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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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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间贸易状态所以不振,正是各该公司经营失当的结果。现在,它们也许没有那么专横,
但它们确是没有用处了。没有用处实是合组公司应得的最好赞辞,就上述三公司的现状
说,它们通通可承受这赞辞而无愧。
    土耳其公司的入伙费,年二十六岁以下者二十五镑,二十六岁以上者五十镑。凡非
纯粹商人不得加入。此种限制,实把一切店员和零售商都排斥在外。又据该公司章程,
凡属英国运往土耳其的制造品,非经该公司船舶装载,不许输出。该公司船舶,例由伦
敦一港启碇,因此,英国对土耳其贸易,就局限于这个奢华的港口了。经营此项贸易,
也局限于伦敦附近居民了。该公司的另一章 程又规定,凡定居伦敦市二十英里以外,
没有取得该市市民权者,不得加入该公司。这种限制,连同前一限制,必然把一切没有
取得伦敦市民权者都排斥在外。该公司船舶的上货及启碇日期,既通由该公司董事决定,
所以这些董事很容易以自己及有特殊关系友人的货物装满船舶,而以托运过迟为借口,
拒绝他人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无论就那一点说,都可以说是严密的、专横的
垄断组织。这种种弊害,惹起乔治二世二十六年第十八号法令的颁布。依此法令,不论
年龄大小,不论是否纯粹商人,也不论是否取得伦敦市民权,凡属情愿入伙者,一律缴
纳入伙费二十镑,即可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并且,除禁止输出的货物外,这些入伙的
人,得自由从英国任何港口,输送任何英国货物往土耳其任何地方;除禁止输入的货物
外,都得自由输入一切土耳其货物,不过,他们须缴纳普通关税和为支付该公司费用而
征收的特定税,须服从英国驻土耳其大使与领事的合法训示,须遵照公司方面正式制定
的章程。为防范此等章程流于苛暴,上述法令又规定,此法令通过后,凡公司所订章程,
设使该公司中任何七个伙员感到压迫,得向贸易殖民局(该局的此种权能,现由枢密院
所组织的委员会执掌)呈请修改。但此种呈请,须在该章程制定后一年内提出。此外,
此法令通过以前公司所制定的任何章程,如有七个伙员感到压迫,也可呈请修改,但须
在该法令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然而在一大公司中,各伙员未必—一部能凭一年的经验,
发现各种章程的弊害。如果某一章 程的弊害,他们中有几个在限定期间以后才发现,
那么,就连贸易局、枢密院委员会也无法挽救了。况且,象一切同业组合的章程一样,
一切合组公司大部分章程的目的,不在于压迫已经加入的伙员,而在于阻碍外人的加入。
除规定很高的入伙费外,它们还可使用其他许多方策以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不断要求自
己的利润增高,愈高愈好,因而,不断要市上对于他们输出输入的存货,感到不足,愈
不足愈好。要做到这层,就只有限制竞争,妨碍新冒险者从事同一贸易。就说二十镑的
入伙费吧,对于一个想永久继续从事土耳其贸易的人,二十镑也许不够阻碍他的意向;
但是对于一个只想试做一次土耳其贸易的投机商人,二十镑就够使他裹足了。不论何种
职业,久于其业者,纵未缔结何等组合,他们也自然会联成一气,设法抬高利润。要使
商业利润降低至相当水准,唯一的方法,就是让一般投机冒险者不时起而竞争。英国对
土耳其贸易,在某种限度上,虽由国会这个法案开放了。但在许多人看来,那实在距离
自由竞争局面还远。土耳其公司开支了一名大使两三名领事的维持费,其实,公使领事,
同为国家官吏,应由国家收入维持,而对土贸易,亦当对国王治下一切臣民开放。况该
公司为此目的及其他目的而征收的各项杂税,若提归国有,当不止维持这几个驻外官吏。
    据约西亚·柴尔德的考察,驻外官吏虽常由合组公司维持,但合组公司从未在其所
与贸易的国家维持任何堡垒或守备队。反之,合股公司却常常在这种国家维持堡垒或守
备队。看来前者实比后者远不宜于承当这个任务。第一,合组公司董事,对于该公司一
般贸易的繁荣,并无何等特别利害关系,而维持堡垒和守备队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个繁荣。
公司一般贸易的衰退,对他们私人的贸易倒有不少利益。因为,公司~般贸易衰退,竞
争者自减少,于是他们自己就能贱买贵卖。合股公司董事的情况,则与此正相反。他们
个人的利得,统包含在他们管理的共同资本所生的共同利润中,离开公司的一般贸易,
他们就没有贸易。他们私人的利害关系,与一般贸易的繁荣,和保障这繁荣的堡垒或守
备队的维持,紧相结合。因此,就维持堡垒或守备队所必要的不断和仔细的注意说,和
合股公司董事相比,他们似乎更会保持这种注意。第二,合股公司董事,手中常掌管有
一大宗资本,即公司方面的股本。堡垒守备队如有设置、增补、维持的必要,他们当然
随时可以划出一部分资本,拿来应用。至于合组公司董事,他们并没有掌管什么共同资
本;除了一点临时收入,如公司入伙金,及课于公司贸易上的组合税以外,没有其他资
金可以动用。所以,对于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即使他们和合股公司董事一样,有利害
的关系,作同样的注意,但也很少有同等资力,使其注意成为有效。至于驻外官吏的维
