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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中国高层新智囊-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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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可能以你的名义投资和还款!更何况80年代持续通货膨胀,资金的市场利率和银行利率之间至少有10个点的利差,得到贷款就直接占有利差,这个利差也留在企业了。吴敬琏老师曾经算过这个账,一年的利差就有3000多个亿。    
      国家对乡镇企业长期实行“免三减二”的税收政策,5年减免之后,大多数按照销售额的1%纳税。这些税收优惠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才逐渐取消。这部分未交纳的税也留在企业里,形成企业资产。如果与城市企业比较计算,这部分政策优惠形成的资产,在企业创办初期占至少10%。当年政府给政策优惠的根本原因是乡镇企业替代政府解决农民的非农就业,无论企业改为私有制、为利润最大化裁员,还是个人分配企业资产,只要不以解决就业为目标,就应该交回享受政策优惠形成的资产。    
      以上企业非个人化的资产形成,主要来源于农村社区,在集体经济发达地区一般应该占企业资产70%以上,这决定了其社区成员共同所有的基本属性。    
      事实上,现在很多以集体经济为名的农村社区长期存在的客观条件,实际上主要是能够以大大高于农业的工商业收益维持社区公共开支和内部福利。    
      正是由于乡镇企业的资产来源,更多地是占有本社区内部的土地资产和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和一般的公司法所界定的有具体投资人的城市企业资产来源不同。有鉴于此,我认为它们基本上是典型的“工业化社区”。    
      二、历史条件:社区共有制资产的形成    
      如果从资产的形成过程看,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也是80年代的客观情况造成的。    
      其一是在生产队这一级或者在少数“大队核算”的地方,当时那些社队工业设备资产自身的特性,不可能像土地那样在推行大包干时分配到户。使得部分社队将原有队办企业相对完整地在80年代最初的改革中保留下来,这样,全国原460万个生产队、78万个大队中,大约有4‰的社队保留了集体经济。    
      其二是大队这一级(行政村)城市郊区或发达地区扩张需要占地,1985年撤队建村以后只有行政村有一级市场土地出让权,征占这些土地支付的补偿款形成了一部分行政村(大队)所有的资金,那些没有分配到户的资金大都转化为生产性投资,形成了城郊型的,或者是城市工业辐射的集体经济。    
      可见,以集体经济为名的乡镇企业,其中包括华西村、南街村等,其资产形成有一定的历史根源。    
      其三是类似苏南、浙北在乡镇这一级的集体经济(以上两类情况主要是在村以下,苏南、浙北则在乡镇搞了大量集体企业)。这首先是得益于江浙在中国百年工业化进程中成为工商业集中的地区,解放后转化、发展为资本雄厚、结构完整的国有工业,无论所有者属性如何,产业资本形成之后都必然扩张;国营企业对制度相同的乡镇一级扩散的“交易成本”显然低于对村级以下。其次是改革前苏南社队经济比较发达,而农村大包干期间的财产关系变化发生在大队以下,几乎完全没有触动到乡镇(公社)级的资产。因此,在江浙的乡镇这一级的社队企业资产就变成实际上归乡镇政府所有。80年代有领导视察苏南时就明确过,此类企业是“地方政府小国营”。    
      由于这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办企业,与村以下情况根本不同,改制前后都是政府官员与企业家分享资产收益,一般与农民无关,故不在本文分析的范围内。    
      三、理论误区:乡镇企业改制中两个对立观点的误导    
      在乡镇企业改制上,当年理论界互相对立的两个极端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如今有话语权的人,大部分没有参与过80年代改革,盲目照搬国外的观点套用到农村问题上,往往也是错误的。    
      误导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重大错误之一,是有人把西方经济学的理论照搬到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上,强调企业家对经营风险的担当,这在我国农村大多数以集体经济为名的工业化社区的原始积累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因为那时,客观上并不具备企业家为企业风险承担责任的条件。    
      一是那时农村企业连破产的说法都没有,多年来以乡村公共组织名义贷款造成的投资失误,形成银行不良贷款,实际上没有人承担责任;尤其在村以下,能够对乡村基层执行法律的可能性太低。    
      二是农村企业即使停产,或者遇到产品卖不出去,就堆在仓库里,什么时候卖出去什么时候算,老百姓回家种地。客观上是土地承担了乡镇企业的保障功能。杜润生老先生1988年就讲,大包干以后土地实际上既有社会保障功能,又有生产功能。我们的政策怎么能够把这两个东西分开呢……15年过去,犯了那么多照搬造成的错误,这个中国特色的“土地双重功能”观点仍然不被主流接受。    
      恰恰由于土地承担了保障功能,无论企业家还是乡村干部,大多不支付失业保险金,更不会像城市那样给乡镇企业职工以“下岗”“待业”“低保”等照顾。这就是为什么在90年代乡镇企业尽管遇到很大困难,但真正倒闭破产的几乎是零的原因,因为风险由村社承担了。可见,一般的企业家理论,对于从80年代到90年代乡镇企业完成原始积累的过程来说,是不适用的。    
      误导改革的两个主流理论的重大错误之二,是所谓私有化问题。    
