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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文史通义作者章学诚-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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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有讬,而不述时世,诗歌寓意,而不缀事由,则读者无从委决,於史事复奚裨
乎?《文选》、《文粹》,固无足责;《文鉴》、《文类》,见不及斯,岂非尺
有所短者哉?近人修志,艺文不载书目,滥入诗文杂体,其失固不待言;亦缘撰
志之时,先已不辨为一国史裁,其猥陋杂书,无所不有,亦何足怪?今兹稍为釐
正,别具《文徵》,仍於诗文篇后,略具始末,便人观览,疑者阙之。聊於叙例,
申明其旨云尔。
△奏议叙录
奏议之文,所以经事综物,敷陈治道;文章之用,莫重於斯。而萧统选文,
用赋冠首;后代撰辑诸家,奉为一定科律,亦失所以重轻之义矣。如谓彼固辞章
家言,本无当於史例,则赋乃六义附庸,而列於诗前;骚为赋之鼻祖,而别居诗
后,其任情颠倒,亦复难以自解。而《文苑》、《文鉴》,从而宗之,又何说也?
今以奏议冠首,以为辑文通例,窃比列史之首冠本纪云尔。
史家之取奏议,如《尚书》之载训诰,其有关一时之制度,裁入书志之篇;
其关於一人之树立者,编诸列传之内。然而纪传篇幅,各有限断,一代奏牍,文
字繁多,广收则史体不类,割爱则文有阙遗。按班氏《汉书》,备详书奏,然覆
检《艺文志》内,石渠奏议之属,《高祖》、《孝文》论述册诏之传,未尝不於
正史之外,别有专书。然则奏议之编,固与实录起居注相为表里者也。前人编
《汉魏尚书》,近代编《名臣章奏》,皆体严用钜,不若文士选文之例,而不知
者,往往忽而不察,良可惜也。
杜佑撰《通典》,於累朝制度之外,别为礼议二十馀卷,不必其言之见用与
否,而谈言有中,存其名理。此则著书之独断,编次之通裁,其旨可以意会,而
其说不可得而迹泥者也。然而专门之书,自为裁制,或删或节,固无不可。史志
之体,各有识职,徵文以补书志之阙,则录而不叙,自由旧章。今采得奏议四篇,
咨详禀帖三篇,亦附录之,为其官府文书,近於奏议,故类入焉。其先后一以年
月为次,所以备事之本末云尔。
△徵实叙录
徵实之文,史部传记支流。古者史法谨严,记述之体,各有专家。是以魏晋
以还,文人率有别集。然而诸史列传,载其生平著述,止云诗赋箴铭颂诔之属,
共若干篇而已。未闻载其记若干首,传若干章,志若干条,述若干种者也。由是
观之,则记传志述之体,古人各为专门之书,初无散著文集之内,概可知矣。唐
宋以还,文集之风日炽,而专门之学杳然。於是一集之中,诗赋与经解并存,论
说与记述同载,而裒然成集之书,始难定其家学之所在矣。若夫选辑之书,则萧
统《文选》不载传记,《文苑》、《文鉴》始渐加详,盖其时势然也。文人之集,
可徵史裁,由於学不专家,事多旁出,岂不洵欤?
