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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文献通考1-第1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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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乙丑,锁太学,试礼部进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三月戊申,具奏进士五百
人。’乃是在院四十四日,而九人半取一人,视今日为不侔。”
    臣僚言:“科举之制,州郡解额狭而举子多,漕司数宽,士往往舍乡贯而图
漕牒。乞申严诈冒之禁,立为中制。”从之。四年,乃裁定牒试法,文武臣添差
官,除亲子孙外,并罢;其行在职事官,除监察御史已上,并不许牒试。
    乾道六年,诏自今诸道试官,皆隔一郡选差。後又令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
防私弊也。
    七年,虞允文请辛巳以来归正人,依仿祖宗陕西、河北赴南省试,别立号取
人。从之。
    八年,礼部尚书胡沂、郎官萧国梁造贡籍成,上之,凡诸道举人乡贯、治经、
三代、年甲、举数悉备。
    淳熙二年,御试。上尝谓辅臣,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诗书,命讨论殿最
来上。至是,唱第後之二日,上御殿,引按文士詹癸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艺,
新制也。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进士俱衤阑笏入
殿起居,易戎服,各给箭六,弓不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厉自献,多命中焉。凡三
箭中帖为上等,正奏第一人转一官,与通判,馀循一资;二箭中帖为中等,减二
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
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黄甲,馀升名次而已。特奏名第五等人射艺合格与文学,凡不
中者并赐帛。
    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人取一,在第四等以前,馀并入第五等。其末
等纳敕者旧许再试,今止许一试。旧免解人有故不入试者,理为一举,今不理。
潜藩及五路旧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许纳敕三次,为定制焉。
    容斋洪氏《随笔》曰:“唐开元中,国子祭酒杨言:‘窃见流外出身每岁
二千馀人,而明经、进士不能居其什一,则是服勤道业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
若以出身人太多,则应诸色裁损,不应独抑明经、进士。’当时以其言为然。淳
熙九年,大减任子员数,是时,吏部四选开具,以三年为率,文班进士大约三四
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盖过二千之数,甚与开元类也。”
    十一年,御试。时进士试策,薄暮未纳卷者三,奉旨赐烛。既而侍御史刘国
瑞言:“宫庭之,自有火禁,贡举之条,不许见烛。虽圣恩宽厚,假以须臾,
窃恐玩习成风,浸隳法制。其纳卷最後者,请下御试所降黜。”从之。旧例,廷
试举人至暮者许赐烛,然殿深易黑,日昃则殿上烛出矣。凡赐烛,正奏名降一甲,
如在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如在第五等,与摄助教。举人试艺
於省闱及国子监、两浙转运司者,皆禁烛。
    十四年,御试得进士王容以下。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升黜,不尽由
有司。是举,王容盖自第三亲擢为榜首。时儒生迭兴,辞章雅正,号“乾淳体”。
    朱熹尝欲罢诗赋而分诸经、子史、时务之年,其私议曰:“古者大学之教,
以格物致知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类通达、强立不返为大成。今《乐
经》亡而《礼经》阙,二戴之礼已非正经,而又废其一。经之为教,己不能备,
而治经者类皆舍其所难而就其所易,仅窥其一而不及其馀。若诸子之学同出於圣
人,诸史则该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皆不可阙者,而学者岂能一旦尽通。若合
所当读之书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书》、
《诗》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为一科,
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试义各二道,诸经皆兼
《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
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国》、
《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
时务则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又使治经者
必守家法,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有司命题,必依章句。
如是,则士无不通之经,无不通之史,而皆可用於世矣。”虽熹议未上闻,而天
下诵之。
    项安世拟对学士院试策曰:“科举之法,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自太平兴
国以来,科名日重,实用日轻,以至於今二百馀年,举天下之人才,一限於科目
之内。入是科者,虽杌、饕餮必官之;出是科者,虽周公、孔子必弃之。习之
既久,上不以为疑,下不以为怨。一出其外而有所取舍,则上蓄缩而不安,下睥
睨而不服。共知其弊,而甘心守之,不敢复议矣。故曰‘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
