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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章

文献通考1-第2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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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京赤县簿尉(宋),诸州别驾、长史、司马(宋),枢密院守阙书令史(宋)。
    从九品 一班 一命:
    扬南徐州西曹祭酒从事、议曹从事(梁),皇子国侍郎(梁),嗣王国常侍
(梁),东宫通事舍人(梁),南台侍御史(梁),大舟丞(梁),二卫殿中将
军(梁),太子二率殿中将军(梁),皇弟皇子之庶子府、蕃王府行参军,蕃王
国中尉(梁),皇弟皇子湘荆河司益广青衡七州主簿、荆雍郢南兖四州西曹祭酒
议曹从事、江州西曹从事(梁),祭酒议曹祭酒部传从事(梁),嗣王庶姓越桂
宁霍四州中从事、荆江雍郢南兖五州主簿(梁),庶姓持节府主簿(梁),汝阴
巴陵二国郎中令(梁),偏、裨将军(北魏、北齐、隋),太子牧长(北魏、北
齐),监淮河津都尉(北魏、北齐),诸局都尉(北魏、北齐),皇子典词学官
令、典卫令(北魏),王公国上、中、下将军(北魏、北齐),王、公国中大夫
(北魏、北齐),诸署令不满六百石者(北魏),二品将军,始蕃王参军督护
(北魏),詹事功曹(北魏),从二品将军、二蕃王长史兼行参军(北魏),太
常光禄卫尉领护北魏北齐五官,治礼郎(北魏、北齐),子、男国大农(北魏、
北齐),小黄门(北魏、北齐),员外司马督(北魏、北齐,隋),掖庭局诸宫
教博士(北齐、隋、唐),三等上州参军督护、中州长史兼行参军(北魏),太
子校书(北齐、隋),秘书省正字(北齐、隋),皇子典书、典词学官、典卫士
令(北齐),廪牺、太宰(北齐),司仪、左校、中宫仆(北齐),诸县令(北
齐),奚官、肴藏、清潭、典寺、乘黄、车府、籍田、华林、甄官诸署令(北齐),
太学助教(北齐),诸幢主(北齐、隋),廷尉、中侍中省录事(北齐),三等
下州典签(北齐),山林、淮海都尉(周),武威、武牙将军(周),旷野、横
野将军(隋),镇远、建忠、中坚、宁远、扬烈、伏波、轻车将军府列曹参军
(周),太祝(隋),太子厩牧令(隋),下县丞(隋),中、下署丞(隋),
太子左右监门率府铠曹行参军(隋),下州行参军(隋),中、下州典签(隋),
太子内坊丞直(隋),太子左右监门府、卫、率府、虞候府、宗卫府行参军(隋),
中关令,上、中津丞(隋),下镇诸曹参军,中镇士曹行参军(隋),上、中县
尉(隋),四门助教,书、学博士(隋、唐),治礼郎(隋),奚官、内仆局
丞(隋),内诸者局丞(隋),太子正字(隋、唐),太子监候(隋),太官监
膳(隋),御府局丞(隋),左右校署、掖庭局监作(隋),太史曹司历(隋、
唐),诸乐师(隋),奉礼郎(唐),律学助教(唐),尚书、御史台、秘书省、
殿中省、内侍省、太子左右春坊主事(唐),弘文馆校书(唐),太医署医助教
(唐),京兆河南太原府、九寺、少府、将作监、国子监、亲王府录事(唐),
都督、都护府、上州录事市令(唐),宫苑总监、中下牧监主簿(唐),诸州中、
下县主簿(唐),诸州上、中、下县尉(唐),下府兵曹监曹(唐),文林郎
(唐),陪戎校尉、副尉(唐),门下典签(唐),太医署按摩咒禁博士、针助
教、医正(唐),太卜署卜博士、卜正(唐),太史局监候(唐),亲王国丞
(唐),太子典仓署园丞、厩牧署典丞(唐),太子诸署丞(唐),诸监作诸监
事计官(唐),太官署监膳,太乐、鼓吹署乐正(唐),亲王府队副(唐),大
理寺狱丞(唐),下州参军(唐),中、下州医博士(唐),京县录事(唐),
下关令,中关丞(唐),诸卫羽林长上、公主邑司录事(唐),诸津丞(唐),
下镇兵曹参军(唐),诸折冲府队副(唐),诸率府左右执戟(唐),将仕郎
(唐),承务郎(宋),高班,黄门内品(宋),承节、承信郎(宋),迪功郎
(宋),中、下州诸司参军(宋),城寨、马监主簿(宋),诸州司士、文学、
助教(宋),翰林医学(宋)。
    岳氏《愧郯录》曰:“《淳熙官品令》,自太师而下至翰林医学,列为九品,
皆有正、从,盖见行之制。故著令所载,凡荫叙、仪制、罪赎,不以高下,概谓
之品官。珂尝溯源而求所始本。魏延康元年二月,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
始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以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
别人物,第其高下。则其初立品,似非品秩也,乃人品耳。而《通典》载魏官自
黄钺大将军至诸州郡防门,明列品第,则是肇端自魏,已循而讹矣。是时魏未受
禅,盖亦汉法也。然珂尝考之後赵,而得名之所以讹;考之梁,而得意之所以讹。
後赵王勒二年,使张宾领选,初定五品,後更定九品,命公卿及州郡岁举秀才至
考、廉清、贤良、直言、武勇之士各一人。初用五而後以九,则是更魏而晋,品
数犹未定也。《通典》可疑矣。《宋书》,九品谓晋江右所定,则怀愍以前尚无
之。《通典》乃若是其较且明,岂当时循陈群之法,谓某品人则可登某品,所谓
品者,逆设以待其人而已,非谓官品也,益远益讹,遂为官秩之定论邪。此殆名
讹之所以始也。梁定班法,与品互用,而著其说曰,十八班皆有清、浊,自十二
班以上并诏授,表启不称姓;从十一班至九班,礼数复为一等;又流外有七班,
寒微者为之,从此班者,方得进登第一班。梁承齐後者也,品秩久定矣,而蔡法
度之所定,决非肇始。而所以寓礼数者,不附於品,而列之以班,则班盖梁之所
自立,谓一代之制不可以虚耳。意自齐而上,班之未有,则礼数亦附於品,则品
盖为礼文之节耳,此殆意之所以讹也。详考梁班品法,天监初,武帝命尚书删定
