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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章

文献通考1-第2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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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受无疆之休,其为致斋者乃如此,殆未称昭事之意也。今太庙岁有五大享,
皆如古矣,又於郊祀复修遍享之礼,此为何名乎?论者曰:‘宗庙之礼,未尝亲
行,故因郊祀恭展荐献。’臣曰不然。唐太宗时,马周言曰:‘陛下自践位,宗
庙之享,未尝亲事。窃惟圣情以乘舆一出,所费无艺,故忍孝思以便百姓,遂俾
《唐史》不书皇帝入庙,何以示来叶?’良谓此也。且人主於宗庙之享,自当岁
时躬修其事,其不亲享者,盖後世之失礼也。今日必因郊礼以行之,则义尤不可。
夫因者,不致专之谓也。七世圣神俨在清庙,朝廷不特讲岁时亲行之礼,而因以
享之,此非臣之所闻也。臣愚以谓今郊礼宜如故事,致斋於大庆殿,二日,径赴
行宫。其宫庙亲享,并乞寝罢。或车驾必欲至太庙,即乞止告太祖一室,以侑神
作主之意;彻去乐舞,以尽尊天致斋之义。其天兴朝享,乞更不行,请如新降朝
旨,俟礼毕而恭谢。伏请继今日以往,别修太庙躬祀之制,岁五大享,乘舆亲临
其一焉。仍望自今岁腊享为首,於明年行春祠之礼,礻龠与尝,自次年以叙终
之;每遇行庙享之时,则罢景灵宫一孟朝谒之礼;庙享致斋,乞於内殿出入如常
仪。如此,则祀天享亲雨得其当矣。珂按:先庙後郊,苏文忠轼尝引《书·武成》
证为《周礼》,而珂固疑其即变礼以为常矣。升卿谓古之大祀,未有不斋三日而
敢与神交者。考之《武成》,厥四月丁未,祀於周庙;越三日庚戌,柴望,大告
武成。虽礼之变,犹必历三日而後柴望,则升卿之言岂非明据?然珂谓升卿之论
庙享,岁五大享而临其一,乃杀礼也,非备礼也。行庙享之时,则罢景灵宫一孟
谒朝之礼,庙享既与景灵宫迭用,且致斋内殿,出八如常仪,乃常礼也,非大礼
也。夫天地,大祭也;祖宗,大祭也。隆礼备物,不可偏废。其势必如仁宗享
之制,始合於礼之宜。夫嘉之行也,以代三年之郊也。辂而斋,冕而事,门
而肆眚,皆郊制也。前乎元年,恭谢乎大庆;後乎七年,大享於明堂。则四年之
,三年之中也。如升卿言,是以常礼享祖宗,而以大礼祀天地也。若每岁而
入庙,又三岁而出郊,礼有隆而无杀,知其必不能也。知乎此,又益知乎南北郊
之不可以兼举也。分郊而祭,舍升卿之说,则太庙、原庙之享,不知其存乎否也?
苟存也,则先南郊祀之,先北郊则祀之,祖宗之祭二,而天地之祭一,祖宗三岁
而遍,天地六岁而遍,以卑逾尊,不可也。苟废也,则原庙恭谢之制,就可如升
卿之说,而太庙则不可以乏享也。享不可以杀礼也,是又於何时增此一郊邪?其
疏其数,将於此乎益无统矣。”
    按:三岁亲郊,而所祭者凡三:一日祀原庙,二日祀太庙,三日诣圜丘行礼。
此礼始於唐而宋因之。杨氏所引刘筠、贾昌朝之说,则以为前二日之享庙,告祭
也;岳氏所引吕升卿之说,则以为前二日之享庙,正祭也。然以愚观之,以为告
祭,则其礼太过;以为正祭,则其礼无名。盖登极、立太子、册后、上祖宗徽号
之类,皆典礼之重大而希罕者,若三岁一郊,则事天之常礼耳。今登极等告祭未
尝亲行,而独於三岁郊祀则亲举告礼,此所谓太过也。春礻龠、夏、秋尝、冬
