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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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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四十九〗在心灵中除了观念作为观念所包含的意愿或肯定否定以外,没有意愿或肯定与否定。 

    〖证明〗心灵中据前命题没有志愿这样或不志愿那样的绝对能力,只有个别的意愿,即这个肯定和那个肯定,这个否定和那个否定。让我们试设想一个个别意愿,亦即思想的一个样式,借此意愿或思想的样式,心灵肯定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则这一个肯定包含三角形的观念或概念,换言之,没有三角形的概念,则方才所肯定的便不能被设想。因为,说A必定包含B的概念,与说没有B则A不能被设想,完全是相同的说法。并且,如果没有三角形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公则三这一个肯定就不能存在,因此,没有三角形的观念,则这一个肯定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设想。再则,三角形的观念必定包含这一个肯定,即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所以,反过来说,三角形的观念没有这一肯定也不能存在或被设想。所以据第二部分界说二这一肯定属于三角形的观念的本质,除此以外,并没有别的。我们所说关于这个意愿的一切因为我们是任意举出的例证。都可适用于所有别的意愿,换言之,除观念以外,没有意愿。此证。 

    〖绎理〗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 

    〖证明〗意志与理智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八及其附释不是别的,只是个别的意愿与观念自身。但个别的意愿与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九是同一的,所以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此证。 

    〖附释〗以上我已经解除普通所认为错误的原因了。并且已经在上面证明了错误仅在于片断的和混淆的观念所包含的缺陷。所以就错误的观念作为错误的观念而言并不包含确定性。因此,当我们说,一个人自安于错误的观念,不加怀疑,我们并没有说他是确定的,但只是说他不怀疑,这就是说,他自安于错误,因为没有充分的原因足以使他的想象动摇。请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的附释。所以即使一个人坚持错误的观念,我们也决不因此便称他很确定。因为所谓确定性是指某种肯定的东西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及其附释,而不只是疑惑的缺乏,反之,所谓缺乏确定性就是错误的意思。 

    现在为了使前一命题透彻明白,还须补充几句话。此外,关于反对我的学说的论点,必须予以答复;最后为解除对于我的学说的疑惑,我认为有指出此说的一些效用之必要。我说一些效用,因为主要的效用须俟第五部分才更可明了。 

    兹试从第一点开始,并且我首先要劝告读者,必须仔细注意心灵的观念或概念与由想象形成的事物的形象二者之区别。其次并须注意观念与用来表示观念的名词间之区别。因为即由于许多人对于形象、名词和观念三者,不是完全混淆起来,便是没有充分正确地或充分严密地加以区别,所以他们对于这里所提出的关于意志的学说才会茫然不知,而对于此说的了解,实为哲学的思辨和智慧的生活指导所必不可少。但是所有那些人们认为观念是形象所构成,形象是起于身体与外界物体的接触,大都相信某些东西的观念,如果我们对它们不能形成相似的形象,便不是观念,而只是任意虚构的幻象。因此他们将观念认作壁上死板的图片,而且他们既为这种先入的成见所占据,便不能见到观念之为观念本身即包含肯定与否定。而且凡是那些人们将名词与观念或将名词与观念本身所包含的肯定混淆起来的,大都相信他们能够欲求一些与他们的感觉相反的东西,只要他们能够仅仅在名词上肯定或否定与他们的感觉相反的东西就行了。但是这种成见实很容易扫除,只须注意思想的性质并不丝毫包含形体的概念就够了;这样并可以明白见到观念既是思想的一个样式,决不是任何事物的形象,也不是名词所构成。因为名词和形象的本质乃纯是身体的运动所构成,而身体的运动又绝不包含思想的概念。 

    以上是促读者注意区别观念、形象、名词三项的一番话,现在姑止于此。现在进一步讨论上面已经提及的反对我的意志说的议论。 

    第一个反对的理由,即因他们信以为确定无疑:意志的范围较广于理智,因之,意志不同于理智。至于他们所以相信意志的范围较广于理智的根据,即因为,他们说,据经验昭示,我们不需要发现已经具有的更大的承认或肯定和否定的能力以承认我们此时所毫无知觉的无限多的事物,但是我们却不能不需要一个较大的认识能力,以认识我们此时所毫无知觉的无限多事物。因此意志有别于理智,前者是无限的,而后者则是有限的。 

    第二个可以反对我们的理由,即在于从经验的教训看来,好象最明显不过的是我们可以保留我们的判断,对于所认知的事物可以不作肯定。而且这种说法更可得到强有力的赞助,因为没有人可以说是因知觉一物而被欺骗,却只有因他肯定一物而受欺骗。譬如,一个人想象着一匹有翼的马,但是他并不因此即肯定此有翼之马的存在,换言之,除非他同时承认有翼之马的存在,他并不能说是受了欺骗。所以从经验的教训看来,好象没有较意志或承认的能力是自由的、且与理智的能力有区别的这个事实更为明白无疑了。 

    第三个可以反对我们的理由,即基于他们认为此一肯定所包含的实在性好象并不较另一肯定为多,这就是说,肯定一真事物为真比较肯定一伪事物为真好象并不需要更大的力量。反之,我们确切见到一个观念可以比另一个观念包含较多的实在性,因为如果一物较他物更有价值,则依同一的比例,该物的观念也较他物的观念为更完满。由此看来,意志与理智间显然大有区别。 