即济阳蔡法度定令为九品,秩定,帝於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
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隋·百官志》,梁天监七年革选;徐勉为吏部尚
书,定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则以居下者为劣,则品盖非梁所专用,
而易以为班矣。谓班以选事而设,则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
太尉、司徒、司空,为第十八班,初不关选法,《通典》谓品制不废,疑若相须
而成。将军定百二十五号,为二十四班,其不登二品应须军号者,凡十四号,
别为八班。施於外国者,又有百九号,亦为十品、二十十四班。班制之多乃如此,
则不假於品矣,而莫知其徒为礼秩之别也。陈承梁後,乃定相国、丞相、太宰、
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太尉、司徒、司空、开府仪同三司、巴陵汝阴二
王後、尚书令品为第一。自此以下,明列为九,正合今制,而不分正、从。逆而
求之晋、宋、南齐,亦莫不然,则皆承魏讹,其益可信也。北裂於齐,事遵元魏,
而品从之名著焉。是官之有品自曹魏始,品之有从乃自元魏始。及考其初,不特
正、从也,而每品正、从复分上、中、下焉,盖一品之析而六矣,此高祖太和
之制也。及二十三年,高祖复次《职令》,而世祖初班行之,三师、二大乃不入
品,其四品以下正、从又分为上、下阶,犹析而四也,北齐盖因之耳。至於魏之
列品,顾犹曰第几品,从几品,而未目为正、从,齐始别之,逮隋而曰正,曰从,
截然而不可紊矣。还考梁制,品尚寡,故自九而一,乃极於丞相;班尚繁,故自
一而十八,亦极於丞相。班多者品贵,品少者班尊,二者相为用,而贵贱等差,
於此参见而互明。班正於梁,隋即废矣。祖宗朝迁转名曹,皆各有流品。元丰後
来始以寄禄无他名,遂尔相混。然礼数之异,亦系一时官守,元未尝以品秩为别。
此则言官制者之未尝讲明也。然则陈群之始本非始,言人品者,故当设逆待之法,
故循而见於魏官品之讹。曹魏之讹亦非讹,定礼秩者固当附设官之目,故参而见
於梁班法之用。不考於群,无以知其名;不考於梁,无以知其意。在今日,名讹
於魏,意讹於梁,而品不复为轻重,盖亦反其本哉。唐开元二十五年定制,自正
四品至九品犹有上、下阶,盖隋炀暂废之规至此复见,本朝乃尽合之也。又曰本
朝杂压之制,杂流伎术等官皆入品下,而寺、监之史凡未出官而先给告者亦通谓
之入品,但以所居官为品之高下,不复有分别。珂按高峻《小史·刘传》,元
魏高祖临光极堂大选,高祖曰:‘当今之世,仰祖质朴,清浊同流,混齐一等,
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品,九品之外小人
之官复有七等,若有人可起家三公,恐贤才难得,不可止为一人浑我典制。’
对曰:‘陛下刊正九流,为不朽之法,岂惟仿佛唐、虞,固以有光二代。’此虽
为门地而言,然九品之官不混他品,亦一时之制,与今士夫、皂隶、阉竖、伎术
混为一区为不同也。”
    按:《愧郯录》前段考订,特为详密。然此所谓九品者,官品也,以别官之
崇庳。陈群所谓九品者,人品也,以定人之优劣,二者皆出於曹魏之初,皆名以
九品。然人品自为人品,官品自为官品,岳氏合而为一,以为官品者,逆设之以
待某品之人,此说恐未然。刘毅、卫论中正九品之敝,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
无世族。所谓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馀
风。中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人,伤损风俗,其敝不
细。岳氏专举此段,以为官品即人品之明证。然详其所言,盖如後世权贵之人挟
势取科第、干荐举之类耳,非谓中正者,逆设此官之品目,以待所品之人也。盖
官品之制,即周之所谓九命,汉之所谓禄石,皆所以辨高卑之等级。其法始於魏,
而後世卒不能易。若中正所定之人品,则始於陈群,魏、晋用之以举人物,六
朝因之,然其敝已见於立法之初。自隋、唐以来,一以科目为仕进之涂,而中正
九品之说久废矣。想当时,必以人物之贤愚优劣分为九等之目,如班固《古今人
表》之类,但史所不载,无由知之。然决与此官制之九品不相干,固难因其同时
同名而遂指此为彼也。

    ●卷六十八·郊社考一
    ○郊
    有虞氏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
    夏后氏亦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
    殷人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
    周人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
    郑氏注《祭法》曰:“、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此‘’,谓祭
昊天於圜丘也。祭上帝於南郊曰‘郊’,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
‘祖、宗’通言耳。有虞氏以上尚德,、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己;自夏
以下,稍用其姓氏先後之次。有虞氏、夏后氏宜郊颛顼,殷人宜郊契。郊祭一帝,
而明堂祭五帝,小德配寡,大德配众,亦礼之杀也。”《正义》曰:“郑元以
《祭法》有周人喾之文,遂变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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