不论伊、傅、周、召如何,但使诸葛亮、王猛处此,必当自出意度,别作炉鞴,
以陶天下之人物,以收拾天下之才智,以共了当时之事,决不受此缠缚也。
自王导、谢安以下,随世就事之人,欲於妥帖平静之中,密致分数剂量之效,则
必不敢变今之说,取今之士矣。此固无以议为也。然则用王、谢之术为之调度,
亦有道乎?曰:‘有。时於寻常尺寸之中,略出神明特达之举,稍更茸己甚之
习,薄伸浑厚平直之气,则犹愈於已也。’盖天下之事,虽贵於守法,而亦不可
以一付於法。法者所以抑侥幸,非所以抑豪杰也。夫所谓侥幸者,其才不应得,
而冒欲得之之谓也。一人得之,众人攀之,其门一开,不可复禁。故上之人立法
以拒之,使之欲进而无隙,欲求而无辞,是则法之效也。若夫豪杰之士,其德宜
为人上,其才宜为世用,非所谓侥幸者,此法之所求,非法之所拒也。人所共服,
莫敢与比,以此为例,谁敢攀之?有若是者,时出而用之,以示天下不专以操笔
弄墨取人主之官爵,则亦足以补风化,隆实行,扶善人而愧恶子也。”又曰:
“夫科目之盛,自李唐起,而唐之取士,犹未尽出於此也。有上书而得官,如和
逢尧、员半千之类是也;有隐逸而召用,如阳城、李渤之类是也;有出於辟举,
如韩愈之出於张建封、董晋是也;有出於延誉,如吴武陵之荐杜牧之是也。至於
本朝,法令始密,科场条贯,如缚胥吏,而乡举里选之意纤悉无遗矣。然祖宗之
时,犹有度外之事,如张咏当为举首,而以逊其乡人,则犹有朋友之义也;宋祁
当为第一,而令与兄,则犹有兄弟之恩也;延入客次,先通所为文,则犹有礼意
也;李畋、张及二人并解,则犹未立额也。此外又有陈乞之恩,聘召之礼,元
经行之举,三舍行艺之规,则其意亦知徒文之不足以尽士矣,故孙复、苏洵之用,
犹出於常法之外,而雷简夫、姚嗣宗之官,或由於特达之授。然意欲不安,而法
已一定,虽或少出常度,然亦千万中之一二耳,须臾之才行,不足以胜二百年之
科目也。”
    按:取士之弊,人人能言之,然晦、平甫二公之说,则不废科目之法,而
自足以救科目之弊,其说犹为确实可行云。
    光宗初,建议者云:“省闱试士,春令尚浅,天寒晷短,遇风雪,则砚冰
笔冻,书字不成,纵有钜材,莫克展布。请展至二月朔,而殿试则於四月初选日。”
从之。
    宁宗庆元二年,以谅阴不亲策,省试进士,得正奏名邹应龙等。
    自韩胄袭秦桧故智,指道学为伪学,台臣附之,上章论列,诏榜朝堂,而
刘德秀在省闱奏疏,至云:“伪学之魁,以匹夫窃人主之柄,鼓动天下,故文风
未能丕变。请将《语录》之类并行除毁。”既而叶翥上言:“士狃於伪学,专习
《语录》诡诞之说,《中庸》、《大学》之书,以文其非。有叶《进卷》、陈
傅良《待遇集》,士人传诵其文,每用辄效。请内自太学,外自州军学,各以月
试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学以月,诸路以季。其有旧习不改,则坐
学官、提学司之罪。”是举也,语涉道学者皆不预选。
    四年,言者云:“今之诗赋,虽未近古,然亦贯穿六艺,驰骋百家,拘以骈
俪之制,研精覃思,始能成章。惟经义一科,全用套类,父兄相授,囊括冥搜,
片言只字,不脱毫分,溢箧盈箱,初无本领,旅进场屋,鲜有出於揣拟之外,天
下士子,谁务实学哉!望令有司,所出《六经》题目,各於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
类者,合为一题,庶几实学得尽己见,而挟册雠伪者或可退听。”从之。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陈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词赋太甚,既暗削分数,
又多置下陈;二曰假借《春秋》太过,诸处解榜,多首选;三曰国朝正史与实
录等书,人私藏,具有法禁,惟公卿子弟,或因父兄得以窃窥,有力之家,冒
禁传写,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发为策问,寒远之士,无繇尽知。请
自今诗赋纯正者,之前列,《春秋》卓异者,不妨巍占,若所作无异诸经,自
当杂定高下。其策题并须明白指问。”诏从之。
    开禧二年,诏诸道运司、州、府、军、监:“凡发解举人合格试卷姓名,类
申礼部,候省试中,牒发御史台,同礼部长贰参对字画,关御药院内侍照应。廷
试字画不同者,别榜放。”
    旧制,秋贡、春试皆置别头场,以待举人之避亲者。自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
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临轩亲试,谓之“天子门生”,虽父兄为考官,亦不避。
是年,始因议臣有请,诏自今在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考校。
    开禧元年,检详毛宪为考官,其子自知以迎合用兵冠多士。韩胄既败,乃
用言者奏,夺宪次对,而降自知为第五甲末。
    嘉定十五年,秘书郎何淡言:“祖宗旧制,诸科举人问大义十道,能以本经
注疏对,而加之以文辞润色者为‘上’;或不指明义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为
‘粗’;其不识本义,或连他经文义乖戾、章句断绝者‘否’。夫经本注疏,则
学有源流;文先义理,则士有器识。而今之时文,束於命题之短长,狃於立说之
关键,而有司强裂句读,专务断章,是在我者己先离绝旨意,破碎经文,则何以
责其尽合於大义哉?望诏有司革去旧习,使士子去机巧而深义理,考注疏而辩异
同,明纲领而识体要,则实学之士出矣。”诏从之。
    新进士旧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贡院,特旨赐之餐钱,集英殿赐第之三曰
赴焉。上三人得自择同升之彦,分职有差。朝谢後,拜黄甲,其仪:设褥於堂上,
东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择榜中年长者一人,状元拜之;复择最少者一人,拜
状元。所以侈宠灵、重好会、明长少也。又数日,赴国子监谒谢先圣、先师,用
释奠礼。遂赐闻喜宴,侍从已上及知举官、馆职皆预焉。
    试刑法者,亦自熙、丰始。旧附铨试院,兵火後权停,绍兴三年始复,後
又降敕别差试官二员,专撰刑法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例以五十五通作
十分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系二十七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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