,三岁一,五岁一,皆历代相承宗庙之大祭。今此诸祭未尝亲行,而独於
三岁郊祀之前,特创一祭,此所谓无名也。盖近代以来,天子亲祠,其礼文繁,
其仪卫盛,其赏赉厚,故必三岁始能行之。而郊祀所及者,天地百神与所配之祖
而已,於宗庙无预,故必假告祭之说,就行亲祀宗庙之礼焉。於事则简便矣,谓
之合礼则未也。
    景二年十一月乙未,郊,三圣并侑。先是,礼院言:“太祖、太宗、真宗
三庙皆万世不迁,至於南郊,以太祖定配,二宗迭配。将来皇帝亲祠,且请以三
圣皆侑,上显对越之盛,次伸追之感。此後迭配,还如前议。岁时常祀,则至
日圜丘、仲夏皇地配以太祖,孟春祈、夏雩祀、冬祭神州配以太宗,孟春感
生帝配以宣祖,季秋大享配以真宗。”先是,上亲制郊庙乐章二十一曲,财成颂
体,告於神明,诏宰臣吕夷简等分造乐章,参施群祀。
    礼院言:“《周官》,朝日祀五帝,则张大次、小次。说者以为祀昊天上帝
亦然。大次在坛外,犹更衣幄;小次在坛侧,今所未行。按魏武帝祠庙令:
‘降神讫,下阶就蕞而立,须奏乐毕,似若不愆烈祖,迟祭不速讫也。故吾坐俟
乐阕送神乃起耳。’然则武帝坐俟,容须别设近次,与《周官》义符。请设小次
於皇帝版位少东,每献毕,降坛若殿,就小次,俟终献彻豆,复就版位。”其後
有司又言:“郊庙樽数皆准古,而不实三酒、五齐、明水、明酒、有司相承,
名为‘看器’。郊庙天地配位,惟用祠祭酒,分大、中祠位二升,小祠位一升,
止一樽酌献,一樽饮福。宜诏酒官依法制齐、酒,分实樽,有司取明水对明酒,
实於上樽。”礼官以为《郑氏》注《周礼》五齐、三酒,惟引汉时酒名拟之,而
无制造法。乃仍旧用祠祭酒,一等坛殿上下樽,有司毋设空器;并如唐制,以
井水代明水、明酒。正配位酌献、饮福,旧用酒二升者,各增二升。从祀神位,
用旧升数,实诸樽。
    岳氏《愧郯录》曰:“珂之仕中朝,屡摄官莅祠祭,每见樽彝之设五齐,有
其名而实无之,惟将事则取具天府,盖止一色公酝耳。闻之容台吏,樽幂之下率
多空,惟一樽仅杯勺以共祭。他日,又摄光录丞,得先祭赞阅视酒馔;又摄太
官令,躬酌酒实爵,得窥其中,盖皆如言。则其初点馔之际,执事者徒再唱酒齐
之日而已,於以验其名殊而实一也。尝读《周礼正义》,颇疑酝法不明,古制难
复。考之《通鉴长编》,元丰六年十月甲申,光禄卿吕嘉问言:‘光禄掌酒醴祠
祭樽,相承用法酒库三色法酒,以代《周礼》所谓五齐、三酒,恐不足以上称
陛下崇祀之意。近於法酒库、内酒库,以酝酒法式考之《礼经》五齐、三酒。今
醅酒、其齐冬以二十五日,春秋十五日,夏十日,拨醅瓮而浮蚁涌於面,今谓之
拨醅,岂其所谓泛齐邪?接取拨醅其下齐汁,与滓相将,今谓之醅芽,岂其所谓
醴齐邪?既取醅芽,置ド其中,其齐葱白色入焉,今谓之带醅酒,岂其所谓盎齐
邪?冬一月,春秋二十日,夏十日,醅色变而微赤,岂其所谓缇齐邪?冬三十五
日,春秋二十五日,外拨开醅面观之,上清下沈,岂其所谓沈齐邪?今朝廷因事
而酝造者,盖事酒也;今逾岁成熟蒸酝者,盖昔酒也;同天节上寿燕所供腊醅酒
者,皆冬醅夏成,盖清酒也。此皆酒,非所谓齐也。是知齐者,因自然之齐故称
名,酒者成就而人功为多,故享神以齐,养人以酒。窃恐典礼如此。又《司樽彝》
曰,酝齐缩酌,盎齐沈酌。依经传,则泛齐、醴齐以事酒和之,用茅缩酌;其盎
齐、缇齐、沈齐则以清酒和之,不用茅缩酌。如此,则所用五齐不多,而供具亦
甚易。盖酝酒料次不一,此五种者成而皆自然。伏望圣断,以今之所造酒,与典
礼相详审,或不至差谬。乞自今年郊庙共奉。’上批:‘嘉问论证,似有理趣。
今宗庙所实樽彝,酒、齐未备就,且如其说用之,於理无害。’然则当时盖尝施
