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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第3章

小说: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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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是指名称、功能、用途或结构上的相似。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统一认识。一般来说,这条规则不常使用,尤其在HS编码中,每个品目都下设有“其他”子目,不少章节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的品目”(例如编码8479、 8543、9031等)来收容未考虑到的商品。因此,规则四实际使用频率很低。
  本条规则的使用方法如下:
  待归商品…》列出最相类似的商品的归类品目…》从中选择一个最适合的品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5。 In addition to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the following rules shall apply in respect of the goods referred to therein:
    (a) Camera cases; musical instrument cases; gun cases; drawing instrument cases; necklace cases and similar containers; specially shaped or fitted to contain a specific article or set of articles; suitable for long…term use and entered with the articles for which they are intended; shall be classified with such articles when of a kind normally sold therewith。 This rule does not; however; apply to containers which give the whole its essential character;
    (b)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rule 5(a) above; packing materials and packing containers entered with the goods therein shall be classified with the goods if they are of a kind normally used for packing such goods。 However; this provision is not binding when such packing materials or packing containers are clearly suitable for repetitive use。'

  规则解释:
  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作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独立使用价值。
  规则五(一)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商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本身价值昂贵,远远超出茶叶的价格,并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应按银制品归入税目71141100;又如装有糖果的成套装饰性瓷碗应按瓷碗归类而不是按糖果归类。
  规则五(二)实际上是对规则五(一)规定的补充。当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则五(一)条件时,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某类货品的,则应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装有压缩液化气体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和液化气分别归类。


  由于HS编码列有五位数级、六位数级子目。因此,有必要对五、六位数级子目的归类规则作出规定,规则六就是这样产生的。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6。 For legal purposes; the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in the subheadings of a heading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ose subheadings and any related subheading notes and; mutatis mutandis; to the above rules; on the understanding that only subheadings at the same level are parabl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ule; the relative section; chapter and subchapter notes also apply;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规则解释: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下的各级子目。
  2.规则六中所称“同一数级”子目,是指同为五位数级或同为六位数级的子目。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只有在确定了列名更为具体的五位数级子目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时,才能根据有关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3.“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例如,第 71章注释四(二)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与第71章子目注释二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不相同。因此,在解释子目号711011及711019的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即类、章注释与子目注释的应用次序为:子目注释——章注释——类注释。
  4.某个五位数级子目下所有六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同样,某个四位数级税目下所有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四位数级品目的商品范围。
  总之,规则六表明,只有在货品归入适当的四位数级品目后,方可考虑将它归入合适的五位数级或六位数级子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五位数级子目后再考虑六位数级子自的范围或子目注释。此外,规则六注明只有属同一级别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以决定哪个子目较为合适;比较方法为同级比较,层层比较。
  应用举例:
  金属制带软垫的理发用椅》可涉及的品目:9401和9402》因该两子目不是同一4位数级下的子目,因此不能比较》所以应先看哪个4位品目更适合——9402》9402列名更具体 》9402下比较应归94021010

扩展阅读:

    1。qnr/waimao/bg/ma/200712/19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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