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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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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被告完全没有亏负,他所断定的只是被告所负者实际上并不是二十米那而已。 要是审判员知道被告实在从没发生亏负二十米那的事情,却仍然责令他作二十米那的赔偿,这样他才犯了伪誓罪。至于尊敬有所创见以利邦国的人们,听起来,像是正当的,实际上施行这种政策却未必有好处。 这种政策鼓励改革也会引起反动,于是就可能会造成城邦政治的纷扰。这里,可作进一步的讨论,有些思想家考虑变革的利弊,认为虽然有较好的新法是否就应该废弃旧法(祖制)也是可疑的。 在守旧的人看来变革总是有害的,而且有些建议看上去是为邦国谋福利,实际上目的却在于破坏旧章和原来的体制;按照这种情况说来,我们就不能赞成希朴达摩的意见了。 涉及这类问题,我们当作较详的申说。 各家的想法,对于这点很不一致,有时的确可说变革是有益的,在其它各种学术方面已屡次证明因变革而获得进步;例如医疗、体育以及其它种种技术和工艺,现在都已远远脱离往日的陈规了。 政治,假使也作为人类学术中的一门,那么也应由于变革而有所得益。 有些史实也可以作为[以变革为有利]这方面的佐证;古代的习俗常常是很简陋而且野蛮:希腊人在古时刀剑都不离其身,他们娶妇都必须用财物互相购买新娘。 直到现今,有些地方还可以见到古代习俗颇为荒谬的野蛮遗迹:比如,在库梅,有一条杀人罪的刑法,只要控告者提出几个本族或近亲作证人,就可以判定被告的重罪。 一般人类都择善而从,不完全蹈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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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的故常而专守祖辈的旧制。 我们所知道的原始人类,不论其为“土生居民”或为“某次灾劫的遗黎”

    ,一般都可想像为同当今偶见的愚蠢民族的情况相像,在原始“土人”间所流传的故事确实是蒙昧的。 如果一定以守旧安常为贵,这就未免荒唐了。[原始的许多习俗(不成文规律)

    必须废改,]而且随后所立的成文规律也不该一成不变。 在政治方面,恰恰同其它学艺相似,每一条通例不可能都能精确而且无遗漏地编写出来: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成规并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初期的法令律例都不是很周详且又欠明确,必须凭人类无数的个别经验进行日新又日新的变革。]但明白了法律必须在某些境况、在某些时候加以变革的道理,我们仍然要注意到另一论点:变革实在是一件应该慎重考虑的大事。 人们如果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其沿袭的好;一经更张,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总要一度降落,这样,变革所取得的一些利益也许还不足以抵偿更张所受的损失。 上述政治和其它技艺间的比拟并不完全相符;变革一项法律太不同于变革一门技艺。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过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会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关于[变法]这个问题还另有一些疑难:即使我们已承认法律应该实行变革,仍须研究这种变革是否在全部法律和政制上要全面进行或是应该局部进行,以及变革可以由任何有志革新的人来执行还是只能由某些人来办理。 这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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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的抉择都是很重要的,我们暂不详述,留待日后再作适当的评述。

    章九  在论及拉栖第蒙(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或者该说论及任何城邦的政制——时,应该照顾到两个论点:第一,与最好的(模范)政制相比,它们所有的各种法律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第二,各种实际设施同建国时的宗旨是否相符,而不致违反原先立法的纲领。 一般思想家都承认,在一个政治修明的城邦中,大家必须都有“闲暇”

