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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18世纪之新中华帝国-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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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滩晒亦有多种制卤方式。在莱州、昌邑一带,或掘井晒盐,或纳潮晒盐,二者取卤方式不同,但晒盐工艺无异。盐区海潮濒繁涨落,滞留海水,蒸发浓缩,渗入地下,日久,卤水储量增大,盐民则在近海滩地掘井取卤,甚为便利。纳潮制卤则须整地开沟,引纳潮水,卤水饱和后方能灌池结晶。山东盐民根据不同的滩地条件而采用不同的手段制卤晒盐,显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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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②雍正《山东通志》卷三十五之十二《艺文》,甘一骥《盐河议》。
        自己的聪明才智。《古今鹾略》卷一《山东盐志》记载了当时的滩晒制卤工艺:“若夫晒盐之法,其取卤则又有灰淋、土淋之殊。土淋之法,以畚锸起碱碧餐辽垢桑瑢佂脸刂校⑺÷薄H缁伊芊ǎ吭罡髌鲎┦笊钩兀袢涨琏炜泳彼氤刂衅刂猿酱辏环愁蹂髦Γ纯缮ㄑ我允涔佟!
        山东有识之士,经常围绕着盐业生产、运销和官方政策而展开议论,指陈时弊者有之,献计献策者亦有之,各方高见伴随着盐滩灶火而流行于世。如明朝李开先就说:“山采海煎,雪凝玉屑,民之大命系之,军之命脉赖之。”“盐虽户曹之一事,而实户曹之重事也。括其大纲,为十有二:时开中以清本源,禁私贩以通官盐,便协支以宽法令,公权衡以杜奸欺,宽法纲以救商命,禁奸贪以杜侥幸,革夹带以正国体,比事例以补商本,通官盐以销引目,疏壅滞以便商情,兴废绝以清宿弊,比事例以苏商困。”他还特别强调:“盐法有一言可以蔽之者,宽商而已。……商犹农业,不夺农利,可使田也,不夺商利,可使盐也。夺其农利,彼不利我田,我田其自治耶?夺其商利,彼不利我盐,我盐其自食耶?是故利农者自利也,利商者亦自利也。在边陈陈相因,在部源源而来,国之利莫大焉。”①李开先的看法是改善流通领域,以商促销,加大盐利的周转。清人赵继范却有不同的见解,他说:“计之人生,谷为要,次水火,又次盐”,绝不能“右商而仇民”,让商利过大而盐民之利太少,挫伤盐民生产的积极性②。大家站在不同的角度上各抒己见,但目的都是为了山东盐业的发展。
        文人墨客则从另一角度来审视盐业生产,他们往往通过盐滩灶火而倾泻才思,或对取之不尽的海盐资源百般感叹,或为辛苦劳作的盐民讴歌呼喊。明人王悦在《威海赋》就描述说:“盐之所产,于海之洼,潮波既退,男女如麻。区分畦列,刮土爬沙,漉水煎卤,烓灶参差。凝霜叠雪,积屯盈家,饮食贸易,资用无涯。”③诗家歌咏者更是意有所指,如明人李舜臣曾用“千村夜暖人皆足,万灶春回室已盈。好在三千勤管烓,莫随徐福海中行”④的诗歌来描绘渤海南岸盐区的勃勃生机;赵执信则以“去海三十里,北望空冥冥。斥田秋草白,古灶盐烟青”⑤的词句来形容胶州盐滩的开发景象;朱长春更以“溺溺秋沙水,溶溶海灶盐。鲑蔬经雨苦,稼穑带霜厌”⑥来表述河海区域的盐灶风貌。细读这些文学作品,我们仍然可以发现那些已经消失了的古老的盐业景象。
        二、清代的山东盐业
        制度,只允许专业灶户开滩制盐,其他民户不得染指盐灶,故素有“民不侵灶”之说。官方严格控制盐业生产,但在灶户和滩户(清代又称滩晒者为滩户)的管理上,却比前朝更为放松。尤其是滩户可以自主选择滩地和制盐方法,并可以在划定范围内扩大生产规模,占有某些生产资料。随着清王朝对灶户管理的松弛以及商品经济的冲击,乾隆以后,山东制盐灶户开始发展私有产业。到嘉庆末年,西由盐场私开的盐滩盐池数量已超过官方规划的数倍以上⑦;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富国盐场滩户已“私开野滩七十余副”,道光元年(1821年)时,私开野滩又达“一百余副”,“较去年更甚”⑧。私开的盐滩盐池往往游离于官方控制之外,成为私盐渊薮。然而这个时期,其他行业的人员仍然不能进入制盐领域。直到光绪二十年和二十九年,清朝政府两度驰放盐禁⑨,沿海地区各业居民才得以涌人盐滩灶地,从事盐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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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李中麓闲居集》卷六《山东盐运司志序》,明刻本。
        ②《世美堂文钞·苦盐者说》,载《东莱赵氏楹书丛刊》。
        ③乾隆七年《威海卫志》卷九《艺文》。
        ④雍正十一年《乐安县志》卷二十《艺文》,《北海晴波》。
        ⑤《因园集》卷四《再宿胶水客舍》,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⑥《朱太复文集》卷十三《海上秋日漫诗三十首》,明万历刻本。
        ⑦同治《山东盐法续增备考》卷五《煎晒滩地·西由场灶户私添池地违例开晒奉饬照例改滩》。
        ⑧同治《山东盐法续增备考》卷五《富国场私开滩池聚众侵害等情一案》。
        ⑨民国二十五年《牟平县志》卷五《盐业》。
