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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章

文献通考1-第1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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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止(今太中大夫),京朝官四岁至前行郎中止(今朝请大夫),少卿、监以
七十员为额(今朝议大夫),於是始有止法。元丰四年,中书拟定磨勘转官,谏
议大夫、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三年;太中大夫以上,进士八年,馀十
年(今考功令改谏议大夫为权六曹侍郎);承务郎以上至朝请大夫,进士八年,
馀十年。崇宁四年,改朝请大夫至中散大夫七年,中大夫非两制不得转太中大夫。
绍兴四年,修立承务以上四年即转奉直、朝议、中散、中奉、中大夫者七年(绍
兴八年添入中大夫)。诸朝议、奉直大夫并特恩人以八十员为额,馀如旧法。武
臣大使臣修武郎至武德大夫五年,武功大夫七年,转遥郡刺史;以後十年至遥郡
防御使止。而止法尤为严密矣。进纳人至从义郎止,吏职非泛补授至训武郎止,
枢密院人亦至训武止,三省人至朝请大夫止。已出官,不得转中大夫。内侍至武
功郎止,驸马都尉至承宣使止,而医官不过和安大夫,太史局官不过春官大夫。
横行,非战功不得除授。”
    三年,诏吏部流内铨、南曹,门下省,令议成长定格一卷,循资格一卷,制
敕一卷,凡二十二道。
    止斋陈氏曰:“选人七阶,祖宗朝以考第资历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谓
之“循资”。若磨勘应格,自令、录以上(今从政郎)及六考者,皆改著作佐郎,
无出身及十考者,改大理寺丞(今宣教郎。旧宣德郎,政和改今名),其有功赏
者,减一考。若未该磨勘,循格至支使(今文林郎)及八考者,有出身人改太子
中允,馀改太子中舍(今通直郎)。其四色判官(今承直郎)及九考以上者,改
秘书丞(今承议郎),无出身人止殿中丞(今奉议郎),十二考以上改太子博士
(今奉议郎)。自仁宗始以考第改官者猥多,遂诏用帅守、通判、监司保举,以
岁改百员为额。元丰稍镌改官之额,观察判官以上改奉议郎,无出身人改通直郎;
掌书记改通直郎,支使以下一例改宣德郎。”
    先是,令文:州县官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十分加一分,刺史、
县令各进考;若户口耗者,准增户法减一分,降考一等。主司因循例不进考,唯
按视缺失,不以轻重,便书下考。至是,有司上言:请以减损户口一分科内,系
欠一分以上,并降考一等;如以公事旷违,有制殿罚者,亦降一等。又置县尉,
颁《捕贼条》,给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内获者,令、尉等第议赏三限不获
者,尉罚一月俸,令半之。尉三罚,令四罚,皆殿一选,三殿停官。令、尉与贼
斗而能尽获者,赐绯升擢。
    六年,诏:“诸州县官今後罢任,具治所廨舍仓库有无坏隳及所增修著为籍,
受代则书於考课之文。其损坏不完者殿一选,完葺建置而不烦民力者减一选。凡
考第之法,内外选人周一岁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岁,书为
第四考。已书之绩,不得重计。”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先是,诸州掾曹及县令、簿、尉皆户部南曹给印纸、历
子,俾州郡长吏书其绩用、愆过,秩满有司详视,差其殿最。诏有司申明:其诸
州有别给公据者,罢之。继又诏申明:有司批书,凡漏书一事者殿一选,三事降
一资;及不得增减功过,阿私罔上,违事者书考之官议罪。
