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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章

文献通考1-第3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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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解不同。郑康成之说,以社为五土总神,稷为原隰之神。句龙以有平水土之功,
配社祀之;稷有播种之功,配稷祀之。郑必为此说者,按《郊特牲》云‘社祭土
而主阴气’,又云‘社所以神地之道’。又《礼运》云‘命降於社之谓ゾ地’,
又《王制》云‘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据此诸文,故知社即地神,
稷是社之细别,名曰稷,稷乃原隰所生,故以稷为原隰之神。若贾逵、马融、王
肃之徒,以社祭句龙,稷祭后稷,皆人鬼也,非地神。故《圣证论》王肃难郑云:
‘《礼运》云:祀帝於郊,所以定天位;祀社於国,所以列地利。社若是地,应
云定地位,而言列地利,故知社非地也。’为郑学者马昭之等通之云:‘天体无
形,故须云定位;地体有形,不须云定位,故唯云列地利。’肃又难郑云:‘祭
天,牛角茧栗,而用特牲;祭社,牛角尺,而用太牢。又祭天地,大裘而冕;祭
社稷,冕。又唯天子令庶民祭社。社若是地神,岂庶民得祭地乎?’为郑学者
通之云:‘以天神至尊,而简质事之,故牛角茧栗,而用特牲,服大裘。天地至
尊,天子至贵,天子祭社,是地之别体,有功於人,报其载养之功,故用太牢,
贬降於天,故角尺也。祭用冕,取其阴类,庶人蒙其社功,故亦祭之,非是方
泽之地也。’肃又难郑云:“《召诰》,用牲于郊,牛二。明后稷配天,故知二
牲也。又云,社子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明知唯祭句龙,更无配祭之人。”
为郑学者通之云:‘是后稷与天尊卑既别,不敢同天牲。句龙是上公之神,社是
地之别,尊卑不甚县绝,故云配同牲也。’肃又难郑云:‘后稷配天,《孝经》
有配天明文,后稷不称天也。《祭法》及昭二十九年《传》云,句龙能平水土,
故祀以为社,不云祀以配社,明知社即句龙也。’为郑学者通之云:‘后稷非能
与天同功,唯尊祖配之,故云不得称天。句龙与社同功,故得云祀以为社,而得
称社也。’肃又难云:‘《春秋》说伐鼓于社责上公,不云责地。明社是上公
也。又《月令》命民社,郑注云:社,后土也。《孝经》注云,后稷,土也;句
龙为后土。郑既云社后土,则句龙也。是郑自相违戾。’为郑学者通之云:‘伐
鼓责上公者,以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以责上公言之。句龙为后土之官,其地神
亦名后土,故《左传》云,君戴皇天而履后土。地称后土,与句龙称后土,名同
而实异也。郑注云后土者,谓地神也,非谓句龙。故《中庸》云郊社之礼,注云,
社,祭地神。又《鼓人》云,以灵鼓鼓社祭。注云,社祭,祭地也。是社为地
也。”朱子曰:“或说稷是邱陵、原隰之神,或云神,看来神较是。社是
土神。”又问曰:“社如何有神?”曰:“能生物便是神也。”杨氏曰:“王、
郑之学,互有得失。若郑云句龙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后稷有播种之功,配
稷祀之,则郑说为长。”)。
    △右社稷配祭
    丧祝,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以祭祀祷祠焉(胜国邑,所诛讨者,社稷者,
若亳社是矣。存之者,重神也。盖奄其上而栈其下,为北牖。疏曰:“以祭祀祷
祠者,祭祀谓春秋正祭,祷祠谓国有故祈请。求福曰祷,得福报赛曰祠。云‘胜
国邑所诛讨’者,据武王伐纣,取其社稷而事之,故云‘若亳社是也’。据其地