      即使从传统理论出发,那些坚持社会主义理念的人也应该知道,农村集体经济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社区产权也根本不是公有制产权。    
      因为,如果是真正的公有制,人人就都可以分享收益。但没有哪个农村社区允许社区成员以外的人分享收益。华西没有,南街也没有,天下所有以集体经济为名的工业化社区,都只是在社区成员内部分配收益。因此,这不是公有制,充其量只是成员共有制。    
      根据另一个对立的主流理论,按照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观点,社区产权是私权。所谓“集体所有制”,是以地缘为边界聚落而居的社区成员的权利集合,由于产权边界清晰,对外能够实现市场交易,因此,那些力主私有化市场化的人也应该知道,社区成员内部共有的产权本来就是一种私权。搞农村问题研究的人早就超脱了意识形态化的讨论,把它定义为成员权。如果与欧美有不同,那不过是没有绝对地“个人化”。    
      成员权是一种有限制的私权,不是完全个人化的私有产权,这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制度,可惜经济学界惟洋书为上,对此解释不清。那么法学呢?最近有位著名法学家说:法学界更是惟洋法为上,开口闭口谈美国,连欧洲都不谈了。    
      拿美国的法律和制度在中国更是套不上的,因为两国的宏观环境不一样。    
      四、实际做法:社区成员股权有待于“虚股折实”    
      在我们搞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做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时,我们给这些企业家们分析企业资产来源,第一应该有30%界定给土地资产的增殖收益。很多地方乡镇企业负债超过100%,企业还可以有收益,真实原因就在于企业能够在社区内部把土地资产收益大量转移成企业收益。把30%作为土地积累资产,归社区共同所有,然后把20%…30%作为职工应支未支的社保资金用于企业职工配股,再扣除10%国家政策优惠形成的资产作为不可分割的公股;剩余的这部分才分配给企业经营者。    
      对于界定企业产权的这些依据,那时的企业家们心服口服。现在之所以不同,是整个舆论环境变了,一种庸俗化的“私有制就是好”的舆论一面倒。没有多少官员和学者认真调研农村企业,企业家也乐得不承认资产的真实来源。一些人不仅简单化地强调乡镇企业私有化改制,而且要求把来源于社区的企业财产界定给企业家。企业家是有贡献,但农村那些以集体经济为名的工业化社区的主要资产,既不是企业家投资,也不是企业家创造的。    
      但是,试验区的改革并没有搞完就因故中断了。    
      80年代中后期我们在推进乡镇企业与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时,设置股权主要是根据成员权来界定的。亦即,每个成员从18岁算起,以在这个社区的劳动年龄计算基本成员股;其次是贡献股,是厂长、会计,还是普通劳动者,根据职务计分。然后还要订立章程,是否得到全部股权收益要看表现,为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对那些偷偷摸摸,欺男霸女的成员,就扣一部分基本股收益;如果犯罪被判刑,就完全取消股权分配。对那些考上大学、当兵离开社区的,则可以保留股权。    
      根据家庭承包制的农村基本制度,股权证书每个家庭一本,不是每个人一本。    
      过去社区企业分配是大锅饭,改制以后则要根据股权来决定收益分配。因此,当时完成的只是一个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的是“虚股”。此后,我们计划进一步推进农村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开始考虑“虚股折实”,允许这部分初始股权转让或者内部抵押,比如说谁家有急事,需要钱,可以在村会计或者在村工业总公司那里建立一个转让制度,对交易双方予以登记。在内部流通一段时间以后,再逐步搞社区之外的柜台交易。    
      既然这种改制形成的股权主要还是一个内部分配依据,对于社区外部既不可以交易变现,也不能抵押。所以,这还不叫私人产权或个人财产权。华西村离开的成员不能带走这种产权,就无可厚非。    
      根本制度的不同,决定财产关系不同。农村土地是社区成员共有,如果成员离开社区,可以把土地带走,社区私权的边界就突破了。同理,企业资产归社区成员共有的部分也可以界定给农户家庭,但根据迄今为止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分给个人的股权仍然有待于“虚股折实”。    
      我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工作以后,尝试着搞了一个内部职工普遍持股的股份公司,因为国有部门的改革最合理的做法,就是把单位所形成的资产做股量化给职工,主要是按照工龄、职务和贡献来量化。所以我们也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来确定股份。虽然我初来的时候就是总编,但来得晚,股权就比老职工少得多。后来有职工要买房子想把股权兑现,这就要经过全体股东大会讨论,修改章程,因为当初搞的时候没有可以兑现这一条。    
      同理,华西如果搞了股份制,当初定章程的时候,是否有个别成员可以任意兑现股权这一条?如果没有,有关批评就未必合适。    
      我最后的建议是,我们的主流理论家和主流媒体,最好去做一点社会调查,了解一点刚刚过去的历史,不要人云亦云。希望大家能从20世纪90年代造成重大损失的照抄照搬、惟书惟上那种环境中解脱出来。    
    


第三辑海 闻 (1)

    以才通世,从北大到全国的影响力    
      海闻,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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