    端拱三年,以户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谢泌、秘书丞王仲华,同磨勘京朝官
功过;吏部侍郎张宏、户部副使高象先、膳部员外郎范正辞,同磨勘幕职、州县
官;枢密院都承旨赵、李著,左赞善大夫魏廷式,同磨勘三班。自是,考绩之
司各有条制矣。
    四年,磨勘京朝官之司曰审官院,幕职官、县官曰考课院。诏翰林学士钱若
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同知审官院事,凡京朝官考较功过,以定任使之升降,皆
其职也。又以判流内铨、翰林学士苏易简,虞部员外郎、知制诰王旦等同知考课
院。凡常调选人,流内铨主之;奏举及历任有私累者,考课院主之。
    按:考课之任,唐则属之吏部,专以考功郎中主之。宋兴之初,祖宗特重其
事,故不但委之司存,而特命清望之官同任其事,如五年之命王沔、谢泌之流是
也。至是年,始立审官院、考课院,於是专有司存。然所命同知院事者,亦皆名
流贵官为之,比唐制为重矣。
    真宗咸平四年,旧制,每郊祀推恩,百僚多获序进,谏官孙何等请罢之。至
是,诏:“郊祀礼行庆成,止加勋、阶、爵、邑,而命审官院考课朝官殿最,引
对迁秩。”京朝官磨勘始此。
    景德元年,令诸路转运使辨察所部官吏能否为三等:公勤廉、惠及民者为
上,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者为下。四年,初令见任京
朝官及三年方得磨勘迁官,後又令京朝官在外任满三年当考课考者,附驿上状。
    仁宗尤矜怜下吏,以铨法选人有私罪皆未听磨勘,谕近臣凡衙谢弗至与对扬
失仪,旧尝论罪,其勿论。其後吏部铨引选人九人,瀛州У鹿县尉王得说历官寡
过,书考最多而无保任者,帝察其孤寒,特擢为大理寺丞。
    天圣时,诏:“自今两地臣僚,非有勋德善状,不得非时进秩;非次罢免者,
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以上,旧法四年一迁官,今具履历听旨。京朝官磨勘年
限,有私罪及历任尝有罪,先以情重轻及勤绩与举者数奏听旨。”
    庆历三年,从辅臣范仲淹等所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
须请望官五人保任始得迁。其後御史刘元瑜以为长奔竞,非所以养士廉耻,乃
罢之。
    八年,诏近臣言时政,翰林学士张方平言:“祖宗之时,文武官不立磨勘年
岁,不为升迁次序。有才用名实之人,或从下位便见超擢;无才用名实之人,有
守一官十馀年不改转者。其任监当或知县、通判、知州,有至数任不得迁者。故
当时人皆自勉,非有劳效,知不得进。自祥符之後,朝廷之议益循宽大,故令自
监当入知县,知县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两任为限;又守官及三年,即例得
磨勘。先朝行之,人始知恩,未见有弊。及今岁年深久,习以为常,皆谓本分合
得,无贤不肖,莫知所劝。愿陛下稍革此制,其应磨勘叙迁者,必有劳绩可褒,
或朝廷持敕择官保任者,即与转迁;如无劳绩,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考。其
保任之法,不当一例,应须选择清望有才识之人,即命举之。如此,则是委执政
之臣举清望官,委清望官举亲民官,官有阙员,随员数举之,又足以见圣恩急才
爱民之意也。”
    至和元年,以贾黯判流内铨。时承平日久,百官职业皆有常宪度,乐於因循,
而铨衡徒文书备具而已,黯始欲以风义整救其弊。益州推官桑泽在蜀三年,不知
其父死。後代还,举者甚多,应格当迁,方投牒自陈。人皆知其尝丧父,莫肯为
作文书。泽知不可,乃去,发丧制服,以不得家问为解。泽既除丧,求磨勘,黯
谓:“泽三年不与其父通问,亦有人子之爱於其亲乎?使泽虽非匿丧,犹为不孝
也。”言之於朝,泽坐废归田里,不齿终身。晋州推官李亢,初以入钱得官,已
而有私罪,默自引去,匿所得官,以白衣应举及第。积十岁,当应勘,乃自首言
其初事。黯以为此律所谓罔冒也,奏罢之,夺其劳考。