则曰亳;据彼国丧亡,即为亡国之社稷。此注胜之,即为胜国之社稷。是以《郊
特牲》云‘丧国之社’,《春秋》谓之‘亳社’也。君自无道被诛,社稷无罪,
故存之,是重神也。《公羊》曰掩其上,即屋之也;栈其下者,非直不受天阳,
亦不通地阴。”《春官》)。士师,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以刑官为尸,
略之也。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疏曰:“按《凫诗》,宗庙社稷七祀,皆称公
尸,不使刑官。今祭胜国之社稷,士师为尸,故郑云:‘用刑官为尸,略之也。’”
《秋官》)。
    △右胜国社稷
    传:社祭土而主阴气也(疏曰:“土谓五土:山林、川泽、邱陵、坟衍、原
隰,以时祭之,故云‘社祭土’。土是阴气之主,故云‘而主阴气’也。”)。
君南乡於北墉下,答阴之义也(墙谓之墉,社内北墙。疏曰:“墉,墙也。社既
主阴,阴宜在北,故祭社时,以社在南,设主坛上,北面,而君来在北墙下,而
南乡祭之,是对阴之义也。”)。曰用甲,用日之始也(国中之神,莫贵於社。
疏曰:“社是国中之贵神,甲是旬日之初始,故用之也。”《月令》疏曰:“
《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用戊者,周公告营洛邑位成,非常祭也。”)。天
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大音泰。大社,王为群姓所立。疏
曰:“是解‘社不屋’义也。达,通也。风雨至则万物生,霜露降则万物成,故
不为屋,以受霜露、风雨。”)。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社北牖,
使阴明也(丧,息浪反。绝其阳,通其阴而已。薄社,殷之社,殷始都薄。“薄”
又作“亳”,步各反。疏曰:“周立殷社以为戒。天是生法,以其无生义,故屋
隔之,令不受天之阳也。《白虎通》云:‘王者、诸侯必有戒社者何?示有存亡
也。明为善者得之,为恶者失之。周立殷社为戒而屋之,塞其三面,唯开北牖,
示绝阳而通阴。阴明,则物死也。’”)。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载万物,天垂
象。取财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家主中ニ而国主
社,示本也(中ニ,亦土神也。疏曰:“言立社之祭,是神明於地之道故也。
‘地载万物’者,释地所得神之山也。‘天垂象’者,地有其物,天上皆垂其象,
所谓‘在天成象,在地成形’也。‘取财於地’者,财并在地出,为人所取也。
‘取法於天’者,人知四时早晚,皆放日月星辰,以为耕作之候,是取法於天。
所取法者,故尊而祭之,天子祭天是也;所取财者,故亲而祭之,一切亲地而共
祭社是也。‘故教民美报焉’者,此结祀社也。地既为民所亲,故与庶民祭之,
以教民美报故也。中ニ谓土神。卿大夫之家主祭土神於中ニ。‘示本也’者,以
土神生财,以养官之与民,故皆主祭土神,盖所以示其生养之本也。”)。唯为
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邱、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
(为,於伪反。乘,时证反,又徒遍反。共音恭。粢音资。“单出里”,皆往祭
社於都鄙。二十五家为里。毕作,人则尽行,非徒羡也。邱,十六井也。四邱六
十四井曰甸,或谓之乘。乘者,以於车赋出长毂一乘。甸,徒练反,又绳证反。
疏曰:“社事,祭社事也。单,尽也。里,居也。社既为国之本,故若祭社,则
合里之家并尽出,故云‘单出里’也。此惟每家出一人,不人人出也。田,猎也。
毕,尽也。作,行也。既人人得社福,故若祭社,先为社猎,则国中之人皆尽行,
无得住家也。‘唯社邱乘共粢盛’者,乡说祭社用牲,此明祭社用米也。邱乘者,
