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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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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也可以提出质询,为什么那个最好的理想国应该[照他所说,]变为拉根尼(斯巴达)式的城邦?

    按常例说,政体的演化,变为相反的体制较容易,变为相近的体制较难。对于其它政体的演化,我们也可作同样的质询,照他所说,斯巴达式的演变必成为寡头政体,寡头(财阀政体)的演变必变为平民政体,平民政体的演变必变为僭主(专制)

    政体。但是相反的程序也并非不可遭逢;比如平民政体就能变革而为寡头政体,而且实际上这一政体的变为寡头政体比变为君主政体容易得多。当他说到僭主政体时,变革仿佛就此停止了似的;他从没有说明僭主政体是否也有变革,如果也有变革,他并没有说明这些变革的原因或它们究将变为哪种政体。 这里,大概是有所迟疑,所以他略而不论。假若依照他的原来论旨讲述,应变回为第一种理想政体,俾可复原于连续演化的“循环”

    ;可是,这样并不能解决这一疑难。 实际上,一僭主政体可能转化为另一形式的僭主政体,例如西基雄的僭主政体就由弥罗所主的形式转变为克勒斯叙尼所主的形式的一个僭主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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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可转变而为寡头政体,比如嘉尔基城的安蒂利昂僭政;一个僭主政体还可转变而为平民政体,例如叙拉古葛洛的僭政;而且,还可一变而成贵族政体,斯巴达嘉里劳的僭主政体就发生了如此的变革,迦太基也曾遭遇过相同的政变。,僭主政体尽可继承于寡头政体[未必完全像苏格拉底所说一定由平民政体衍生]。西西里古代寡头政体大多数落入这样的命运:譬如在里昂底尼,巴那伊修僭政是在推翻了一个寡头统治之后创建的,在杰拉,克利安徒也是这样地建立了他的僭主政体,在芮季俄,阿那克西劳僭政的来历亦如此。 其它若干城邦的政治演变也依循这同样的程序。苏格拉底(柏拉图)臆想[斯巴达式政体的]变为寡头(财阀)

    政体只是由于邦内的执政人员变成了贪财营利之徒的缘故,他竟没说到富有资产的人们对于有产者和无产者应区别待遇的自然要求,并以此为其建制的正义:这是谬误的。事实上,若干寡头城邦禁止营利,并颁行了惩治贪婪的专律。反之,迦太基虽是平民性质的统治[并非寡头政体,]却盛行经商牟财——可是这个城邦没因此而起变革。这也是错误的:他说一个寡头政体内包含一富一贫的两个城市。 任何其它城邦的财产并非一概平等或才德并非一概平等的,岂不同拉根尼式城邦一样,同时存在着两个部分么?在寡头政体之下假如没有任何一个穷人比较以前更穷,而穷人日增,成为强大的多数,也就一样会变革而成一平民政体。 反之,在平民政体中,如果比较富有的部分势力渐盛,以致超越群众,从而富室起事,群众绌于应付,也将变革而成一寡头政体。由寡头变为平民政体的,可有若干原因,但苏格拉底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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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举其中的一个原因——即由于放纵奢侈以致负债而贫困——按照他这样的推论,实际上要首先假设原来所有的人民或大多数人民应是富有的了。 但事实不然。 事实是:只有那些领导人物一旦丧失产业,他们才会变成革命分子;至于其它的人要是有所损耗,未必就会发生巨大的事故。 而且由此所起的政治变革也并非必然就成了平民政体,它也未尝不可变为其它的某一种政体。 照他所说,过度的自由使人人任情行事,成为挥霍财物以致倾家荡产的原由,[贫困就会激起祸乱,]但是一个城邦要是并没有过度的自由和财产的挥霍,却有好些人不得名位,或遭受凌辱或非法的待遇,也同样会招致内讧,导致政变。寡头和平民政体虽然都有许多形式,苏格拉底(柏拉图)

    在讨论它们的变革时,就好像都只有一个形式(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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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六

    章一  我们现已经论述了组成政体的(1)各种议事机构,即全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机构,(2)各种行政组织,(3)各种法庭(司法组织)

