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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心理神探-第44章

小说: 心理神探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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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和经验告诉我,挖心者的病态幻觉是长久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至少应有几年时问。在这两组凶杀案中,抢劫都不是作案动机。尽管前四起案子的作案者在快速出击后逃之天天,后两起案子的犯罪现场却毫无疑问地表明,作案者在现场逗留了很长时间。如果将这六起案子联系起来,我认为可能性更大的是,那个挖心的精神变态者也许受到了那个率先对黑人大开杀戒的种族主义分子的启发。
    接着,在12月22日,曼哈顿区中心地带有四名黑人和一名西班牙裔人在13小时之内先后被“市中心砍杀者”杀害。另有两名黑人受害者死里逃生。12月29日和30日,砍杀者显然在该州北部地区再度出击,在布法罗刺死了31岁的罗杰·亚当斯,在罗切斯特市又刺死了26岁的温德尔·巴恩斯。在随后的三天里,有三名黑人男子在布法罗遭到类似的攻击,险些丧命。
    我不能对警方保证,“0.22口径杀手”也就是“市中心砍杀者”,即这最后一组案子的凶手。但我可以有把握地说,他们是同一类型的人。他们都有种族主义观念,作案风格都是闪电式暗杀。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0.22口径”案两度了取得进展而水落石出。1月间,22岁的陆军二等兵约瑟夫·克里斯托弗在佐治亚州本宁塞(三年前,这里发生了“邪恶势力”谋杀案,威廉·汉斯打的就是种族主义的旗号)被拘捕,被指控砍杀了同部队的一名黑人士兵。在对其靠近布法罗的老房子进行搜查时,警方发现了大量0.22口径枪支所用的子弹和一枝短枪管的步枪。克里斯托弗于前一年11月刚刚入伍,布法罗和曼哈顿发生谋杀案时,他恰好因休假而离开了本宁塞。
    在被押于本宁塞的禁闭中心期间,他告诉主管军官奥尔德里奇·约翰逊上尉,“布法罗那件事”是他干的。他受到的指控有布法罗枪杀案和部分刺杀案。他被裁定有罪。法庭在听了对其心智状况的激烈辩论之后,判处他60年徒刑。精神病专家马修·莱文上尉曾在马丁陆军医院为克里斯托弗进行过检查,发现克里斯托弗与“0.22口径杀手”的侧写极为吻合,他为此惊讶不已。如侧写所预测的,案犯不太适应军旅生活。
    克里斯托弗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两名出租车司机的被杀案。他没有因这两起案子受到指控,无论从惯用手法还是识别标志的角度来分析,这两起案子都不具有其他案件的作案模式。这两个术语在刑事调查分析中都是极为重要的概念,我在全国各地法庭的证人席上花了大量时间进行过解释,力图使法官和陪审团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
    惯用手法是习得的行为。它指的是凶手犯罪时的所作所为。它是动态的,也就是说它可以发生变化的。识别标志是我创造的一个术语,以区别于惯用手法,它指的是凶手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而不得不做的事情。它是静态的;它不会发生变化。
    例如,你不会认为一个未成年人会在其成长的过程中以同样的手法不断犯罪,除非他第一次作案时就达到了天衣无缝的水平。然而他每得手一次,都会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作案技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惯用手法是动态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这个家伙犯罪是为了——比如说——支配受害者,给他造成痛苦,或者使他乞怜求饶,那便是识别标志。它是体现作案者个性的某样东西,是他需要去做的某件事。
    在许多州,检察官能够将诸多罪行联系起来的惟一方法就是通过找惯用手法,而我相信我们已经表明,这种方法已经过时了。在克里斯托弗一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大可争辩说,布法罗的“0.22口径”枪杀案和曼哈顿中心地带的砍杀案所表现出的是截然不同的惯用手法。他这样说也许是对的。可是识别标志是相似的:一种由种族仇恨激发的任意暗杀黑人男子的倾向。
    另一方面,枪杀案和挖心案向我揭示了截然不同的识别标志。那个挖心的人虽然也抱有相关的基本动机,却具有一种仪式化的、强迫性神经官能症的识别标志。这两种类型的人都需要从犯罪中有所收获,不过各自需要的收获是不同的。
    惯用手法与识别标志之间的差异可能很细微。就以得克萨斯州一名银行抢劫犯为例,他迫使所有被扣押的人脱光衣服,摆出各种性交姿势,然后他再进行拍照。这便是他的识别标志。如果他的目的只是抢劫银行,这样做并没有什么必要或者助益。事实上,这样做使他在那里耽搁的时间更久,致使他面临更大的被拘捕的危险。然而,显然这是他觉得必须做的事情。
    在密歇根州急流城也有一个银行抢劫犯。我曾飞往那里提供破案咨询。这家伙也逼迫银行里的所有人脱光衣服,但是没有拍照。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目击者们只顾得害羞,无心去注视他,从而事后也就无法说出他的特征。这是为了达到成功抢劫银行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这是惯用手法。
