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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0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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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罢了。那种社会,当然用不着何等固定的审判官,或者何等经常的司法行政机构。
没有财产的人们,其所互相毁伤的,顶多不过是彼此的名誉或身体。而且,被人杀害,
被人殴辱,被人诽谤的人,虽然感到痛苦,而杀人者,殴辱人者,诽谤人者,却得不到
什么利益。可是损害财产情形就不同了。加害于人者所得的利益,往往与蒙受伤害者所
道的损失相等。能够激使人们去毁伤他人身体或名誉的,惟有嫉妒、怨恨、愤怒等情绪,
而且大多数人并不常受这些情绪的支配。那怕最恶的人,也不过偶然受这些情绪的影响。
此外,这些情绪的满足,对某种人无论是如何愉快,但因为它不带来任何实际的和持久
的利益,所以大多数人总是宁愿慎重克制,不轻求其满足。即使社会上没有司法官存在,
保护人们不受这些情绪发作的侵害,人类依着他的本性,也还能在相当安定状态下共同
生活。可是,富者的贪欲与野心,贫者厌恶劳动贪图眼前安乐的性情,却在足以激发侵
害他人财产的情绪。并且这情绪在作用上远为牢固,在影响上远为普遍。有大财产的所
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个巨富的人,同时至少必有五百个穷人。少数人的富
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匾乏和嫉妒,会驱
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那些拥有由多年劳动或累世劳动蓄积起来的财产的人,没有司
法官保障庇护,哪能高枕而卧一夜哩。富者随时都有不可测知的敌人在包围他,他纵没
有激怒敌人,他却无法满足敌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敌人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
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价值财产的获得,必然
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没有财产可言,或顶多只有值两三日劳动的价值的财产的社会,
就不这样需要设立这种政府。
    一个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民政政府的必要程度,既是逐渐随财产价值
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从的主要原因,也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长而发展。
人民何以会形成这种服从性,或者说,在有任何民政机构以前,何以若干人就对他们的
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权力,这似乎有四种自然原因或情况。
    这四种原因中的第一原因,就是下述种种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体力的优越,
容貌的优越,动作敏捷的优越,智慧的优越,道德的优越,正义性的优越,刚毅性的优
越,克制性的优越,等等。肉体上的品质,必须有精神上的品质来支持,否则在社会的
任何时期,都不够从而取得多大的威权。一个非常有力的人,单凭体力,不过能使两个
弱者服从他。同时一个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却能取得非常大的权威。可是,精神上的品
质,我们不能用眼睛看得出来,它们总有争议的余地,而且往往是争议对象。一个社会,
野蛮也好,文明也好,当它规定关于等级和服从的法则时,从没认为可适当地以这些目
不可见的品质为标准,而总是以那些明显的具体事物为依据。
    促成服从的第二原因,就是年龄的优越。老年者如果没有老迈到衰朽不堪,那就总
比有同等身分、同等财产及同等能力的年轻者,能到处博得人们更大的尊敬。在北美土
人那种狩猎民族中,年龄是身分及优先地位的唯一基础。他们所谓父,是长上的称呼;
所谓兄弟,是同等者的称呼;所谓子,是下级的称呼。在文明富庶的国家,如果一切方
面平等,那末,除年龄外,再没有其他可以规定身分的标准,于是通常都以年龄规定身
分。在兄弟姊妹间,年长者占第一位。当承继父产时,例如名誉称呼一类不可分割而必
须全部归一人占有的东西,大抵总是付与年长者。年龄这种优越的性质,是分明的,显
而易见的,毫无争议的余地。
    促成服从的第三原因,就是财产的优越。富人在一切社会,虽都有大的声势,但在
财产最不平等的野蛮社会,则有最大的声势。鞑靼一个酋长保有的牲畜,增殖起来,足
可养活一千人,而其所增殖除了用以养活一千人外,再也没有其他用途。因为,在他那
种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中,他没有可能把自己消费不了的原生产物换得何等制造品、小装
饰品或玩具。由他维持的一千人,既然要靠他生活,所以,在战时,不能不服从他的命
令,在平时,亦不能不服从他的管辖。他于是就必然成了他们的统帅,成了他们的裁判
官。他的酋长地位,就是他的财富优越的必然结果。在文明富庶的社会中,一个人尽管
比别人拥有大得多的财产,但他也许还支配不到十多个人。他的财产,增殖起来,也许
能够维持一千人,也许实实在在维持了一千人,但这些人对由他取得的一切,都支付了
应付的代价;没有换得等价物,他亦不会给他们一点什么。所以,自认为完全靠他生活
的人既然没有,他的权威所及就不过若干家仆。但是,就在文明富裕社会里面,财产的
权威,依旧非常的大。和年龄的权威比较,和个人资质的权威比较,财产的权威,往往
是大得多的。这种事实,早已引起财产不平等社会内一切时期中人们的经常不满。狩猎
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一个时期,这时期没有财产不平等的可能。普遍的贫乏,造成了
普遍平等的局面。年龄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就是权威和服从的薄弱基础,还是唯
一的基础。游牧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二时期。这时期财产有异常不平等的可能,由财
产造成的权威,以这时为最大,因而权威与服从的判分,也以这时为最确定。阿拉伯酋
长的权威,非常的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可以说达到完全专制独裁的程度。
