相对的销售价值,或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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