    ,不要为日常生活所需而终身忙碌不已,但要怎样安排才能使大众获得这样的闲暇,却是一个难题。 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制度就是安排闲暇的一个方式,但是那些农奴经常起来反抗其[闲暇的]主人;同样地,(赫卢太)农奴也老是等待着拉根尼(斯巴达)人的衅隙,他们好像是丛莽中的一支伏兵,遇到机会,就立即出击(起义)。可在克里特,迄今还没有发生过这些事情。 克里特不发生(贝里俄季)农奴叛乱的原因也许由于这个岛的邻邦虽然同它互相为敌,各邦却各有自己的农奴,从没在战争中同克里特的农奴们联络,共同攻击克里特人。 但是拉根尼则所有的邻邦——比如阿尔咯斯人、麦西尼亚人、阿卡地亚人——都与它为仇,这就成为赫卢太时常叛乱(起义)的根由。[帖撒利亚的例子也相类似,]帖撒利亚农奴当初的叛乱都发生在帖撒利亚遇见边警,即阿卡地亚人、贝尔雷比人、马格尼西亚人入侵的时候。 即使邦国并无患难,管理农奴本来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 制驭农奴们的手段颇难措置:假使存心宽厚而不加鞭笞,他们就日益恣肆,渐渐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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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同主人相平等;要是处理得过于严酷,又势必激动怨毒而群起谋害主人。 这里已显明了依赖赫卢太(农奴)制度[谋取主治公民们的安逸]的城邦必定不窬易构成最好的[安稳的]政治组织。拉栖第蒙政制的另一点应受到诽议的地方是它对于妇女的纵容;斯巴达妇女的放肆实际违背了他们立法的初衷,并于全邦公众的幸福有害。 比如家庭由夫妇两人组合而成,城邦也可以看作是人数几乎相等的男人们和女人们两部分而合成。所以,在各个政体中,如果妇女的地位未经恰当规定,那半个公民团体就欠缺法度了。 斯巴达的实况就是这样。 当初制订斯巴达法律的立法家目的在于使全邦公民都能坚毅奋发,他的心愿可以说是一半达到了,斯巴达男子的确都具备这样的品性;但是他完全疏忽了妇女这部分,于是她们一直放荡不羁,过着奢侈的生活。 在这种政体中,崇尚财富是必然的结果,尤其以那些听信妇女而受其操纵的公民特别显著,凡富于军人气息而好战的种族经常见到这些情况,只有克尔得族可以算是例外,还有些公开承认同性恋爱的民族,也很少能见到妇女失德的现象。 古时的神话家运用才智,把阿雷(战神)和阿芙洛第忒(爱神)牵联而为配偶,其用心极为深长:历史事实已经证明所有好战的民族往往好色,无论其为女色或男色。 拉根尼人由于爱好女色,就在他们国势鼎盛的时代,邦内很多权力都落入了妇女手中。 执政者被妇女所统治或妇女实际上是在掌握政权,这中间又有什么分别?结果是一样的。[妇女的影响发生多方面的效果,]即以勇敢而论,这原是善战民族所应有的气质,在妇女日常生活中则并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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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在这方面,斯巴达的妇女气曾经消靡了他们固有的丈夫气,从而造成最恶劣的后果。 当忒拜人入侵的时候,斯巴达妇女就大大不如其它邦的妇女,她们表现得十分慌张,斯巴达男子们受到自己妇女的纷扰比所受敌军的袭击更严重。 妇女在拉根尼流于放纵,历来已久,这些渊源是可以追溯的。他们同阿尔咯斯人、同麦西尼亚人、同阿卡地亚人先后作战,男子们多年出征。 他们本是健儿,经过一生战斗,在行伍中养成了若干良好的德性。到战罢回乡,怀抱着息影休闲的愿望,就乐于遵守立法家的安排。[但是那些家居的妇女们却并没有在国外战争期间培养好同样守法的精神。]据说莱喀古士也曾经的确想把妇女纳于他的法律的约束之下,但是由于她们群起反对,莱喀古士就放弃了这个企图。 从这些经过中可见到斯巴达妇女的失德是自取其咎,我们现在所以重提这些经过,只是为了说明一桩事情的是非,并非想考究这种错误是谁的[历史]责任。上面已说明,对于妇女的纵容,不仅直接养成她们放逸的习性而使全邦的政治结构陷于失调,而且又间接培育了贪婪这一恶德。 因此我们在这里就必须提出拉栖第蒙贫富不均的问题来加以评论。 那里,有些人家产甚巨,而另一些人则颇为寒酸,从而土地渐渐被少数人所兼并。 在这方面斯巴达的法制是有缺点的。 立法者规定每一公民所有的土地都不能作任何买卖,这当然不错;但他同时又容许各人凭自己意愿将财产给予或遗传于任何个人——这在长期以后就会形成全邦的财产不均,刚好和自由兼并的结果相同。 事实上全邦五分之二的土地归属于[少数家族和一些]妇女;斯巴达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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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遗产的非常多,当地而且又盛行奁赠的习俗,于是她们成了邦内的大财主。奁赠实际不是良法,最好是不给陪嫁,如果必需给的话,也应该限于少数或某些适当的财物。 按照斯巴达的法制,一位公民可把继承他产业的女儿嫁给任何或贫或富的男子;假使在他死前女儿尚未出嫁而遗嘱又未经言明,这个女儿的合法保护人也可以把她嫁给他所选中的任何男子。 这种法制造成的后果是:拉根尼全境原来可以维持一千五百骑兵和三万重装步兵,直到近世,它所有担任战事的公民数已经不足一千人了。历史证明了斯巴达财产制度的失当,这个城邦竟然一度战败,不复重振;其衰废的原因就在于缺少男子。 传说斯巴达以往的列王常常以公民名籍授给外来的人,因此虽然经历长期战争,并没感觉人口的短绌;某一时候的公民数据说的确不少于一万人。 这一记载是否真实,可以不必议论,可这并非良策,如果它想维持这一户口数额,不如设法平衡公民间的财产。 可是,斯巴达的立法者,希望族类繁衍,鼓励生育,一度有制度,凡已有三子的父亲可免服兵役,要是生有四子,就可完全免除城邦的一切负担。 鼓励增殖的律令实际上并不利于财产的平衡:多子的人家,田地区分得更小,许多公民因此必然日益陷于贫困。贫富不均问题也牵连到所谓监察会议(监察院)制度的缺点。 拉栖第蒙监察官对于城邦重要事务具有决定权力;但是他们既然由全体平民选任,常常有很穷困的人当选了这个职务,这种人由于急需金钱,就容易开放贿赂之门。 这种情形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在近世,就安德罗斯岛事件来说,监察院某些监察官由于受贿,竟参加祸害本邦的阴谋。 这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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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机构还另有一种缺点是它的权力过大,可以专断职务,就是国王也不得不仰承其辞色;因为监察院僭取的权力日见重大,城邦原来的政体,包括王室在内,渐趋废坏,拉栖第蒙也遂由贵族(勋阀)政治而转成民主(贫民)政治了。 但在这里还得承认监察制度的确也尽了团结公民团体、维持宪政的作用。 平民有了参加城邦重大事件的均等机会,就使大众能心满意足;这种效果或出于立法的影响或由于事势的变迁,姑且不论,它总是有益于斯巴达政治的。 一种政体如果想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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