    识别标志分析在1989年对特拉华州史蒂文·彭内尔的审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他的案子中,我们准备了一份书面陈述,致使警方取得了搜查令。我们科的史蒂夫·马迪金与纽卡斯尔县及特拉华州警方的联合专案小组密切合作,提出了一份侧写,使得警方缩小了调查范围,制定了捉拿凶手的前摄策略。
    有人在沿40号和13号州际公路一线发现了被勒死的妓女,颅骨已经碎裂,尸体上有明显的遭受过性虐待和摧残的痕迹。史蒂夫的侧写非常准确。他提出,作案者可能是白人男子,年龄在三十岁左右,从事建筑方面的工作。他可能驾驶一辆跑了很多里程的面包车,到处寻找目标。他总摆出一副硬汉子的样子,与妻子或女朋友保持着正常关系,但喜欢支配女人。他可能随身携带精心挑选的武器,事后再毁灭证据。他可能对该地区很熟悉,根据情况选择弃尸地点。他可能犯罪时很冷静,会屡屡杀人,直到被抓获为止。
    史蒂文·彭内尔是个31岁的白人男子,从事电工工作,驾驶一辆跑了很多里程的面包车,到处寻找目标,摆出一副硬汉子的样子,已经结婚,但喜欢支配女人,随车携带着一套精心准备的“强奸用具”,知道警方注意到他之后开始试图销毁证据,对该地区了如指掌,并且根据情况选择弃尸地点。他作案时很冷静,而且一杀再杀,直到被捕。
    马迪金建议让一位女警察装扮成妓女作为诱饵,此后警方果真追查到了他。在两个月的时间里,雷内·拉诺在公路上漫步,一直等待着一个驾驶面包车且符合侧写描述的男子在她身边停下车。警方尤其对车内的地毯感兴趣,因为在其中一名受害者身上找到了属于车用地毯的蓝色纤维。拉诺被告诫如果确有面包车停下来,不要上车——尽管她身上装了窃听器,她完全有可能断送性命——但要发现尽可能多的线索。当一名符合侧写特征的家伙终于停下车时,她隔着打开的乘客座一侧的车门跟他攀谈起来,为她的服务费叽里呱啦地讨价还价。她注意到蓝色地毯之后,就开始夸奖他的面包车,一边交谈,一边漫不经心地用指甲刮起一些地毯纤维。联邦调查局化验室证实,它们与以前的采样是一致的。
    在审判彭内尔的过程中,我被传唤去就本案的识别标志作证。被告方试图说明,这些案子不可能都是同一人所为,因为在惯用手法的诸多细节上存在差异。我则清楚地表明,不管惯用手法如何不同,这些谋杀案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肉体和精神上折磨受害者。在一起案子中,作案者用钳子夹受害者的乳房,并割掉乳头。他把其他人的手脚捆绑起来,割伤她们的腿部,抽打她们的屁股,或者用锤子敲击她们。因此,尽管折磨的方法不尽相同——你愿意的话,不妨称之为惯用手法——但识别标志却都是从折磨受害者并从其痛苦的喊叫中获得快感。这并不是完成谋杀所必须的,却是他获得快感所必须的。
    即使史蒂文·彭内尔仍然活着并且读了这些文字,他在将来犯罪时还是无法改变自己的行为。他也许能设计出不同的或者更巧妙的方法去摧残女人,但是他无法克制自己不去进行摧残。
    如前所述,让我们大家感到幸运的是,特拉华州具有良好的审判制度和行为准则,在1992年3月14日彭内尔被用注射毒药的方式处死。
    我们成功地运用识别标志分析方法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是1991年将它用在对小乔治·拉塞尔的审判中。他因一年前在西雅图棒打并勒杀三名白人女子的罪名受到指控,她们是玛丽·安·波尔赖克、安德烈亚·莱文和卡罗尔·玛丽·比瑟。我们科的史蒂夫·埃特做了侧写分析,然后我前去出庭作证。在这几起案子中,起诉方知道,他们无法根据一起谋杀案的证据就做出他在三起案子中有罪的判决。警方在波尔赖克被杀一案中掌握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据,认为它可以证明他也是另外两起案子的元凶。于是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把三起案子捆绑在一起。
    拉塞尔不是你认为会犯下这些令人发指的罪行的那种人。尽管长期有小偷小摸的劣迹,他是个三十多岁的英俊黑人男子,既善辞令又迷人,交际圈子很广。即使默瑟艾兰当地警方过去曾以多项指控拘捕过他,也无法相信他会犯谋杀罪。
    时至1990年,跨种族的强奸谋杀案仍不多见,但随着社会变得愈发开放和宽容,人们开始不把种族因素太当一回事。对拉塞尔这类比较沉着冷静、成熟老练的人来说尤其如此。他经常与黑人女子和白人女子约会,在两个种族中都有朋友。
    基于三起谋杀案并非同一凶手所为这一假设,公设辩护律师米里亚姆·施瓦茨在公审前向金县高级法院法官帕特里夏·艾特肯提出了请求,要求将三起案件分开审理。法院批不批准他的请求直接关系到拉塞尔是否会被判为三个案子的凶手。检察官丽贝卡…罗和杰夫·贝尔德要求我解释这些案件之间有什么联系。
    我提到了每起案子都采取了闪电式攻击这一惯用手法。由于三起凶杀案是在前后七个星期内发生的,我不认为作案者有必要改变惯用手法,除非他在某起案子中出了差错,觉得有必要加以改进。不过更具说服力的倒是识别标志。
    三名女子都一丝不挂地摆放成挑逗淫荡的姿势,案发现场所表现的性成分一次比一次升级。
    要杀害这些女子,采取闪电式攻击是必要的。把她们摆成淫荡的姿势却不然。
    我解释了摆姿势与布置之间的区别。犯罪过程中出现布置时,那是作案者试图通过引导警方相信与实际案情不符的情况,将案件调查引入歧途。比如,当一个强奸犯试图使自己的侵入看起来像是一次普通盗窃时,那就是布置。它是惯用手法的一个表现。而摆姿势则属于识别标志。    ’
    “我们不会一连遇到那么多由不同作案者作案的摆姿势的案例,”我在听证会上作证说,“把受害者像道具一样摆弄从而留下特定的信息……这些是发泄愤怒的犯罪,是显示权力的犯罪。他要追求的是捕猎的刺激,是杀戮的刺激,是事后处置受害者以及从根本上击溃现存体制所带来的刺激。”
    我很有把握地说:“十有八九这是单一凶手在作案。”鲍勃·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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