都鄙井田也。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乘。唯祭社而使邱乘共粢
盛也。粢,稷也。稷曰明粢,在器曰盛,庾蔚曰:‘粢盛所须者少,故邱、乘若
之也。’皇氏云:‘若天子、诸侯祭社,则用籍田之;大夫以下无籍田,若祭
社,则邱乘之民共之,示民出力也。‘单出里,皆往祭社於都鄙’者,按《周礼》,
都鄙,公卿大夫采地。公卿大夫祭社,其里之人皆往就祭。此据采地言之,故云
‘往祭社於都鄙’。必知据采地者,以《经》云‘唯社邱、乘’,邱、乘是采地
井田之制,故举采地言焉。‘所以报本反始也’者,结美报也。”《郊特牲》)。
天子之祭也(春田祭社。《明堂位》)。命降於社之谓ゾ地(ゾ,户教反。谓教
令由社下者也。社,土地之主也。《周礼》士会之法,有五地之物主。疏曰:
“ゾ,效也。命者,政令之命降下於社,谓从社而来以降民也。社即地也。指其
神谓之社,指其形谓之地。法社以下教令,故云‘之谓ゾ地’。地有五土,生物
不同,人君法地,亦养物不一也。”《礼运》)。祀社於国,所以列地利也(疏
曰:“地出财,故云‘列地利’也,亦即是‘命降於社之谓ゾ地’也。”同上)。
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朱子曰:“齐音咨,赋也。‘齐’与‘粢’同。
《曲礼》曰‘稷曰明粢’,此言‘齐明’,便文以协韵耳。牺羊,纯色之羊也。
社,后土也,以句龙氏配。方,秋祭四方,报成万物,《周礼》所谓‘罗弊献禽
以祀礻方’是也。” 《小雅·甫田》、《大雅·€汉》“方社不莫”,朱子注
曰:“方,祭四方;社,祭土神也。”)。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後
出,谓之宜(有事,祭也,《周官》所谓宜乎社。《尔雅》。《左传》帅师者受
服於社,及君以军行,祓社。《周礼》大祝,太师宜於社。《肆师》:“凡师甸,
用牲於社宗,则为位。”《大司马》:“若师有功,恺乐献於社。”并见内祭篇
甸条。《小宗伯》:“凡天地之大灾,类宗庙、社稷则为位。见祈禳条。《月令》:
“大割祠于公社。”见百神篇礻昔条。《大雅·绵诗》:“立冢土,戎鬼攸
行。”朱子注曰:“冢土,大社也,亦大王所立,而後因以为天子之制也。戎
鬼,大众也。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後出,谓之宜。”)。孟子曰:
“民为贵,社稷次之。”(朱子曰:社,土神;稷,神。建国则立坛以祀之。)
云云:“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祀以时,然而旱乾水溢,则变置社稷(盛音成。
祭祀不失礼,而土、之神不能为民御灾捍患,则毁其坛而更置之,亦“年不
顺成,八礻昔不通”之意,是社稷虽重於君,而轻於民也。《尽心》下《大传》
曰:“重社稷,故爱百姓。”)。”郑子产伐陈,入之。陈侯免,拥社,以待於
朝(免,丧服。拥社,抱社主,示服。免音问,丧冠也。拥,芳勇反。 襄公二
十五年《左氏传》)。庄公如齐观社(庄公二十三年,齐因祀社,军实以示客,
公往观之)。曹刿谏曰:“夫齐弃太公之法而观民於社(太公,齐始祖太公望也),
君为是举(举,动也),而往观之,非故业也,何以训民?土发而社,助时也
(土发,春分也。《周语》曰:“土乃脉发。”社者,助时祈福,为农始也)。
今齐社而往观旅,非先王之训也(旅,众也)。天子祀上帝(上帝,天也),诸
侯会之,受命焉(助祭,受政命也);诸侯祀先王、先公(先王,谓若宋祖帝乙、
郑祖厉王之属也。先公,先君也),卿大夫佐之,受事焉(事,职事也)。臣不
闻诸侯之相会祀也,祀又不法(不法谓观民。《国语·鲁语》)。”哀公四年六
月辛丑,亳社灾。梁子曰:“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国也(亳即殷也。殷
都於亳,故国谓之亳社)。亡国之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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