用,而又前乎庆历,後乎大观,皆经讲明,具珂後记。弥文容,交举并修,要
必不废。特建炎南渡之後,有司失其职耳,非故事也。祖宗毖祀右古之意,最为
严重,是说其有稽焉。”
    又曰:“庆历元年十月十五日,同判太常寺吕公弼言:‘按《开元礼·崇祀
录》:昊天上帝、皇地六樽:太樽为上,实以泛齐;著樽次之,实以醴齐;牺
樽次之,实以盎齐;象樽次之,实以醍齐;壶樽次之,实以泛齐;山为下,实
以三酒。配帝,著樽为上,实以泛齐;牺樽次之,实以醴齐;象樽次之,实以盎
齐;山为下,实以清酒。皆加明水、明酒,实於上樽。五方、北极、天皇大帝、
神州地、大明、夜明,太樽实以泛齐。五星、十二辰、河汉,象樽实以缇齐。
中官,壶樽,五方山林、川泽,蜃樽,并实以泛齐。外官概樽,五方邱陵、坟衍、
原隰,散樽,并实以清酒。众星,散樽实以旨酒。皆用明酒,各实於上樽。宗庙,
每室设彝、黄彝,著樽之上樽皆实以明水,黄彝实郁鬯,著樽实以醴齐。又
《司ピ氏》:‘以鉴取明水於月。’郑康成云:‘鉴类取水者,世谓之方诸,取
月之水,欲得阴阳之洁气也。’臣谨以古制考五齐、三酒,即非难得之物,将来
郊庙祭享,宜诏酒官依法制齐、酒,分实樽,仍命有司取明水对明酒,实於上
樽。或阴鉴、方诸之类未能猝办,请如唐制,以井水代之’。下博士议而奏曰:
‘比郊庙祠祀,坛殿上下所设樽,惟酌献、饮福二樽实以祠祭酒,馀皆徒设器
而不实以五齐、三酒、明水、明酒,诚於礼为阙。然五齐、三酒,郑康成注《周
礼》,惟引汉时酒名拟之,而无制造之法。今欲仍旧用祠祭酒一等,其坛殿上下
樽,有司不得更设空器。其明水、明酒,并以井水代之。其正、配逐位酌献、
饮福,旧用酒二升者,各增二升;从祀神位并用旧升数,实诸樽,配以明水、
明酒。’从之。既曰从其请,则自庆历以来,虽欲用之而不能详其法矣。此元丰
吕嘉问之请所以有为而发也。还考元丰元年七月二日,详定郊庙奉祀礼文所言:
‘古之祭祀,以五齐荐诸神,以三酒酌诸臣,其用不同。今樽虽具,均以法酒实
之,而无清浊厚薄之异,是名物徒存,而亡其实也。再详五齐,郑氏以为醴味与
酒味异,其馀四齐,味皆似酒。祭祀必用五齐者,至恭不尚味而贵多品也。若三
酒,则人所饮也。事酒为有事而新作者,即今卒造之酒;昔酒久酝乃熟,故名以
昔,二者色皆白;清酒久於昔酒,故色清而味厚。欲令法酒库、内酒坊以见造制
逐色酒实之。’从之。则三酒当时尚未备,五齐固可从而知。不知公弼之奏以後,
复曾讲明不?礼文之所言,乃在嘉问奏论五年之先,则遐想中间酒齐酝法之不讲,
亦云久矣。珂前记空樽似出有司之吝,考之宣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尚书省言:
‘潭州奏,春秋上丁释奠并祭社稷、风雨师等,合用樽齐酒醴。政和中,仪曹曹
洪考《三礼图》樽受五斗之制,遂每樽用其数。以一岁计之,至用酒六百六十八
石,委是虚费。今在京释奠,正、配位每栏设酒二升,从祀每位五合,乞下诸路
州军依此。’从之。则在承平时,樽已不盈矣。庆历公弼之言,有司相承,名为
‘看器’,则虽尽空其樽,固无怪云。宣和之有司,犹有取於节,今祠祭不然,
樽固皆有酒可实,特先期缄瓶缶以均奉祠者,台皂无遗焉。是上不以费靳,而下
以私取,不可之大者也。”
    嘉七年春,诏南郊奉太祖定配。
    先是,谏官杨畋论水灾繇郊庙未顺。下礼院,礼院言:“对越天地,神无二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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