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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章

文献通考1-第1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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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也。’”六:“或曰:‘顷年尝见州县有摄官,皆是牧守所自署置,政多苟且,
不议久长,才始到官,已营生计,迎新送故,劳弊甚矣。今令州郡召辟,则其弊
亦尔,柰何?’答曰:‘国家职员,皆禀朝命,摄官承乏,苟济一时,不日不月,
事必停省,人虽流而责不及,绩虽著而官不成,便身而行,不苟何待?若职无移
夺,命自州邦,所摄之官,便为己任,上酬知己,下利班荣,争竭智力,人谁不
尽?今常调之人,远授一职,已数千里赴集,又数千里之官,挈携妻孥,往复劳
苦,必一周而在路,料间岁而停官,成名非知已之恩,後任可计考而得。此之不
苟,而谁为苟!’”
    陆贽秉政,请令台阁长官各自举其属,有不职,坐举者。帝初许之,或言诸
司所举皆亲党,招赂遗,无实才,帝复诏宰相自择。贽上奏言其非便,帝虽嘉之,
然卒停荐士诏。(陆贽疏见《举士门》)
    按:自隋时,海内一命之官,并出於朝廷,州郡无复有辟署之事。士之才智
可效一官者,苟非宿登仕版,则虽见知於方镇岳牧,亦不能稍振拔之,以收其用。
至唐,则仕者多由科目矣,然辟署亦时有之,而其法亦不一。有既为王官而被辟
者,若张建封之辟许孟容,李德裕之辟郑畋,白敏中之辟王铎是也;有登第未释
褐入仕而被辟者,若董晋之於韩退之是也;有强起隐逸之仕者,若乌重允之於石
洪、温造,张博之於陆龟蒙是也;有特招智略之士者,若裴度之於柏耆,杜忄舀
之於辛谠是也。而所谓隐逸智略之士,多起自白衣。刘贡甫言:“唐有天下,诸
侯自辟幕府之士,唯其才能,不问所从来,而朝廷常收其俊伟,以补王官之缺,
是以号称得人。”盖必许其辟置,则可破拘挛,以得度外之士,而士之偶见遗於
科目者,亦未尝不可自效於幕府,取人之道,所以广也。宋时,虽有辟法,然白
衣不可辟,有出身而未历任者不可辟,其可辟者复拘以资格,限以举主。盖去古
法愈远,而倜傥斥弛之士,其不谐尺绳於科目,受羁於铨曹者,少得以自达
矣。
    宋太祖皇帝建隆四年,诏:“自前藩镇多奏初官人为掌书记,颇越资序。自
今历两任有文学者,方得奏举。”
    开宝四年,诏:“自今诸州不得以摄官视事;其阙员处,即时以闻,当委有
司除注。”继又诏:“委有司按其历任经三摄无旷败者,具以名闻。”(详见
《举官门》)
    太宗雍熙四年,诏:“今後诸路转运使及州郡长吏,并不得擅举人充部内官,
其有阙员,即时具奏。”
    神宗熙宁间,内外小职任,长吏旧得奏举者悉罢,一归吏部,以为选阙。已
而铨法所授,才与职多不相当,遂又即选阙取其不可专以法注者,仍许辟置,然
亦罕矣。至要司剧任,或创有兴建,长吏欲得其所亲信者与相协济,则往往特命
许之,於是辟置亦不能全废也。时开封府许自辟其府曹官,自馀如东西审官、三
班、流内铨主簿,陕西湖城镇等监官,发运、转运司管文字及掌机宜文字,元
丰中,三司在京仓库、御厨、店宅务,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司当
公事,及差使使臣,并川路买茶起纲场监官之类,并许自辟,不从吏部注拟。
    哲宗元元年,监察御史上官均言:“广南摄官凡两经解发,摄簿尉一任无
过,遂得正授。若重加举数,亦可少节其滥。”
    徽宗大观二年,诏:“祖宗销革五代辟置,自一命以上,非王命不除。自今
诸路毋得直牒差官及以待阙得替官权。”
    政和六年,吏部侍郎韩粹彦言:“三年,患官久阙则乏事,尝诏:‘见官若
当终更,已及三月,或创阙及非次阙而经三季无辟牍来上,则不俟长吏奏报,吏
部径自用阙。’有明命矣。今奏举阙,如防河、捕盗、榷盐、三路沿边掌兵,欲
俟所委举官自列无人,乃从吏部用阙。”从之。
    赦文举其所知,古之道也。比臣僚妄请,尽罢举辟,意谓遵奉元丰,而不知
元丰一时之命,寻以复旧。盖事有繁简,人有能否,若不令长吏荐举,天下之大,
人才之众,朝廷何由尽知?必致滞才废事。
    宣和七年,臣僚言:“在部右选员猥多,无阙可受,而法须急纲运差使者,
所差不得过一二百人,额差不足,至於借差至再三,而又不足,遂借及大使臣。
每被差讼诉纷,争欲求免。此其弊在於干求辟举,莫肯参选。固有连三任自初
官以至升朝,足未尝摄吏部门,故在部者多遭役使。今欲须用部阙足一任,乃许
就辟。自後部授、外辟,常令相间,苟不如式,受辟与辟之者皆坐罪。”诏议立
法。
    高宗建炎初,兵革方殷,诏河北招抚使、河东经制使及安抚等使,皆得辟置
将佐官属,行在五军并御营司将领,亦辟大小使臣。於是负才略武勇者,或以簪
笏从戎,或以布衣授官,入幕不可胜数。而诸道郡县,自戎马侵轶、盗贼残扰之
馀,官吏解散,诸司诱人填阙,皆先领职而後奏给付身。於是江、浙州郡守将,
皆假军兴之名,换易官属,占使窠阙。又有罪籍未该叙复、守选未合参部者竞趋
焉。朝论患之,乃下吏部尽令改正,使归部依格注拟。除陕西五路、两河、两淮、
京东等路经略安抚司属官听举辟,馀路皆罢。诸道巡检、县尉、刑狱官阙,许提
刑司具名奏辟。
    四年,臣僚上言:“南渡以来,土宇未复,宦游之所睥睨者,江、浙、闽、
广数路而已。朝廷既侵用吏部阙员,而提领安抚司又奏辟其亲旧。贵游子弟,稍
有党援,则足不至铨部,辄得便地,占善阙。凌迈超越,无复资格,长奔竞之风,
塞寒俊之路。臣谓大郡守ヘ及军旅之事,或须择人任使者,自从朝廷除授,其馀
员阙,与诸司所辟举,一皆付之铨曹,使有司以法授之。如郡县常经兵毁,吏部
榜阙无愿就者,即许权行辟举。”从之。
    起居郎朱震言:“方今经营荆楚,控制上流,远方之民,理宜绥抚。如闻峡
