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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国思想通史 第一卷-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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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间的推进中,采得调节的支配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出来的。并且这种
调节与支配,也是每一种生产方式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它要取得社会的稳
定性,而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定性,换言之,生产方式要取得社会的稳定性, 
相对地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定性,只有取得这个形态,才能做到。但是在生
产过程中以及它相应的社会关系陷在停滞状态中时,要取得这个形态,只有
凭同一生产方式单纯的反复的再生产。假使它是长期的继续下去的,它就会
当做习惯和传习固定下来,最后,也当作成文的法律神圣化起来。”(参看
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一○三五——一○三六。) 
“维新”的历史更是这样,但也的确像上引文所说:“这种发展还要依
存于环境的利益,生来的种族性质等等。”(参看上书,页一○三六。) 
因此,据著者的研究,古代东方国家走进文明社会的路径,便依存于这
些传习等等,再把它固定化起来。这个转变可以叫做“古代的维新制度”, 
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这样地支配社会的构成。

照以上所讲的东方古代路径的特点看来,灌溉和热带等自然环境是亚细
亚古代“早熟”的自然条件。氏族公社的保留以及转化成为土地所有者氏族
王侯(古称“公族”),是它的“维新”的路径,土地国有而没有私有地域
化的所有形态,是它的因袭的传习,征服了周围部落的俘获,是它的家族奴
隶劳动力的源泉。生产方式的本义既然是特殊的劳动力和特殊的生产资料的
结合关系,所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便是: 
氏族贵族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家族奴隶的劳动力二者间的结合关系,这个
关系支配着东方古代的社会构成,它和“古典的古代”是同一个历史阶段的
两种不同路径。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一要素——土地所有形态,上面已经说明了,现在
再讨论一下另外一个要素——劳动力。照恩格斯说,古代东方是家内奴隶制, 
但是这里却要明白,所谓家内的并非指不事生产的仆役,而是指家族的集团。
例如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说: 
“他们并未达到完全的奴隶制——既非古代的劳动奴隶制,又非东方的
家内奴隶制。”(参看人民出版社版,页一五一。) 
上面两个社会既然都是完全的奴隶制,那末两者都不过是路径问题罢
了。所以自然辩证法说: 
“在东方,家族奴隶制是特殊的,即是,在这里,奴隶不是直接地形成
生产的基础,而仅是间接的氏族的成员。”(参看自然辩证法,神州国光社
版,页二七九。)根据中国古文献,这是很适合的。族人分赐的制度,正是
集团的氏族奴隶制,它的单位不是个人,而是所谓“家室”,或所谓“社”、
“书社”。
还有,我们也应当了解什么叫做“城市和农村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大
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在真正意义上只是经济制度的赘疣”。
在“古典的古代”是这样的:“文明使一切已经确立的分业加强、增剧, 
尤其是更激成了城市和农村的对立,。。如古代,都市握有农村的经济支配
权。”“城市使氏族制趋于没落,代之而兴的是以地域为单位的国民。”(参
看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版,页一五九、一一○。) 
亚细亚的古代的趋向却不一样,氏族遗制保存在文明社会里。两种氏族
纽带约束着私有制的发展,不但土地是国有形态(公室贵族的国有以及世室
贵族的“书社”所有),生产者也是国有形态(和希腊略为不同的是,奴隶
买卖不常见)。在上的氏族贵族掌握着城市,在下的氏族奴隶住在农村,两
种氏族纽带结成一种密切的关系,却不容易和土地连结,这样形成了城市和
农村特殊的统一。此外,在奴隶之外,生产者也有公社之下的自由农民,他
们的地位是很低的。由于氏族纽带的约束,所以诸侯营垒的大城市形成经济
制度的赘疣。土地既然不能变成私有,地域单位就很难成立,这种城市的基
础实在是不稳固的,动不动就要迁移,像中国古代的“迁国”。
亚细亚生产方式既然是古代的社会构成,为什么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
里又把公社制度和东方封建制联系在一起来讲呢?例如资本论曾说到,印度
的公社,在英国殖民地政策伸进印度之后,才开始破坏。这一点,是和“马
克”保存在日耳曼,“米尔”保存在俄国同样。不过亚细亚的保存古制更加
浓厚一些罢了。例如资本论说: 
“在古代土地共有制过渡到独立自耕农以后,这种共有制的遗迹,还在
波兰和罗马尼亚等处保留下来。这种遗迹,在此等国家成了借口,来完成向

