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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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计价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十五'
江西光华有限公司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每年须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材料。1999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具体见表4…1),并在该年售出了10000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7元/件。除材料费用外,其他开支10元/件。我国税法规定,适用33%的比例税率。
表4…1 材料明细账
1996年摘 要收 入发 出结 存
月日 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
11期初余额 000
13购 入1200013156000
34购 入1200017204000
52购 入500020100000
71购 入1800019180000
92购 入1000018180000
111购 入120002024000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采用不同的材料成本核算方法对税负的影响。
(一)先进先出法
1.材料费用为:
13元/件×10000件=130000元
2.成本总额为:
130000元+10000件×10元/件=230000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30000元=14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140000元×33%=46200元
(二)后进先出法
1.材料费用为:
20元/件×10000元/件=200000万元
2.成本总额为:
200000元+10元/件×10000=300000万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300000元=7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7000元×33%=23100元
(三)加权平均法
1.单位材料购人价为:
〔(12000×13)+(120001×17)+(5000×20)+(18000×19)+(1000×18)+(12000×20)〕÷(12000+12000+5000+18000+10000+12000)=17.71元/件
材料费用为:
17.71元/件×10000件=177100元
2.成本总额为:
177100+10元/×10000件=277100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元=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77100元=929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92900元×33%=30657元
显然,先进先出法使企业税额和税负水平都比较高,后进先出法则使企业税负最低。这是由于企业先购人材料单价较低,从而使材料费用较低,企业利润额增加。
'案例十六'
1997年8月,税务机关在对码头镇集体企业进行反避税时,发现该企业原材料明细表以及材料盘点表时,发现一些主要使用的原材料为红字金额,说明结转耗用的数额大于进料数额。经询问,该企业材料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发料单价由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耗用材料金额。税务人员将该企业主要原材料分品种加权平均后求出单价,计算出实际应结转成本额为48万元,企业自行结转成本额为55万元,多转成本7万元。
在对这类问题进行稽查时,主要从材料明细账余额和材料盘存表分析人手,如发现(1)有数量无金额;(2)有数量,但金额为红字;(3)没数量、金额,且企业又无具体原因等现象,均属于奇异现象,稽查人员应注意审查,一般可推测为多转材料成本处理。此外,还要审查材料结转单价与加权平均计算的单价是否一致。在本案例中,该企业虚列生产成本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不会计算加权平均单价造成的,并不是故意愉逃税款,仅按少纳税款处理。经进一步审核多转的成本7万元,在产品负担3万元,库存产成品负担1万元,已销产品负担3万元,审查后税务机关决定将该企业利润上调3万元,限期补交所得税款9900(3000×33%)元。
借:原材料 70,000
贷:生产成本 30,000
产成品 10,000
本年利润 30,000
借:所得税 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贷:银行存款 9,900
三、材料计价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检查“原材料”账户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用的有:查阅材料明细账记录(审阅法),抽取一部分材料购人和发出记录(抽样审计法),与有关记账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法),检查其摘要、金额等内容是否一致;将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检查其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是否一致,并检查材料采购业务是否合规、合法,特别要注意检查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的订立及其执行,检查材料业务是否按计划进行,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是否衔接,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采购成本是否完整,材料采购业务的核算是否正确,材料入库验收是否严密,手续是否完备等;对原始凭证的真伪进行鉴定(技术鉴定法),并根据采购订单、发票、运费单、保险单、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检查材料入库的正确性;查阅财务报表附注有关材料计价方法的说明,调查了解企业管理和核算情况(审计调查法),检查材料计价方法的合理性;查阅、复核和分析材料明细账、成本及费用明细账(审计分析法、审计复核法),审核、分析材料发出计价和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材料管理和核算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询法),了解企业材料内部管理和控制的状况;组织材料的清点盘存(盘点法),查实材料的实有数,进行账务核对,在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的前提下保证账实相符。
'案例十七'
深圳艺新钢片厂按照自己行业的特点,制定自己的财务核算制度,将附带成本计人原材料成本。
税务查账人员在查阅1998年原材料明细账时,发现1月份原材料成本明显偏低。通过调阅相关凭证,只有购人原材料一笔,计50万元,而没有找到所发生的运费等项目。税务人员通过核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1月份发生运杂费4500元,调阅该笔凭证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4,500元
贷:银行存款 4,500元
所附原始凭证为运费单据,经过向有关人员查询、落实,该笔运费即为所购原材料发生的运费。该单位会计人员因临近春节,忙于个人事务而疏忽,将运费计人期间费用。
该企业不按照会计一贯性原则,将应计人原始材料成本的运费计人管理费用。
这样,一方面使该批材料少计成本4500元,进项税额少计450元,另一方面影响本月销售成本及经营成果。
问题查实后,应作调账处理。
借:原材料 4,0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
贷:管理费用 4,500
如该批材料已领用,作账为:
借:生产成本 4,050
贷:原材料 4,050
企业的存货在企业资产中一般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尤其对生产性企业、商业性企业等,而且,存货形态各异,种类繁多,稽查起来比较麻烦。
首先,应判断存货确认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本应属于本企业的存货隐匿不计的现象。因此实地盘点存货,并与相应的明细账核对;检查存货收、发记录及有关原始凭证,以取得存货核算是否真实、正确、完整的证据。
其次,检查存货的计价。存货计价可以任选上述四种方法之一,但税法要求核算方法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此,除了要检查存货计价的计算是否正确外,还要查明计价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改变计价方法是否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是否存在为调整企业盈利水平而故意改变计价方法的情况。
四、材料计价避税法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十八'
1997年3月,南昌市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市江民汽车制造厂进行1996年度纳税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达260万元,且该账户中只有贷方发生额而无借方发生额。这一点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经询问,该厂自1995年起实行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算。根据上述疑点,税务人员推测该厂每月领用原材料时,只按计划价格记人成本费用,而未计算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记人成本与费用。经稽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为了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将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差异数260万元挂账不予处理,用来调节企业成本利润。该厂1996年度共耗用材料5000万元,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经核算为…5%,所以应调整材料成本差异250万元(50000000×5%),其中,管理费用应分摊50万元,生产成本分摊200万元(其中已销产品100万元,库存产品100万元)。
'案例分析'
此类案件的发生多在实行以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因此,在对此类企业进行稽查的时候,应着重对“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审查。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实行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购买原材料(假定此处从略处理增值税项):
借: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贷:银行存款 (真实价格)
(2)原材料验收入库后,若计划价格小于真实价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 (真实价格…计划价格)
贷: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若真实价格小于计划价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贷: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 (计划价格…真实价格)
(3)领用原材料进行生产后,结转成本:
首先,计算出“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即材料成本差异与计划价格之间的综合比率),再按领用原材料的数量,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人成本费用。
若“材料成本差异”贷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
贷:材料成本差异
若“材料成本差异”借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生产成本
在反避税中,应注意这类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避税的企业,通常会将材料采购的计划价格计得远远高于真实价格,并且长期不对计划价格进行调整。这样,就长期使“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挂账,生产成本与费用虚增,挤占当期利润。所以在稽查时,我们要注意了解企业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并检查企业是否定期调整计划价格。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则要引起警惕,仔细检查是否有偷税行为发生。
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根据《证管法》应确定为欺诈避税,调增利润150万元(应摊人管理费用的50万元+应摊人已销产品的100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款4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