州四县,多用军功或胥吏补知县,拦吏补监务,民被其害。愿取各州官阙,委安
抚奏辟。”从之。
    绍兴二年,吕颐浩以左仆射都督诸军,请辟参谋官以下文武七十七人,户部
尚书李弥大、秘书少监傅崧卿预焉。而李弥大言於上曰:“东晋王导、谢安为都
督,未尝离朝廷。今边圉幸无他,颐浩不宜轻动。且臣为天子侍从,非颐浩可辟。
请於诸军悉置军正,如汉朝故事,察官、郎官为之。陛下必欲遣臣,请与崧卿别
为一司,专司其过失以闻。”弥大遂改命。吕颐浩又言:“督府属官,不限员数,
徒以开请谒,縻禄廪。请以准备差遣辟文资,以准备差使辟武资臣,各以十五人
为限。”诏可。七月,议者言:“比年帅守、监司辟官,搀夺部注,朝廷不能夺,
铨曹不能违。又多畀以添差不务之阙,上自监司、ヘ贰以下至掾属给使,一郡
之中兵官八九员,一务之中监当六七员,较祖宗朝殆三四倍。存无事之官,食至
重之禄,生民安得不重困乎!请敕有司裁省其阙,不得已则以宫庙之禄畀之。”
奏可,自今已就辟差理资任者,得据旧阙,以妨下次。
    三年,敕:“不曾经吏部注授参选,及虽有请受历之类,而别无省部手照文
字人,明敕诸路监司、郡守,并不许奏辟差遣。”
    六年,诏:“诸道宣抚司属官,许本司奏辟,内京官以二年为任,愿留再任
者取旨。”自兵兴,所辟官有更十年不退者,故条约焉。
    ○考课
    虞,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
明,庶绩咸熙。
    周,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时巡,考制度於四岳,诸侯各朝於方岳,
大明黜陟。
    冢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会,大计也),听其政事,而诏
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汉法,刺史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举殿最(六条:一条,强宗豪右田
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
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
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讹讹言;四条,二
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好,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儿宽为左内史,有军发,以负租课殿,当免;民恐失之,输租不绝,课更以
最。
    宣帝始亲政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传奏其言,考试功能。侍中、尚
书功劳当迁,及有异善,厚加赏赐;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公卿阙,
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
    丙吉传: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朱邑为北海太守,以治行第一,
入为大司农。尹翁归为扶风,盗贼课常为三辅最。韩延寿为东郡太守,断狱大减,
为天下最。河南太守召信臣治行常为第一。荆州刺史奏信臣为百姓兴利,赐黄金
四十斤。陈万年、郑昌皆以守相高第,入为右扶风。义纵、朱博、尹赏皆县令高
第,入为长安令。
    地节四年,诏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瘦死者,所坐各、县、爵、里,丞相、
御史课殿最闻。
    黄龙元年,诏曰:“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三公不以为
意,朕将何任?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
    元帝时,京房言:“古帝王以功举贤,则万化成,瑞应著;末世以毁誉取人,
故功业废而致灾异。宜令百官各试其功,灾异可息。”诏使房作其事。房奏考功
课吏法(晋灼曰:“令、丞、尉治一县,崇教化亡犯法者辄迁。有盗贼,满三日
不觉,则尉事也。令觉之,自除,二尉负其罪。率相准如此法。”),上令公卿
朝臣会房会议温室,皆以房言烦碎,令上下相伺,不可许。上意乡之。时部刺史
奏事京师,上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课事,刺史复以为不可行,唯御史大夫郑弘、
光禄大夫周堪初言不可,後善之。上令房上弟子晓知考功课吏事者,欲试用之。
房上中郎任良、姚平,“愿以为刺史,试考功法,臣得通籍殿中,以奏事,以防
壅塞”。石显、五鹿充宗皆疾房,欲远之,建言宜试以房为郡守。上乃以房为魏
郡太守,秩八百石,房得以考功法治郡。房自请,愿无属刺史,得除用他郡人,
自第吏千石以下,岁竟乘传奏事。天子许焉。房去月馀,为显等所谮,下狱坐死。
    按:考课之法,汉行之久矣,今房始以是为言,而帝善之,则其所陈必有异
乎人者。史文不详,无以定其得失。但既曰:“考课”,则必黜幽陟明,立为一
定之法,使一皆可行,又必上下之间,体统相维,而後可以举行。今房欲使其弟
子二人为刺史,而已居中通籍,为其奏事,以防壅塞;及其为太守,则又请无属
刺史,则是以考课之法为其一家之学,而他人皆不能行。且已欲自课第吏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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