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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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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罚金,用以预防人们的轻率检举。 这类控诉平常都施之于贵要阶级,平民党人就不会被人告发;但这不能算作正直的治道,大家所当遵循的政策应该是让所有公民全效忠于其政府,爱护其政体,即使不能人人克尽忠爱,至少不要激怒任何人对政府产生敌忾。极端平民政体一般地施行于人口繁盛的城邦,这种城邦的公民,要是没津贴,就难于出席公民大会。 假如事先缺乏充分的库藏来支付这种津贴,则负担势必落到贵要阶级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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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当局便假手恶劣的法庭实行苛罚或者没收私财,并举办财产税等方法,聚敛所需的款项;这些措施在往昔业已引起了许多内讧,因此颠覆了许多平民政体。 所以,城邦的库藏并不充裕的,公民大会就不宜时常召集,公众法庭的陪审人数较多的也应尽少开庭。公众法庭召开的日数假使有所限制,可以得到两方面的利益。 首先,富户不必再顾虑出席津贴的巨大支出——这种顾虑,在规定仅有穷公民可领津贴,富户不得同样支给的城邦中特别严重;第二,富人们本来不可长久旷废自己的家业,现在法庭开审既然为日不多,就不难抽暇参加,这样每一案件就都可获得较好的审判。 反之,要是府库充裕,足够支付津贴,不要让平民英雄们以公费取悦于群众。 他们惯于把任何羡余分配给群众,而群众一旦受领这种进项,他们跟着就要求更多分配。 用这种施济方式帮助穷人,恰如注水于漏卮。 可是,一个真正的民主主义者自当注意到不使一邦的群众陷入赤贫的困境。 贫困导致平民政体的各种缺点。 因此,应该有一些措施保证人民维持某种程度的兴旺。 这些打算应该照顾到所有各个部分,包括原来的小康之家或富室在内;正当的办法是,把羡余积储成大宗的款项,然后以趸数济助贫民。 理想的趸数必是足够让每一穷人购置一块耕地;假使积储还不充分,也应该使所济助的款项可能用以从事商贩或开始务农。 如果这样的济助不能对全邦贫民同时发放,可依部族或其它区分挨次地分批发放。 富室仍该贡献其资财于城邦,以供贫民参加某些必不可缺席的公民大会的津贴,为酬答富室的这种贡献,同时就豁免他们无补于实际的公益捐款。 迦太基政府就因施行这些性质的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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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受到人民的爱护。 他们经常从平民群众间抽出一些人遣送到附属城市,让他们在那里得以致富。贵族阶级中心存博济、胸襟开阔的人们也可以尽力帮助贫民谋生——各人可分别照顾一组贫民,在这组内的贫民从他那里领取资金来从事某一种行业。 就济贫而言,大家可以效法塔兰顿人;那里的富室一般都让贫户利用他们自己的产业,因此他们都能得到平民的好感。 塔兰顿人把所有的行政机构分成两类——其一,所有的人员都由选举任用,另一类全由拈阄充任——这后一类机构平民就可轮流供职,而那些出于选举的执事仍然能保证较好的统治和稳定的秩序。 如果把每一行政机构的人员分成两类——一类由选举另一类由拈阄任用——也可以得到同样的效果。

    章六  这里我们已经说明了平民政体应该如何建置,由这些说明,我们已不难推想,寡头政体应该怎样建置了。 凭两种政体的对应性,我们就可设计同各种平民政体相应的各种寡头结构。第一种,各部分势力适当平衡的最好的寡头政体,是密切地接近于所谓“共和政体”的。这一类的寡头政体,应具备一高一低两种标准的资产册籍。 于低级册籍中的公民可充任低级职司;较重要的官员则限于由高级册籍中的公民选任。 另一方面,所有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就让他入籍取得政治权利;这样使大多数群众参加到政府方面,其势力就可超过没有政治权利的人们。 凡是册籍上添入新公民时须注意到他们应该是群众中较好的部分。寡头政体的次一品种的建置约略相同于第一种,而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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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资格则稍稍提高。 据此而逐步加强财产条件,我们最后所得的一种寡头政体便相应于极端平民政体。 这一种寡头政体业已经成为狭隘的门阀统治,就密切地近于僭主政体了;这既是最恶劣的一个品种,就时时有倾覆之虞而需要高度提防了。 健壮的体格可经历霜露。 坚固合式的船舰有良好的舵师和水手为之驾驶,即使遇惊涛骇浪也不至于沉没。 至于一个病弱的人或者一艘构造不良而又驾驶失人的船便受不了轻微的风险。 就政体而言恰好也是如此;最恶劣的政体就最不易防护。 平民政体以数量为本——这同凭功能分配权利的体系恰好相反;平民政体所赖以保全的因素常常就在于人口众多。寡头政体显然要从与之相反的因素上寻求其维持的方法,这就在于建树良好的组织。

