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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神学大全-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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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既然奥利振接着又这样说:﹁如果发生短暂的跌倒,而他迅速觉悟复原的话,那么他似乎并没有完全堕落﹂,所以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就是他是在说,一个人完全自暴自弃而堕落,甚至于心怀着恶意而犯罪。像这样的事,不会突然在一个成全的人身上一开始就发生的。
    二、失去爱德,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的,由于直接的轻蔑。伯多禄并没有这样失去爱德。第二种是间接的,即由于有某一种欲情或恐惧,而犯罪相反爱德。伯多禄就是这样犯罪相反爱德,而失去爱德的;不过,他立即又得到了它。
    三、以上的话,显然也已解答了第三个质疑。
    四、不是每一个对那些导向目的者,即对受造之物的不正当的情感,就构成一个死罪;祇有那些直接相反天主意志的不正当的情感,才是如此。这种不正当的情感,如上所述,是相反爱德的。
五、爱德表示与天主结合,而信德和望德却没有这样的意思。可是,每一个死罪是在于背离天主,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题第三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第五节︶。所以,每一个死罪都相反爱德。但不是每一个死罪都相反信德或望德,祇有某些特定的罪,由于它们破坏信德和望德的习性,就如每一个死罪都破坏爱德的习性一样,它们才相反信德和望德。由此可见,爱德不可能是不成形的或没有生命的,因为爱德与天主有关,以天主为最后目的,从而也是诸德行的最后形式,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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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分为十二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对象︵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对此,可分两方面来讨论:(一)应该用爱德去爱的对象。(二)爱他们时,应该遵守的次序。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十二个问题:
    一、是否只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主,或者也应该爱近人。
    二、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三、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四、是否一个人可以用爱德去爱他自已。。 
    五、是否一个人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已的身体。
    六、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七、罪人是否爱自己。
    八、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仇人。
    九、是否必须向仇人表示友好的征象。
    十、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十一、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魔鬼。
    十二、论应该用爱德去爱者的总数。
第一节  爱德之爱是否止于天主,或者也应该推广到近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之爱似乎止于天主,而不应该推广到近人。因为:
    一、正如我们应该爱天主,同样我们也应该畏惧天主,如同申命纪第十章十二节所说的:﹁以色列!现今上主你的天主向你要求什么?是要求你畏惧并爱慕祂。﹂可是,畏惧人者对人的畏惧,与畏惧天主者对天主的孝爱的或奴隶的畏惧,是不同的,这从前面所讲过的︵第十九题第二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所以,爱天主的爱,也与爱近人的爱,是不同的。
    二、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八章︶里说:﹁受人爱,就是受人恭敬。﹂可是,对天主的恭敬,叫做﹁崇拜﹂;对受造之物的恭敬,叫做﹁敬礼﹂;二者彼此不同。所以,我们爱天主的爱,也与爱近人的爱不同。
    三、此外,关于玛窦福音第一章二节,﹁批注﹂︵圣经夹注︶上说:﹁望德产生爱德﹂。可是,我们对天主,应该有这样的望德,以致寄望于人是应受责罚的,如同耶肋米亚第十七章五节所说的:﹁凡信赖世人的人,是可咒骂的!﹂所以,爱德应该这样止于天主,不得把它推广及近人。
反之  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一节说:﹁我们从天主蒙受了这命令:那爱天主的,也该爱自己的弟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果习性之行为不是属于不同的种类,习性就没有分别,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四题第三节︶;因为种类相同的每一个行为,都属于同一个习性。可是,既然行为的种类,是按照其对象的形式方面来区分的,所以那趋向对象的某一观点的行为,必然与那在同一观点下趋向对象的行为相同。因此,我们看见光这个视觉的行为,与在光的观点下,我们看见颜色这个视觉的行为,种类相同。
    我们应该爱近人的那观点,就是天主;因为我们在近人身上所应该爱的,就是如同在天主内。由此可见,爱天主的行为,以及爱近人的行为,是种类相同的行为。所以,爱德的习性,不仅及于爱天主,而且也广及爱近人。