持,那就无须什么注意,费用亦轻而易举,就合组公司的性质和能力说,都更为相称。
    然在柴尔德的时代以后许久,即1750年间,一个合组公司又设立了,即是现时的非
洲贸易商人公司。英政府最初曾令该公司负担非洲沿岸由布兰角至好望角间一切英国堡
垒和守备队的维持费;最后,又令该公司只负担鲁杰角好望角间一切堡垒和守备队的维
持费。政府关于设立这公司的法案(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三十一号法令),似乎有两
个明显目标。第一,对于合组公司董事自然会有的压迫精神和独占精神,加以抑制;第
二,极力强迫他们去注意本来不会注意的一件事,即维持堡垒与守备队。
    关于第一个目标,该法案限定入伙费为四十先令,并限定该公司不得以合股经营的
身分,自己出来从事贸易,不得以公印借入资本;对于一切缴纳入伙费的英国人民,都
当任其在各地自由贸易,不得巧立限制。公司的管理权,操于集驻伦敦的由委员九人组
成的委员会。委员每年由伦敦、布里斯托尔和利物浦三市的公司伙员中各选三名,任何
委员都不得连任三年以上。委员有不当行为,贸易殖民局(现由枢密院委员会接管)在
听了他本人的辩护后得免其职。该委员会不得由非洲输出黑奴,亦不得运非洲货物入英
国。但因他们须负责维持驻在非洲的堡戍,所以由英国向非洲输出的各种与这任务有关
的货物及军需品不在禁止之列。他们由公司领取的钱,不得超过八百镑。如果开销在伦
敦、布里斯托尔、利物浦三市的办事人员和经理人薪俸与伦敦事务所房租以及其他一切
杂费后还有余剩,则可用以报酬他们自己的辛劳,至于如何分配,那听他们自行决定。
一切规定如此严密,照理该可切实限制独占行为,而充分达到第一项目标了。然楼之实
际却不如此。依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号法令,举凡桑尼加堡垒及其属地,统由非洲贸
易商人公司管理。但至翌年,(依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四号法令)公司方面不但要把
桑尼加及其属地,就连由南巴巴利的萨利港至鲁杰角全海岸的管理权,亦须统统移归国
王支配。该法令并宣称:凡属国王的臣民,都可自由进行非洲贸易。这个法令的宣布,
当然是因为该公司有限制贸易建立某种不当的独占的嫌疑。在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法令
的那种严密规定之下,我们很难设想他们怎能够这样做。但是,我曾在下院的议事录
(这议事录并不总是完全确实的)中看到他们受到这种控告。委员会的九位委员,既都
是大商巨贾,各堡戍及殖民地的大小官员,又仰承他们的鼻息,那么,他们在商务上及
事务上有所嘱托,那些官员很可能特别注意。这一来,就无形树立了一种独占的场面。
    对于第二个目标,该法令规定:堡戌维持费,每年由国会付与该公司一万三千镑。
公司委员会对此金额的使用,每年须向国库主计提出报告,国库主计再向国会报告。但
国会对于国家的岁用,往往数百万镑,亦漫不注意,这区区一万三千镑的使用,当然不
会使它注意。况且,就国库主计的职务和教育而论,堡戍费用得当与否,他不见得能悉
其底韫。不错,王国海军舰长或海军部委派的将官,可以调查堡戍实情,向海军部报告,
但海军部对该委员会似乎没有直接管辖权,也没有权力纠正被调查者的行动,而舰长一
类人物,对于筑垒这门科学,并不见得总是有高深的造诣的。这些委员如非侵吞公款,
即欲加罚,顶多不过罢免官职;我们知道,委员这官职的任期,再长不过三年,而其报
酬又极有限,要使罢免的顾虑成为一种强制他们的动力,使他们经常想到那对自己并无
其他利益的守戍事务,那怎能办到呢?为修缮几内亚海岸卡斯尔角的堡垒,议会曾几度
支出了临时余额,有人控诉该委员会由英格兰运去砖石,由这样长途运去的砖石,据说
质量很差,以致用那砖石修筑的墙,有推倒再筑的必要。鲁杰角以北的堡戍,不但维持
费出于国家,即管辖权亦直隶于行政当局之下。但该角以南的堡戍费用,至少一部分亦
出自公家,而其管辖权却别有所属,此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直布罗陀及米诺卡守戍的
设备,其本来目的或口实,在于保护地中海贸易。此等守备队的维持及管理,从未责成
土耳其公司,而始终由行政当局管辖。统治领域的广大,在很大程度上是该行政当局声
威所系,所以,这领域防御上的必要设置,他们当然不会不问,实际上,直布罗陀及米
诺卡守戍的管理,一向并未疏忽。虽米诺卡曾二度被夺,而且现在大概永无恢复希望,
但人们从未把这归咎于该行政当局管辖上的怠慢。不过,我不愿被人认为我是在暗示,
这些糜费浩大的要塞,对原来所以把它们从西班牙手中夺过来的目的来说至少是必要的。
夺取这些要塞,没有什么意义,反之,却只使英国见弃于其自然的同盟者西班牙,并使
波旁王室的两大支流结成超过血缘关系的更紧密更永久的同盟罢了。
    股份公司的设立,或经国王敕许,或由议会通过。它的性质,不但与合组公司不同,
即与私人合伙公司,亦有许多点不同。
    第一,在私人合伙公司中,非经全公司许可,伙员不得把股份让渡给他人或介绍新
伙员入伙。但伙员如欲退出,得预先声明,经过一定时间提回股本。股份公司则不然。
股份公司不许股东要求取出股本,但转卖股票,从而介绍入新股东,却无须公司同意。
股票价值,体现在市场上的价格。这价格时有涨落,因此,股票所有者的实际股金,就
与股票上注明的金额,常有出入。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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