徵实之体,自记事而外,又有数典之文,考据之家,所以别於叙述之文也。
以史法例之,记事乃纪传之馀,数典为书志之裔,所谓同源而异流者也。记事之
源,出於《春秋》,而数典之源,本乎官《礼》,其大端矣。数典之文,古来亦
具专家,《戴记》而后,若班氏《白虎通议》,应氏《风俗通议》,蔡氏《独断》
之类,不可胜数。而文人入集,则自隋唐以前,此体尤所未见者也。至於专门学
衰,而文士偶据所得,笔为考辨,著为述议,成书则不足,削弃又可惜,於是无
可如何,编入文集之中,与诗赋书表之属,分占一体,此后世选文之不得不收者
也。
徵实之文,与本书纪事,尤相表里,故采录校别体为多。其传状之文,有与
本志列传相仿佛者,正以详略互存,且以见列传采摭之所自,而笔削之善否工拙,
可以听后人之别择审定焉,不敢自据为私也。碑刻之文,有时不入金石者,录其
全文,其重在徵事得实也。仍於篇后著石刻之款识,所以与金石相互见也。
△论说叙录
论说之文,其原出於《论语》。郑氏《易》云:“云电屯,君子以经纶。言
论撰书礼,乐施政事。”盖当其用,则为典谟训诰;当其未用,则为论撰说议,
圣人制作,其用虽异,而其本出於一也。周秦诸子,各守专家,虽其学有醇驳,
语有平陂;然推其本意,则皆取其所欲行而不得行者,笔之於书,而非有意为文
章华美之观;是论说之本体也。自学不专门,而文求绮丽,於是文人撰集,说议
繁多。其中一得之见,与夫偶合之言,往往亦有合於古人;而根本不深,旨趣未
卓,或诸体杂出,自致参差;或先后汇观,竟成复沓;此文集中之论说,所以异
於诸子一家之言也。唐马总撰《意林》,裁节诸子,标其名隽,此亦弃短取长之
意也。今兹选文,存其论之合者,亦撰述之通义也。
《文选》诸论,若《过秦》、《辨亡》诸篇,义取抑扬咏叹,旨非抉摘发挥;
是乃史家论赞之属,其源略近诗人比兴一流,与唐宋诸论,名同实异。然《养生》、
《博弈》诸篇,则已自有命意;斯固文集盛行,诸子风衰之会也。萧氏不察,同
编一类,非其质矣。
诸子一变而为文集之论议,再变而为说部之劄记,则宋人有志於学,而为返
朴还淳之会也。然嗜好多端,既不能屏除文士习气,而为之太易,又不能得其深
造逢源。遍阅作者,求其始末,大抵是收拾文集之馀,取其偶然所得,一时未能
结撰者,劄而记之,积少致多,裒成其帙耳。故义理率多可观,而宗旨终难究索
也。
永清文献荒芜,论说之文,无可采择,约存一首,聊以备体,非敢谓有合於
古人也。
△诗赋叙录
诗赋者,六籍之鼓吹,文章之宣节也。古者声诗立教,铿锵肄於司乐,篇什
叙於太史;事领专官,业传学者;欲通声音之道,或求风教所施,询诸掌故,本
末犁然,其具存矣。自诗乐分源,俗工惟习工尺,文士仅攻月露;於是声诗之道,
不与政事相通;而业之守在专官,存诸掌故者,盖茫然而不可复追矣。然汉魏而
还,歌行乐府,指事类情;就其至者,亦可考其文辞,证其时事。唐宋以后,虽
云文士所业,而作者继起,发挥微隐,敷陈政教;采其尤者,亦可不愧古人。故
选文至於诗赋,能不坠於文人绮语之习,斯庶几矣。
刘氏《七略》,以封禅仪记入《礼经》,秦官奏议、《太史公书》入《春秋》,
而《诗赋》自为一略,不隶《诗经》;则以部帙繁多,不能不别为部次也。惜其
叙例,不能申明原委,致开后世诗赋文集混一而不能犁晰之端耳。至於赋乃六义
之一,其体诵而不歌。而刘《略》所收,篇第倍蓰於诗,於是以赋冠前,而诗歌
杂体,反附於后,以致萧《选》以下,奉为一定章程,可谓失所轻重者矣。又其
诗赋区为五种,若杂赋一门,皆无专主名氏,体如后世总集之异於别集。诗歌一
门,自为一类,虽无叙例,观者犹可以意辨之,知所类别。至屈原以下二十家,
陆贾以下二十一家,孙卿以下二十五家,门类既分为三,当日必有其说;而叙例
阙如,(如诸子之目后叙明某家者流,其原出於古者某官云云是也。)不与诸子
