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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2010年上海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第1章

小说: 2010年上海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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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1。今年的考试题型取消了主观题的形式,全部都改为了客观题,保留了单项选、多项选择题、择题、判断题,增加了不定项选择题。
2。从教材上来看,从原来的270页增加到了410页,增加了很多案例、也增加了很多章节练习,增加了很多知识点、考点。
3。在教材当中有一部分文字是楷体字,这部分楷体字是为了让整本教材有一个系统性、完整性而相应增加的,这部分楷体字不作为考试范围。
整本教材中第一章和第三章在考试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与会计法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会计在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关系必须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些规范包括:1。道德的规范;2。单位内部规范;3。行业组织规范;4。国家的规范。
宪法是我国法律规范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最高层次。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我国的会计法律就是指《会计法》。
狭义的会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会计法渊源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会计规范的总称。
《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会计法》作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有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分别以财政部第26号、27号发布的《会计做作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本地区的会计法规。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
(二)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依法建账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1。总账用于分类登记单位全部经济业务事项。
2。明细账用于分类登记某类经济业务事项。
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序时明细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主要包括1)各种租借设备;2)物资的辅助登记;3)有关应收、应付款项(或称往来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1。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5。禁止账外设账。对于设置的用于加强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法律予以保护。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会计资料的资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的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篡改事实。
对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制度比较多,目前主要有:1。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
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法》对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包括: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资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
(一)会计年度的概念
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二)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的: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
会计年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五、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文字记录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因此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
七、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违反上述2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包括金额更正)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
(五)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求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八、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重要方法之一。
2。财产清查的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该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种类。
1)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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