    章七  正如人民的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农民、工匠、商贩和佣工,战斗队伍也分为四种——骑兵、重装步兵、轻装步兵和海军。 凡境内川原适宜于骑兵战斗的城邦,可以建成强大的寡头政体;住在这种地区的居民需要骑兵为之守御,只有饶于资产的富户才可蕃育马匹以供骑乘。 凡境内丘陵适宜于重装步兵队的城邦,若组成次一品种的寡头政体也是合乎自然的;披甲持盾的士兵一般宁可取之于小康之家,而不收录贫民。轻装部队和海军实际是平民性质的武力;现代各邦,轻装部队和海军要是人数特别多,如遇内讧,他们常能挫败寡头势力。 补救的办法可依从某些将军所取的编组办法,他们在骑队和重装部队中也配置相当数目的轻装部队。 发生内战时,群众所以能战胜富室势力的原因是因为轻装兵利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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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捷于聚散,他们就依靠其灵活击破了骑队和重武兵的严阵。 寡头城邦如果完全用平民编成轻装部队,就无异为自己预先埋伏了一支敌兵。 兵役年龄要分成高低两等,在低役龄期间,富室子弟应当练习轻武器和轻装活动。 这样,当他们到达高役龄期间,实际上就熟悉了轻装战斗。寡头政体可以有多种方法让平民群众在公民团体中获得某种地位。 曾经涉及的一个途径是任何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就让他登入具有任官资格的册籍。 忒拜所施行的方法可以列举为另一途径的示范,凡本来属于贱业,不操手艺若干年后,就可获得参预公务的权利。 实行于马撒里亚的另一途径,是不管人们当时是否已经具备参预公务的资格,就依其才能分别编入任用的预备名册。对必须由十足公民充任的最重要的职官,应使负担某些公益义务。 这样,平民就自然不抱高官显职的奢望,他们看到煊赫一时的重任原来要支付如此多的代价,也就认为没有可妒羡的了。这些显官在莅任那一天,还该作丰盛的献祭,在职期间又当奠立一些公共建筑。 人民既于此能同享快乐,又见到他们的城市中满布着酬神的点缀和堂皇的坊塔,自然会安心容忍寡头政体的长久统治,而这些贵要人把自己的钱财作成世代的纪念也应志得意满了。 但遍观当今寡头们的作为却并不如此。他们正走着相反的路;既取盛名,更食厚利;从尚利观念来评断,这样的寡头政体只过是“渺小的平民政体”而已。

    章八  关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应如何建置的问题,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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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讲得够多了。 由此我们自然应该进而考虑行政诸职司的安排、数目、性质以及在各种政体中诸职司各自应有的作用——这个论题,在前面我们曾涉及。 要是没有某些必不可缺的职司,就不成其为城邦,要是没有某些保证社会安全、协调人民生活的机构,同样也不成其为城邦。 另一规律是我们先前已说明过的,小邦应设置较少的职司,大邦即应该较多;因此我们也须考虑到哪些职司可以合并,哪些就该分别存在。在必不可少的诸职司中,第一种负责商市管理。 这需要有一职官随时检查商务契约,维持市场秩序。 为了互相供应各人生活所需,卖买成为一切城邦都不能缺少的事业;人类要达到经济自足自给的境地,这是最便捷的方式,而自足自给正是人们由集合而共同组成一个政治体系的主要意旨。次于第一而与之相关联的另一种必不可少的职司是监护城区公私财产、维持并修理损坏的建筑和街道、查察田畴、解决民间界务纠纷以及其他类似的业务。负责这一职司的官员,通常称为“城市监护”

    ;但是在人口较繁庶的城邦,这种职司可由数人分任,分别担负一部分专责,比如一人维护城墙,另一个人管理公共水源,又一人专司港务。次于第二而与之相关联的第三种必不可缺的职司,所负的责任和前者相似,但所管的地区则为城外的郊区。 这一职司的官员有时称为“乡区监护”

    ,有时又别称为“林区监护”。

    在这三种各有专责的官员以外,还有第四种职司所管的业务是征收和保存公共财务收益;按规定分配于各个部门。这职司的官员称为“经征司”或“司库”。

    第五种职司办理民间契约及法庭判决的注册事务;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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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和司法预备程序都得在这里先行登记。在若干城邦中,这一职司,如城市监护,分成若干部分,但是各部门之上仍然设有一人,或若干人合为一个衙署,为之总管。 这一职司的官员或称诚信注册司或注册主任,或者径称为注册司或其它相似的名称。于是,次于第五种的职司,实为各职司中既是必不可缺又是最为艰难的一种业务。 这一职司专事执行已判决并已登记于册籍中的各种刑罚,他们须替城邦追取应缴的罚金或债款,也须为城邦监守罪犯。 由于这些事情深为受罚的人们所憎恶,这就成了可厌的差使;如无重酬,人们便会逃避这类差使,虽然勉为其难,他们也未必愿意像法律上所规定那样严厉地执行其任务。但是,每一城邦总少不了这样的职司。人们为了求保障自己的权利进行诉讼,如果老是得不到实效,那就徒然了;人们本无须参加一个不能为人裁断曲直的社会体系,要是虽然有裁断而并不执行其判决的社会体系,人们也没有参加的必要。 有鉴于这些困难,这种职责就不能全委托给单独一个机构的人员。 各个法庭应各抽出若干人员共同担任执行一切判决的任务;编造欠缴公款名单而追索的事务也要按类似的方法办理。 各个行政机构也应一律帮助执行业经依法裁断的惩罚。 还有,对前任行政人员所课的惩罚尽可把执行的责任留给后任;如课罚和执行的时日都在同一行政人员的任期以内,那么各机构的课罚可以各由另一机构来执行——比如城市监护们应当执行市场监理们所定的惩罚,而城市监护们所定的惩罚则由另一些机构的人员来执行。 如在执行惩罚时,能够减少所招致的憎恨,执行人员就可比较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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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办理。假使同一机构的人员既决定课罚,又执行这些惩罚,这个机构就会被受罚者加倍地憎恨;倘使一切惩罚都由某一组人专门执行,那这一组人就必然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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