    促成服从的第四原因,就是门第的优越。这种优越,是以先代财产上的优越为前提
的。任何家族,都是旧时传街下来的。王侯的祖先,虽说更为人所知道,但与乞丐的祖
先比较,在数目上却不见得更多。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着它在昔日拥有巨大的
财富,或者说其上几代因财富而获得巨大的声誉。暴发户的势力,到处总不如世家势力
那么受人尊敬。人们对干篡夺者的憎恶,对于旧日王族的敬爱,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
们自然而然地轻蔑前者敬慕后者的心理。武官是甘心服从素日指挥他的上官的,一旦他
的下级升到他的上位去,他就简直忍受不了。同样,人人都情愿服从他们自己或他们祖
先所服从过的家门,如一向不比他们优越的家门,忽然变做他们的支配者,他们就难免
愤愤不平。
    门第的显贵,既是生于财产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财产平等、家世也差不多平等的
特猎民族中,就根本没有这种显贵存在。固然,在那种社会中,贤明勇敢者的儿子,与
愚昧怯懦者的儿子比较起来,即使本领相等,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些。但这种差别,毕竟
是很有限的。一个全靠智慧德行保存其家世荣誉的大家门,我相信,世上一定少有。
    门第的显贵,在游牧民族中,不但有存在的可能,而且实际上也存在着。他们通常
既不知道奢侈物品,当然就没有由滥费耗去大财产的事。所以,财富继续保持在同~家
族手里的长久,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因此,依着祖先的权势荣誉而受人尊敬的家门的
众多,亦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
    门第与财产,分明是使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一等的两大要素。它们又是个人显贵的
两大来源,因此也是人类中自然而然地有发号施令者又有听人命令者的主要原因。在游
牧民族中,这两者的作用,可说是发挥尽致了。保有多数羊群的大牧羊者大畜牧者,因
有巨大的财富,且有许多人靠他生活而受人尊敬;因出身高贵、门第光荣而受人崇拜。
结果,他就对同群或同族中其他牧羊者或畜牧者,有一种自然的权威。与其他任何人比
较,他都能团结更多的人,归他支配,而他的兵力,也就更大。在战时,宁愿结集于他
旗帜下的人,也比较结集于他人旗帜下的为多。他就这样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了
一种行政权力。不但如此,因为与他人比较,他能团结并支配更多的人,于是,对于那
些人中间的危害他人的分子,他就最能够强迫其赔偿损害。于是,凡属自己没有防御能
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障。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会向他陈诉。
他对这些纠纷所作的干涉,比别人所作的更容易使被告者服从。于是,他又凭着门第和
财产,自然获得一种司法权力了。
    财产上的不平等,开始于游牧时代,即社会发达的第二期。接着,它就带来了人与
人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力和服从,而因此又带来了保持权力和服从所必
要的某种程度的民政组织。这种演进,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甚至与上述那必要的考虑无
关。不过,那种必要的考虑,此后对权力和服从的维持与保护确有极大的贡献,那是无
疑的。特别是富者,他们当然愿意维护这种制度,因为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持他们既得
的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为大富人保障财产,因为他们以为,只有这样,大富人才会
联合起来,保障他们的财产。一切牧人感到:他们小畜群的安全,全靠那最大一个牧者
的大畜群的安全,他们的小权力的保持,全靠这最大一个牧者较大的权力的保持。并且,
要使比他们地位低的人服从自己,他们自己就得好好服从他。这样,他们就构成了一种
小贵族。这些小贵族感觉到:要他们的小君主保障自己的财产,支持自己的权力,他们
自己就得保障小君主的财产,支持小君主的权力。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组织的建
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
    可是,这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对于他毫无所费,而且在一长时期中成为他的一种
收入源泉。要求他裁判的人,总愿意给他报酬;礼物总是随求随到。君权确立以后,犯
罪者除赔偿原告损失以外,还得对君主缴纳罚金。因为被告麻烦了君主,搅扰了君主,
且破坏了君主的和平,科以罚金,乃罪有应得。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下,在颠覆罗马帝国
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所建设的欧洲各政府下,无论就君主说,或就君主以下在特
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特定裁判权的酋长或诸侯说,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源泉。
这司法裁判的职权,原先常由君主酋长等自己行使。此后因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
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不过代理人仍有对君主或酋长本人提供关于司法收入的收支的报告
的义务。我们试读亨利二世给与其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
全国的任务,不过是要替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的司法行政,不但会对君主提供一定
的收入,而且获得这种收入,还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
    司法行政象这样成为一种敛财的组织,结果,自不免生出许多弊害。比如,以大礼
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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