低级地■形态的转移。”(参看人民出版社版,页一○四八。) 
在中国后来的郡县制度下,也是把氏族公社的单位,保存下来,产生了
中世纪乡党族居的自耕农制。早川二郎的“贡纳论”并无精彩之处,但是它
对于中古亚细亚的封建的说明却可以供参考: 
“由于未成熟(不如说早熟),遂使公社的土地所有形态,通过奴隶所
有者的构成之全时期而能不被奴隶制度所破坏(何谓全时期,早川没有说
明),得以延续残存于封建制度之下。更因为公社土地所有形态之残存,使
公社内不致树立(西方的)农奴制度。”(早川二郎:古代社会史,参看中
译本,页一一八——一一九。) 
所以,“不管政治上有怎样多的风云”,公社的生活,却始终停滞下来, 
不管“亚细亚诸国之不断的盛衰兴亡与王朝更迭”,公社却始终保障了农业
与手工业的结合,把社会束缚在“限定了的小天地”之内,时常照同一方式
再生产出来,像蜘蛛结网一样。这里已经牵涉到东方社会的中古不变性的问
题,应在中国中古社会史里去详细讨论。
最后,我们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大体上已经有了明晰的概念,这即是
它所支配的社会构成是“早熟”和“维新”的古代东方国 家,它和“古典的” 
虽然出现有先后,但是在本质上却属于同一类型,只是路径有些差别。
如果我们用“家族、私有、国家”三项来做文明路径的指标,那末,“古
典的古代”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 
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因此,前者是新陈
代谢,新的冲破了旧的,这是革命的路线;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
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前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后者却是“人惟求旧, 
器惟求新”。前者是市民的世界,后者是君子的世界。我们如果依据马克思
所说亚里士多德的“人是政治的动物”的命题,指人是城市的动物,把“人
类”这个概念抽象化做“市民”;那末,根据和亚里士多德同样有伟大的学
说地位的荀子的“人之道即君子之道”的命题——他说:“人域是,士君子
也;外是,民也”(荀子礼论),我们就有理由说荀子把“人类”这个概念
抽象化做“国中君子”。
其次,我们在下面要概括地说明中国国家起源以及奴隶社会的发展的问
题。
殷、周之际,诚如王国维所说的,是一个变革期,他甚至拿城市文明为
标志来研究这个时期。城市与农村的分裂是阶级社会分工的总表现。在中国
古代史上,据卜辞金文来研究,这一分裂大抵开始于殷末或周人东下之时。
卜辞是殷代的文字,有“封”字、“邑”字、“鄙”字。古封、邦一字,国、
城一义,野、鄙则为农村。在殷代,国家已有萌芽,在周人东下之时,也有
所谓“封邑”。封与作同,即分疆界作城市。但卜辞中没有关于国家成立的
详细材料。周初的文献才显示出作邦肇国的大量材料,例如“文王肇国在西
土”,“文王作邦”,“帝作邦作对”,“作邑于丰”,“宅斯镐京”等。
大规模作城的是周公。当时经营洛邑或作东国洛是历史发展的主要关
键,周书尚存洛诰一文。
在周公封国的时代,不是后世所谓的“封建”,而是指古代如罗马式的
殖民。鲁、卫、齐、晋的公族带上了联盟的氏族,到征服了的旧部落土地上, 
“有俶(始)其城”,“城彼东方”罢了。
今将新发现的金文宜侯■殷的宝贵史料引在下面:

“惟四月辰在丁未,王省珷王成王伐商图,遂省东国图。王位于宜宗社
南向。王令虔侯■曰:‘■!侯于宜;。。锡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廿, 
厥□邑卅又五,□□百又■。锡在宜王人□又七生(姓)。锡郑七伯,厥界
□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 百又六十夫。’。。”(见罗福颐,近年新发现
铜器群铭文集录)由于氏族制的存在,城市并未形成经济的堡垒,并未坚固
地地域化起来,而是“宗子维城”、“公侯于城”一类的政治堡垒。周代有
著名的“迁国”,“迁国”即另筑城市。春秋时代,土地所有制向下转移, 
逐渐破坏了国有制,产生了所谓“二都耦国”、“一国三公”、“尾大不掉” 
(指在一国之内筑许多城)的现象。为了保存公族统治的旧制,孔子有堕三
都之举,而“公羊传”则说“凡城之志皆讥也”,这是“张公室”的政治主
张。战国时代的郡县制,是向地域性转化的城市制,即所谓“人以群居为郡” 
和“悬而不离之谓县”。西周以至春秋的城市,是“诸侯的营垒”,它表现
于对外族的贸易的所在地,“表现于宗教的政治所在地”,所以经济上的意
义没有如“古典的”城市发达。到了郡县制形成过程中,商业城市才大量出
现,战国之末就有了齐、秦、三晋的大商业城市,出入商贾。
有城市即有农村,这是文明期的指标。古文献上农村叫做鄙野。都与鄙
对称,国(城)与野对称。“君子居国中”(孟子),“域斯域、君子也” 
(荀子,域即国字);小人狎于野,域外即是被统治阶级所住的地方,小人
即“四鄙之萌人”(墨子)。
我们知道,到了文明期,胜利者通过战争才能消化了战败的氏族成员, 
作为俘虏,从事生产。“在氏族制时代,战争的结果,虽可把部落破坏,但
决不能把它征服。氏族制度没有容纳统治与奴役关系的任何余地,这是它可
贵的地方,亦是它受限制的所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参看人民出版社版,页一五二。着重点是引者加的)过去学人对此多不经意, 
故有栽植历史的错误。商代万方(部落)林立,灭国之盛,于周始见,这说
明了在经济上没有分业的基础,就不可能在成熟条件之下使用俘获的劳动
力,这点被王国维说出一线痕迹来: 
“周之克殷,灭国五十,又其遗民或迁之雒邑,或分之鲁、卫诸国;而
殷人所伐,不过韦、顾、昆吾,且豕韦之后,仍为商伯,昆吾虽亡,而己姓
之国,仍存于商、周之世。书多士曰:‘夏迪简在王庭,有服在百僚’,当
属事实。故夏、殷间政治与文物之变革,不似殷、周间之剧烈矣。”(殷周
制度论) 
殷代难以灭国而周代大量灭国之史料可以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的原则加以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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