释疑  一、无论我们是怕人,或是爱人,都可能有两种理由:第一是因为他有一些特殊的东西;譬如说,一个人为了暴君的残忍而怕他,或者为了想从他那里得到一些东西而爱他。正如这种对人的畏惧,与对天主的畏惧不同,关于爱也有同样的情形。第二,怕人或者爱人,是因为他有着那原是属于天主的东西;例如畏惧国家的执政者,因为他们为天主执行惩罚恶人的任务;而爱他们,则因为他们主持正义。就像爱一样,这样对人畏惧,与对天主的畏惧并没有分别。
    二、爱是对于一般的善,而恭敬则是对于那受人恭敬者的自己的善;因为恭敬是为了承认一个人自己德行,才向他表示的。为此,爱并不因为不同的人所有的善分量不同,而种类不同,如果他们归属于一个大家共有的善。至于恭敬,却按照个人所有的善而不同。为此,我们用同一个爱德之爱,爱所有的近人;因为他们都归属于大家所共有的同一之善,即天主;我们却按照每一个人自己的德行,对不同的人,表示不同的恭敬;同样的,因为天主有祂特有的德能,所以我们对天主表示独特的崇拜式的恭敬。
    三、寄望于人的人遭受责罚,是因为他们视人为得救的主要本源。可是,寄望于人的人,如果只把人看作代主行事的助手,就不会遭受责罚。同样的,如果一个人爱他的近人,好像这个人是他的最后目的一般,这是应予谴责的;可是,如果他为了爱天主而爱这个人,就不应予以谴责,因为这属于爱德的范围。
第二节  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因为:
    一、应该用爱德去爱的对象,包括在那两条爱德的诫命里,这从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第三十七等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可是,其中没有一条包括爱德;因为爱德既不是天主,又不是近人。所以,我们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二、此外,爱德是以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可是,爱德不能分享幸福。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三、此外,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没有人能与爱德或与一个依附体缔结友谊的;因为这样的东西不能以爱还爱,而以爱还爱,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二章︶里所说的,却是友谊所必不可少的。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八︵第七章︶里说:﹁谁爱近人,当然也是爱爱自己。﹂可是,我们用爱德去爱近人。所以,当然是用爱德去爱爱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是爱。爱因其所属能力的性质,能自反而及其自身的。由于意志的对象是一般的善,所以凡是具有善的一面的,都能成为意志行为的对象。既然愿意本身就是一种善,所以人可以愿意自己愿意;正如理智有着真理为对象,能理解自己理解;因为这也是一样真理。不过,就是以爱自己的种类来说,爱也是能自反而及其本身的;因为它是爱者对其所爱者的一种自发的行动。所以,一个人一开始爱,他就爱自己在爱。
    不过,爱德不仅是爱,而且也有友谊的本性,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用友谊去爱一样东西,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我们爱那样东西,如同我们爱那与他结有友谊,并愿他幸福的朋友。第二种方式是我们爱那样东西,如同我们愿意一个朋友得到的善或利益一样。我们用爱德去爱爱德,是以这第二种方式,不是以那第一种方式;因为爱德就是我们用爱德之爱,愿意我们所爱的人,都能得到的善。关于幸福,以及其它的德行,也有同样情形。
释疑  一、天主和近人,就是我们的朋友。可是,对他们的爱,也包括对爱德的爱:因为我们之爱天主和近人,是说我们爱或愿我们和近人去爱天主,而这就是具备爱德。
    二、爱德就是我们藉以获得幸福的神性生活的共同关系。为此,我们爱它,视为我们愿意,凡是我们用爱德之爱去爱的人,都能得到的善。
    三、这个论证的出发点,是用友谊之爱去爱那些我们与之结交为友的人︵参看正解所讲友谊之爱的第一种方式︶。
第三节  是否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因为:
    一、我们之能相似天主,主要是凭有爱德。可是,天主用爱德爱无灵受造物;因为智慧篇第十一章二十五节说,天主﹁爱一切所有﹂;而祂不论爱什么,就是以祂自己,即以爱德去爱的。所以,我们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二、此外,爱德首先是对天主,其次推广及于其余能归诸天主的东西。可是,正如有灵之受造物之能归诸天主,是由于它具有相似的肖像之故;同样的,那些无灵之受造物也能归诸天主,因为它们有着相似的痕迹。所以,爱德也应该广被无灵之受造物。
    三、此外,正如爱德的对象是天主,同样信德的对象也是天主。可是,信德概括无灵之受造物;因为我们相信天地是由天主造的,鱼类与禽鸟产自水,走兽与树木生自地︵参看创世纪第一章︶。所以,爱德也概括无灵之受造物。
反之  爱德之爱,只是对天主和近人︵第二节质疑一︶。可是,﹁近﹂字并不包括无灵之受造物;因为它们与人,在理性生活方面,并无共同关系。所以,爱德并不广被无灵之受造物。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爱德是一种友谊。友谊之爱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我们与之结交的朋友的爱;第二种则是对我们愿意朋友得到的那些善或利益的爱。可是,对于无灵之受造物,我们不能为了爱德,而用这第一种的爱去爱它们的。这有三层理由,其中两层理由一般地关于那不能以无灵之受造物为对象的友谊。第一、因为友谊是对一个我们愿意他得到善或利益者。严格地来说,我们不能愿意一个无灵之受造物得到善;因为享有善,是属于有灵之受造物的事;有灵之受造物,是利用他借着自由意志所享有的善的主宰。这样享有善,严格地来说,不是无灵之受造物所能得到的。为此,﹁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二(第六章)里说,我们只是用象征或借喻的方式,来说这样的东西遭到了善或不善。第二,因为所有的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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