        清代山东从事盐业生产的人员数量要多于明代,据嘉庆《山东盐法志》卷八《场灶·户籍》记载,康熙初年,山东盐场灶丁总数已达2.15万人,超过了明万历末年的数额。清初灶户的产业负担与明代相同,据民国《福山县志稿》卷四《盐法》记载:“各场灶籍户口有丁曰灶丁,每丁征银一钱四分七厘三毫零。又拨给灶户之地曰灶地,供刍薪者曰草荡地,供煎晒者曰滩池地,每亩征银六厘。又盐锅每面征银一钱二分。又有鱼盐课钞(明季设征,以供蕃府,今仍其名)、食盐折价(明时上下官司灶户皆供食盐,其后折价成例),皆征之于灶户。”雍正以后,灶户负担开始减轻。雍正四年(1726年)清查灶地,摊丁入亩,灶丁原有的“丁银”有一半被摊入地亩征收,到乾隆二年(1737年),灶丁的另一半丁银“全摊地亩”①,从此,官方彻底取消了灶丁的人头税,但从这以后,滩池征课提高,“每滩一亩,应征银一钱有奇,二亩为一池,应征银二钱有奇”②。总起来说,取消丁银,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有利于灶户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清朝初年仍然维持山东19场旧制,后来屡加裁并。《清史稿·食货志》记载:“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山东旧有十九场,后裁为八,行销山东、河南、江苏、安徽四省。”康熙十六年(1677年),始裁高家港、新镇并入王家冈,裁宁海、丰国并入永阜,裁利国并入富国,裁行村并入石河。两年后,又裁官台、固堤。雍正八年(1730年),复设官台,以固堤并入;又裁海沧并入西由。道光十二年(1832年),裁登宁并入西由,裁信阳并入涛雒。山东盐场几经裁并,保留八场,即永利、永阜、王家冈、富国、官台、西由、石河、涛雒。光绪年间,黄河大水冲毁永阜盐场,山东盐场剩有七场。
        据《清稗类钞·矿场类·山东产盐区域调查记》资料表明,光绪末年,“山东盐场凡七处,沟滩二百九十七副,井滩一千三百三十一副,大小池一千二百二十六副,斗子五百十一副,产盐总额四万万斤。”清代山东盐业生产最终达到这种程度。
        清代盐业最初实行“官督商销”的办法,政府利用盐商的运作而最终实现盐业利润。所谓官督商销,乃指盐商向官府缴课领取盐引后,到指定的地点买盐,再运到指定的地区去销售,官方绝不允许其它形式的自由贩运,也不允许越界行盐。诗家所云:“惟盐限疆域,只许商经营。他人不敢卖,卖者得恶名”③,即指此法。道光以后,改行票盐,实行“招贩行票,在局纳课,买盐领票”的政策,“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④,但仍有区域限制。如光绪十七年《沾化县志》卷三《盐政)记载沾化票商行盐区域时就说:“沾化、阳信、海丰、惠民、滨州、商河、高苑、乐陵、德平、陵县十州县,皆向沾化赴坨取盐。部票二千张。”
        然而,清代山东的食盐销售情况并不理想。富商大贾往往指染两淮、长芦盐场,一般不愿意到交通不便、成本较高的山东盐场行盐,故而山东盐场商运效果极差,有的地区甚至出现无商贩运的尴尬局面。《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五五乾隆五十一年五月已巳条记载说“山东商盐滞销”,乃因“东省商人赀本较微,且上年引地歉收,而行销地方,亦因旱成灾,商盐不能照常售卖,盐滞科缺”。《清宣宗实录》卷三十八道光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记载:“莒州、日照二处,商力积疲,每致歇业。自嘉庆二十二年,派令向行沂水、蒙阴两县票地商人代运昌即刘宝簵,认充兼办。上年莒州盐务,又复误运歇业,其日照商伙,亦俱私自散归。……迄今莒州、日照二处,半载有余,无商接办。”《清宣宗实录》卷七十四道光四年十月五日则记载:“山东盐务废弛”,出现“无商行运情形”。为此,清政府曾经在山东盐场反复招商,但效果都不明显。上书又载:“盐政奏称:乐安等十三州县,于八月内始招有新商,距奏销之期,仅止一月,各商赶运期迫,不能依限解缴”。山东盐商不足的事实始终困扰着清朝官员,谁也没有拿出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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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嘉庆《山东盐法志》卷八《场灶·户籍》。
        ②:光绪二十三年《文登县志》卷十三《土产》引《盐法志·场造门》。
        ③《清诗铎》卷三谢元淮《鹾言二十首》,中华书局1960年圈点本。
        ④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十四《会同钦差覆奏体察淮北票盐情形折子》。
        为了解决商盐滞销的问题,清政府破例允许山东盐场“穷民散卖”,将一部分盐票“给与民贩赴滩陆续买盐”,同时采取“筑包设商”①的形式来加快食盐销售。山东沿海盐场还有“旧制许贫人肩挑易米”②的特殊规定。由于允许民贩散卖,所以山东才会出现“昌潍以东不食官盐”③的现象。
        尽管清政府实行食盐专卖制度,但各地食盐走私的行为还是屡禁不绝。《清宣宗实录》卷三十八道光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记载:“莒州、日照等处,与江南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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