之书,同申原委;此诗赋一略,后人所为欲究遗文,而莫知宗旨者也。
州县文徵,选辑诗赋,古者《国风》之遗意也。旧志八景诸诗,颇染文士习
气,故悉删之,所以严史例也。文丞相词与《祭漯河文》,非诗赋而并录之者,
有韵之文,如铭箴颂诔,皆古诗之遗也。
○亳州志人物表例议上
班固《古今人表》,为世诟詈久矣。由今观之,断代之书,或可无需人表;
通古之史,不可无人表也。固以断代为书,承迁有作,凡迁史所阙门类,固则补
之;非如纪传所列君臣事迹,但画西京为界也。是以《地理》及於《禹贡》、
《周官》,《五行》罗列春秋战国;人表之例,可类推矣。人表之失,不当以九
格定人,强分位置,而圣仁智愚,妄加品藻,不得《春秋》谨严之旨。又刘知几
摘其有古无今,名与实舛,说亦良允。其馀纷纷议其不当作者,皆不足为班氏病
也。向令去其九等高下,与夫仁圣愚智之名,而以贵贱尊卑区分品地,或以都分
国别异有标题,横列为经,而以年代先后标著上方,以为之纬;且明著其说曰,
取补迁书,作列传之稽检。则其立例,当为后代著通史者一定科律,而岂至反为
人诟詈哉?甚矣,千古良法,沉溺於众毁之馀,而无有精史裁者,为之救其弊而
善所用也。近代马氏《绎史》,盖尝用其例矣。然马氏之书,本属纂类,不为著
作。推其用意,不过三代去今日久,事文杂出,茫无端绪,列为人表,则一经传
姓名考耳。且犹贬置班表,不解可为迁书补隙;又不解扩其义类,可为史氏通裁;
顾曰人表,若为《绎史》而作,则亦未为知类者也。
夫通古之史,所书事迹,多取简编故实;非如当代纪载,得於耳闻目见,虚
实可以互参。而既为著作,自命专家,则列传去取,必有别识心裁,成其家言;
而不能尽类以收,同於排纂,亦其势也。(即如《左传》中事,收入《史记》。
而子产、叔向诸人,不能皆编列传。《人表》安可不立?)至前人行事,杂见传
记,姓名隐显,不无详略异同。列传裁断所馀,不以人表收其梗概,则略者致讥
挂漏,详者被谤偏徇,即后人读我之书,亦觉阙然少绳检矣。故班氏之《人表》,
於古盖有所受,不可以轻议也。
○亳州志人物表例议中
或曰:通史之需人表,信矣。断代之史,子言或可无需人表,或之云者,未
定辞也。断代无需徵古,何当有人表欤?曰:断代书不一类,约计盖有三门,然
皆不可无人表也。较於通史,自稍缓耳;有之,斯为美矣。史之有列传也,犹
《春秋》之有《左氏》也。《左氏》依经而次年月,列传分人而著标题,其体稍
异;而其为用,则皆取足以备经(《春秋》。)纪(本纪。)之本末而已矣。治
《左氏》者,尝有列国《公子谱》矣。治断代纪传之文者,仅有班《书》、《人
表》,甫著录而已为丛诟所加,孰敢再议人物之条贯欤?夫《春秋》、《公子》、
《谥族》诸谱,(杜预等。)《名字异同》诸录,(冯继先等。)治编年者,如
彼其详。而纪传之史,仅一列传目录,而列传数有限制;即年表世表,亦仅著王
侯将相,势自不能兼该人物,类别区分。是以学者论世知人,与夫检寻史传去取
义例,大抵渺然难知;则人表之不可阙也,信矣。
顾氏炎武曰:“史无年表,则列传不得不多;列传既多,则文繁而事反遗漏。”
因谓其失始於陈寿,而范、沈、姚、李诸家,咸短於此。顾氏之说,可谓知一而
不知二矣。年表自不可废;然王公将相,范、沈、姚、李诸史,所占篇幅几何?
唐宋之史,复立年表,而列传之繁,乃数倍於范沈诸书,年表何救於列传之多欤?
夫不立人表,则列传不得不多,年表犹其次焉者耳。而人表方为史家怪笑,不敢
复犯,宜其纷纷著传,如填户版,而难为决断,定去取矣。
夫通古之史,所取於古纪载,简册具存;不立人表,或可如迁史之待补於固,
未为晚也。断代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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