    容斋洪氏《随笔》曰:“国朝尚存唐制考课之法。庆历、皇中,黄亚夫庶
佐一府三州幕,其集所载考词十四篇,黄司理者曰:‘治许狱岁再周矣,论其罪
弃市者五十四,流若徙三百十有四,杖百八十六,皆得其情,无有冤隐不伸。非
才也,其孰能?其考可书中。’舞阳尉者曰:‘舞阳大约地广,他盗往往囊橐於
其间,居一岁,为窃於强者凡十一。前件官捕得之,其亡者一而已矣。非才焉,
固不能。可书中。’法曹刘昭远者曰:‘法者,礼之防也。其用之以当人情为得,
刻者为之,则拘而少恩。前件官以通经举进士,始掾於此,若老於为法者,每抱
具狱,必傅之经义然後处,故无一不当其情。其考可书中。’他皆类此。不知其
制废於何时,今但付之士案吏,据定式书於印纸。比者,又令郡守定县令臧否高
下,人亦不知所从出。若使稍复旧贯,似为得宜。虽未必人人尽公得实,然思过
半矣。”
    嘉二年,诏:“文武官旧皆陈乞磨勘,有伤廉节。截自今,岁满令审官、
三班院举行之。”
    同知谏院司马光言:“自古得贤之盛,莫若唐虞之际,然稷任播种,益主山
林,垂为共工,龙作纳言,契敷五教,皋陶明刑,伯夷典礼,后夔典乐,皆各守
一官,终身不易。苟使之更来迭去,易地而居,未必能尽善也。今以群臣之材,
固非八人之比,乃使之遍居八人之官,远者三年,近者数月,辄以易去,如此而
望职事之修,功业之成,必不可得也。非特如是而已,设有勤恪之臣,悉心致力,
以治其职,群情未洽,绩效未著,在上者疑之,同列嫉之,在下者怨之。当是时,
朝廷或以众言而罚之,则勤恪者无不解体矣。奸邪之臣,奇以哗众,养交以市
誉,居官未久,声闻四达,蓄患积弊,以遗後人。当是之时,朝廷或以众言而赏
之,则奸邪者无不争进矣。所以然者,其失在於国家采名不采实,诛文不诛意。
夫以名行赏,则天下饰名以求功;以文行罚,则天下巧文以逃罪矣。”
    英宗治平三年,考课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监淄州盐酒税务。坐
考劣降等自田始。
    考绩之制,旧无审定殿最格法。自发运使率而下之至於知州,皆归考课院,
专以监司所第等级为据。至考监司,则总其甄别吏部能否,副以采访不行,合二
事为课,悉书中等,无所高下。神宗即位,凡职皆有课,凡课皆责实。监司所上
守臣谓不占等者,展年降资;而治状优异者,增秩赐金帛,以玺书奖励之。若监
司以上,则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又诏立考课县令之法,以断狱平允、赋入
不扰、均役止盗、劝课农桑、账恤饥穷、导修水利、户籍增衍、整治簿书为最,
而参用德义清谨、公平勤恪为善,参考县令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否
尤殊绝者,别立优、劣二等,岁上其状,以诏赏罚。其入优、劣者,赏罚尤峻。
继又令:一路长吏无甚臧否,不须别为优、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区别以
闻。随内外官职司以考核。而中书皆置之籍。每岁竟,或有除授,则稽差殿最,
取其尤甚者而进绌之。
    元丰三年,诏御史台六察案官,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
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已而中书上所修法,以朝廷用其言断罚人方为纠
劾,帝批曰:“或上簿亦可。”
    高宗绍兴二年,臣僚言:“守令有四善四最考课之法,虽具载条格,欲明诏
监司守臣遵行。”诏命吏部申明行下。
    三年,礼部员外郎舒清国言:“诸道郡县顷罹兵毁,请以户口增否,别立守
令考课,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为三甲,置籍考校。县令课绩,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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