    ,说明了它们各别的数目和性质;又论述了每一型式的城邦在缔造它的政体时,在这些机构的各个种类中各自应采取哪种性质的组织。 我们也已研究了各种政体所以倾覆并保全的原因及有关的情况。[我们现在可以进而考虑如何建立各种政体的问题。]平民政体与其他诸政体都有若干品种,我们必须继续研究那些尚未陈明的各个品种的建置事项,关于它们各别所应采取的组织方式以何者为适宜而有利,尤其当加以注意。 我们还必须考虑到三项(议事、行政、司法)权力机构的各种组织形式,在合成为一政体时,或许有哪些搭配方式;不同的配合还使各种政体成为互相参杂的政体,例如贵族政体混进了寡头制度,或共和政体侧重了民主性质。 应讲述而迄今尚未说明的三机构的配合方式,可用实例加以说明。 这里可以是,议事机构和执政人员的选举制度按照寡头原则来安排,而司法(审判)组织却是根据贤良原则;或者司法和议事团体按照寡头原则而官吏选任却按照贤良原则来安排。 也可能是其他各种方式的搭配,令一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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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混合着不一致的因素,[作出内容相异而同为参杂性质的]若干混合政体。我们已阐明哪种平民政体适宜于哪种性质的公民集团;哪种寡头政体符合于哪种性质的社会;及其它各种政体各各适应于哪种城邦。 但给每一城邦确定它所相宜的政体,这还不够;我们还应简略地揭示建立这些政体及其它各种政体的正当途径。 让我们先讲述平民政体,阐明了平民政体后,大家对于情况与之相反的、通常所说的寡头政体也可不难知道它的梗概了。 为了进行这一研究,我们必须先了解平民政体的一切素质(属性)与其各种特征。 这些素质的不同综合造成平民政体的各种形式;平民政体为什么不止一种形式,及它们为什么会发生分化,都可由这些综合方法的差别为之阐明。平民政体之所以分成若干品种,原因有二。 其中之一前面已经论述。各邦各有不同的人民:这里的民众可是些农民,那里可以是些工匠或佣工。 不同的人民所组成的平民政体就各不相同;你如果把农民加上工匠,把佣工混入农工,使他们组成平民政体,这样的政体与前面各平民政体不只是在程度上有优劣之分,而且是本质相殊并成为相异的品种。 可是已无须再谈这第一个原因,我们现在要叙述第二个原因。 依这个原因说,平民政体所以形成不同的品种是因为那些相当于平民特征的各种素质可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平民政体的某一品种,对于这些素质,有缺漏,另一品种具备较多,又一品种即完全具备各种素质。人们有时需要缔造某种新政体,有时只要求对现存形式进行某些改良,他们如果能了解所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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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些平民素质,必定有益于它的构成。 从事创制政体的人往往把一切和该政体的精神有关的各素质兼收并蓄,全纳入自己的体系。 但这是错误的,我们前面在论述各政体的倾覆和保全这个论题时已有所涉及了。现在我们开始研究平民政体的诸种原则、情操和目的(宗旨)。

    章二  平民主义政体的精神为“自由”。

    一般说每一平民政体莫不以自由为其宗旨(目的)

    ,大家认为只有在平民政体中可以享受自由。 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是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数量)平等。 依从数学观念,则平民群众必需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是正义。 所谓“平等”即全体公民人人相等;所以,在平民政体中,穷人既属多数而多数决定一切,这样穷人就会具有较高于富室的权力。这就是自由的第一个要领,所有的平民主义者一致以此作为他们的政体的宗旨。 此外一个要领[体现于个人生活]是“人生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

    平民主义者说,对照奴隶们的不得按自己的意志生活,只有这样才可算是自由人的生活。这是平民政体的第二个宗旨。根据这样的宗旨,人们应不受任何人的统治,只是这样的自由事实上不可能得到,于是遂有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政制。轮番制度对以平等为基础的自由所作的贡献就是如此。这些精神(法意)就是平等政体所由产生的基础,我们凭借这基础进而研究它的各种特征。[在行政方面,]有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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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选举职官的任用制度;又有全体挨次进行统治,当一个男儿到达公民年龄,便从他父亲的管理之下解放出来,自己有妻室,并也成为父亲。 这时他已经有独立的人格,可以遂行自己的意志,担负公民的义务,也享有公民的权利,并且管理奴隶。 这些就是他的自由。其次被统治的安排;又有抽签参加政治机构的规定,至少是那些不需经验和专长的政治机构可凭抽签轮番参加;又对于任官资格完全没有财产定额的限制,或者仅订立极低的财产资格;还有这种成例,除了军务以外,所有职司各人都不得连任,如真有连任的必要,也只限于极少数的职司,偶然可有一二次的例外;最后还有这样的规定,一切职司——至少是尽可能多的职司——的任期应该短暂。 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由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至少大多数案件,包括那些最重大的案件,比如审查政务和财务报告、法制事项以及公私契约。 有最高治权应属于公民大会的制度,所有政事或至少是军国大事必须由公民大会裁决;反之执政人员就该完全没有主权,至少应该把他们的权力限制得很少很小。在各个行政机构中,假如一国没有充足的公款作为支付公民出席全体大会的津贴,则议事会就是平民特征最为显著的机构。 倘使城邦府库充裕,公民们一旦能取得津贴,他们就开始把一切政事包揽到自己的掌握之中了,这在我们前篇专著中已提及。 这种津贴制度是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 最好是一切机构——公民大会、法庭、行政机构——全都给予津贴;若实在不行,则凡出席法庭审判大会、议事会和公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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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公民,在开会期间,必须给予津贴,执政各机构也必须给予津贴,至少是那些规定要参加公共食堂会餐的执政人员是非给予不可。 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为废除一切职位的终身任期,如果某种职位在前代变革后还遗留着终身任期规定者,就必须削减其权力,且这类终身职位都不能再由选举而应改由抽签法来授任。这些就是一般平民政体所常见的特征。 但是在平民各类别和平民政体各形式中,大家所公认的合乎典型的一式,应该以正义为照顾到全体公民权利的数学平等。在这种政体中,所谓平等的真实意义就是穷人不占富室的便宜,治权不完全操于穷人部分,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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