    可以反对我们的第四个理由是这样:如果人的行为不是出于自由的意志,当他到了一种均衡状态,象布里丹的驴子那样时,他将怎样办呢?他不会饥饿而死吗?假如这样,我们岂不将他认作泥塑的人或驴子吗?倘若否认此点,那么我们不能承认他能够自决,具有去所要去的地方、作所要作的事情的能力。 

    除此以外,也许还有别的反对意见,但我并无义务将任何人的梦想一一论列,我仅欲将上面所提及的论点,尽量作短简的答复。 

    为回答第一个反对的论点,我承认意志的范围较理智为广,如果理智仅仅指清楚明晰的观念而言;但我不承认意志的范围伸展得较知觉或构成概念的能力更广,并且我实在看不出何以意志的能力较感觉的能力更应该说是无限的;因为借同一意志的能力我们可以肯定无限多的事物但必须一一依次肯定,因为我们不能同时肯定无限多的事物,同样,借同一感觉的能力,我们可以感觉或知觉一一依次,无限多的物体。假如有人说,有无限多的事物非我们所能认识,我答道:凡是我们的思想所不能达到的东西,也就是我们的意志所不能达到的东西。但他们又说道:假如上帝要使我们认识这些事物,那么,他必须赐予我们一个较他所已赐予我们的更大的认识能力,但无须赐予我们一个较大的意志能力;这无异于说,假如上帝要使我们认识无限多的其他存在,他必须赐给我们一个比他所已赐给的较大的理智,但无须赐给我们一个存在的较普遍观念,以把握这无限多的存在。因为我们已经指出,意志是一个普遍的东西或观念,可以通过意志来解释一切个别意愿,换言之,意志乃是一切个别意愿所共同的东西。因此,无怪乎那些相信一切意愿之共同的或普遍的观念是一种能力的人,要说意志的范围无限度地超过理智的范围。因为,普遍性是同等地适用于一个、多个或无限多的个体。 

    对于第二个反驳的答复,我否认我们具有保留判断的自由力量。因为当我们说,某人保留他的判断,我们仅不过说,他知道,他对于那个对象还没有正确的认识。所以判断的保留其实仍然是一种知觉,而不是自由意志。为了使得这点明白了解起见,我们试设想:有一个儿童,想象着一匹有翼的马,此外他毫无所知觉。这一想象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既包含马的存在,而这个儿童又没有看见别的东西,足以否定马的存在,因此他将必然认为此马,即在目前,而不能怀疑其存在,即使他对于马的存在,并不确定。这是我们天天在梦中常有的经验,我不相信,有人会觉得在梦中他有自由能力以保留他对于梦中事物的判断,或有自由能力以阻止他自己不梦见他在梦中所见着的东西。但在梦中,我们虽也有保留判断之事,只因为我们梦着我们在做梦。我并且还承认没有人因知觉而会受欺骗,换言之,我承认心中的形象就其本身而论并不包含错误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但是我否认一个人既有所知觉,而会毫无所肯定。因为,所谓看见一个有翼的马,除了肯定一个马是有翼的之外,还有什么别的呢?因为,如果心灵除了这个有翼的马而外,没有看见别的东西,则它将认为这马即在面前,而不会有别的理由来怀疑其存在,也没有任何力量足以拒绝承认这个有翼的马,除非有翼的马的形象与另外足以否定其存在的观念相联合,或心灵自己认识到它所具有的有翼的马的观念是不正确的。这样,心灵必然会否认或者必然会怀疑这个有翼马的存在。 

    以上所说我相信也已经充分答复了第三条反对的论点,总结我的意思,意志是一个普遍性的东西,它是一切观念所共有的,并且意志仅表示一切观念之共同点,是即肯定。因此肯定的正确本质,抽象地看来,必定在每一观念之中,即只有在这个意义下,肯定才是同样地在一切观念之中,但非就肯定之被认作构成观念的本质而言,因为个别肯定之互不相同,一如个别观念之互不相同。例如,圆形的观念所包含的肯定不同于三角形的观念所包含的肯定,正如圆的观念是不同于三角形的观念。此外我并且绝对否定我们肯定真实事物为真与肯定虚幻事物为真需要同等强大的思想力量。因为这两种肯定相互间的关系,就其意义看来,实有如存在之与不存在,因为观念中没有肯定的东西足以构成错误的形式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及其附释和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七附释。因此特别要注意,当我们将普遍与个别、将理性的存在或抽象存在与真实存在混淆起来时,我们是如何容易受骗啊。 

    至于说到第四条反对的论点,我宣称我完全承认,如果一个人处在那种均衡的状态,并假定他除饥渴外别无知觉,且假定食物和饮料也和他有同样远的距离,则他必会死于饥渴。假如你问我象这样的人究应认为是驴子呢还是认作人?那我只能说,我不知道;同时我也不知道,究竟那悬梁自尽的是否应认为是人,或究竟小孩、愚人、疯人等是否应该认为是人。 

    现在剩下来必须指出的,就是这一学说的知识对于我们的生活有何效用。这一点我们可以很容易从下面的讨论里看出来: 

    第一,这种学说的效用在于教导我们,我们的一切行为唯以神的意志为依归,我们愈益知神,我们的行为愈益完善,那么我们参与神性也愈多。所以这个学说不仅足以使心灵随处恬静,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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