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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2010年上海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第7章

小说: 2010年上海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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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②保证的效力:
第一,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凡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依该保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四,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即解除自己和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并产生对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
(5)付款
①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②付款期限。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的问题。
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之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③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行为。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的责任。
(6)追索权
①追索权的概念。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这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之后,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人进行追偿的一种权利。
②追索权的当事人。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追索权人和偿还义务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③追索权的行使
第一,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即第一项权利)得不到满足,作为对其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救,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即第二项权利)。
第二,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取得被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自取得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向其前手一人、数人或全体发出追索通知;
④追索对象的确定和责任承担。追索对象即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或偿还义务人。
作为被追索人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票据法》又对回头背书的情形作了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⑤追索金额:
持票人或其他追索权人追索的金额有: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的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再追索的金额有:已清偿的全部金额;汇票的金额从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的费用。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定义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
商业汇票允许背书转让,在异地和同城均可使用。
4。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5。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6。商业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交由付款人承兑。
(2)承兑。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与汇票、本票相同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基本特征。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出票款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支票有3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支票按照付款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均为不定额支票,由出票人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确定出票金额。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和使用支票。
(六)禁止签发的支票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
2。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且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七)支票的付款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0天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四、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银行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有限制。按照有关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二是银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属于即期本票,是一种支付证券而不是信用证券。任何银行不得签发远期本票。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银行本票和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项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2)出票(3)受理(4)付款
第四节 非票据结算
一、概述
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二、汇兑
1。汇兑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汇兑结算的使用范围广泛,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一般用于异地间的结算,同城范围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结算,不适用汇兑结算。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日期;⑨汇款人签章。
2。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系由汇款人亦即付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的结算,汇兑凭证必须填明收款人。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3)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4)未在银行并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结算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查询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并且采用发货制,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④收款人名称及账号;⑤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⑥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⑦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⑧合同名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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